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月后交房确认书 物品清单,办理过户登记法院应如何确认房屋所有权

恶意购房,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 找法网(findlaw.cn)
恶意购房,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找法网(微信号:遇事找法)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
被告:朱先生、梁先生
日,王女士和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以34.5万元的价格买下甲市某小区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当天,王女士就将首期购房款11.5万元打入朱先生的银行账户。日后,她又按期支付了18.5万元。
因为朱先生所卖的是公房,签订合同的时候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于是,双方约定:剩余的款项4.5万元,等办好过户手续后再支付。朱先生在收到有关单位办理产权证通知后,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手续,拿到房产证后立即跟王女士进行过户,不得拖延。为了防止争议,双方特意补充协议规定,房屋价格以双方商定价为准,不随市价和银行利率变动。
日,朱先生领到了房产证。得知消息后,王女士不断催促他去办产权过户,却被一次次推托。王女士感到不妙,她辗转得知,朱先生竟然暗自将房子卖给第三人梁先生!更让王女士吃惊的是,朱先生和第三人已经办了过户手续,从“公示”的角度看,产权在梁先生手上,自己随时面临被“扫地出门”。日,她赶紧向甲市乙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朱先生和梁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朱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王女士认为,梁先生不是真正的买房第三人,是朱先生故意找来欺骗她的,朱先生和梁先生是恶意串通,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梁先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她的理由是:她从2006年把房子装修好后,一直住在里面。如果第三人是真正的买家,怎么从来不到现场去看房子呢?而且,梁先生也从来没有理直气壮地要求她腾退房屋,至今对未能交房没有任何怨言和索赔要求。还有2007年11月同等地段二手房市场价位均在7500元/m,朱先生和梁先生之间却以40万元成交,平均才3635元/m,跟市场价足足相差1倍啊,这一点让人匪夷所思,朱先生怎么会愿意以如此低价卖给所谓的第三人梁先生呢?另外,王女士主张说其起诉的日期是日,可朱先生是在同月26日才缴纳土地出让金,27日朱先生通知本人解除合同,28日梁先生办理过户登记,日领取产权证。还有,就是朱、梁两人对房款的具体给付时间的回答完全对不上,难道他们对这么一大笔钱这么不在意。她认为所有这些都说明朱梁二人在恶意串通侵害她的权益。
法院查明:
甲市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将房屋交付原告占有使用,第三人购买40万元价格不菲的房屋时,却未去查看房屋,不符合常理。第三人称,被告告知其诉讼房屋存在租赁关系,却未在合同上约定租赁关系如何处理。另外,合同也没有对乙方给付房款的具体期限、一方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况进行约定,有悖常理。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和第三人就迅速完成了递交申请材料、产权过户交易手续,而双方明确没有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但均不能举证证明具体洽谈过程。被告与第三人的交易价格虽略高于原告的购价,但与同时段市场价相比仍属偏低,兼顾到被告将房屋二售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引致的成本问题,两人对房屋交易价的议定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和第三人称是现金交易,但不能提供银行的存、取款凭证和资金来源、走向,将40万元现金存放家中,亦有悖常理。从而认定,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合常理之处,推定两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
法院判决: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和第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共同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恢复原状,再与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一房多卖中,其中一个买方和卖方签订了无效的购房合同,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其法律后果如何?其他买方是否真的不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权?现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分析。
民事行为是引起物权变动的诸多法律事实中最为重要的,对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何进行,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其主张物权的变动仅仅以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这就是说只要债权合同生效,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或变更登记,标的物的所有权已于此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而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不是生效要件。第二种是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其主张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还需要当事人就变动物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再加上登记和交付,始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第三种是债权形式主义。其主张当物权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债权合同外,还需要登记和交付形式要件,在这种模式下物权变动的效力受其原因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影响。也就是说物权的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登记或者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我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5条还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得出在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以该法律行为有效为前提的,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用一个公式表示就是: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朱先生和梁先生恶意串通,侵害了第一个买房人王女士的利益,他们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也就是说欲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无效,因此根据我国的的法律规定,梁先生就不能取得房屋。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8条规定也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中梁先生应该将房屋返还给朱先生,但是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法院判决朱先生和梁先生,共同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恢复原状。房屋返还给朱先生以后,由于朱先生和王女士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又因为具备有继续履行的条件,所以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等房屋返还后朱先生和王女士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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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批复“房屋以生效裁定作为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手续的办理为准”谁知道文号,及全文?
最高院批复,内容大致为“争诉房屋以生效裁定、判决作为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手续的办理为准”,谁知道这个批复的全文,请给跟贴回复
是不是这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6号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不过,有意见认为:经人民法院裁定过户的房产,裁定过户之日起,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强调的是司法确认,而不是传统的必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生效,就是司法确认大于行政确认理论的规定表现。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的,谢谢^.^
是不是这个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你院1987年6月19日(87)民复字第14号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6条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意见”第56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 “条例”的规定办理。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 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 (〔1987〕民复字第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对此案如何适用政策法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现将案件情况及我院意见报告如下:
上诉人曹根田(一审被告),男,57岁,住金县金州镇胜利街道四委二组,系金县建筑公司干部。
被上诉人张仁吉(一审原告),男,27岁,住址同上,系大连市第二变压器厂供销员。
一、案件事实
曹根田原有私房(瓦正房)3间,座落在金县金州镇胜利街道四委三组。1985年8月9日,经人介绍,曹根田将这3间房屋的西侧两间卖与张仁吉。买卖契约记载在价款是6500元,实际上双方商定的房价款是6000元。立约当天张仁吉付给曹根田现款4500元,其余1500元,由张仁吉出具欠条,保证7同年9月25日前付清,8月中旬,张仁吉搬进所买的两间房屋内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一定的修缮,曹根田在其自住的东侧一间另行开门,双方各立门户无纠纷,同年10月初,曹根田以卖房当时不懂政策规定及买卖房屋没有经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提出反悔,并拒收张仁吉所欠的房价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曹根田申请金县房管处给予处理。金县房管处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未经房管部门审查和公证,不符合有关规定,于1987年1月6日裁决:废除曹根田与张仁吉的房屋买卖关系。张仁吉不服,以双方买卖自愿,又立有契约及对房屋已实现使用等为由诉至金县人民法院。
二、一审法院处理结果
金县人民法院根据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6条的规定认为:双方买卖房屋是自愿的,并立有契约,张仁吉已交纳了房价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判决:维持张仁吉与曹根田的房屋买卖关系;张仁吉付给曹根田房欠款1500元。一审判决后,曹根田不服,以原告诉理由提出上诉。
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
根据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双方均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买卖房屋手续,缺乏买卖房屋的形式要件;双方立约后,张仁吉没有付清全部买房款;曹根田在立约后不到2个月提出返悔,张仁吉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和管理时间较短,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56条的规定,应理解为适用那些历史遗留的或者没有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条件的房屋买卖争议案件。国务院《条例》颁布后的城镇房屋买卖争议,应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办理。因此,应废除双方的买卖关系。
四、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处理意见
我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原则上同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是城市私有房屋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私房纠纷的法律依据,一般地说,《条例》颁布后的城市私有房屋纠纷,都应当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且当地房管部门对此案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持否定态度。我们同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56条规定精神的理解,因《条例》和《意见》在文字表述上似有抵触,为慎重处理这类案件,特向最高法院请示。
特此报告,请予指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原文:
(56)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PS:该意见自号实施。
房管局对强制执行的房产有另外的程序,可以自已去房管咨询,去拿一份办事的流程表.
据我所知:一般要备以下资料
1、拍卖成交确认书
2、登公告报纸
3、拍卖行营业执...
我想买法院拍卖的房子但是没有产权证,价钱比市场价低了一半很便宜的.这样房子能买吗?
……一般情况下,没有房产证,不一定没有产权,可以有其他合法产权手续,一样可以...
通过买卖购得的房屋等不动产,必须要进行登记才能真正取得权利,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继承,或依法律规定等情形而取得的房屋等不动产,不需要等到登记...
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行为,只有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会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仅有双方交付房产证的行为而并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按...
(1)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看是否被抵押或另售;
(3)签定购房合同时,注意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4)问清售房报价、付款形式及总共要付多少款,并...
答: 不同夫妻房产证情况更名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 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海鸟的种类约350种,其中大洋性海鸟约150种。比较著名的海鸟有信天翁、海燕、海鸥、鹈鹕、鸬鹚、鲣鸟、军舰鸟等。海鸟终日生活在海洋上,饥餐鱼虾,渴饮海水。海鸟食量大,一只海鸥一天要吃6000只磷虾,一只鹈鹕一天能吃(2~2.5)kg鱼。在秘鲁海域,上千万只海鸟每年要消耗?鱼400×104t,它们对渔业有一定的危害,但鸟粪是极好的天然肥料。中国南海著名的金丝燕,用唾液等作成的巢被称为燕窝,是上等的营养补品。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在玩家中颇有争论,其实真正熟读三国的人应该知道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早有定论,头十位依次为:
头吕(吕布)二赵(赵云)三典韦,四关(关羽)五许(许楮)六张飞,七马(马超)八颜(颜良)九文丑,老将黄忠排末位。
关于这个排名大家最具疑问的恐怕是关羽了,这里我给大家细细道来。赵云就不用多说了,魏军中七进七出不说武功,体力也是超强了。而枪法有六和之说,赵云占了个气,也就是枪法的鼻祖了,其武学造诣可见一斑。至于典韦,单凭他和许楮两人就能战住吕布,武功应该比三英中的关羽要强吧。
其实单论武功除吕布外大家都差不多。论战功关羽斩颜良是因为颜良抢军马已经得手正在后撤,并不想与人交手,没想到赤兔马快,被从后背赶上斩之;文丑就更冤了,他是受了委托来招降关羽的,并没想着交手,结果话没说完关羽的刀就到了。只是由于过去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后来将关羽神话化了,就连日本人也很崇拜他,只不过在日本的关公形象是扎着日式头巾的。
张飞、许楮、马超的排名比较有意思,按理说他们斗得势均力敌都没分出上下,而古人的解释是按照他们谁先脱的衣服谁就厉害!有点搞笑呦。十名以后的排名笔者忘记了,好象第11个是张辽。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现在通常看到的《三国演义》已是多次修改过的版本,笔者看过一套更早的版本,有些细节不太一样。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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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决定所制作的文件。
如,驳回上诉的裁定,因被告人死亡终止审理的裁定,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裁定,减刑的裁定等等。裁定也分刑事裁定,民事裁定,一审裁定,二审裁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是从知道被侵害的第二天计算起
但是到法院立案之日应该是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起诉之后没有结果(也就是撤诉)那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判决书裁定生效时,本案关系已经终结,不再有诉讼时效问题
从当事人中最后收到裁定书的一方,收到裁定书后第二日开始计算,十日后生效。
判决: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决。
裁定:是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判定。
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解决的问题不同。
2、使用的阶段不同。(裁定在任何阶段都有可能作出,判定通常在诉讼的最后阶段作出)
3、作出的依据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而裁定可以是口头裁定,也可以是书面裁定)
5、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判定的上诉期限是15日,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
1)作为不受理的裁定书,通常只有概括写明原告起诉的事由,并没有写明被告辩称的内容,对吗?
裁定书如此表述是正确的,因为这种裁定主要是人民法院从受案范围来考量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受理规定,并不涉及实体的审理,因此自然不需要被告的辩解理由。被告的辩解只能存在于受理之后和审理之中。
2)既然写明了被告辩称和本案审理终结,是否意味着,法院不只是审理了程序,而且对实体也进行审理?
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实体进行了审理。因为,在审理中,如果发现了案件并不属于受理和审理的范畴,则可以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而非诉讼请求。
3)既然审理了实体,裁定书是否少了一个部分,即审理证据,双方质证情况,证据采信结果等内容?
你的观点是不对的。即使审理了实体,但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的结果如果发现了案件并不属于受理和审理的范畴,则完全可以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而无需谈及实体问题,因为案件不属于其审理范围。不过,在此情况下,以裁定书形式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而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调解书不可以抗诉,从法理上将理由是:
1、调解的性质从当事人主观方面来讲不同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调解书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形下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则是法院强制作出的。
2、在当事人达成调节后,签收调解书前还是可以反悔的,反悔后可以依照正常的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或裁定解决。
3、当事人的调解,某种意义上说可以看作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订立的协议,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我不服县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原判决中止执行.
(2),由本院提起再审.
我现在已经受到该裁定,请问:接下来我将干什么?
··说明你有理由,申诉成功。
可以做的就是听候中院的安排就是了,尽量举证。
1、发回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全盘否认一审判决的过程和结果,而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再审发回重审都有相关规定。
以《刑事诉讼法》为例:
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可以发回重审:《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所以:经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上级法院也可以指定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撤销一审裁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应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明确指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具体指出原判的错误和不当,并指出一审法院应做的改正和弥补工作。
2、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原一审做出的判决归于消灭.也就是说,是新的一审程序,不是原一审程序的补充.重审意味着原一审的审理程序全部无效,法院应当对案件重新审理.这就包括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实行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并对案件作出重新审理和判决、裁定。 
3、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二审裁定生效后,原审法院已对本案无辖权,无权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处理,只能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原审在无管辖权的情形下,无权再对实施财产保全的银行账户进行续冻。
··1、地方检察机关能不能对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能,正当防卫,只是程序上要通过上一级检察院。
2、调解制度在执行程序中适应么?——适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执行官可以主持调解。
3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属不属于给付之诉?——不。 那是确认之诉,确认行为违法、侵权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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