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运输市场需要公平竞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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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政府不得实施区域封锁行为【】【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发布时间: 10:14:45  □法制日报记者万静
  商务部今天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表示,征求意见稿旨在科学界定流通领域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明确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损害公共利益风险而市场不能自发调整解决的情况下,政府才应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地方政府有维护市场统一开放的义务,不得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商品自由流通政府不得设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征求意见稿在第五条明确提出“自由流通原则”,即“国家保障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法律和行政法规就禁止或限制商品流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孙继文表示,商品流通法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力求激发市场活力。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法无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允许商品(包括合法进口的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市场主体间的民商事关系不是商品流通法的规范对象,政府一般不介入。
  明确市场地位理顺竞争秩序
  孙继文表示,商品流通法改革并确立流通领域基本制度。商品流通法定位为整个商品流通领域的基本法,是内贸流通体制改革成果的体现,在网点布局、应急保供、追溯召回、零供关系、开办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规则的确立。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从事商品流通经营活动时,不得在相互间的交易行为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商品流通经营者。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的商品流通经营者,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对于此前舆论普遍关注又存有诸多分歧的何谓“市场优势地位”,征求意见稿首次进行了明确定义。根据意见稿,市场优势地位,即是指交易一方因交易对方在经济上对其形成依赖性而在交易中享有优势,并且这种依赖性导致交易一方在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的选择上受到限制。
  对交易平台设定安全信用义务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模式的重要表现形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商品零售总额中,通过网络购物的金额已达到805.1亿元。但与此同时,相关消费投诉的问题也在不断暴露着。从2014年1月到9月,国家工商系统共收到投诉842万件,其中位居首位的就是远程购物(网络购物),占到15%的比例,首次超过电信的投诉。
  对此,征求意见稿也对像淘宝、天猫等大型网购交易平台提出相关的责任义务要求。比如规定,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交易场所经营管理制度和交易安全保障机制,完善交易规则和设施系统,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止交易场所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开办者明知或者应知交易场所内经营者利用其场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交易场所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开办者应当建立交易场所内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披露制度,并禁止场内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虚构信用评价。
  法制日报北京3月31日讯(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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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刘尚希:要减少并取消行业性税收优惠_财经评论(cjpl)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刘尚希:要减少并取消行业性税收优惠
  为扶持产业发展进行的税收优惠,正在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9月8日,财政部公布年已获得和已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车补贴情况。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助资金334.35亿元,财政部曝光的五家企业骗取金额达10多亿元。  对于政策补贴带来的影响,中国财政科学院院长刘尚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税收优惠本意是为了产业的发展,支持企业搞研发活动,但是现在行业补贴太多,扰乱了市场规则。“现在很多企业的想法是,与其政府给予政策优惠,更希望政府能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刘尚希认为,未来的改革要减少或者取消行业性、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税收优惠打破公平原则  《中国经营报》:目前政府对一些新兴产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但随之也出现了很多骗补现象,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产业扶持是否应该存在?   刘尚希:产业政策不能有优惠政策,目前政府的各种扶持政策在行业分类上厚此薄彼,这类政策过多进入市场就会妨碍公平竞争。过去很多地方建立高新区,五花八门的发展特区,这些地方在规划中都要求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来,区域性的优惠就造成区域之间税负的不公平,对企业的公平竞争、市场统一是非常不利的。  对这些地方来说,很多企业开始挣政府的钱,而不是市场的钱,因为五花八门的补贴要比市场盈利来的更方便。市场本来是一个价格信号,但是补贴政策太多就会扰乱市场规则,所以未来的改革就要把一些行业性、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减少或者取消。  因为财税最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维护市场统一,不能这里搞一个规划区,那里搞一个试点区,这样就破坏市场统一,这些需要清理掉。   如何判断一个行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不能由政府部门提出来,也不能由地方随意制定这样的政策,而应要有国家统一税收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统一,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制。  《中国经营报》: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你认为目前这方面的效果如何?  刘尚希:对于税收优惠,政府应该采取宏观审慎的态度,去确定哪些该发,哪些不该发,要进一步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问题并没有解决。  政府要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就是不要去干涉市场,不能指定哪些产业需要发展,指定产业发展顺序,然后行政干预提供资金保障,在市场自身没有发展到这一步的情况下,政府做这些工作,毫无疑问会影响市场。  政府有所作为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大对企业研发力度的支持。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这一政策,旨在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  在管理上,政府应该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企业降成本的空间  《中国经营报》:随着税收优惠的清理,企业利润空间缩小,经济周期下行,你认为政府应该如何转变职能更好服务企业?   刘尚希:目前政府最有兴趣做的工作就是审批和分钱,而对企业要打开全国市场进行的布局,反而没有做到位,这是政府转变职能首先应该做到的事情。  以当前房价为例,房价高企涉及到经济学、社会学各个方面,但最主要还是政府人为的把公共服务分成三六九等,设立洼地和高地,是公共服务分布不均等的结果。  从全国看,房价贵的地方基本上公共服务就好,最近杭州房价很火,主要还是因为G20的召开,杭州投入很多钱来搞公共服务,品质提高了,房价自然就上去了,房价高反映的并不是房子多么好,而是公共服务提高了,配套措施改善,问题也就解决了,单纯依靠限购并不能调节房价。  这些都是政府自身在创造不平等,社会却要求大家平等的享受公共服务,结果就是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所以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能人为制造高地。  《中国经营报》:最近国务院发文要求降低企业成本,从税收角度看,目前降成本主要有哪些举措?  刘尚希:近些年,国家曾多次发文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但乱收费仍屡禁不止,一些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甚至改头换面,沉渣再起,给企业增加了很多沉重负担。  今年4月20日,财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如果说降税给企业带来了实际支出降低,降低的是显性成本,那么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等,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则将大幅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  此外,国家还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与税收相比,政府性基金收入门类庞杂,“正税清费”既要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也要明确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目的、征收金额、征收时限,建立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这是国家对小微企业出台的实质性降费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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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扶持产业发展进行的税收优惠,正在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9月8日,财政部公布年已获得和已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车补贴情况。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助资金334.35亿元,财政部曝光的五家企业骗取金额达10多亿元。  对于政策补贴带来的影响,中国财政科学院院长刘尚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税收优惠本意是为了产业的发展,支持企业搞研发活动,但是现在行业补贴太多,扰乱了市场规则。“现在很多企业的想法是,与其政府给予政策优惠,更希望政府能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刘尚希认为,未来的改革要减少或者取消行业性、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税收优惠打破公平原则  《中国经营报》:目前政府对一些新兴产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但随之也出现了很多骗补现象,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产业扶持是否应该存在?   刘尚希:产业政策不能有优惠政策,目前政府的各种扶持政策在行业分类上厚此薄彼,这类政策过多进入市场就会妨碍公平竞争。过去很多地方建立高新区,五花八门的发展特区,这些地方在规划中都要求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来,区域性的优惠就造成区域之间税负的不公平,对企业的公平竞争、市场统一是非常不利的。  对这些地方来说,很多企业开始挣政府的钱,而不是市场的钱,因为五花八门的补贴要比市场盈利来的更方便。市场本来是一个价格信号,但是补贴政策太多就会扰乱市场规则,所以未来的改革就要把一些行业性、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减少或者取消。  因为财税最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维护市场统一,不能这里搞一个规划区,那里搞一个试点区,这样就破坏市场统一,这些需要清理掉。   如何判断一个行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不能由政府部门提出来,也不能由地方随意制定这样的政策,而应要有国家统一税收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统一,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制。  《中国经营报》: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你认为目前这方面的效果如何?  刘尚希:对于税收优惠,政府应该采取宏观审慎的态度,去确定哪些该发,哪些不该发,要进一步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问题并没有解决。  政府要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就是不要去干涉市场,不能指定哪些产业需要发展,指定产业发展顺序,然后行政干预提供资金保障,在市场自身没有发展到这一步的情况下,政府做这些工作,毫无疑问会影响市场。  政府有所作为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大对企业研发力度的支持。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这一政策,旨在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  在管理上,政府应该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企业降成本的空间  《中国经营报》:随着税收优惠的清理,企业利润空间缩小,经济周期下行,你认为政府应该如何转变职能更好服务企业?   刘尚希:目前政府最有兴趣做的工作就是审批和分钱,而对企业要打开全国市场进行的布局,反而没有做到位,这是政府转变职能首先应该做到的事情。  以当前房价为例,房价高企涉及到经济学、社会学各个方面,但最主要还是政府人为的把公共服务分成三六九等,设立洼地和高地,是公共服务分布不均等的结果。  从全国看,房价贵的地方基本上公共服务就好,最近杭州房价很火,主要还是因为G20的召开,杭州投入很多钱来搞公共服务,品质提高了,房价自然就上去了,房价高反映的并不是房子多么好,而是公共服务提高了,配套措施改善,问题也就解决了,单纯依靠限购并不能调节房价。  这些都是政府自身在创造不平等,社会却要求大家平等的享受公共服务,结果就是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所以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能人为制造高地。  《中国经营报》:最近国务院发文要求降低企业成本,从税收角度看,目前降成本主要有哪些举措?  刘尚希:近些年,国家曾多次发文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但乱收费仍屡禁不止,一些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甚至改头换面,沉渣再起,给企业增加了很多沉重负担。  今年4月20日,财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如果说降税给企业带来了实际支出降低,降低的是显性成本,那么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等,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则将大幅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  此外,国家还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与税收相比,政府性基金收入门类庞杂,“正税清费”既要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也要明确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目的、征收金额、征收时限,建立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这是国家对小微企业出台的实质性降费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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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16]19号),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总目标,结合《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湘潭市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湘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实现我市率先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目标,坚持从湘潭实际出发,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将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使我市各级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为建设&伟人故里,大美湘潭&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市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可以下放的,一律下放县市区管理。精准赋予县市区及国家级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取消或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保证审批权和相应的监管责任同时下放、同时承接。加强和改进督查评估,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政府督查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估,积极引入民意调查、专家评估、第三方评估机制,着力解决放权不同步、不协调、不到位问题,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2)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建立健全新设行政许可的审查论证机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地方性法规拟设定行政许可,要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规章以及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依法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有关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3)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梳理、编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健全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4)大力推行便民、高效、公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市县两级政府全面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政府服务、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一体化运行、最大限度地把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中心来,实现审批部门、事项、权限、人员进驻全覆盖。在申请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5)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及各级政府间的纵向贯通。
(6)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要求,制定我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全面公开,坚决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深入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现&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 (7)全面深化权责清单工作。制定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办法,建立动态调整常态机制。梳理编制政府部门核心权力清单,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强化清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 (8)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家、省部署,推进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
&&& (9)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和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0)完善行政组织制度。根据中央、省部署,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
(11)完善行政程序制度。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限。
(12)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推进事权法治化、规范化。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
4.推进投资和价格体制改革
&&& (13)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省核准目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依法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 (14)推进价格体制改革。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政府重点监管价格行为。严格落实《湖南省定价目录》,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5.加强市场监管
(15)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16)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清理公布《湘潭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完善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 (17)加强和创新市场监管。制定实施加强市场监管的有关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综合监管机制,全面推进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 (18)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20号) 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15]69号),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配合国家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建立健全诚信行为褒扬和激励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规范信用黑名单制度,着力构建&有信可查、守信激励、失信必究、市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切实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提升湘潭整体竞争力。
&&& (19)规范外资管理政策。落实外资管理有关法律政策,清理规范已出台政策,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
&&& (20)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接&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优势企业&走出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0号)、《湖南省对外投资产业和国别指导意见》,以及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相关政策,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
&&& 6.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
(21)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加强社会治理法规、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 (22)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制定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3)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制定实施&十三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抓好应急值守及预案体系、应急队伍、应急科普宣教等基础工作,提升应急管理综合水平。落实中央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机制,加强地震、气象、测绘、地质等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灾害。
&&& (24)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全市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制定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25)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坚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严格执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部门协作制度。
7.优化公共服务
&&& (26)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制定和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均等化&十三五&规划,编制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27)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28)加快建立完善并落实生态文明制度。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湖南建设纲要&的通知》(湘发〔201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低碳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2号)等法规制度和《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湘潭建设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13〕7号)政策要求,有效约束开发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29)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加快推进水、电、气、油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积极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适时调整成品油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坚持放管结合,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进一步理顺资源税费关系,构建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资源税费制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区域补偿、流域补偿和要素补偿。积极争取将我市森林覆盖率高、生态环境好的县市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 (30)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实施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二、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和其他重点流域、区域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湘潭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31)规范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健全和落实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制定《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规程》,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政府法制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与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32)健全政府立法立项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完善政府立法项目修改、废止启动机制,实施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33)完善法规规章起草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34)及时协调解决立法争议。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35)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36)加强政府立法指导和协调。加强对政府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的指导,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制定政府立法技术规范,完善与市人大立法沟通联络机制,确保全市立法的统一协调。加强市政府立法能力建设,强化立法人员培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37)加强规章解释工作。对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要及时进行解释,保障规章正确实施。
&&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 (38)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政府立法。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加强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政府立法。
&&& (39)适应改革需要完善政府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或建议提请上级有权机关立法。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40)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加强立法协商。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法,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1)加强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咨询。
(42)完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43)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规范性文件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未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被确认违法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4)落实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申请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应在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因特殊原因可以延期15日。
(45)坚持备案审查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3.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46)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或提请重新公布。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规章一般每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通过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等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47)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通过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等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4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制度的具体流程、操作标准和工作制度,提高程序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既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又保障行政决策的效率。
(49)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要编制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凡是纳入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50)完善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51)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托政府网站,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52)推行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广泛集中民意、吸纳民智。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53)注重专家咨询论证。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54)落实并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落实中央、省有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精神和我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要求,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范不稳定因素。
&&& 17.加强合法性审查
(55)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6〕80号),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制发文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流程,加强审查力量,实现全市政府系统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
(56)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4〕32号)。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政府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57)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9.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58)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及时调整、完善。
(59)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湘潭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 措施: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60)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市辖区一级执法。推进执法重心向县市区、乡镇街道下移,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 (61)推行综合执法改革。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在乡镇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 (62)理顺城管执法体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6〕30号),认真实施《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范围,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 (63)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理顺行政强制执法体制的指导意见,依法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依法梳理和确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权限,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索建立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协作机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 (6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 (65)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贯彻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在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等裁量权基准。
&&& (66)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67)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落实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证据、期限和决定等程序制度,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68)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 (69)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要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70)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则上要在网上公开,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71)提升行政执法的科技化水平。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探索运用现代通信、互联网新技术。
&&& (72)坚持文明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 (73)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74)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定实施《湘潭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厘清不同部门及机构执法职权,实现执法责任到岗到人,严格实行权责挂钩。
(7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实施《湘潭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
(7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共享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案卷评查等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情形,要及时通报同级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
&&& (77)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责。
&&&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 (78)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统一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在网上公开持证人员信息。
&&& (79)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 (80)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定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明确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 2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 (81)支持依法公正执法。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
&&& (82)落实经费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83)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84)加强诚信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85)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86)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87)自觉接受政协监督。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88)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及时予以反馈。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5〕23号)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28.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89)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90)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91)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92)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制定关于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制定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的实施办法,落实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
29.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93)整合统一投诉举报平台。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探索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认真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并及时反馈。
(94)重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 3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95)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96)加强政府信息发布。重点推进并规范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要民生和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97)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出台我市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实施方案,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3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 (98)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严格落实《湘潭市行政问责办法》,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问责情况要定期通报,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 (99)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
&&& (100)强化重点领域治理。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重点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101)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 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02)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103)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完善与相关单位的互动沟通机制,督促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完善复议办案工作责任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104)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以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为重点,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推动全市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培训交流,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 (105)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有关行政调解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充分发挥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调解职能。
(106)健全行政裁决制度。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有关行政裁决的制度规定,健全完善行政裁决程序,提高行政裁决能力,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充分履行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107)完善仲裁制度。市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提升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素质,规范仲裁行为,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108)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积极稳妥地发展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各项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 (109)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落实《湖南省信访条例》,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加强初信初访办理,规范联合接访工作,完善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落实《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健全完善复查复核机制。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 &措施:
&&& 37.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 (110)强化用人法治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 (111)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 38.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 (112)完善并落实学法制度。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入干部教育必修课。
(113)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114)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适当增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内容的比重,丰富培训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 (115)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
&&& (116)优化公务员录用、晋升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 &40.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 (117)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 (118)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湘办发〔2015〕51号),制定落实《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评办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 &4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 (119)主动报告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 (120)及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 (121)加强法制力量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作用。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要特别重视加强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与建设法治政府任务要求严重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
42.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 (122)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3)定期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县级政府每年1月底前,市政府每年2月底前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县级政府部门每年1月底前,市政府部门每年2月底前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3.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124)强化考核评价。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列为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制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每年组织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125)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4.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 (126)加强理论研究。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坚持从湘潭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 (127)加强典型示范。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 (128)加强宣传引导。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5〕52号),制定实施《湘潭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方案》,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 (129)层层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任务措施分工安排的要求,结合实际,在2016年11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各级政府的实施方案要向上级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向本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备案。
在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过程中,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并按规定定期报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工作任务除本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开展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级各部门要振奋信心,积极进取,攻坚克难,切实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附件:《湘潭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的实施方案》任务措施分工安排
《湘潭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的实施方案》任务措施分工安排
&&&&&& 任务措施
&&&&&&&&&&&&&&&&&&&& 分工安排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市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
市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大力推行便民、高效、公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
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市发改委、市优化办、市编办、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全面深化权责清单工作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行政组织制度
市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行政程序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市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市发改委负责
推进价格体制改革
市发改委负责
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
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和创新市场监管
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发改委牵头,人民银行湘潭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编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规范外资管理政策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
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委网宣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市综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
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计委、市文体广新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卫计委、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体广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快建立完善并落实生态文明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湘潭市电网公司、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规范政府立法工作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政府立法立项机制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法规规章起草机制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及时协调解决立法争议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政府立法指导和协调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规章解释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政府立法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适应改革需要完善政府立法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加强立法协商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行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文体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注重专家咨询论证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并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市维稳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行综合执法改革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市检察院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提升行政执法的科技化水平
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坚持文明执法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湘潭中心支行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编办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共享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支持依法公正执法
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权力监督制度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诚信建设
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自觉接受政协监督
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
市监察局、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制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完善审计制度
市审计局负责
整合统一投诉举报平台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重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加强政府信息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市综治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强化重点领域治理
市综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委网宣办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大普法力度
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编办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制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行政调解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仲裁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司法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运行机制
市司法局、市综治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强化用人法治导向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干部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并落实学法制度
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参加
优化公务员录用、晋升测查内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动报告重大问题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及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法制力量建设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定期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强化考核评价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督促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理论研究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典型示范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年下半年启动
加强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文体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层层制定实施方案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年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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