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股票如何索赔股票索赔能赔多少

庞大集团及实控人拟遭顶格处罚 受损股民可准备维权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庞大集团及实控人拟遭顶格处罚 受损股民可准备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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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5月17日,庞大集团(601258)发布了一则《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引人关注,公告显示,庞大集团因涉嫌信披违规拟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顶格罚款。
  经证监会调查,庞大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在日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筒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在庞大集团第二大股东信达民公司大宗交易减持116,000,000股“庞大集团”的事实上,庞庆华未如实披露该项目实际受让方滦县横山钢结有限公司当时仍被其实际控制的事实,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庞大集团未披露与其子公司在日至5月27日期间发生的多笔关联交易;庞大集团还涉嫌遗漏披露日其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的相关事实。
  对此,证监会拟决定:对庞大集团处以60万的顶格处罚,并给予警告;对控制人庞庆华,共处以90万的罚款并给予警告;对武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往前回溯,早在日,庞大集团就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在5月5日发布的《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以及在5月9日发布的《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显示,有媒体人士因私人关系与庞庆华通电咨询得知:立案调查主因是公司 2015年与签署的“股权收益权互换协议”,但其是出于个人判断对其咨询事项予以回答,并未公开接受媒体采访。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投资者准备索赔维权的一个重要信号,一旦后续庞达集团被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目前初步判断,如果在日至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庞大集团股票且在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法律推定受损投资者,后续可考虑发起索赔。不过,具体的索赔条件还需法院做最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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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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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直播间庞大集团被罚遭投资者索赔 证监会顶格处罚原因起底-齐鲁财富网
庞大集团被罚遭投资者索赔 证监会顶格处罚原因起底
日晚间,庞大集团(601258)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庞大集团等因虚假陈述而受罚。平台现已接受59件相关维权,其中45件被律师接受进入咨询及索赔阶段。
  原标题:庞大集团遭顶格处罚 59位投资者已发起索赔
  日晚间,庞大集团(601258)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庞大集团等因虚假陈述而受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庞大集团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索赔条件为:在日到日期间买入庞大集团股票,并且在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现已接受59件相关维权,其中45件被律师接受进入咨询及索赔阶段。
  庞大集团的&三宗罪& 证监会给予顶格处罚
  日,庞大集团接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冀证调查字2017009号),庞大集团于日予以公告披露。当天,庞大集团股价跌停,随后数天,股价连续下跌,至5月11日,股价已从5月2日的3.74元跌为2.79元,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日,庞大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0号),主要内容为:
  一、 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庞大集团 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日,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第一大股东,持有庞大集团 21.03%的股份,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民公司)为庞大集团第二大股东,持有庞大集团 15.81%的股份。信达民公司将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持有庞大集团股份中除经济权利之外的其他一切权利授权给庞庆华行使,信达民公司和庞庆华是一致行动人。
  2015 年 3 月 4 日,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称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3 日期间,其一致行动人信达民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 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庞大集团&股票 162,002,801 股,占庞大集团总股本的 5%,其中 通过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46,002,801 股,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 116,000,000 股。经查,信达民公司大宗交易减持 116,000,000 股&庞大集团&的实际受让方系庞庆华个人控制的关联方,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该部分股票。
  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相关&庞大集团&股票的事实,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庞大集团 日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系按照《权益变动报告书》口径进行披露,相关内容亦存在虛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 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 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应 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 庞大集团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
  2016 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 通知书》明确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侦办的庞大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庞大集团在《调査取证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已收到,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刘中英作为&证据持有人&签名。 同日,公安机关对庞庆华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向庞庆华出具《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武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亦知悉上述事项。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称&我局办理的庞大汽贸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因不应对庞大汽贸集团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庞大集团未披露涉案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刘中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庞庆华作为&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对庞庆华作为庞大集团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两项合计,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二、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武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庞大集团等虚假陈述造成股民惨重损失,证监会虽然对他们予以行政处罚,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庞大集团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索赔条件为:在日到日期间买入庞大集团股票,并且在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责任编辑:杨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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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 : 鲁ICP备号庞大股份(601258)索赔诉讼征集庞大股份(601258)索赔诉讼征集张云律师百家号一、
索赔依据日,庞大股份 (601258)发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确认庞大股份(601258)多项违法事实,遭到证监会的顶格处罚。凡是在日至日期间买入庞大股份 (601258)且在日仍持有或者卖出该股票的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庞大股份 (601258)索赔。符合条件的股民,尽快联系我们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二、准备索赔诉讼的资料1、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时的注意事项:帐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身份者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库存股的情况。2、身份证复印件;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和证劵账户开户确认单;或者将诉讼材料寄送至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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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晚,庞大集团(601258)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定庞大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日,实控人庞庆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其一致行动人信达民公司日至3月3日期间累计减持5%的“庞大集团”股票。但实际上,信达民公司卖出的股票依然在其实际控制下,只是为了进行融资而进行的换手安排。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如实披露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相关“庞大集团”股票的事实,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
调查还发现,庞庆华作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冀东物贸、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子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同日,公安机关对庞庆华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向庞庆华出具《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半年后的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庞大集团的三项违规行为,证监会进行了顶格处罚。
一、对庞庆华作为“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对庞庆华作为庞大集团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两项合计,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武成(庞大集团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刘中英(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购买有庞大集团股票的投资者,如符合下文索赔条件,可尽快准备相关材料,联系律师办理索赔事宜。
索赔条件:在日至日之间买入庞大集团,且在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受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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