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业主债权方未经业主和物业债权转让协议书私自换锁与物业债权转让协议书有责任吗?

业主物业再起纠纷 “怪圈”式的矛盾如何求解?_网易新闻
业主物业再起纠纷 “怪圈”式的矛盾如何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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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 (陕西广播电视台广播评论《今日点击》)住在城市里的大部分人应该都有这样的感受: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总是冲突不断,今天东家吵,明天西家闹,仿佛永远没有停歇的时候。这不,西安市南郊的电子花园小区最近就闹开了。一个好端端的小区,为什么会接二连三的遭遇停水停电?到底是谁的过错打断了业主的正常生活?业主物业掐架、两败俱伤,他们的矛盾该如何化解?
小区断水又断电 原是矛盾惹的祸
主持人勇军:“从记者的报道中,我们了解到西安这个名叫电子花园的小区自去年(2014)2月开始居民生活就不顺畅了,停水停电成了家常便饭, 刘旭,你给我讲讲你在小区采访时看到的情况。”
今日点击记者刘旭:“这个小区矛盾重重,我们去采访那天,早上十点准时停电,因为这个小区拖欠了两万多元的电钱。现在这个小区存在一个怪现象,业主们不知道该找谁,物业公司还存在,但只有二三十户交费;业主不信任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自救委员会,部分业主把水电费交到了这里;街道办也收过一个月,哪边也收不齐,不垫钱供电局就停电。”
主持人勇军:“事情为什么会闹出这样?”
今日点击记者刘旭:“矛盾积累已久。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已经服务十年,没涨过物业费。2014年2月,物业公司想把物业费从每平米0.7元提高到0.9元,小区停车费从每个月50元提高到80元,业主不干,引发矛盾,两边对抗不断加剧,最后就走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政府也出面协调,但是没有解决问题。”
主持人勇军:“两位听众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我们先来看看听众的说法是否在理。”
西安听众雷女士 :“物业费交或不交,问题就在那里;物业公司管不管事,矛盾就在那里。大家都没有契约精神,都不诚信,都不依法办事,对抗的结局只能是矛盾激化!”
微信听众小王:“我们小区上次就出现了这么一件事,物业公司毫无征兆的、私自涨停车费,这大家肯定不愿意,后来,业委会出面和物业公司当面锣、对面鼓的把这事坐下来,好好谈了谈,最后找到了一个双方都满意的价格,我觉得,这样就挺好。”
主持人勇军:“听了两位听众的观点,两位嘉宾,你们认为这责任到底在谁身上呢?”
陕西省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召集人周洪斌:“我认为双方都有责任。首先物业公司不能随意涨价,涨价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程序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大家同意后你再涨价。原来物业费0.7元,包不住了,你要涨到0.9元,那么你要说出理由,让业主信服;业主的责任在哪儿呢,小区是属于全体业主的,是业主的家,业主要关注家园是否建设得好,大家过得是否舒心。现在花园小区这种状况,全体业主都是受害者。”
主持人勇军:“赵老师,您的看法?”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赵哲:“我们讨论的这个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属于前期物业管理关系,由房地产开发商通过选聘的方式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缴纳、水电费代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那么,物业公司能否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作出物业费涨价、水电费高于政府限价收取呢?显然是不行的。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费用不得改变政府定价。”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赵哲:“当然,物业公司作为企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在经过调研、成本核算后,如果现行的物业费标准不能维持其成本,希望上调物业费的话,通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或发放征求意见书的业主签字,获得50%以上业主的同意之后,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就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来上调物业费了。如果想要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十五条第四项及《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九条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想要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也需要经过正当的程序,而非通过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方式来实现。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抗的方式只能让大家陷入“囚徒困境”。”
服务与缴费 “怪圈”是怎样形成的
主持人勇军:“从日常运营情况看,小区的物业管理,可能会因为一些琐事引发纠纷,而业主往往一遇到这种事,就拖欠物管费。如此一来,就陷入了一种怪圈,物业公司服务越来越差,小区业主拖欠费用越来越多,今天节目中的电子花园小区恰恰也是这样一种状况,问问赵老师和周主任,为何会形成这样的怪圈?又要如何走出这样的怪圈呢?”
陕西省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召集人周洪斌:“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单个业主维权的一种无奈的方式。业主要真正当家做主,还是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另外,我想说说物业费,花园小区十年没涨物业费,我打个比方,十年间,保姆费涨了多少?我今天了解了一下,保姆费一个月都要两三千块钱了,物价、人工都在涨,物业费十年不涨,业主们应该算清楚账。物业公司这块儿,为什么不愿意算清楚账,是因为除了物业费,还有业主共有收益,花园小区一共221户,物业费0.7元,物业费一年也就是20多万,小区物业人员15个人,人员工资(一年)36万,包不住啊,肯定是用小区业主共有收益来添补。但是共有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要用,应该取得全体业主同意。”
主持人勇军:“赵老师,您怎么看?”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赵哲:“业主拒交而导致物业费收缴率低下的问题,不仅凸显了业主的无奈,也凸显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无奈。在当下,业主维权还需要走过漫长的探索之路。业主从购买房屋到居住的整个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矛盾重重。其中,不仅包括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直接的对抗,也包括业主与业主之间的邻里纠纷,还包括由开发商遗留下来的如房屋质量问题,房屋面积缩水等矛盾引发的纠纷。对于绝大多数业主来说,住房是其拥有的最大的一项资产,许多人需要穷其本人乃至亲友的积蓄才能支付房产的首付,从而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房屋对业主而言其意义重大。”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赵哲:“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少、维权成本高,当他们利益受损失,业主宁愿采取信访、拉横幅、站马路等成本较低的方式而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当他们感觉到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时,选择拒交物业费也自然成了他们本能和最后的选择。他们认为这 是对抗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差的最有效手段。另一方面,物管公司也存在“治理难”的问题。物业费是维持经营的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行业员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情况下,多数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仅能保持微利,即便是采取一体化管理方式的小区,物管服务也只被房产开发商主要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而存在,是无法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鸡肋”。对于业主拖欠或拒交物业费的行为,除可通过诉讼途径之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提供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业主均需要付费并获得均等化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有效地将未付费业主排斥在提供的服务之外,换言之,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基础性服务,如安保、绿化等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从而容易产生“搭便车”的现象。”
赵哲还说,即使有些业主不缴纳或不按期缴纳物业费,也不能将其排除其成为服务的对象。 解决这一恶性循环最重要的是要提升业主意识,共筑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信任。良好的物业治理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还需要不断提升业主的参与和责任意识,在强调权利的同时注重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首先,业主委员会应协同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宣传,明确业主的权利和责任内容,对其行为准则提供指引;其次,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提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策的透明度,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冲突。最后,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与沟通机制,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递作用,避免因信任危机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双方“恶性循环”的境地。
物业问题 怎样解决才是最好
主持人勇军:“通过节目我们了解到,西安电子花园小区已经进入到筹备业委会的最后阶段,现在的情况怎么样?请刘旭给我们介绍一下。”
今日点击记者刘旭:“当时我们采访时,花园小区成立业委会还是困难重重,我们到电子城街道办,现在11位业主代表已经公示,120名业主投票选举业委会委员,估计业委会很快就会成立。”
主持人勇军:“周主任,电子花园小区业委会成立了,您认为这对改善小区现状、解决现有问题有哪些促进和帮助?”
陕西省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召集人周洪斌:“全体业主观念上要有转变,你要花钱买服务,要有契约精神。如果没有这种契约精神,成立业委会,也不行。成立业委会,有一个对等的组织,可以跟物业公司交涉,同时业委会也要在全体业主监督下,好好为业主服务。”
主持人勇军:“我们再来听一位听众的观点。”
渭南听众冯先生:“这几年围绕房子、业主、物业公司出现的问题怎么这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早已出台,可执行起来却不尽如人意,是物业公司不按规章办事,还是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管理、服务跟不上?”
主持人勇军:“就像这位听众说的,物业问题是老生常谈了,处理好业主、物业之间的关系不是物业、业主、业委会单方面就能做好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助与配合。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政府管理部门、政策法规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加强完善?赵老师,请谈谈您的看法。”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赵哲:“首先对物业管理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进一步明确地做出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六章对业主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有总括性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也在第六章中列出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上面提到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也有关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对业主违规行为及日常生活中侵害小区公共利益和损害居住环境行为的约束力有限,应对《物权法》做出进一步解释。”
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救济力度及界线不明确,对于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三类主体可以采取民事救济手段,但在现实生活中,当切身利益没有受到侵害时,无论是业主委员会成员或是业主,均没有动机对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对小区的公共管理实务倾向于采取“理性”的冷漠态度,这也是诸多物业管理纠纷无法被遏制从而逾演逾烈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规范物业管理相关的收费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对共同治理的参与度和对业主委员会的信任度均有所提升。其实,尤为重要地是需要树立“平等”的意识,将业主自身与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协商”的双方。我国从“政府统管”向“市场调节”的过渡较快,公众从免费或花费很少的钱获得公共服务到完全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转变的确需要一定的调适期。但既然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物业管理的,就应当遵循在市场经济规律,公平、合理、合法地处理其中的法律关系。
以2014年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为例,对于多层建筑的物业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等外,收费标准分别是1.5元/平米、1.2元/平米、1.0元/平米和0.7元/平米。选择什么样的物业服务取决于付出的报酬多寡。第三,加强政府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监管。目前对于相关部门的职责、职权并没有非常清晰的界定,物业管理公司主要由市、区级住房保障部门下设的物业办主管。但根据我从物业公司了解的信息来看,上述部分主要负责年检等许可事项,对于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规范,仍停留在“行政指导”或“行政调解”的传统模式,未能实现高效、便捷地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主持人勇军:“听众朋友,众所周知,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服务与收费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当这个天平失衡的时候,业主往往简单粗暴的选择拒交,而物业又常常简单粗暴的选择了停水停电,从而使问题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可反过来想,哪一个小区的业主不想过正常有序的生活?哪一个物业公司放着好好的事情不做,盼着天天跟业主掐架?所以,双方不妨多换位思考、心平气和地谈谈,这才是解决矛盾的可行之道吧! 另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请有力的监管,更需要一个健康的行业的自律!”(本次节目编辑:婧婧、梓涵、勇军、李荇和方明。节目主编:骆萍。监制:刘天鹏、史宝军。总 监 制:黄寿先。)(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本文来源:西部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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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私自换锁要求交物业费买锁开单元门,但我家的楼道里水管漏水很久,楼梯都泡白了,都没人管,我该怎样
一直不修水管的物业是否做错了?他私自换单元门锁要求我交物业费,是对的么????我该交钱么,以前交但是楼里水管坏还是没人管~~到底怎样是对的?谁违法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谁都没有违法 都是没有沟通好按照我的理解:单元门锁要换是吧?这个就要物业带头(有楼长或者业委会最好)出个通知 告诉大伙 多数人同意的话就集体摊钱 换锁水管漏水的问题
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小维修,你可以看下 你小区的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都有哪些 ,因为你讲的不清楚 也不知道是哪个地方漏水 所以不好说了
水管漏水 如果是你自家的 即水表以后的 漏水自己负责 ,表前的 由水务公司或者物业公司维修。如果是主管道漏水 一般情况下费用由受益方(若干业主)分摊费用 物业委托专业人员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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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业主家里被盗,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王俊伟  时间:  浏览量 710  
律师说法:业主家里被盗,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 & 如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其中业主往往以家里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家里被盗,通常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业主损失的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我们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并且认为物业公司的报站范围是有限的,主要是小区公共领域范围内,对于业主家中的专有领域,物业公司无责任。因双方各执己见,往往无法协商一致,而闹上法庭,现根据现矛盾争议点,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 一、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业主家失窃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的职责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通常是小区内的公共领域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小区内的安全消防等关系广大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小区内的安全,包括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即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事项有安全保障义务,此保障义务是指合理的保障义务,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只要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已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所带来的利益,业主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
&&&& 二、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
&&&&& 通常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应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侵害。但物业公司不是万能的,不可能防止一切损害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当存在第三人故意违法、犯罪的行为时,物业公司是难以控制这种情形的,我们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对这种不确定的危险承担义务。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就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物业私自换锁 业主进不了自家房|物业|小区_凤凰资讯
物业私自换锁 业主进不了自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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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介绍,他在江汉区青年路的葛洲坝国际广场有一套住房,平时将做生意的一些货物存放在房中,每周都会派员工来取货。昨日,派的人到小区来取货,发现门锁怎么也打不开,只好联系物业。物业派来一名负责修锁的员工,其上门查看后称,该房的门锁好像换过,物业那里有钥匙。该员工到物业取来钥匙,果然把门打开了。“我没让物业换锁,这是怎么回事?”陈先生闻讯赶到小区,他说自己房内有价值10多万元的货物,一些箱子有翻动痕迹。他找到物业讨说法,发生冲突,此后物业公司打电话报警。
原标题:物业私自换锁 业主进不了自家房楚天都市报讯 自己家里门锁怎么都打不开,原来是物业把锁芯换了,昨日汉口葛洲坝国际广场的业主陈先生说:“物业怎么可以随便换人家的锁呢?”陈先生介绍,他在江汉区青年路的葛洲坝国际广场有一套住房,平时将做生意的一些货物存放在房中,每周都会派员工来取货。昨日,派的人到小区来取货,发现门锁怎么也打不开,只好联系物业。物业派来一名负责修锁的员工,其上门查看后称,该房的门锁好像换过,物业那里有钥匙。该员工到物业取来钥匙,果然把门打开了。“我没让物业换锁,这是怎么回事?”陈先生闻讯赶到小区,他说自己房内有价值10多万元的货物,一些箱子有翻动痕迹。他找到物业讨说法,发生冲突,此后物业公司打电话报警。物业相关负责人称,陈先生的门锁确实被物业换了,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记者来到常青街派出所,民警正在协调此事。物业公司代表称,因当时工人要进入陈先生房内检修空调,联系不上陈先生,才撬锁并更换锁芯。陈先生拿出在物业公司找到的派工单,上面显示6月1日,有人报修,称陈先生房间的工程锁打不开,并于6月2日派单给工人张某维修。“关键是我从来都没报修。”陈先生说,物业应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楚天都市报记者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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