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p2p借款合同 没有出借人人违约,违约金是多少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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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贷违约金是多少钱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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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的升高,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贷款,他们用来买车、等东西,然而这些人中有些人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能支付贷款费,造成了违约行为。P2P网贷也是贷款的一种方式,那么,网贷是多少钱呢?小编在这里将会为大家罗列一些相关信息和资料,以供大家查阅。一、网贷是什么?网贷即网络贷款,目前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使人足不出户的完成的各项步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约,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高效的完成。与之相应的,一批网上贷款平台的兴起,也为网上贷款的普及与推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二、网贷的种类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范畴,受、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三、网贷的风险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不还的违约纠纷。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等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等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四、相关法律规定(一)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二)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五、网贷违约金1、网贷中可以约定网贷违约金,但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这个四倍的要求是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超过银行同类的四倍,要是超过了就属于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2、网贷违约金一般是5%,最高不超过8%。以上就是关于“网贷违约金是多少钱”的信息,如果违约金过高,贷款方是可以上诉的;相反,如果贷款方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金在合理范围之内,那么出借人可以上诉。总之,小编还是希望大家尽量避开网贷,网贷风险较高且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如果需要贷款,小编建议大家选择还是比较好。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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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P2P借贷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 法官说
相较于传统金融领域融资成本高、渠道单一、需要担保的特点,P2P网贷更加方便快捷;P2P网贷利用平台优势整合民间闲置资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了投资风险,回报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及市场上普通理财产品的利率;网络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均为近几年P2P网贷的繁荣奠定了基础,而相应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产生。在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法官说栏目中以一则案例作为切入,分析了P2P网贷中最常见的4个法律问题,供各位参考讨论。文/ 施浩 黄頔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法官来源/《人民司法》2016年05刊 【裁判要旨】在合同约定了债权转让条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P2P平台具有诉讼主体资格;P2P平台从借款人处扣除的费用属于居间服务费,借款本金以出借人实际借出金额为准;逾期利息、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但两者之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基本案情】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点荣公司)。被告:李坚强、黄新万、陈家锋。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石久渡公司)。点荣公司系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拥有www.dianrong.com网站,出借人与借款人可通过成为该网站会员达成借贷意向。日,李坚强(会员号93519)通过原告网站与会员号为9人达成借款意向,借贷双方根据网站提供的格式文本约定:会员号为9人共计向李坚强出借资金50万元,借款开始日为出借人指定账户划付之日,借款到期日为借款开始后的第12个自然月的借款开始日当日,节假日不顺延,月还款额为46314.86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若借款人在还款日次日起算的7天内未足额还款的,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统一向借款人追索。被告黄新万、陈家锋、山石久渡公司通过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李坚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各协议生效后,全体出借人通过点荣公司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李坚强放款50万元,但李坚强自日起开始逾期还款,原告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催收均未果。日,点荣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李坚强已受让出借人的全部债权。鉴于李坚强拖欠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点荣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坚强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2.黄新万、陈家锋、山石久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点荣公司放弃主张违约金,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1.李坚强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2.黄新万、陈家锋、山石久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坚强辩称:1.对借款事实及变更后的诉请金额予以认可;2.对点荣公司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认为借款协议是被告与众出借人通过点荣公司签订的,点荣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与借款人、出借人之间是居间法律关系,因此不能成为本案原告;3.点荣公司平台从借款人处扣除了平台居间费,故对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请法庭酌定;4.因为经过法院释明,点荣公司放弃主张违约金,并将逾期利息调整为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故对变更后的该部分诉请予以认可。【审判结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点荣公司作为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提供的确系居间服务。然而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统一向借款人追索。该约定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案债权转让亦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且原告已于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本案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故点荣公司已成为合法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和网络平台与借款人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点荣公司基于居间合同从借款人处扣除居间服务费,属于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故本案中居间服务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以出借人实际借出金额50万元为计算标准,更符合合同的实质。3.逾期利息产生于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的情形,体现了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惩罚性,苛其以加重的责任。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先设定的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的双重特质,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但累计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现原告变更诉请,放弃主张违约金,并将逾期利息降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下,故对原告变更后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可予支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判决:李坚强向点荣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黄新万、陈家锋、山石久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法官评析】P2P网贷,英文为Peer-to-PeerLending,是具有借贷意愿的借贷双方在网络平台的帮助下,实现信息交流,确立借贷关系,进而完成资金转移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近年来,我国P2P行业发展迅猛,根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统计,2013年P2P线上线下交易额在人民币1800亿元到1900亿元左右,较2012年有8倍左右的增长。P2P行业的繁荣,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相较于传统金融领域融资成本高、渠道单一、需要担保的特点,P2P网贷更加方便快捷;二、居民理财投资能力普遍较弱,投资途径受限制、收益较低,P2P网贷利用平台优势整合民间闲置资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了投资风险,回报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及市场上普通理财产品的利率;三、网络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为P2P网贷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样值得关注的是,P2P行业也存在着监管不明、准入门槛低、业务经营范围相对模糊等问题,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本息,从而引发诉讼。现以本案为基础,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P2P网贷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一、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判断具体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仅看其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还应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就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与其是否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P2P网贷,实质是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民间借贷,与传统民间借贷最显著的区别在于P2P网贷有第三方即P2P平台的参与,由P2P平台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与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般是出借人作为原告,以借款人为被告,请求其归还欠款的诉讼结构。因此,在P2P网贷纠纷中,理论上应由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要求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P2P平台无义务参与借款合同纠纷。然而在本案中,P2P平台点荣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内容;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不属于不得转让的三类债权类型,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须通知债务人。本案系争借款协议已经约定了债权转让条款,当借款人违约时,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点荣公司,由点荣公司统一向借款人追索。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且系争债权具有可让与性,点荣公司也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可以认定债权转让有效,点荣公司成为合法债权人,对本案具备了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由P2P平台作为原告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一般情况下,P2P网贷的出借方人数众多,每个出借人的借出款项较少,有的仅为数百元甚至只有几十元,出借人与借款人彼此不认识,不了解对方的具体信息,由他们自己提起诉讼,诉讼成本较高,且由众多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引发的共同诉讼,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而P2P平台掌握借贷双方的所有身份资料,拥有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优势,在债权转让成立的前提下,由其代表全体出借人进行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有利于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二、借款本金的认定P2P网贷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另一难题在于P2P平台已经从借款人处扣除服务费。对于该笔费用的性质该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二百条中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借款本金该如何认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负有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忠实和尽力、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同时享有报酬请求权。居间成功时,委托人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订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结合具体案情,点荣公司的网络贷款平台,为李坚强与出借人提供交易信息、信用咨询、评估、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情况以及特殊情况沟通等系列相关服务,并向李坚强收取1万元的服务费用,因此点荣公司与李坚强之间形成了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在合同成立后,点荣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李坚强收取1万元作为报酬,该笔费用应属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的居间服务报酬,不属于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并且点荣公司与李坚强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应区别于李坚强与众出借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点荣公司扣除1万元居间服务费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综上,借款本金应以出借人实际借出的50万元为准。三、逾期利息、违约金并存应如何处理尽管本案中经法院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主张违约金,但仍有必要讨论合同条款同时约定了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据此,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所需支付的处罚利息,体现了对借款人违约的惩罚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的双重特质。具体到本案,借款协议中在约定了逾期利息的同时亦约定了违约金,其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借款余额的20%,应当认定其为补偿性违约金。因此,本案在违约责任的约定上系惩罚性与补偿性的叠加,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与第二百零七条,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两者累计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四、电子证据认证存难题随着科技发展及无纸化办公的普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已大量在诉讼中被使用,新民事诉讼法也及时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但是,电子证据脆弱的物理属性,导致其容易被删除或篡改,给法院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带来困难。P2P网贷有关身份认证、资金往来、合同签订、后期联络等活动,均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即可进行操作进而完成借款,后期还款、催收也都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完成。由此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借款协议系网站自动生成的电子文本,并无借贷双方的实体签名,实践中附有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证据也很少,本案中借款人李坚强到庭应诉并且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然而,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借款人不到庭的情形,或借款人到庭参加诉讼,但辩称网上操作借款非本人所为,法院对实际借款人的认定存在障碍。第二,P2P平台提交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借款协议、短信及电话催收记录、债权转让通知邮件、后台记录,均系P2P平台将保存于自身网站的电子证据以书面打印件方式提交。对于书面打印材料应如何审核?是通过诉讼成本较高的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补强其证明力,还是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庭前或庭上进行核实?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亟待统一。天同码正在销售中,现在拍下送你一支案例检索云战队!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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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17.杨邱自媒体资讯站,让大家及时掌握各行各业第一手资讯新闻!沪上首例P2P催收案引热议 专家:平台需监管-借款人,出借人,催收,过滤,还款,郭宇航,李某明,吴某,K线图,借贷,-上海频道-东方网
沪上首例P2P催收案引热议 专家:平台需监管
  据《青年报》报道,P2P平台上,一个借款人与80多人达成借款协议,50万元的借款在平台上有了一个极为时尚的名字――债权众筹。然而,借款人却在还款大限来临前逃之夭夭。最终,这个P2P平台依靠诉讼成功维权。黄浦区法院判决的这起沪上首例P2P催收案在日前举办的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普惠金融与法治化进程中的P2P”研讨会上引来热议。“跑路”现象、资金池问题、非法集资突出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里,诚实守信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秩序急需建立。  案例:P2P催收第一案原告胜诉  事情的开端是一场平常的P2P债权众筹。日,被告李某明通过沪上一家名为点融网的P2P平台与80多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以21.99%的年利率、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由80多人借款给李某明共50万元。而吴某、上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李某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仅仅支付了两个月的本息后,被告李某明就开始拒绝还款。点融网的催收团队在进行持续催收无效之后,决定将被告告上法庭。  事实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多平台都遇到过“老赖”,但由于出借人众多、诉讼时平台需要垫付费用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平台最终并没有选择走法律起诉这条路。据金融法律师出身的点融网联合创始人郭宇航介绍,在提起诉讼之前,点融网的代理律师已经向借款人发送过律师函,并已成功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人的财产以保障出借人的利益;为便于后期催讨,点融网从一开始就在居间协议中设置了相关条款,约定在必要时,出借人可以把债权转让给点融网,以便集中起诉,这次,这一条款也发挥了很大作用;另外,平台还聘请了一支业内强大的律师团队,力争打赢这场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根据判决,被告除需全部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2.4万元,还需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和其他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中的担保人包括另外一个自然人吴某和上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法院认定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场官司,业内人士称,虽然借款金额并不大,但胜诉的意义重大。甚至有人表示,有了这样的第一案过后,不仅维护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那些趁着中国征信系统尚未完善想钻空子的借款人敲响了一记警钟。  不过,据郭宇航讲,这场官司中最困惑他们的,还是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无论是时间上还是经济层面,成本过高也阻碍了很多平台选择诉讼这条维权之路。  专家:网络催债受制于平台属性  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专委杜万华表示,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特别是P2P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一。但是它还处于不规范发展的起步阶段,“跑路”现象频发,资金池问题、非法集资问题还非常突出,因此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  上海政法学院院长周仲飞点评认为,现在如果借款人不还钱的话,一般是平台来催债。我们国家对催债行为没有比较严格的法律规定。例如:平台是否可以半夜往借款人手机上打电话或往借款人家里打电话?平台是否可以去借款人的单位催债?不只是平台的催债行为,目前整个国家对催债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的。再加上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承接催债业务?第三方催债要不要特许制?  这些问题仍受制于P2P平台的法律属性。尽管国家十部委日前出台相关意见,P2P平台应该受银监会监管,把P2P平台界定为:第一是民间借贷,第二是中介性质。平台要吸收存款,干银行一样的事,就要受到像银行一样的监管。反过来说,P2P没有做银行的业务就不应该按银行监管,所以对P2P平台就不应该有像银行一样的审慎监管,而是非审慎监管。但是它和普通的民间借贷又有区别,民间借贷里一般借钱给亲友,是通过熟人的关系来比较大地降低信用评价不对称的弊病。而P2P平台的借贷,出借人和借款人实际上是互不了解的,里面有很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那么对平台就需要有监管,这种监管是行为监管,主要是对平台本身的监管和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利的监管。但这个平台到底采取特许制还是备案制,仍存争议。  业内:从业者编档淘汰劣质平台  网络世界里借钱给陌生人,陌生人跑了,有着严格程序规定的诉讼肯定不是最佳选择。青年报记者从研讨会上获悉,P2P平台中已有机构在打造征信数据库。  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介绍说,把P2P从业负责人的档案进行搜索,通过搜索可以基本上屏蔽掉50%以上诈骗类的P2P平台。统计出的数据显示,这个行业倒掉的平台大概有1300多家,其中诈骗类的大概占三分之一,还有带“病”上线的,原来在实体企业里面都有产生亏空的,想通过P2P平台输血造活的,这也占三分之一。还有抱着比较好的心态想来做这个业务,但专业技能不行,这个又占一部分,最后剩下就非常少了。  据悉,P2P行业征信数据库将成为过滤伪劣信息的风险防控模型。例如,一个平台每天会有成交量,会有人数、利息、人气,然后数据库通过它每个月的环比的投资人数的变化、成交量的变化以及成交曲线和还款曲线的类似K线图的方法,可以过滤掉整个行业,刚才说50%可以过滤掉,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再过滤掉30%,也就是一共过滤掉80%的坏账平台。我在网上p2p平台上贷了实际5千多元,算上利息和他们平台收取的手续费一共七
你好!我在网上p2p平台上贷了实际5千多元,算上利息和他们平台收取的手续费一共七千来元,之前我一直在还款,有一个月经济出现困难,打电话给他们平台商量缓一段时间还,他们同意了,可是没有过多久他们就把我的欠款信息通过短息电话等方式告诉我的亲戚朋友!让我信誉度直线下降,导致我想借钱还款都没有办法,现在最长逾期了六个月,他们说罚息加起来一共是1万七千多,现在每个月4到5千的罚息在递增,我不是不想还钱,给他们协商他们就说必须全部还完,每个月的罚息照样计算,我现在每个月工资能够余下的就2千左右,这样下去我一辈子都还不完这个钱了,(还好他们平台上不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谢谢!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你从网上借款,你们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是不能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是合法的利息。 &&4、但是,按照你的陈述,对方要求你支付的利息是明显过高的,同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此,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加上违约金和罚息,总计也不能超过年息百分之二十四。&&6、所以,对方的要求你支付过高的利息和罚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拒绝对方的要求。&&7、对方通过短信的方式造成你的信誉度下降,对方的行为是侵权的行为。你是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8、与对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动建议&&1、对方要求你支付的利息和罚息是明显过高的,可以拒绝对方的要求。&&2、如果对方起诉你,你可以以此来抗辩,&&3、对方使你的信誉度下降,是侵权的行为,你是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4、与对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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