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急诊留观能否要求对方支付护理费和误工费,误工费

55岁以上农村妇女车祸赔偿有误工费吗?_律师帮_网上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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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以上农村妇女车祸赔偿有误工费吗?
10:51:54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网消息近日,本地网民通过提问:我母亲骑自行车时路边一辆车突然开车门致我母亲手指头骨折,对方全责。医疗费没问题,可是对方说由于我母亲年满55周岁而且是农村妇女所以没有误工费。但我母亲有劳动能力,出车祸前在一个工厂打零工,请问律师有误工费吗?
  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你好,对方不仅要赔偿误工费,还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还要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是指实际的误工损失,如果具备劳动能力,并且因事故而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误工费。你可以去工作单位开具工资收入证明和因误工而减少的误工损失证明,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种情况是应有误工费的,具体证据上,如有工厂误工证明的,可按实际误工计算;如没有的,可以按农民纯收入标准计算;协商不成的,可以及时起诉维权。
  相关法条:
  误工费
  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证据需要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1]
  6、《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标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2]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责任编辑: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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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交通事故误工费和护理费营养费这些要求是否合理?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误工费和护理费营养费这些要求是否合理?
我是一名出租司机,去年开车把骑摩托车的给撞了,交警队认定我主他次,可他不调解,将我起诉法院!在医院做了手术并共住院100多天,迟迟不拆线解决,事隔9个月后他拆线并做了签定,无伤残,现在他要求我赔付他9个月的误工费共2W多,护理费和营养费也是100多天...
你所说的医疗单位出据的证明是医院的出院证明吗?还是住院证明?
我有更好的答案
交通事故要求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营养费合理。1、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3、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6、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采纳率:100%
  合理,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误工费以医院诊断书意见上的时间为准纵横法律网 徐涛律师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现在的医院巴不得病人永远不出院才好呢。如果只是一般的受伤,连伤残都不能鉴定上,极有可能说明只是软组织受伤,住这么长时间院是不可能的。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的入院治疗时间。超过必要时间的部门由他自己承担,他住到死也与你无关了。期待并相信法官的良知和法律的公正的吧!
主要是出院时的诊断证明,没有说明出院后休息时间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之后的误工费
还可以申请对误工费合理性的司法鉴定。纵横法律网 肖毅律师
去医院查他的住院记录(用药、量体温),如果他挂床,那么挂床期间不能计算纵横法律网 靖自成律师
对于误工和护理时间要以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不可能一直赖在法院都要计算的。对于营养费法律上要求很严格,不是可以随便要的,要以医生出具的需要特殊营养的证明确定,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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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6)皖0104民初4500号原告:甘贤丽,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西安,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璞君,律师。被告:翟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33幢1层2-5号及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88034。负责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露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贤丽与被告翟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中明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贤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西安、张璞君、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露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贤丽诉称:日,被告翟庄驾驶小型客车沿茂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祁门路与茂荫路交叉口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一大队处理,作出被告翟庄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甘贤丽无责的事故认定书。原告经安徽省立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左腰左腿外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32964.21元。原告认为,被告翟庄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机动车的承保人,应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翟庄赔偿原告32964.21元(其中财产损失850元、医疗费8845.91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8120.3元、护理费728元、营养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甘贤丽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证如下:1、被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企业信息;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机动车商业保险单;4、电动车维修发票;5、安徽省立医院留观小结1张、门急诊病历手册2本、医疗费发票6张;6、证明;7、工作证明、个人收入证明、参缴证明、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劳动合同。被告翟庄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本案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2、原告未提供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原件或从交警部门调取加盖公章的被告驾驶证、行驶证;3、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诉请;4、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责任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即便原告的诉请在诉请时效内,也应扣除20%的非医保,原告各项诉请过高;5、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审核认定如下:原告所举的证据1-6、7中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因符合证据的三性,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举的证据7中的个人收入证明、参缴证明、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系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以上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日13时20分,被告翟庄驾驶车牌号为川E×××××号小型客车,沿茂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祁门路与茂荫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民警一大队处理,认定被告翟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甘贤丽无事故责任。原告于受伤当日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并于当日留院观察;日留观出院(住院7天),留观出院时医嘱:1、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2、二周后脑外科门诊就诊;3、我科随诊。日门诊病历记载:病史同前,诉头晕;RX:1、建议休息贰周等。日门诊病历记载:病史同前,诉头晕;RX:1、建议休息贰周等。日门诊病历记载:病史同前等;RX:1、建议休息壹周等。日门诊病历记载:病史同前,外伤后一月余,现诉偶有头晕等;RX:1、建议休息贰周等。原告此后进行过多次门诊治疗。日原告最后一次门诊治疗,门诊病历记载:病史同前,要复查;RX:1、注意休息等。原告受伤治疗共支付医疗费8845.91元,并另行支付电动车维修费850元。原告系安徽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外包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从事客户经理类服务工作。另查明:川E×××××号小型客车车主为被告翟庄,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责任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本院认为:被告翟庄作为川E×××××号小型客车车主,在驾驶川E×××××号小型客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经审查,原告最后一次治疗时间为日,并于日诉至本院,故原告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川E×××××号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受伤治疗共支付医疗费8845.91元,故原告医疗费为8845.91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系安徽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外包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从事客户经理类服务工作,要求按照每月9537元计算误工费,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被告保险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确定按照2015年度商务服务行业每年47458元计算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时间为57天,符合原告伤情及医嘱,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误工费为7411.71元(47458元/年÷365天×57天)。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主张按照每天104元计算护理费,不超过2015年护理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留观住院7天;故原告护理费为728元(104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留观住院7天,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元(30元/天×7天)。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留观住院7天;故营养费为210元(30元/天×7天)。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受伤留观住院7天,出院后进行过多次门诊治疗,需要支出一定的交通费,本院确定交通费为200元。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其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了损害,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原告主张财产损失850元,并提供票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甘贤丽因交通事故致伤产生的医疗费8845.91元、误工费7411.71元、护理费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财产损失850元,合计19455.6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甘贤丽;二、驳回原告甘贤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甘贤丽负担128元,由被告翟庄负担1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勇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第一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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