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住房已经卖给个人,并未取得产权证证,单位家属区公共用地能不能租给其他人用做社会停车场,

  温岭是中国大陆新千年、新世纪第一缕曙光首照地,地处浙江东南沿海,长三角地区的南翼,三面临海,东濒东海,南连玉环,西邻乐清及乐清湾,北接台州市区。全市陆域面积92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079平方公里,大小岛屿170个,海岸线长317公里,滩涂面积155平方公里。 甬台温铁路客运专线、沿海高速公路、104国道穿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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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温政发〔2014〕71号&&&&三统一编号:JWLD00-&&&&效力状态: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  &&&&&& 日  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城乡常住人口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岭市区(太平、城东、城西、城北、横峰五街道行政区域,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建设规划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审计、公积金管理、流动人口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一)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建设与筹集;牵头做好政策的制订、执行以及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方案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管理和申请家庭房产核查;协调各相关部门、街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工作事务。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监督和管理。  (三)市公安局负责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由政府抚养成年的孤儿证明,协助核查市区常住城镇居民的申请家庭持有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证》及申请人持有的《抚恤优待证》。  (五)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并做好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及租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六)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证明。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和协助报批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市区农村批地建房的核查。  (八)市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及资金筹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九)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岭分中心负责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十)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协助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七条& 市建设规划局根据温岭市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劳动力结构(包括流动人口)、市区居民住房水平,编制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予以单独列出、优先安排。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温岭市区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以在单套建筑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相对集中建设、配建的方式实施。相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加强市政等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推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实施智能化改造。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租金收入;  (四)经批准通过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五)上级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分类管理、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户籍登记在市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不包括学生、服现役义务军人及服刑人员户口,下同)5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或申请人系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及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中之一的;  (三)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公租房及工作单位安排的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市区范围内房屋应合并计算,下同)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第十七条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系市区常住户籍且有稳定工作、经济收入来源,或系本市非市区常住户籍且在市区有稳定工作、经济收入来源;  (二)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区有稳定工作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1.获得市委、市政府、市级领导小组以上表彰、嘉奖;  2.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3.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4.拥有高级职称;  (二)家庭成员在本市区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父母、子女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未成年子女、服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户籍已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但不得作为申请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但可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第二十条& 家庭现有在市区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产建筑面积认定(以申报时间为准,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面积合并计算,未注明份额的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共有人数比例计算):  (一)私有房屋(含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部分);  (二)农村批地建房(指市区农村批地建房的住房面积,仅有土地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占地面积乘以层数计算,下同);  (三)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待安置的住房以及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住房;  (四)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任一方在市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或1套以上的小康型住宅、排屋(含别墅)等同类型住宅。其中:  申请家庭男女任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其父母(非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拥有的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视为具备住房资助条件。  申请家庭中男方有兄弟的,其父母(非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套数等于或少于兄弟个数的,视为不具备住房资助条件。  申请家庭中女方有兄弟的,其父母(非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不作为具备住房资助条件;女方无兄弟有姊妹的,其父母(非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套数等于或少于姊妹个数的,视为不具备住房资助条件。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同一单位(企业)申请家庭在10户以上的,可由单位(企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集中申请,并按家庭为单位集中审核。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四)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证》之一;  (五)家庭成员和申请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四)稳定工作及经济收入有关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需工作单位出具申报时上一年度的工作收入证明、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规范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正式在编人员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在工作单位申报前连续3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前连续3年以上的公积金缴纳证明(若申请人系新就业大学生或军转干部、由政府抚养成年的孤儿,需提供就业后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公积金缴纳证明);  2.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需提供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户籍证明(由政府抚养成年的孤儿需提供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证明),并提供经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务工就业状况证明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退休的工资证明。  (五)家庭成员和申请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人才引进居住证》;  (三)以下证明之一:  1.市委、市政府、市级领导小组以上表彰、嘉奖个人的荣誉文件等;  2.行政事业正式在编人员证明;  3.硕士学位证书或研究生学历证书;  4.高级职称证书;  (四)工作单位出具申报时上一年度的工作收入证明、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规范合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工作单位申报前连续3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前连续3年以上的公积金缴纳证明(若申请人系硕士或研究生毕业1年内就业的,需提供就业后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公积金缴纳证明);  (五)家庭成员和申请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应在政府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申请时,需提交《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2份,其他资料需提供原件(供校对)和复印件2份(使用A4纸)。其中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非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逾期不再受理,视同自动放弃。  (二)审核流程。  1.街道办事处自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初审、整理汇总,并在街道办事处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张榜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送市建设规划局。  2.市建设规划局在10日内,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将申请资料不齐的档案退回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齐全的档案送交至房产登记机构。  3.房产登记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区的房产登记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同时核查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的房产登记信息,并将查询意见和申请资料送返市建设规划局。  4.市建设规划局在10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进行分流,并视核查需要,将申请资料送交至市国土资源局。  5.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区的农村批地建房档案和土地登记信息,同时核查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的农村批地建房档案和土地登记信息,并将查询意见和申请资料送返市建设规划局。  6.市建设规划局在10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再次分流、归类、整理、审核。  (三)结果公示。  经审核,申请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市建设规划局信息网络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并在市建设规划局信息网络上公开登记结果;申请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建设规划局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局申诉。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市建设规划局将符合条件并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信息返至各街道办事处。申报审核期间,若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家庭所有成员5年内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配租方案由市建设规划局编制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优先配租制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以下先后次序配租:①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即本办法第十六条的对象,下同);②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或申请人系市区常住城镇居民的优抚对象、军转干部、新就业大学生或由政府抚养成年的孤儿;③其他情形的申请家庭。  第三十条& 实行轮候制度。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原则上按照申请批次、优先次序,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形式确定配租资格,并向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在下一批次对象集中申报时由相关部门对原申报资料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与同批次获得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享有同等待遇。  对符合准入条件集中申请的,在同批次配租房源满足的情况下,可集中配租。  第三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况。  配租资格只能放弃一次,第二次放弃后即取消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单身申请人,原则上先配租同批次的小户型公租房。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出租人为产权单位或由产权单位委托的其他机构,承租人为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结合项目成本租金和居民住房消费水平等因素,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制订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一般每3年调整1次。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市产权单位或委托市建设规划局按照核定的租金标准,可适当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系数确定。  第三十五条& 租金实行分档缴纳。对符合准入条件且执有《低保证》、《特困证》、《低保边缘证》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执有《困难家庭救助证》、《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证》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租金;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且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按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90%缴纳租金;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按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三十六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统一建立租金银行专户,其租金及相关费用可委托银行托收并在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进行装修;  (二)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外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三)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自住,不得作为户籍迁移依据,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委托专业运营管理企业负责,其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物业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合同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房。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视为放弃租赁。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或拖欠租金等费用的;  (七)未配合审核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租金补贴,责令其限期退回,并予以公告;逾期不退回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对城镇住房救助家庭进行年度审核,对不再符合城镇住房救助家庭条件但符合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但应调整租金缴纳标准。  第四十二条& 对已经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应当自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原受理机构报告并办理变更或退出手续。承租人未主动提出办理变更或退出手续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违规处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市建设规划局应当为承租人设定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一般为3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各项费用。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或不可移动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信息共享、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促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市建设规划局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情况等有关信息。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建设规划局依照相关规定,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情形,由市建设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当地政府等共同讨论会商,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已经分配或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本办法施行之前,对已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审核、配租、管理,优先保障当地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并在当地政府配建的保障房中实物配租。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JWLD00-  温政发〔2014〕71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  &&&&&& 日  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城乡常住人口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岭市区(太平、城东、城西、城北、横峰五街道行政区域,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建设规划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审计、公积金管理、流动人口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一)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建设与筹集;牵头做好政策的制订、执行以及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方案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管理和申请家庭房产核查;协调各相关部门、街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工作事务。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监督和管理。  (三)市公安局负责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由政府抚养成年的孤儿证明,协助核查市区常住城镇居民的申请家庭持有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证》及申请人持有的《抚恤优待证》。  (五)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并做好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及租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六)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证明。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和协助报批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市区农村批地建房的核查。  (八)市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及资金筹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九)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岭分中心负责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十)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协助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七条& 市建设规划局根据温岭市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劳动力结构(包括流动人口)、市区居民住房水平,编制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予以单独列出、优先安排。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温岭市区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以在单套建筑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相对集中建设、配建的方式实施。相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加强市政等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推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实施智能化改造。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租金收入;  (四)经批准通过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五)上级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分类管理、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户籍登记在市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不包括学生、服现役义务军人及服刑人员户口,下同)5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或申请人系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及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中之一的;  (三)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公租房及工作单位安排的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市区范围内房屋应合并计算,下同)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第十七条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系市区常住户籍且有稳定工作、经济收入来源,或系本市非市区常住户籍且在市区有稳定工作、经济收入来源;  (二)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区有稳定工作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1.获得市委、市政府、市级领导小组以上表彰、嘉奖;  2.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3.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4.拥有高级职称;  (二)家庭成员在本市区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父母、子女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未成年子女、服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户籍已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但不得作为申请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但可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第二十条& 家庭现有在市区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产建筑面积认定(以申报时间为准,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面积合并计算,未注明份额的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共有人数比例计算):  (一)私有房屋(含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部分);  (二)农村批地建房(指市区农村批地建房的住房面积,仅有土地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占地面积乘以层数计算,下同);  (三)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待安置的住房以及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住房;  (四)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任一方在市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或1套以上的小康型住宅、排屋(含别墅)等同类型住宅。其中:  申请家庭男女任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其父母(非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拥有的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视为具备住房资助条件。  申请家庭中男方有兄弟的,其父母(非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套数等于或少于兄弟个数的,视为不具备住房资助条件。  申请家庭中女方有兄弟的,其父母(非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不作为具备住房资助条件;女方无兄弟有姊妹的,其父母(非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套数等于或少于姊妹个数的,视为不具备住房资助条件。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同一单位(企业)申请家庭在10户以上的,可由单位(企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集中申请,并按家庭为单位集中审核。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四)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证》之一;  (五)家庭成员和申请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四)稳定工作及经济收入有关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需工作单位出具申报时上一年度的工作收入证明、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规范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正式在编人员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在工作单位申报前连续3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前连续3年以上的公积金缴纳证明(若申请人系新就业大学生或军转干部、由政府抚养成年的孤儿,需提供就业后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公积金缴纳证明);  2.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需提供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户籍证明(由政府抚养成年的孤儿需提供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证明),并提供经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务工就业状况证明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退休的工资证明。  (五)家庭成员和申请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人才引进居住证》;  (三)以下证明之一:  1.市委、市政府、市级领导小组以上表彰、嘉奖个人的荣誉文件等;  2.行政事业正式在编人员证明;  3.硕士学位证书或研究生学历证书;  4.高级职称证书;  (四)工作单位出具申报时上一年度的工作收入证明、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规范合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工作单位申报前连续3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前连续3年以上的公积金缴纳证明(若申请人系硕士或研究生毕业1年内就业的,需提供就业后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公积金缴纳证明);  (五)家庭成员和申请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应在政府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申请时,需提交《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2份,其他资料需提供原件(供校对)和复印件2份(使用A4纸)。其中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非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逾期不再受理,视同自动放弃。  (二)审核流程。  1.街道办事处自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初审、整理汇总,并在街道办事处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张榜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送市建设规划局。  2.市建设规划局在10日内,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将申请资料不齐的档案退回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齐全的档案送交至房产登记机构。  3.房产登记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区的房产登记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同时核查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的房产登记信息,并将查询意见和申请资料送返市建设规划局。  4.市建设规划局在10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进行分流,并视核查需要,将申请资料送交至市国土资源局。  5.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区的农村批地建房档案和土地登记信息,同时核查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的农村批地建房档案和土地登记信息,并将查询意见和申请资料送返市建设规划局。  6.市建设规划局在10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再次分流、归类、整理、审核。  (三)结果公示。  经审核,申请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市建设规划局信息网络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并在市建设规划局信息网络上公开登记结果;申请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建设规划局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局申诉。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市建设规划局将符合条件并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信息返至各街道办事处。申报审核期间,若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家庭所有成员5年内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配租方案由市建设规划局编制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优先配租制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以下先后次序配租:①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即本办法第十六条的对象,下同);②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或申请人系市区常住城镇居民的优抚对象、军转干部、新就业大学生或由政府抚养成年的孤儿;③其他情形的申请家庭。  第三十条& 实行轮候制度。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原则上按照申请批次、优先次序,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形式确定配租资格,并向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在下一批次对象集中申报时由相关部门对原申报资料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与同批次获得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享有同等待遇。  对符合准入条件集中申请的,在同批次配租房源满足的情况下,可集中配租。  第三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况。  配租资格只能放弃一次,第二次放弃后即取消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单身申请人,原则上先配租同批次的小户型公租房。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出租人为产权单位或由产权单位委托的其他机构,承租人为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结合项目成本租金和居民住房消费水平等因素,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制订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一般每3年调整1次。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市产权单位或委托市建设规划局按照核定的租金标准,可适当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系数确定。  第三十五条& 租金实行分档缴纳。对符合准入条件且执有《低保证》、《特困证》、《低保边缘证》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执有《困难家庭救助证》、《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证》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租金;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且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按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90%缴纳租金;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按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三十六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统一建立租金银行专户,其租金及相关费用可委托银行托收并在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进行装修;  (二)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外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三)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自住,不得作为户籍迁移依据,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委托专业运营管理企业负责,其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物业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合同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房。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视为放弃租赁。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或拖欠租金等费用的;  (七)未配合审核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租金补贴,责令其限期退回,并予以公告;逾期不退回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对城镇住房救助家庭进行年度审核,对不再符合城镇住房救助家庭条件但符合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但应调整租金缴纳标准。  第四十二条& 对已经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应当自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原受理机构报告并办理变更或退出手续。承租人未主动提出办理变更或退出手续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违规处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市建设规划局应当为承租人设定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一般为3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各项费用。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或不可移动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信息共享、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促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市建设规划局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情况等有关信息。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建设规划局依照相关规定,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情形,由市建设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当地政府等共同讨论会商,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已经分配或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本办法施行之前,对已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审核、配租、管理,优先保障当地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并在当地政府配建的保障房中实物配租。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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