A公司和B公司合作开发B/S比较流行的三种技术有的楼盘,A公司为大股东,因为股东纠纷A公司撤走了,业主可以要求退房吗

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包了某大型建筑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协议。_百度知道
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包了某大型建筑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协议。
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包了某大型建筑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协议。其中,A公司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8公司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一级。下面关于该承包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行为属于肢解工程发包的违法行为
B:A公司就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设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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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既然AB已经共同承包了某工程,证明该行为合法,A错误;既然AB为联合体承包,那么AB必须就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设单位承担共同责任,具体责任应在联合承包协议中约定,B错误;建设单位只须与联合体签订协议合同,故D错误。
采纳率:17%
答案是C。其余3个都不准确。
如果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话,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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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A、
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
双方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配自用房产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
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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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者外,已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有:   一、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税。   二、下列项目暂免征税:   (一)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但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联营的除外;   (二)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三)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四)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因此,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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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A公司总经理,现B公司要求与A公司合作成立C公司,共同开发A公司的某个项目。现B公司要求,A公司以该项目的前期投资入股,占5%股份,B公司以现金入股,占70%股份,A公司总经理王某其负责的经营团队占股25%,同时,王某任职C公司总经理,是否合理合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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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应以A公司和B公司为股东成立C公司,A公司占股30%。本律师在处理公司事务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处理过大量的公司事务的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你的利益,可以来电详细阐述案件要点,以便提供更贴切的解决方案136 ************************************江浙沪地区详细咨询直接拨打右侧律师电话如觉得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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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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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A在海南开发热中大获成功,鉴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于2000年撤回内地,在某市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鉴于对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情况不了解,A公司打算先与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B合作,以获取该市房地产市场开发信息和经验。A公司由于前期积累,拥有一定资金实力,而B公司在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拥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并且拥有土地资源和商住楼项目,目前急需开发资金。现在A公司拟投入资金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与B公司合作:
& &(1)A公司出资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 &(2)A公司可通过,把300万元出借给B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 & (3)A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A公司采取什么方式与B公司合作,对该公司今后取得收入的纳税活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请比较那种方式对A公司的纳税活动更有利?
现假定A公司1年以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B公司协商,分得现金60万元。
& & 方案一:合作开发。
& & 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6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A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60万元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B公司,转让价格为36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为18万元(360×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8万元,企业所得税13.27
万元,税后收入26.93万元。
& & 方案二:出借资金。
& & 假设A公司通过银行将300万元借给B公司,利率为5%。1年后A公司同样收回6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金融业营业税3万元,附加0.3万元,企业所得税18.71万元,税后利润37.99万元。
& & 方案三:投资入股,商务楼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
& & 由于A、B两个公司税率相同,公司6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即A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60万元,同时,A公司投资入股参与该商住楼项目开发,获得了开发经验。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三种方案从节税角度看,第三种方案为最佳,即A公司将300万元作为投资入股,分回的6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成为A公司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第三种方案应持谨慎态度。因为A公司要承担经营风险,而且被投资方不负责还本。第一种方案与第二种方案相比,第二种方案税负较轻,但缺点是难以取得开发经验。第一种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能够直接参与项目开发,获取开发经验,该公司可以采纳第二种方案,但是在合同中注明,以监督资金使用为由,参与B公司的经营活动。从本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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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及实例分析
作者:刘昀商业会计 2009年11期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流程主要分为房地产开发和房产或在建工程销售(或出租)两阶段,其过程涉及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等主要税种。本文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特点,依据现行税法,结合具体案例,对其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实务中上述收入在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恰当的合作开发方式减轻税负。  例:A公司决定与另一家房地产企业B合作,以拓展其外地市场。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与B公司合作:(1)A出资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某楼盘,双方协商,开发完成后,A取得收益60万元。(2)A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楼盘开发。  分析:方案一,合作开发。A取得的净收益60万元,相当于A以360万元的价格把楼盘全部转让给B,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为19.8万元,企业所得税为10.05万元,税后收入为30.15万元。方案二,投资入股,楼盘销售后分回股利。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为免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免征所得税,所以企业获得净收入60万元。两方案从节税角度考虑,方案二对公司更有利,即A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参与楼盘开发,分回的60万股息不需要纳税,成为A获得的实际税后收益。但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第二种方案应持谨慎态度,因为A公司要承担B的经营风险,而且被投资方不负责承担还本。  二、房地产企业独立开发的纳税筹划  对于房地产企业独立进行的房地产开发活动,可以采取分两步走的方式降低税负。第一步,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购买价转让给购房者。按照相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收入为营业额,所以该过程不用缴纳营业税;转让土地未增值,也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第二步,与购房者签订代理建房合同,这样,只需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因为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而达到减低税负的目的。企业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关联建筑公司,再按上述方案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筹划方案,必须符合代理建房的有关规定,否则收取的手续费仍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土地增值税新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最新规定,新规定从日起施行。新规定在项目管理、会计核算和专用发票管理方面加大了清算前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力度。例如,对于房地产商同时开发商用项目和普通标准住宅项目,根据新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纳税人不能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期开发的项目和不同审批备案的项目合在一起清算,防止平均不同清算单位增值额的现象。而且新规定对扣除项目进行了明确,体现在:一是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且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二是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三是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新规定不允许将应在期间费用中列支的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而且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采取以建筑发票控制建筑安装成本。因此部分企业希望通过上述操作加大开发成本,获取开发成本加计扣除20%税收优惠时,应特别注意该项新规定。  三、“购房送装修”的纳税筹划  目前,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回笼资金,纷纷采取了各种促销手段,“购房送装修”成为房产销售中普遍采用的促销方式,具有广泛性。对于这种方式,企业也必须充分考虑其中的税负问题。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假定销售的房屋总面积为7 800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 50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共1 700万元,政府规定普通住宅标准为价格不超过2 600元/平方米。其销售方案包括:(1)按3 000元/平方米销售毛坯房,同时送精装修,装修费合计约400元/平方米,装修费共为312万元。(2)公司直接建成精装修房,然后以3 000元/平方米对外出售。(3)公司按2 600元/平方米出售,同时在开发成本中增加70万元投资,多建一点基础设施或配套设施。  方案一,企业应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为128.7万元,土地增值税为119.79万元,企业所得税为19.88万元。合计缴税为268.37万元。方案二,可以把312万元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根据相关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加计20%扣除,这时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336.9万元,增值额比第一种方案少62.4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01.07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4.56万元,合计缴税254.33万元。方案三,通过投资,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享受加计扣除20%的优惠。则扣除项目金额1 695.54万元;增值额为332.46万元,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此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62万元,合计缴税165.32万元。通过以上三个方案比较,方案三税收利益最大。  四、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或在建工程行为的纳税筹划  对于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或在建工程行为,为了避免转让环节缴纳高额的营业税,企业可以采取成立联营公司或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自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样企业在转让过程中不用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利用房地产进行投资还应考虑股权投资前景、投资环境以及风险等综合因素。  五、销售普通标准住宅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该免税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首先应分类核算不同房源的增值额;其次,在分开核算的前提下,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通过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或者增加其扣除项目金额,并比较筹划前后企业的净收益,确定最优纳税筹划方案。  六、企业重组业务的纳税筹划  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股价中,如果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自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所以在发生重组业务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这些免税规定,做好营业税、所得税和契税等的纳税筹划工作。在房地产企业投融资业务中,企业也应该充分考虑其中的涉税问题,合理选择债权投(融)资和股权投(融)资、固定资产和设备的出资方式以及借款渠道等。作者介绍:刘昀,南京吉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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