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无经济收入,也无任何财产行为税收入影响分析,有无强制父母垫付的规定

黄河律师:
我同学刘某现年19周岁,是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来源,在校期间向同宿舍同学武某借款5000元,后无力返还,现在借款已经到期,武某向刘某要求清偿,请问此笔借款刘某的父母有义务来还吗?
读者:小 马小 马:
此笔借款应由你的同学刘某偿还。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违约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故已成年却无生活来源者由其父母垫付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侵权行为。刘某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故其父母不负有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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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从业数年,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研究,是“术业有专攻”的学者型律师,著有《婚姻家庭法律疑难问题解析》,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
父母有经济收入,子女还需要支付赡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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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是否意味着一定要支付赡养费呢?在很多家庭,父母都有退休工资,有存款,有医保,有房子,有的父母的收入甚至超过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子女还需要支付赡养费吗?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袁某(男)和刘某(女)是夫妻,二人生育三个子女,长子袁甲、次子袁乙、女儿袁丙。长子袁甲早年去世。次子袁乙和女儿袁丙也已经结婚成家。
刘某(女)是退休职工,每月的退休工资三千多元,此外还有两套房产。在2009年,刘某将其中的一套房产赠与次子袁乙,自己居住在另一套房子里。
在2011年初,刘某(女)身患脑梗、冠心病、高血脂、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先后二次到河南省中医院二院康复科治疗。第一次医疗费和护理费为18732.7元,第二次医疗附和护理费为13130.22元
刘某出院后,需要每日吃药治疗,这就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此外,刘某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还需要请护工。
在刘某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次子袁乙对李某尽了赡养义务,悉心照料刘某,但是,女儿袁丙不闻不问,也拒绝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2012年初,刘某将女儿袁丙诉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有女儿袁丙承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的三分之一并且承担出院之后死亡之前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的三分之一。
袁丙认为,母亲刘某有医保,本来可以在医保定点单位郑州市三院治疗,而刘某偏偏要去河南省中医院二院康复科治疗,致使很多药费不能报销,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此外,母亲刘某有退休工资,有二处房产,可以变卖一处房产或者以房产抵押贷款支付医疗费用,但是母亲刘某却把另一处房产赠与次子袁乙。鉴于母亲刘某有工资,有房产,经济条件比较好,可以自行解决医疗护理费用,因此,袁丙拒绝支付医疗护理费用。
【裁判结果】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在2012年6月19日做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被告袁丙支付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7392.4元和护理费1662元;②被告袁丙承担本案宣判之后之刘某死亡之前医疗费、护理费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同时期河南省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评论】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袁丙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要原因在于母亲刘某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儿子袁乙,财产分配不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于财产分配不均,并不是子女拒绝赡养的理由。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父母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子女不得干预。
此外,袁丙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另一个原因是母亲刘某有能力自行解决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无需子女承担。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认识,父母经济条件好,并不是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父母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可以作为考量酌定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的因素,但不能因此免除子女应承担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②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一定支付所有项目的费用。
在本案中,刘某要求女儿袁丙承担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法院判决女儿袁丙履行赡养义务,只是让其承担母亲刘某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并未让其承担生活费。主要原因在于刘某有退休工资,无需支付生活费。如果刘某没有退休工资,法院肯定判令袁丙支付生活费。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我们认为,如果正确回答 “在父母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子女是否应当支付赡养费?” 这个问题,至少应当解决如下问题:
①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方面?
②赡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③支付赡养费是否等同于履行赡养义务?
④父母是否可以任意索要赡养费?
⑤如何确定赡养费的数额?
第一个问题: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济上供养。通俗的讲,就是子女应当给予父母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父母的衣食住行。
(二)生活上照料。子女对父母的生活进行照看料理、关心照顾。尤其是父母行动不便时,子女应当帮助父母买菜买粮,做饭洗衣,看病取药等。
(三)精神上慰藉。子女根据父母的性格爱好,满足父母精神上的需求,让父母心情愉悦。比如,陪父母散步、支持父母的兴趣爱好、常回家看看等。
第二个问题:赡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赡养费究竟包括什么费用,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我们认为,赡养费大致包括以下费用:
(一)生活费。主要包括衣食住行的费用和必要的日常开支(如电话费、交通费)。 
(二)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护理费用。
(四)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常见的精神消费支出费用包括书报费、有线电视费等,以及老年人基于个人爱好参加活动的费用,比如书法、钓鱼、跳舞等。
第三个问题:支付了赡养费是否等同于履行了赡养义务?
俗话说,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钱也是万万不能的。有些赡养义务,必须支付金钱,比如父母的衣食住行费用。有些赡养义务,可以用金钱替代,比如对父母的照料。如果儿女没有时间,可以花钱请人照料父母。有些赡养义务,是无法用金钱代替的。比如对父母的精神慰藉。陪父母散步、陪父母聊天,陪父母吃饭,常回家看看,这些事是无法用金钱代替的。
由此可知,支付了赡养费并不等同于履行了赡养义务。如果子女只是支付赡养费,却从来不看望父母,或者对父母冷言冷语,这样的子女依然是不孝子孙。
第四个问题,父母是否可以任意索要赡养费?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吕阿姨年轻时丈夫早逝,吕阿姨负担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将儿子于某抚养长大,并供于某上了大学。成年后,于某成为一名公司白领,并组成了幸福的家庭。于某和妻子对母亲吕阿姨都是百般照顾,为了方便照顾母亲,两人在吕阿姨居住的小区内购置了住房,平日里上门给母亲做做家务,送菜送饭。然而让外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母慈子孝的一家人,竟会因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
原来,随着年事的增大,吕阿姨将生活的重心逐渐放到了保健上。一开始,于某夫妇俩人对母亲热衷保养的行为和心态是支持的,但渐渐地,他们发现吕阿姨走入了另一个极端,不仅大量购置保健品,还经常自费参加在各地的促销、推广活动。眼见着吕阿姨将钱却都花到了购买保健品上,还不顾自己年事已高,经常各地奔波参加保健品公司在外的各种活动,于某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安全上,都十分的担心。于某起初劝说,吕阿姨还会好脾气的辩解,时间一长,吕阿姨听见于某的劝说就烦,甚至到了发脾气大骂儿子媳妇不孝的地步。
吕阿姨每月有两千多元的退休金,加上平常开销都由于某负担,吕阿姨没有什么需要花钱的地方。但从2013年起,吕阿姨大量购买保健品不仅花光了自己的全部积蓄,还欠了保健品公司上万元货款。因此,吕阿姨向于某提出自己的生活费不够,要求每月给自己2000元的赡养费。
于某认为母亲的钱全花在了保健品上面,根本不是正当花销,而且自己也无力承担这每月2000元的额外支出,劝说无果后,便拒绝了母亲增加赡养费的要求。
因为要涨赡养费的问题,十几年来,吕阿姨一家第一次打起了冷战。僵持几个月之后,恼怒的吕阿姨将于某告上了姑苏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于某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2000元。
庭审中,于某表示自己没有不孝顺,相反,自己一直都十分重视母亲的生活和感受,这一点亲友和邻居都可以证明。他表示,母亲平常的生活和看病治疗全由自己负担,按照现在的生活水平,母亲每月2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完全花不了。但自己愿意每年再补贴母亲1万元,供母亲旅游和走亲访友,只是希望母亲以后不要再买保健品。法官也依据吕阿姨的实际情况,劝说其购买保健品要适量适当,不要陷入极端。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吕阿姨和儿子达成一致意见:于某除负责照料吕阿姨的生活起居外,每月给付吕阿姨赡养费1000元,吕阿姨也答应以后会少购买保健品。
【法官说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然而,生活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父母一方,存在不当需求,对子女提出超出能力范围的赡养要求。如本案中吕阿姨沉迷于购买保健品或是日常花费巨大而要求子女给付过高赡养费。那么,类似情况下,对于父母提出的有些“过分”的要求,子女是否必须满足呢?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如果父母一方经济来源充足,无论经济上还是生活上都不存在生活困难,对于父母一方的无理赡养要求,确有困难的子女是可以拒绝的。【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父母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要有理有据,不能任意索要。既然如此,父母索要赡养费的条件是什么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该条款,父母向子女索要赡养费,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①父母无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包括二种情形,一是绝对的无劳动能力。主要是指父母年老体衰、身患疾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二是相对无劳动能力。主要指父母已经超过了六十岁,步入了老年人的行列,在法律上已不再是劳动者。但是,父母身强体壮,可以从事劳动。无论是父母绝对的无劳动能力,还是相对的无劳动能力,父母有权随时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父母如果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只是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在六十岁之前,不能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②父母生活困难。一是绝对困难。主要指父母年老以后,没有劳动收入,或者依靠自己的收入不足以达到普通人的生活水平。二是相对困难,主要指父母遭遇重大事故,比如疾病,依靠自己的经济收入无法解决,或者虽能解决但是必然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或经济状况的恶化等。比如,父母治病,需要卖房子等。无论是绝对困难,还是相对困难,父母都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如果父母生活上没有困难,就不能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第五个问题,如何确定赡养费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赡养费具体数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及父母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的。对于生活贫困的父母,子女应当自觉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同时,父母在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子女的承受能力,避免因要求过高成为子女无法承受之重。
总之,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支付赡养费。如果父母有经济收入,生活上没有困难,是不需要支付赡养费的。父母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要有理有据,并不是任意的。
【刘维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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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甲乙成立共同侵权丙可要求乙及甲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甲的父母为垫付责任垫付后将来可向甲本人追偿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百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例甲生于年0月日乙生于年0月日于000年0月日合谋打伤了丙花去医疗费万元00年月法院审理此案经查甲无固定工作整日游手好闲其父母收颇丰乙已于00年0月参加工作收入稳定问对于丙的医疗费偿还这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案甲乙成立共同侵权丙可要求乙及甲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甲的父母为垫付责任垫付后将来可向甲本人追偿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的条件
须有自然人失踪满年0条期间的天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次日意见条民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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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如何保护?
制图/武亚新
  现实中,年幼或年迈体弱脑衰,抑或罹患精神、肢体残障的人,其财产权益遭受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就需要确认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有监护制度,须对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
  案例1.监护人损害子女利益处理房产无效
  2003年3月,林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女儿小木由林女士抚养,夫妻共有房屋归林女士居住,待女儿18周岁时房屋产权归女儿所有。但同年12月,购房人叶某在明知房屋产权归属约定后仍同意以12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并预付11万元且暂时保管房产证,待小木满18周岁后再过户并支付余款。当时,小木也在协议上签名。2008年末,小木已满18周岁,叶某多次催要房屋过户后无果,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购房协议无效。
  案例2.将智障丈夫房产据为己有被判无效
  日,张某与比她年长10岁的智障男子王先生结婚。婚后次日,张某就以配偶身份将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名下的两套房屋产权,分别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以及夫妻两人名下。之后,她以其中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向银行贷款60万元。王先生的妹妹发现嫂嫂有“侵吞”财产的反常行为后,以王先生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某与王先生之间就上述两套房屋的赠予行为无效,并将产权恢复至王先生一人名下。上海市松江法院于同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监护人的诉请。
  案例3.老年痴呆无法提款监护人起诉获胜
  2008年下旬,时年84岁的孤寡老人胡阿姨因患阿尔茨海默氏(俗称老年痴呆症)等病住院。胡阿姨曾于8年前分别在当地两家银行存入3笔共计3万余元的定期存款。2004年4月上旬,胡阿姨所在居委会曾出具指定其妹妹阿华为胡阿姨的监护人的决定书。当阿华为交付胡阿姨医疗费,持存单到银行提取已到期存款时因未能提供密码遭拒。后阿华以胡阿姨名义诉至法院。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两大银行支付胡阿姨存款本金共计4.19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主持人:
  本报记者 郭玉红 赵野
  嘉宾:
  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检察官 邵华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立军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剑明
  主持人:哪些人属于被监护的人群,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界定的?
  邱剑明: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备完全的、独立的行为能力,也即承担责任的能力的人,是需要被监护的,法律称之为被监护人。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有缺陷的人(聋、哑、盲人等)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则被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劳动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不在其中。 综上所述,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以下这些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需要监护人的监护:①不满18周岁的人(不含年满16周岁且有工作的人);②残疾人;③患有精神病的人(无论是完全的精神病,还是间歇性精神病)。
  贾立军:在生活中,常有人因为遗传或遭受某种强烈刺激,精神异常,导致处理自己财产不当,伤害家人和他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就需要确认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此加强对其的监管,这也是一种对被申请人和社会有益的方法。这里就需要法律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即宣告程序来确认。至于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申请法院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如果此类人因为精神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的,也应到法院走特别程序,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邵华:我们谈谈申请确认程序。首先,须被申请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全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仅指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应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同时,申请人申请时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且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一经判决,则为终局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持人:哪些人可以成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一身份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法院有此职权吗?
  邵华:简单来说,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是否离异均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按照以下顺序,由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首先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然后是其兄、姐;此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对于没有上述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法律规定其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若无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邱剑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诉诸法院裁决。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双亡或确实无法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服刑、植物人等),由其直系亲属代行职责。如果同时存在两位或两位以上的符合监护条件的亲属出现,法院也可以指定。如果被法院指定的人不很好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有权再行指定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另外,如果无亲属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指定孩子所在的学校或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行使监护权。至于申请人对法院确定的监护人持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变更监护人。
  贾立军:有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内容主要基于以下6项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尤其注意,不是为了被监护人利益的,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否则,该行为无效。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起诉追究其责任或撤销其资格。特别注意,追究监护人责任的普通程序之诉与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之诉应分别审理。此外,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主持人:基于如上法律规定,我们结合案例来谈谈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
  贾立军:案例1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将来归小木所有,合法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故林女士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女儿的财产。协议中虽有小木签名,但当时她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叶某明知此房屋的产权约定,且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却没有向原告请求追认,因此,该购房协议无效。而案例2中,张某在完婚次日就将智障丈夫名下的两套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并以房产所有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生活花费。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作为王先生监护人的妹妹也是有权提起诉讼来保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邵华:对于案例3,胡阿姨患病之前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居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胡阿姨所在居委会依法召集了其亲属、原所在单位、社区民警进行协商,并作出指定监护决定,由阿华担任监护人。现该决定书早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阿华作为监护人提取被监护人存款,是履行监护职责也是其监护的权利。  (原标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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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被执行人本人没有财产可执行,那么他与父母的财产属共同的财产,属这种情况下可申请执行吗?_百度知道
被执行人本人没有财产可执行,那么他与父母的财产属共同的财产,属这种情况下可申请执行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共同财产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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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如何判断共同财产的问题,可能被执行人的年龄不大,且和父母共同居住一处。一般先要考虑居住的房屋是谁的财产,房屋的权属以登记为准,理论上房屋里面的设施都是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与其父母共同的财产。这个举证责任要由申请执行人举示,其父母或者说房屋所有权人无需证明是他的财产。不过,被执行人作为子女总有自己的房间,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搜查被执行人的房间,将被执行人的衣物搜查出来用于变卖,虽然值不到什么钱,也可以促使被执行人的父母代被执行人偿还一部分债务。被执行人房间的除了设施外,一般相机、衣物都可以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使父母有发票,也可以认定为赠予的财产。
如果是共同财产,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是共同财产就不能执行。
不能申请执行与他人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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