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一个带看看骗纸,如果有人认识此人的,麻烦与我联系,此人说自己是搞贷款的

百度一下,你就知道
&2018&Baidu&&&京ICP证030173号&&&聚焦 | 很重要!这张纸不仅可以秀恩爱,还能用于财产公证、买房落户......有的人赶快看!
很多人都知道,结婚证是双方婚姻关系得到法律保护的凭证,但领完证以后,许多人把结婚证随手在家里一放,时间久了,连放在哪里都忘记了呢?
结婚证除了可以证明婚姻关系、财产公证、购房贷款、房屋更名还有很多其他作用。
多种场合要出示“婚姻状况”
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结婚证就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提醒:有些地方,把婚礼仪式视为结婚的开始,这是一种误区。实际上,只有领了结婚证,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涉及到财产
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买卖,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此外,房屋拆迁、房产过户、遗产继承、债权债务等方面,也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出境
出境旅游出示财产共有证明或者移民留学等情况,也可能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生育
在很多地区,办理生育登记需要出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目前,在海南等地,一孩生育服务证已与结婚证同步发放。另外,在有些地方,子女入托入学可能也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户口
异地落户或者子女入户均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工作
工作调动、创办公司等,有时候也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婚姻关系
结婚证具有法律效力。有些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结婚证,等到关系破裂时,才发现没有结婚证,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结婚证在婚姻关系中非常重要。
此外,解除婚姻关系也要结婚证。
还有一些涉及到侵害婚姻关系的,比如重婚等,如果想要维权,也需要结婚证。
结婚证丢失,到底该补领还是补办?
结婚证找不到,有些夫妇为图省事,通常以从未领过结婚证为由,以最快的速度补办结婚证,却没想到,补办的结婚证上,登记日期往往会成为迁户口、办理出国手续等的拦路虎。
如果夫妻原来领过结婚证,因丢失后需要重领,那么属于补领,一定要提供原先的结婚证明,可到档案馆或原登记部门查找已婚状况资料,这样补领的结婚证显示的是以前领证时的日期。
有些夫妻虽有事实婚姻,但没有领过结婚证,则需补办结婚证,结婚证显示的是补办当天的日期,相当于“新婚”,不能证明当事人在领证之前的婚姻状况。
怎样补领、补办结婚证?
补领、补办结婚证需要夫妇双方带上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婚姻登记的原始档案,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情况属实,就可以领到新证。
提醒:结婚证是夫妻法律关系确认的凭证,要妥善保存,以免丢失带来的不便。
前段时间,一份“离婚考卷”走红网络,引发数万网友关于婚姻的讨论。婚姻中最重要的是什么?不仅是保障双方婚姻关系的结婚证,还有夫妻间的包容与爱。
拿到结婚证的人,现在就看!
1戒:在外人面前争吵
夫妻在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但要注意,不在大庭广众面前争吵。有些问题在众人面前争吵,不但不能解决,反而会火上浇油。双方都要面子,在众人面前争吵,肯定不甘示弱,往往导致最终的局面难以收拾。
好夫妻要记住:在朋友和家人面前,要给爱人留足面子。你对爱人的态度,决定了别人对他(她)的尊重程度。如果你不在乎他(她),别人就会看轻他(她)。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要彼此认错,彼此宽恕。
2戒:在儿女面前争吵
吵架时须避及子女,孩子是无辜的。夫妻吵架是两人的事。让子女看见父母吵架,轻则在幼小的心灵里留下阴影,重则影响学习甚至长大以后对婚姻的态度。
父母的关系是儿女安全感之所在,是任何物质生活所不能取代的,如果孩子在家里不能享受到爱的气氛和感觉,父母的行为就在不知不觉中伤害了下一代。
好夫妻要记住:要给孩子做榜样。
3戒:在对方生病时争吵
吵架也有一定的时间性。如果对方正在生病,如果对方情绪正低落,如果对方正处在工作不顺的逆境中,就不要发生争吵,否则只会加深夫妻间的矛盾。
好夫妻要记住:爱对方其实就是爱自己。
4戒:翻对方的旧账
有些夫妻吵架时喜欢翻对方的旧账,比如对方以前犯过的错误,或者对方以前的恋人,这样会增加吵架的激烈程度,导致矛盾越来越深。这也是夫妻吵架最愚昧的行为。 一码是一码,不能一吵架,就把陈芝麻烂谷子都抖落出来。本来为一点小事,结果越吵越复杂。
好夫妻要记住:过去的事情就让它成为历史,不要重提。好夫妻要学会包容、爱护、体贴和让步。
5戒:吵架时殃及对方父母和家人
夫妻吵架时不要殃及对方父母和家人。吵架不能相互辱骂,更不能累及双方老人。辱骂对方家人最为严重,绝对要戒掉。尊重配偶的家人,将心比心,爱吾之所爱之爱。你真心对待对方的亲人,他会从心里感激你,会更爱你。
好夫妻要记住:夫妻间吵架是常有的事,不要太放在心上,也不必让父母知道,多一些沟通和理解,日子还长,生气时多想想对方的好。
6戒:吵架时砸东西
吵架时不要乱砸东西,吵架本来声音就高,再配上器物的碎裂声,这也太戏剧了,会吵到邻居,吓坏孩子。何况摔碎的都是自己的钱,那一地狼藉还得自己打扫,有理不在声高,吵架时也要讲风度。 实在忍不住就摔摔枕头,别在刺耳的碰撞声里,让两颗爱着的心也跟着粉身碎骨。
好夫妻要记住:夫妻怄气是一把双刃剑,好夫妻们何必非要争高低,退一步海阔天空。
7戒:说伤害对方的话
吵架时经常口不择言,也常会拿自己的妻子/丈夫和别人的对比,“你看别人的丈夫多能干,你呢,可真是个窝囊废!””你看人家的妻子多贤惠,你呢,什么都不行!”这些话只会摧毁对方的自信心。
好夫妻要记住:好夫妻拒绝伤害!
8戒:以死相胁
有些夫妻吵架,动不动就说“死”。“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我不想活了!”“我死给你看!”等等,以“死”来威胁对方。这是很愚蠢的做法。
好夫妻要记住:好夫妻不要说这样赌气的话。
9戒:动手打人
吵架时千万要管好自己的手,即便是在气头上也要有最起码的控制力,一个巴掌上去,也许打掉的是多年的恩情,带来的是双方的不堪。动手触及的是皮肉,伤的却是心灵,皮肉伤好治,心上的裂痕却难以弥补。
好夫妻要记住:冲动是魔鬼!
10戒:轻言离婚
两个人走到一起组成家庭不容易,“离婚”两个字不要轻易说出口。尤其在争吵的时候说离婚,由于冲动,难免会做出错误的选择,让自己后悔一生。“离婚”是非常敏感的词,轻率地提及这个词是很危险的,很容易撕裂夫妻间的感情纽带,激化家庭矛盾。
来源:综合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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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山东一乡镇干部自杀 或因企业贷款反担保身陷官司_网易新闻
山东一乡镇干部自杀 或因企业贷款反担保身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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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企业贷款反担保而自杀的副科级乡镇干部 | 深度报道)
马东斌生前和女儿的合影马东斌自杀了。生前,他是山东省临清市康庄镇的人大副主任,一名副科级干部。“我可怎么活啊”,马东斌自杀前不断重复类似的绝望话语。6月22日清晨,妻子发现,他在自家门前上吊身亡。困扰马东斌的,是一场数额高达200万的贷款反担保民事官司。2018年3月,因为给一家当地村镇的贷款企业进行贷款反担保,在企业无力还贷后,他作为反担保人被列为被告起诉。他听说,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巨额代偿款将从他的工资扣除。这让他陷入对未来生活的无望之中。家属认为,马东斌当时签字进行反担保,是因为镇里领导的支持与政府盖章的推荐信。推荐信上提到“一旦发生逾期,形成不良贷款,我镇、办事处愿承担相应连带责任”。7月2日,康庄镇现任镇长林玉恒在接受深一度(ID:bqshenyidu)采访时表示,镇里从未强制要求干部进行反担保,而且林玉恒认为,马东斌的死,反担保的官司或许只是诱因,还有个人负债、性格等多重因素。马东斌死了,没有遗言和遗物。围绕事件处理的争议仍在继续。破旧的手机里,保存着马东斌的微信聊天。他说,“我想自杀”。副科级干部自杀5点53分,白长菊定的闹钟准时响了。她又咪了一会,约6点05分她起床,准备做饭、洗漱,送孩子上学,这时,她朝着屋里的另一张床上看了一眼,丈夫马东斌不在。下床后走到大门口,近视500度的白长菊,模糊地看见丈夫的身影,她喊了一声,丈夫没有答应。她走近发现,丈夫身体悬空,脖子上套着绳子。白长菊慌了。她尝试托起丈夫,但托不动。她喊来对门的马东兴夫妇,割断了挂在三米多高圆木横梁上的绳子,将丈夫放了下来,十几分钟以后,白长菊在医院工作的同事来到家里,看了一下瞳孔,说人不行了。期间,他们进行了心肺复苏。堂哥马东兴托着马东斌时,已经感觉到,身体已经凉了。自杀前的夜里,妻子白长菊没有发现多少异常。因为天气热,睡觉之前,白长菊躺到了另外一张床上,她记得,丈夫几次催促她,早点休息。但这一夜,马东斌显然没有睡着,他要在某个妻子熟睡的时刻起床,把梯子靠在屋檐,绳子挂上房梁,挪动三把不同高度的凳子,其中一个是小马扎。然后,踢倒凳子。白长菊和邻居都没有听到任何呼喊求救的声音。家人的劝阻最终没有拦住马东斌。他将自己的生命和忧虑都结束在6月22日凌晨。马东斌生前是山东省临清市康庄镇人大副主任,一名副科级的干部。因为给当地村镇一家贷款企业进行反担保,马东斌陷入了一桩官司。他作为连带责任人,要共同偿还200万的贷款。今年3月13日,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盛祥公司)将贷款企业临清市天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脉公司)以及马东斌等6名反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偿还208万的代偿款。自从陷入官司之后,马东斌像是变了个人。马东斌的父亲马金友回忆说,儿子的思想压力特别大,每天要打三四个电话给他。“有时早晨四五点就打电话,说着说着电话就哭了。”“爸爸,我可怎么活啊。”马东斌一直重复着这样的话语,父亲安慰他说,“孩子你不用害怕,出现什么样事情,我给你挺着,你不用害怕。”不过,心结始终没有解开。家人有时见他在院子、客厅、房间来回走动。面对询问,只是敷衍两句,然后走开。5月22日,在和另外一名反担保干部的短信交流中,马东滨多次重复自杀念头。“我啥心情都没有,只想一死了之”、“一辈子完蛋了”、“事业家庭都没了。”去世前五天,妹妹马淑静来看望他,临别时,马东斌嘱咐,骑车注意安全,“眼神中有告别的意思。”住在对门的堂兄马东兴也回忆到一些反常,马东斌曾把弟弟马东顺和父亲的电话都存进了堂兄的手机,没有说明原因。6月23日,原本是父亲马金友回家的日子,一家人再聚一起,准备好好劝他。他先一步,寻求了解脱。马东斌的家里,一家人被悲伤的情绪笼罩。200万的贷款反担保家人认为,导致马东斌自杀的罪魁祸首,是他帮助本地企业进行反担保贷款而被起诉。高达200万的代偿款,让他深陷忧虑之中。日,借款人天脉公司在临清市沪农商村镇银行借款200万元,由盛祥公司提供担保。 “马东滨”等人为天脉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并签署了《反担保承诺函》等文件。不过,贷款到期以后,天脉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日,沪农商村镇银行从担保人盛祥公司的账户中划扣了贷款本金和利息,盛祥公司多次向天脉公司索要代偿款,但天脉公司在偿还部分以后不再偿还,仍欠代偿款元。日,盛祥公司将天脉公司以及马东斌等反担保人起诉。温长刚是天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介绍说,公司的主营业务养殖小尾寒羊,当时贷款的原因是扩大养殖规模。“当时到银行贷款,银行说,可以找企业担保,也可以找盛祥担保公司担保。“温长刚来到盛祥公司,对方提供借贷担保的条件是两个副科级的干部进行反担保。温长刚就找到了马东斌和镇上的另一名女干部沈培慧。温长刚和马东斌认识10多年,贷款前已是朋友关系。他记得,一开始是电话沟通,然后见面说了大概的情况,等到马东斌同意以后,他就从盛祥公司拿了担保函找他签字。通过这种方式,他先后分两次从临清市沪农商银行贷款200万元。这样,马东斌与温长刚的巨额贷款绑在了一起。马东斌的家人说,最初他并不知道温长刚用担保函是贷了200万元。根据温长刚写的一份情况说明:2014年下半年,我拿着空白的担保函,去找我的朋友康庄镇政府干部马东斌,我打算去临清农商银行贷款,叫他提供担保,他就签了字,当时说的担保数额是70万元,后来在临清农商银行没有做成,就拿着空白的担保函去了临清沪农商村镇银行,当时急着用钱,也没有通知他,就在沪农商贷了200万元。得知贷款数额以后,马东斌急了。他咨询了本地的一位韩姓律师。日,他向盛祥公司邮寄了一份通知书,希望其依法请求临清天脉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明确表示,自日之后,本人不再为临清盛祥融资提供反担保。他试图摆脱,但风险还是降临,温长刚的公司破产了。“当时签字肯定没有考虑那么多,不然肯定都不会签字,对吧?”温长刚说,一开始企业经营状况很好,但是因为后期市场行情变化,羊的价格下跌,他无法偿还贷款。今年3月,进行司法程序以后,马东斌的忧虑剧烈放大。5月17日下午3点半,案件开庭,马东斌没有出庭,他担心因情绪不稳定,被原告律师问住。开庭结束之后,代理律师将情况告诉他,他一直唉声叹气。预期的判决结果让他悲观。马东斌曾短信问沈培慧,“我们的官司输了怎么办?你打算”。 他听说判决结果下来,将停发他的工资,用以偿还担保的贷款。为此,马东斌多次找温长刚沟通,寻求一个保证。“如果判到我身上了,你要给我打个欠条。”通话记录显示,马东斌几乎每天都会联系温长刚,询问贷款偿还事宜。对话中,他的情绪状态十分低落。镇长林玉恒曾劝过马东斌,说200万的追偿有多个责任人,需要他承担的不多,镇里会尽力保证他的生活能力。据他介绍,和马东斌一起做反担保人的乡镇干部沈培慧,银行卡已经被冻结3个月,镇上以“借”的名义给她发工资。真正绝望的时间或许是在去世前一周。法院通知马东斌去核实身份信息,因为他当初在贷款承诺函上的签名是“马东滨”,与身份证不符。他听说,假身份信息是违法,可能要承担更严重的后果,甚至是二百万的贷款会判他一个人偿还。致命的反担保协议及企业主温长刚的说明。政府开具的“推荐信”在康庄镇工作的第16年,马东斌升到副科级干部。正是副科级干部的身份,马东斌才能与贷款反担保挂上关系。深一度记者在反担保承诺函上看到,盛祥公司要求反担保承诺人必须为两名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包括温长刚在内,在临清市,通过临清市盛祥公司担保的途径向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多。“这个手续快,如果盛祥出了担保函,银行就放款了。“一家木业公司的老板说,他知道和自己同一批有四五家企业,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担保的,顺利的申请和批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是一家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临清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康庄镇副科级及以上的干部有10多个人。知情人士卢俊峰(化名)介绍说,除了马东斌外,至少还有两名干部进行过贷款企业的反担保,一个正科级、一个副科级。根据贷款企业主的说法,在获取贷款担保时,还必须提供一份 “推荐信”,由企业主寻找镇长、党委书记签字,最后盖上镇政府的公章。“万一企业还不起贷款,乡镇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我记得有一块内容是这样。”温长刚回忆推荐信的内容。“反担保的两个干部签名,然后镇长和党委书记就会签字。“上述木业公司的老板也证实。这是家属质疑的关键之处。在马东斌的家属看来,正是有了镇里领导的支持与政府盖章的推荐信,马东斌才敢签字进行反担保。而推荐信上提到的连带责任,指的是政府会连带赔偿。“他说镇里叫担保的,但上一届领导已经走了。这届领导不知道会怎么处置,”白长菊回忆。对此,现任镇长、时任时任康庄镇党委副书记的林玉恒表示,政府没有强制要求干部进行反担保。对于推荐信,他解释说,镇上会考虑贷款企业是不是新基础产业、能否带动就业以及形成税收,来权衡是否开具推荐信。其中“连带责任”,是政府会督促贷款企业偿还贷款。马东斌自杀以后,一位同样作为反担保人的康庄镇科级干部曾和卢俊峰谈论说,当时担保这个事情一出来,对企业来说,都是好事,所以很多企业来找他们,他出于担心,还拒绝了好几家。林玉恒说,也曾有人找他进行反担保,但他拒绝了。“我得分析自己的反担保能力,我不能把整个家庭压去反担保。”干部们并非完全没有顾虑。卢俊峰曾听闻一些副科级干部在谈论给企业进行过反担保的问题时,有人表示出一些担忧,“以后这事坏了,该怎么着“。不过大家只是哈哈一笑,没有想到风险这么大。为什么至少是副科级干部?卢俊峰觉得,因为“他们值这些钱”。“你好好算,工资就够,一个月五六千,哪一个副科没个房子,没个车,即使没有,你一个副科级干部,也能依靠你的社会能力七凑八凑,把这事情解决的。”当然,在企业主和反担保干部之间,除了交情以外,不乏经济利益的纠葛。镇长林玉恒透露,镇政府调查发现,马东斌共为康庄镇的5家企业进行过反担保,收取好处费将近10万元。马东斌去世以后,温长刚被叫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他说,自己在贷款过程中,出于感谢的目的,先后分四次给了马东斌八万元。“都是现金,在车上找他签字的时候。”在两人的谈话录音中,也曾提到给钱的事情。“我给你钱了么先说?”温长刚反问马东斌。马东斌压低语气否认,“没给“。温长刚回了一句,”你说没给就没给吧,你这不是胡扯吗?“不过,马东斌的妻子白长菊及家人均表示对“感谢费”毫不知情。“你可以查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到底有多少钱。如果有钱的话,我们的家也不应该是这样。”贫穷是马东斌的生活底色。“全镇最穷的副科级”马东斌突然自杀的消息,让身边人唏嘘。在600余人的大村庄,他曾经是老百姓羡慕的镇上干部。马东斌今年41岁。朋友习惯称呼他为“老马”。1997年从聊城农校毕业以后,分配到康庄镇工作。马东斌的上进心很强,领导凡是安排的工作,一定会努力做好,在同事眼里,甚至有些“惟命是从”。2011年,他当上康庄镇信访办主任,这不是一件容易的差事,常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经常在外地出差,有时待上小半年,顾不上家。“并不是所有人都喜欢,领导也是看到他上进,让他负责。”从小学到初中,在康庄镇这个地方,马东斌的成绩都是名列前茅。他曾和朋友回忆,为了学好英语,他甚至把一本英语书全部背下来。初中毕业以后,直接选择就读中专。这是一条捷径,既可以省钱,又能安排工作。贫穷是这个副科级干部生活的底色。他一直试图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经济状况。早些年,马东斌参与做过一些小生意,包括农产品、打包机等的生意,但是赔的多,赚的少。他的努力不算成功。卢俊峰称他是“全镇唯一一个很穷的副科级”。在政府工作超过20年,他的家仍然在康庄镇的于林村,三间平房,即使在农村,也显得破旧。屋里基本没有新的家具,堂屋空旷,一台老式电视机早已坏了。卧室里,一个老式衣柜的镜子已经破碎,残缺了几块,余下的用胶布粘着。家里最大的一笔开支是,院子里停的一辆二手汽车,一万多元,但平时很少开动,夫妻两人上班都是骑电瓶车。林玉恒表示不解,马东斌一个月工资5000多元,妻子在医院门诊收费,一个月收入2000元,在临清市,这样的收入并不算很低。卢俊峰觉得,马东斌的性格老实胆小,存在软弱性,“有苦不说,自己担着“,而这种性格造就了他的悲剧命运,走向极端的不归路。对于自己遇到的困难,马东斌多选择独自承受。他曾经做生意的损失,没有和家人透露具体数额。白长菊说,工作上的事情,夫妻之间交流很少。即便是这次高达数百万的反担保,也是被起诉之后,自己才知情。林玉恒透露说,事发以后,镇里了解马东斌曾以虚假的购房合同,找两位同事做担保人,从银行贷款16万元,至今未还。性格有些内向的马东斌是个特别爱面子的人,他也怕因为被起诉失去公职,没脸见人。“我奋斗了一辈子,再做一个农民,我有什么脸面啊。”“马东斌演绎了一个农村的穷孩子、苦孩子,面对权力、利益时,展现出来的命运结局。“卢俊峰感慨,反担保的事情,掐断到了马东斌的经济命运,让他选择了不归路。学习优异的女儿一直是马东斌的骄傲。“你走了,什么也没有留下”马东斌自杀以后,镇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和家属进行过多次协调沟通,但尚未达成一致。“因为一个贷款合同把我们孩子给逼死了,希望能把合同的事情解释清楚。”马东斌的父亲说,6月25日,他在镇里向临清市的政法委书记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康庄镇镇长林玉恒表示,他们对于马东斌的死亡非常痛心,一直在积极协调处理这件事情。对于一次性抚恤金、家属补助、孩子就学等问题镇里都在想办法,希望马东斌早日入土为安,家人能回归平静的生活“但一切诉求也都要在政策和法律范围内”。针对马东斌的悲剧,镇政府接下来也将进行讨论,警醒这种担保和反担保的行为,更多的考虑自己家庭,权衡自己的实际承担能力。临清市委宣传部向深一度记者表示:事情发生以后,临清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排查,目前没有发现政府强制公职人员进行反担保的情况,均为贷款企业和反担保人员之间的个人行为。对于未偿还的贷款,盛祥担保公司将依法最大限度地对已代偿企业进行追偿;对于已经在担的人员,市里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强沟通,研究相关措施。6月29日,深一度记者来到马东斌家中,他的遗体摆在堂屋,灵堂甚至没有仔细布置。在其去世以后,父亲和妻子住进了临清市人民医院,其他家属为讨个说法,继续奔波。他的女儿今年13岁,六年级,父亲去世以后,小女孩表现出一种格外的坚强,搂着哭泣的母亲说,“妈妈你要保重身体,不然我怎么办啊?”。女儿是马东斌最挂念的人。去世前不久,他曾拉着妻子的手嘱咐,“孩子你能带你就带,带不了交给他叔叔管。”
女儿也是马东斌的骄傲,“遗传”了他的优秀刻苦。屋子的墙上,挂着很多奖状,还有一些收藏在文件袋:“临清市优秀学生干部”、 “临清市演讲比赛三等奖”、“学习标兵”。在生命最后的诸多不顺中,女儿是为数不多的光亮。“我希望给我丈夫一个说法,给我孩子一个心灵的安慰,不然以后孩子长大了,会怎么去认为她父亲这个人呢?”白长菊说。去世后的一天,6月23日,他的女儿写了一篇3页纸的文章,悼念父亲。“你走了,什么也没有带走,什么也没有留下,当时你在想什么,我们完美的三口之家(你)都肯舍弃。”
本文来源:北青深一度
责任编辑:姬雪莹_NN6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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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5)长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原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盛杰(曾用名王泽琛),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某某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某某区分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培杰,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东检刑追诉(2013)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盛杰犯贷款诈骗、诈骗罪,于日向原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肃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盛杰及其辩护人张培杰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因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划分,原石家庄市某某区被撤销,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原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盛杰找到刘某(已判刑),让其使用李某甲的身份证明,假冒李某甲之名帮自己在银行贷款。
1、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李某乙、李某甲(实为刘某)冒充大化工商所工作人员,以虚假身份为借款人王盛杰作担保,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贷款5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
2、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王某、撒某(签名为胡某甲)冒充沧州广播电视报社工作人员作为担保人,李某甲(实为刘某)作为借款人,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贷款4.5万元,还款期限为4个月。
3、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孙某甲、王某冒充某某市一建质检员和会计,以虚假身份为借款人李某甲(实为刘某)作担保,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贷款4.9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
以上贷款到期后均未归还,三笔贷款本金合计14.4万元。日,王盛杰通过王某甲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5604万元。
二、2006年,被告人王盛杰化名王泽琛在石家庄市某某街某某大厦成立泽腾房产经纪(没有注册登记),从事二手房买卖、代办贷款。后与曲某、张某夫妻二人相识,并取得二人信任。日,王盛杰以中介垫资为由,诱骗曲某将其名下的某某区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某某路支行抵押贷款48万元;日,又以同样理由,诱骗张某将其名下的某某区某某路89号,在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抵押贷款60万元,两笔银行贷款共计108万元均由王盛杰使用。
三、2011年3月至8月间,王盛杰多次找到曲某、张某夫妻二人,以提前还贷为由,诱骗夫妻二人在6份房产交易《委托书》和空白纸上签名,并利用该《委托书》及自己在已签好名的空白纸上填写内容的借条诈骗下列人员:
1、日,王盛杰利用曲某、张某与高某之妻韩某甲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3-5号《委托书》,骗取高某25万元,后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自己所欠郑某的债务。
2、日,王盛杰利用曲某、张某与郑某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5-27号、5-28号《委托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条,骗取郑某4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杨某债务、15.7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张某甲债务、20.1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卢某债务。
3、日,王盛杰利用曲某、张某与王某乙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8-6号《委托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借条,骗取刘某甲33.25万元,其中10.6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张某乙债务。
以上三笔借款均由王盛杰使用至今尚未归还,合计103.25万元。
公诉机关追加指控:日,被告人王盛杰利用曲某、张某与串某某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3-36号、第3-37号两份《委托书》及伪造张某签名的资金使用协议,骗取串某某40万元,后于日归还20.1万元。
四、日,王盛杰以“王泽琛”的身份,以中介垫资为由,骗取石家庄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53万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王盛杰犯贷款诈骗、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盛杰主要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我在沧州贷款诈骗部分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对诈骗部分有异议。(1)我和曲某、张某是朋友关系,因为我做房产中介需要垫资,所以就和曲某、张某商量用他们的房子到银行抵押贷款,贷款由我使用,我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额外支付他们利息,他们同意了,之前先抵押贷款了一次,贷款已全部偿还了银行,2010年又在交通银行抵押贷款48万元,我每月还本付息,另外我每月支付曲某、张某3%的利息,共计支付了他们10多万元利息。2009年我购买了某某路房产,因为我不是石家庄户口,曲某、张某夫妇是本地人又是公务员,买房后用他们的名义贷款比较容易,所以就以张某的名义购买,房产实际所有人是我。2010年7月我又以这套某某路89号房产在民生银行贷款60万元,并每月还本付息。这108万元其中60万元还了我买房子时借朋友的钱,其余的用于房产中介垫资使用了。因为我垫资收益高,可以赚取差价,我每月都正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一直还到被沧州警方采取强制措施。(2)我还用这两套房产抵押向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借款,向高某借款25万元、郑某借款45万元、刘某甲借款33.25万元、串某某借款40万元,都在来仪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委托书,一共签订了六份,并打了借条,当时曲某、张某都在场,他们也都签了字,律师也签了字,我和高某、郑某等人都是同行,经常拆借资金,他们都知道房产已经抵押过了,上述借款我还了40多万元欠款,其余的都借出去赚取利息了,在我被沧州警方带走之前我每月都按时支付高某他们利息,我们之间就是正常的拆借资金,我从来没有想把他们的钱占为己有。(3)某某公司和我是同行,我们在2008年进行合作,经常相互拆借资金,到日,经双方对账,我一共累计向该公司借款53万元,我一直支付着利息,直到后来被沧州警方带走。我不认可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王盛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被告人王盛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二、被告人王盛杰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王盛杰没有欺骗曲某、张某。首先,王盛杰没有以提前还贷为由,诱骗曲某、张某在《委托书》和空白纸上签名。曲某、张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其应该知道在《委托书》上签字按手印的法律后果。其次,本案中《委托书》涉及的休门街的房产是王盛杰实际出资购买的,涉及该房产的委托,谈不上欺骗曲某、张某。第三,按照起诉书的说法,是以提前还贷为由,而进行的借款行为。两套房产都在曲某或者张某名下,如果要提前还贷,偿还贷款必须由曲某、张某办理。但是自日借高某的25万元开始至日借刘某甲33.25万元结束,长达5个多月的时间里,曲某、张某从没有对所借款项没有用于提前还贷提出异议,而是在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盛杰被抓之后才报案称被骗。同时,如果借钱的目的是想提前还贷也不符合正常思维,借款的利息高达月息3%,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高息借款还贷是任何人也不会做的事情。第四,从本案曲某日的报案材料分析可知,曲某是为了高额利息,才自愿把自己的房产作为王盛杰借款的保证,而且其实际已经取得了20万元左右的高额利息。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曲某、张某签订委托书是明知后果的,但是在被告人王盛杰因贷款诈骗被沧州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为逃脱自己的责任,谎称被骗报案。实质上本案涉及的所谓诈骗应属于民间借贷保证纠纷,而非刑事案件。(二)被告人王盛杰没有诈骗高某、郑某、刘某甲等人。根据高某的询问笔录可知,在本案涉及的王盛杰向其借款的25万元之前,王盛杰向高某还有过借款两次共计55万元的经历,但55万元的借款均已经偿还,而且在高某的笔录中,高某明确说不认为王盛杰是诈骗。关于向郑某以及刘某甲的借款,根据二人的笔录也可以看出,和郑某等也是有过多次借款,均能按约定偿还。以上可以说明王盛杰没有骗取二人钱款的故意。(三)被告人没有诈骗某某公司的53万元。从某某公司员工张某丙的询问笔录内容来看:自2008年至日间,经核对往来账目,王盛杰共计拖欠某某53万元。但是,自始至终王盛杰一直偿还着欠款,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账目明细可以看出,直至日王盛杰共计支付给某某公司钱款共计298500元。所以认定王盛杰诈骗某某公司53万元是不成立的。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盛杰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王盛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关于被告人王盛杰涉嫌的贷款诈骗犯罪部分,被告人王盛杰在本案案发前主动归还贷款本息共计8.5604万元。该主动偿还的部分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公诉机关称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盛杰犯诈骗罪不成立,其涉嫌所犯贷款诈骗罪犯罪金额部分应扣除案发前已偿还的8.5604万元。希望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贷款诈骗部分1、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刘某冒充大化工商所工作人员,冒用李某乙、李某甲的身份为借款人王盛杰作担保,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贷款5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
2、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王某、撒某(签名为胡某甲)冒充沧州广播电视报社工作人员作为担保人,刘某冒用李某甲的身份作为借款人,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贷款4.5万元,还款期限为4个月。
3、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孙某甲、王某冒充某某市一建质检员和会计作为担保人,刘某冒用李某甲的身份作为借款人,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贷款4.9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
以上贷款到期后均未归还,三笔贷款本金合计14.4万元。日,王盛杰通过王某甲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共计8.5604万元。
二、诈骗部分1、2006年,被告人王盛杰化名王泽琛在石家庄市某某街某某大厦成立泽腾房产经纪(没有注册登记),从事二手房买卖、代办贷款,后与曲某、张某夫妻二人相识,并取得二人信任。日,王盛杰以中介垫资为由,让曲某将其名下的某某区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某某路支行抵押贷款48万元,交由王盛杰使用,由王盛杰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额外支付曲某、张某夫妻利息。
2009年,王盛杰出资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某某路89号新休门1栋2单元504号房产,房产实际所有人是王盛杰。日,王盛杰让张某将某某路89号新休门1号楼2单元504室房产,在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抵押贷款60万元,贷款由王盛杰使用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2、2011年3月至8月间,王盛杰多次找到曲某、张某夫妻二人,让其二人在6份房产交易《委托书》和空白纸上签名,并利用该《委托书》及自己在已签好名的空白纸上填写内容的借条向下列人员借款:
日,王盛杰通过曲某、张某与高某之妻韩某甲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3-5号《委托书》,向高某借款25万元,后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自己所欠郑某的债务。
日,王盛杰通过曲某、张某与郑某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5-27号、5-28号《委托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条,向郑某借款4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杨某债务、15.7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张某甲债务、20.1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卢某债务。
日,王盛杰通过曲某、张某与王某乙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8-6号《委托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借条,向刘某甲借款33.25万元,其中10.6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张某乙债务。
日,被告人王盛杰通过曲某、张某与串某某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3-36号、第3-37号两份《委托书》及冒充张某签名的资金使用协议,向串某某借款40万元,后于日归还20.1万元。
3、2008年,王盛杰以“王泽琛”的身份找某某公司为其经营的房产中介业务垫资,后某某公司多次为王盛杰垫资。日,王盛杰与某某公司经对账,确认王盛杰共计欠某某公司53万元,由王盛杰给某某公司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某某现金伍拾叁万元整借款人王泽琛”。后王盛杰一直归还某某公司垫资利息至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关于贷款诈骗部分:
1、被告人王盛杰的供述:在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当时在某某市华泰楼上卖电脑,由于经营需要用钱我就想贷款。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某市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具体姓名记不清了),然后我通过咨询知道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所需要手续及程序,我只记得贷款所需担保人需要有正式固定的工作单位,由于我认识的人中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所以我就想伪造假收入证明及相关所需手续从信用社贷款。然后我找到刘某、王某、孙某甲,撒某某让他们帮忙为我贷款作担保,让他们在虚假的证明收入证明和“贷款担保人”一栏签字,并让他们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最后我从信用社才贷出款来。我记得大约是两笔贷款,一笔我是贷款人,贷款金额记不清了;另一笔贷款人是谁我记不清了,贷款金额记不清了,但是这些贷款都是我精英电脑公司使用了。经过我看借款档案复印件,其中我为借款人,李某乙、李某甲作担保人的这笔贷款是我伪造贷款手续贷款并使用的;李某甲为借款人,王某、胡某甲作担保人的这笔贷款是我伪造贷款手续贷款并使用的;李某甲为借款人,孙某甲、王某作担保人这笔贷款我没有印象。刘某冒用李某甲的名义作担保人或借款人,李某甲的签字都是刘某写的,李某甲本人并不知情。我没有去信用社还过这些贷款,因为当时我的电脑公司经营不善,我手里没有钱,所以我不想还贷款,就去石家庄躲债。刘某、王某、孙某甲、撒某某知道我伪造贷款手续的事,当时我让他们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让他们作担保人签字时都告诉他们了。2010年,我知道公安局已经追查我贷款诈骗的事,就给我哥哥王某甲在建行的账户上分两次打款共计11万余元,让他帮我归还我在信用社的贷款。
2、证人刘某的证言:在2004年上半年时,我因为到王盛杰的公司去找我同学玩,所以认识了王盛杰。在2004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王盛杰找到我说让我帮她个忙,我说行啊,王盛杰问我有身份证吗?我说没有,王盛杰说给你这个,说着就给了我一个一代身份证的复印件,我拿来一看,身份证的主人是李某甲,我问王盛杰去干什么,王盛杰说她跟银行有业务,李某甲是她的客户,让我到银行代替李某甲签个字就行,我就答应了,并且和王盛杰一起到了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某某路分社一个叫李某丙的人接待的我们,拿出几份空白的文书,王盛杰让我在上面签了字,并且按的手印,然后就让我出去在门口等着她,我等了大约十多分钟,见她还没出来,就和她打了个招呼先走了。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日期我想不起来了,王盛杰给我打电话,问我的身份证找到了吗,我说还没有,她说你还得帮我办个事,和上次差不多,我说行啊,她就打车接的我,把我拉到南环信用社,让我还是和上次一样,拿着王盛杰给我的李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在南环信用社相关票据上签上李某甲的名字,于是我就按王盛杰的意思在信用社相关票据上签上李某甲的名,签完后我就和她一起走了。这些贷款都是王盛杰从信用社领取的,这些贷款以什么形式给王盛杰的我不知道,王盛杰把这些钱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
3、证人王某的证言:2004年9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的好友王盛杰找到我,让我做她的担保人从银行贷款,她还找的我的表妹撒某某作担保人,在某某市某某路信用社贷了一笔款,但具体数额我不清楚。当时王盛杰让我冒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我和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说是别的单位工作人员,但当时另一个担保人不是撒某某,是一个叫胡某甲的人,王盛杰让撒某某在担保合同上签胡某甲的名字,撒某某就签了。2004年10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王盛杰找到我,让我再给她担保一次,并说所有手续都办好了,让我过去签个字就行,她让我冒充某某市一建的职工,当时另外一个担保人孙某甲也在场,她让孙某甲也冒充是某某市一建的职工,她带我和孙某甲去某某市南环信用社,后来她说手续不全,又带我和孙某甲去沧州一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也跟着去了,我和孙某甲在一建的门厅里等着,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就在大门口等着,王盛杰和一个叫刘某的去某某市一建门厅后让我和孙某甲在门厅等着他们,他们二人就上楼了。王盛杰和刘某从一建下来后,我们就都回到了信用社办理贷款,当时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问我是干什么的,我就按照王盛杰事先交代好的告诉他我是某某市一建的职工,孙某甲也说是某某市一建的职工,然后我们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我们就走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提供给王盛杰的,开始我认为贷款人是王盛杰,后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贷款人是李某甲。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04年7月份,王盛杰找到我,让我做她的贷款担保人,因为当时她装修她的店面欠我一万多元的装修费,我曾多次找她要,她告诉我,让我做她的贷款担保人,贷款下来后,就可以先把装修款支付给我,我由于急于要装修款,因此我就同意做她的担保人了。因为我不具有担保人资格,说是工商局工作才能有担保人资格。王盛杰通知我做她的担保人后,她和一个叫刘某的找到我,我们三个人一起来到曙西街上的信用社,银行的工作人员拿上一个表,告诉我在表上签字,我就在表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我先签的,签完后在我的名字上按了我的手印,然后是刘某签的。我们签完字后,我自己就回家了,当天下午王盛杰就把欠我的一万多元装修费还给我了。事后王盛杰找过我,说银行考察,要找个单位应付一下,我碍于朋友的面子就同意了,王盛杰知道我父亲曾在某某市一建工作过,她就让我带着她和刘某还有一个女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不认识)去某某市一建办公楼,当时是一个男的开车带我们去的,这个男的我也不认识,我们到某某市一建后,不一会一个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也来了,他拿上一个表格,王盛杰拿着表格和我、刘某及另外一个女的一起上楼,王盛杰以借胶水为由进了一个办公室,另外一个女的也跟着进来了,说是把身份证复印件剪下来用胶水粘上,我就和刘某在楼道等着,一会儿,王盛杰和那个女的上来了,我们就一起下楼,王盛杰把表格给了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拿着表格走了,我们也各自回去了。我带他们去某某市一建是因为王盛杰告诉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求验证担保人的工作单位,王盛杰找了两个担保人,一个是王某,一个是孙某甲,王盛杰让她们两个冒充某某市一建的工作人员,由我带着去某某市一建,让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也去,让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相信王某和孙某甲是某某市一建的工作人员。王某是好日子公司的,孙某甲是经营个体服装生意的。我和王盛杰、王某、孙某甲、刘某一块到某某市一建后,王盛杰问我某某市一建办公室主任的名字,我告诉她叫刘某乙,她又问我办公室的电话,我说不知道,她就打的114问的,我和王盛杰等人等到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来后,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给王盛杰一个表,王盛杰拿着表,我和王盛杰、刘某一起到的某某市一建的二楼,王盛杰找了一个办公室,向里面的工作人员借了胶水,把王某和孙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粘到了表上,王盛杰让我在表格上替刘某乙签字,她说我们的字体信用社的人能够看出来,我写刘某乙的签字不容易被信用社的人发现,我当时就在一个表格上签了“刘某乙”的签字。
5、证人孙某甲的证言: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的朋友王盛杰找到我,让我做她的担保人,在某某市南环信用社贷了一笔款,她还找到她的朋友王某作担保人,让我和王某冒充某某市一建的职工替王盛杰作担保,她带我和王某去了某某市南环信用社,当时一起去的还有王妍和一个男的(我不知道他的姓名),我们到了某某市的南环信用社一楼大厅,当时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问我们是干什么的,王盛杰介绍说我是一建的职工,我就按照王盛杰事先交代好的说我是一建的职工,王某也说她是一建的职工,然后我们在贷款担保合同上签了字,按了手印。我们从信用社出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跟着我们一起去了某某市一建,当时王盛杰去没去我记不清了,我和王某在一建的门口等着,他们都上楼了,过了一会他们从楼上下来,我就回家了。我不知道她当时具体贷了多少钱,我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6、证人撒某的证言: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开发区超市找我表姐王某办事,当时王某接了个电话,告诉我去银行,顺便把我送回家,我俩到了曙西街的农村信用社,王盛杰和刘某已经在门口等着,我们四人一起进了信用社大厅等着,大约过了20分钟,王盛杰跟我说她准备办一笔贷款,找了一个叫胡某甲的作担保人,但现在胡某甲没来,让我替胡某甲签字作她担保人,开始我没同意,我说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的身份证不是我的,证件都不是我的,我不签字。王盛杰说没事,她跟银行的工作人员都认识,碍于我表姐王某的面子,我就同意了,我就在贷款合同中“担保人”后签了“胡某甲”这个名字,王某也做了担保人,签了字,签完字我和王某就出来,我回家了,王某回单位了。
7、证人许某的证言:日,王盛杰在李某甲、李某乙的担保下,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李某乙当时提供的身份证是大化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李某甲提供的身份也是大化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二人均有大化工商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二人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但后来经我们工作人员去大化工商所查询,该二人根本不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我们找到李某乙,后来又通过李某乙找到李某甲,我们发现贷款时的李某甲不是现在我们找到的李某甲,经过询问李某乙,当时是一个叫刘某的人冒用李某甲的名义作的担保人,详细情况是我们单位的李某丙经办的。日,李某甲在王某、胡某甲的担保下,在某某市某某路分社贷款4.5万元,贷款期限4个月,后经核实,也是刘某冒用李某甲的名义贷的款,而担保人王某和胡某甲提供的身份证明是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的编辑,经我们工作人员到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核实二人的身份,发现她们二人不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胡某甲也不是本人来信用社作的担保,是一个叫撒某某冒用胡某甲的名义作的担保签的字,这笔贷款也是我们单位李某丙经办的。日,也是刘某冒用李某甲的名义,在王某和孙某甲的担保下,在某某市信用社南环分社贷款4.9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这笔贷款王某提供的身份是某某市一建的会计,孙某甲提供的身份是某某市一建的质检员,但经我们单位工作人员到某某市一建核实,二人提供的身份也是假的,这笔贷款是我们单位程某经办的。上述三笔贷款本金加利息一共是19万余元,至今一分未还。
8、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是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运河分局小南门工商所的副所长,大化工商所与小南门工商所是2006年下班年合并的,我是2007年2月份任小南门工商所副所长的。堵某自参加工作就在小南门工商所工作,而大化工商所没有李某甲、李某乙这两名工作人员。
9、证人孙某乙的证言:我在沧州广播电视报社工作,2004年3月份负责办公室的工作至2007年8月份。沧州广播电视报社没有孙某乙、王某、胡某甲这三名工作人员。2004年3月份至2007年8月份沧州广播电视报的公章由我负责保管,2004年5月份更换带防伪码的单位章。我单位从未用过“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的公章,只是用过“沧州广播电视报社”的公章。某某市也没有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这个单位。我们报社注册的也是某某广播电视报社。
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2001年在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工作,2004年3月份至2005年3月份,我任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5年3月份去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工作,2006年10月份,我又到市场开发部工作,这期间,某某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份改为某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我在任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时,我们单位的公章由我保管,公章上是“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们公司于2004年5月份更换了带防伪码的新公章,到2004年12月份,我们公司又更换为“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我们单位没有刘某乙、孙某甲、王某这三个人。
11、证人堵某的证言:我是1986年到某某市工商管理局工作的,一参加工作就在某某市工商管理局小南门工商所工作。我不认识李某甲和李某乙这两个人,这两个人也不是我们单位的工作人员,我没有给他们出具过他们是大化工商所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某某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工作单位证明上面“堵某”的签字不是我签的。
12、证人程某的证言:日,一个自称李某甲的人到我当时的单位某某市农村信用社南环分社办理贷款业务,是我接待的他们,他当时要求贷款4.9万元,还提供两个担保人王某和孙某甲,王某提供的工作单位是某某市一建公司会计,孙某甲提供的工作单位是某某市一建公司质检员,贷款期限为6个月,但返款日期到了以后,仍未归还贷款,而且李某甲在日在我们某某市农村信用社育红分社也有贷款。在日,一个叫王盛杰的在我们信用社育红分社贷款5万元,是李某甲作的担保人,后来经我们调查,王某和孙某甲的工作单位证明都是假的,而且王盛杰的另一个担保人李某乙找到一个叫刘某的人,是刘某用李某甲的名义在我这办理的贷款。
1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原来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育红分社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日王盛杰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育红分社办理了一笔保证担保短期贷款,贷款数额伍万元整,贷款期限六个月,是我经手办理的,贷款经营网络。保证担保贷款就是贷款人必须提供两个有正式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贷款担保,担保人必须由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才能发放担保贷款。王盛杰当时在华泰商厦13楼经营网络工程,有一家名为盛通网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王盛杰,我也对该公司进行了考察。这笔贷款王盛杰是以现金的方式拿走的,贷款到期后王盛杰在没有归还任何本金的情况下,人不知去向了,也不再归还贷款及利息。信用社在2005年期间将王盛杰及两个担保人李某甲、李某乙起诉到法院,而法院找不到人,我去某某市工商局大化工商所核实李某甲和李某乙的身份,发现二人根本就不是某某市工商局大化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李某乙的真实工作单位是某某市一建公司,而以李某甲的名义签担保人的真实姓名是刘某,贷款合同中担保人一栏“李某甲”是刘某签字按的指纹,李某乙是本人签字按的指纹。李某甲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过两笔业务,其中日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育红分社办理的45000元短期保证贷款是我经办的,贷款期限四个月。李某甲的这笔贷款的担保人是王某、胡某甲,提供的工作单位是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这笔贷款的本金一分没有还,只归还过部分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刘某什么也不归还了,他在贷款及归还贷款利息期间始终用李某甲的名义,我们信用社将该笔贷款起诉至法院,法院也找不到人,我到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核实,结果发现王某和胡某甲根本不是该报社的工作人员,而胡某甲也是由撒某某冒名签的担保人。这笔贷款中担保人单位工作证明及“胡某甲”的收入证明是由撒某某提供的,王某的是由王某本人提供的。贷款合同中担保人签字“胡某甲”的是撒某某签字并按的指纹,王某的是由其本人签字并按的指纹。撒某某的真实工作单位是某某市质量监督局计量所。
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没有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育红分社和中心社南环分社办理过贷款业务。我的身份证也没有丢失过,我在月份的时候给过刘某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刘某在月份的时候,他对我说能办下岗证,因为我是从事个体服装生意的,如果有下岗证,可能得到优惠政策,刘某说办下岗证需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让我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刘某,时间不长,刘某就给我办了一个下岗证。我今年想贷款,到银行后,银行通知我说我有两笔贷款未还清,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到某某市信用社一问,才知道有人冒用我的身份证在信用社贷了两笔款。
1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0年8月左右,王盛杰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汇款让我帮她归还她在信用社的贷款,我告诉她我银行的账号,她通过银行汇款分几次给我的账户上汇款共计85604元,我把这些钱全部替她归还了信用社。
另有借款档案、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文件检验鉴定书、笔迹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关于诈骗部分1、被告人王盛杰的供述:我于月份来的石家庄市,从事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没有单位,我自己干,在某某街某某大厦7楼708办公。来石家庄后,我对外叫王泽琛,因为我在沧州涉嫌贷款诈骗,不敢用真实姓名,我原来住某某路某某家园,后来居住在某某路1-2-504室。我应该是在2007年认识曲某、张某夫妇的,因为我要借钱还账用,需要用曲某、张某夫妇的房屋(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室和某某路1-2-504室)作抵押,所以我让曲某、张某在《委托书》上签名,当时我跟他们讲:我需要借款还账用,让他们签名,曲某、张某就签了名。我以曲某、张某的名义向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借款,曲某、张某知道。借款时借条都是我写的,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知道借条是我写的,钱也都是我用了。高某不认识曲某、张某二人,高某与某某见字(2011)第3-5号上的受托人韩某甲是夫妻关系,借条和收条是我写的,但上边借款人、收款人曲某、张某的签名我不知道是谁写的,借条和收条是我交给的高某。高某支付借款时,曲某、张某二人不在场,高某5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25万元(转账到姚某的工行卡上),剩余的25万元并没有给我,日我想向高某借50万元,就先写了50万元的借条及收条,到中午我想用不了那么多,下午实际转款时,就让高某转给我25万元,随后我给高某写了一张25万元的收条,我怕以后还要用款,所以就没有撤上午写的5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这25万元借款有利息,月息6分,从2011年3月份借款开始一直到9月份,我每月付给高某15000元的利息。郑某是专门从事民间抵押借贷的,我与郑某的《抵押担保借款条款》及收条上的签字是曲某、张某二人本人签的。借款时我对郑某说我需要用钱周转,郑某没有问我借钱有什么用,但郑某说要有抵押物作担保,这样就有了某某见字(2011)第5-27号和5-28号两份律师见证书,分别用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和某某路89号1-2-504的房产作抵押,我以曲某、张某二人的名义向郑某抵押借款45万元,每万元每月6分利息,给过两个月的利息,多少我记不清了,约5万元,郑某的45万元是怎么给我的,我记不清了。我向郑某借款之前,曲某、张某二人见过郑某,但他们相互之间不熟悉。我用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曲某的房产),做了某某见字(2011)第8-6号律师见证书,以曲某的名义向刘某甲借款35万元,刘某甲的35万元收条上“曲某”的签字是曲某签的,当时曲某先在一张空白纸上签的名字,我拿到后再写刘某甲35万元收条的内容,收条的内容是怎么写的曲某不知道。让曲某签字时,我是对曲某说要做公证,曲某就签了名。我这次借款有利息,每万元每月5分利,给款的当天就扣除当月利息17500元,余款332500元打到了侯某的河北银行卡上。这35万元我还给张某乙10万元,还给郑某10万元,其他的干什么用了我记不清了。向串某某借款40万元是用曲某、张某名下的两套房产做的抵押,在律师事务所做了律师见证书,借的40万元我用来还款了,借条内容是我写的,曲某的签字是不是我写的记不清了。某某见字(2011)第3-5号、3-36号、3-37号、3-27号、5-28号、8-6号六份委托书是借款用的,没有委托书对方不给借款,委托书上面曲某、张某本人签的名。委托律师见证的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的房产是我的,但是我是以张某的名义购买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张某。因为张某是公务员,当时购房时想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此房,以她的名义办理住房贷款利息比较低,但我交了首付后,银行停办了公积金贷款,后来我又向朋友借了钱,才将此房买下,首付我交了13万元,后来又交了约60万元,购买这套房子我一共花了约75万元左右。某某路89号1-2-504的原房主是个女的、40来岁,我只记得姓“康”,别的我想不起来了。日某某路89号1-2-504的房产在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抵押贷款60万元,是我办理的,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和银行签一些手续,具体是哪些我记不太清了,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张某签的手续。60万元贷款是我用的,在购买某某路89号1-2-504这套房子时我借了别人的钱,60万元贷款先发放到了张某名下的民生银行卡上,张某又将民生银行卡交给了我,我将这6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购买此房时的借款了。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的房产是曲某名下的房产,日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的房产在交通银行新华支行抵押贷款是我办理的,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和银行签一些手续,具体有哪些我记不太清清楚了,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曲某签的手续,48万元抵押贷款是我用了,这48万元房屋抵押贷款先是发放到曲某名下,是一张交通银行卡,卡号记不清了,后曲某将这张交通银行卡给我,我将这48万元贷款用于我从事的中介垫资了,时间长了垫资给谁我记不清了。石家庄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时间日金额为53万元的“借条”是我写的,但是我陆陆续续的一直在还,现在还剩十几万没有还,还了多少还欠多少,详细数目我记不清了,这53万元不是一次性借的,是几次借款的总和,我都垫资用了。我借的款都投资到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师某那里了,我们之间有一份简单的协议。
2、被害人曲某的陈述:2008年4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的王盛杰,王盛杰自称叫王泽琛,以买卖中介和贷款中介服务为职业,认识以后她多次邀请我夫妻二人吃饭,经过多次交往,我看王盛杰挺仗义,就把王盛杰视为好友知己。2009年6月份,王盛杰对我夫妻二人讲,她做房屋中介买卖、贷款的事情,但缺少客户垫资的钱,让我夫妻二人帮助筹资,给我夫妻二人返点,按月3%支付利息,要比银行高。因为我夫妻二人也没有多少钱,王盛杰提出如果有房产的话可以用房产抵押贷款,我就同意用我名下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我把本人身份证、我妻子张某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给了王盛杰,同时王盛杰说因为办贷款还需要我本人和妻子在空白A4纸上的签字,当时我们也不懂怎么贷款就在一张空白A4纸上分别签了名,之后王盛杰在石家庄商业银行长征街支行贷款30万元,日全额还清贷款。2010年2月经我同意又用我名下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这次是在交通银行某某路分行办理的房屋抵押贷款,时间是号,贷款金额48万元,30年期限,贷款发放到我名下,但发放贷款的银行卡一直由王盛杰保管和使用,同时也是王盛杰还本金和利息。随后2010年2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王盛杰支付60多万元全款,用我妻子的身份证在石家庄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购买住房一套并办有房产证,用我妻子名义购买房屋的原因是王盛杰说她是外地人交税高,不如以后过户划算,我们关系不错就算是帮忙了。2010年7月份经我妻子张某签字后,在民生银行维明大街支行以房屋抵押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此笔贷款虽然放贷到我妻子张某的名下,但放此贷款的银行卡一直由王盛杰保管使用和还贷直到2011年9月王盛杰被抓。号,王盛杰找到我,对我说要部分提前还贷,同时还拿着一张我妻子张某签过名的《委托书》,我简单的看了一下内容是新休门1-2-504住房,也就是王盛杰用我妻子张某名义购买的住房,王盛杰还说《委托书》的内容都是制式的,要提前还贷都是这么写,我也没多想就签了名。此后3月25号签过1次4份,8月11号签过1次1份,到现在一共签过3次6份,在签《委托书》的过程中,时间我记不清了,王盛杰还让我在一张空白A4纸上签过名,说是倒贷款手续用,我也没有多想。到了2011年9月份,王盛杰被公安机关抓了后,曾经和王盛杰一起住的侯某对我说:听串哥讲,你签的《委托书》后面还附有借款条,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联系串哥,串哥(串某某)在电话中说:你回忆一下你当时给小王(王盛杰)签了几份《委托书》,并说每份《委托书》后面都有借款条,涉及好多钱好多人,你赶紧回忆签了几份《委托书》。经过查找,我发现号《委托书》后面,王盛杰伪造我夫妻二人的签名向高某借款50万元,还有两份《委托书》附着一份借款条向郑某借款45万元,借款条上的内容不是我们夫妻写的,但下面的名字是我们夫妻二人签的,这份我夫妻二人的签名应该是2009年6月的那份在空白A4纸上的签名。还有几份还没有查清。我没有仔细看过《委托书》上的内容,我们签的6份《委托书》是空白的,上面没有受托人的签名。目前我夫妻还没有经济损失,但现在因《委托书》引发的债务,郑某、刘某甲到法院起诉我夫妻二人,涉案金额80万元。从2009年6月到2010年12月,王盛杰给了我48万元房屋贷款的返点共计约20万元,2010年12月之后,王盛杰说有项目用先欠着,以后就再也没有给过返点。
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我是石家庄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在2008年年底由于业务上的往来合作,通过许某认识了王盛杰(王泽琛),当时王盛杰(王泽琛)在石家庄某某街某某大厦7楼从是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房产抵押贷款过户中介,就有了业务上的往来。我们单位做的是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经常需要给客户垫资,按比例收取一定的费用,王盛杰(王泽琛)的贷款客户比较多,就经常找我单位垫资,并且结账也比较准时,时间长了就相互建立了信任,所以我单位就经常给王盛杰(王泽琛)垫资,到日,我单位与王盛杰(王泽琛)对账后,王盛杰(王泽琛)陆续欠我单位53万元垫资款,王盛杰(王泽琛)就给我单位打了一张借条:今借某某现金53万元整。从这之后我单位一直找王盛杰(王泽琛)讨要欠款,但王盛杰(王泽琛)被抓走,53万元欠款一直没有还。我没有见过王盛杰(王泽琛)的身份证,因为业务关系认识王盛杰(王泽琛)之后,我问过王盛杰(王泽琛),当时她讲,她的身份证正在办理,后来王盛杰(王泽琛)经常找我单位借款垫资,结账也比较准时,所以就相信了她,直到王盛杰(王泽琛)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也没有见过能证明王盛杰(王泽琛)身份的有效证件。王盛杰(王泽琛)找我单位借款时讲做银行贷款中介用,在银行贷款没有发放下来之前,先用借我单位的钱,垫资给需要贷款的客户,到银行贷款发放下来后再还我单位的借款,从中挣利息。我单位没有核实过王盛杰(王泽琛)借钱是否垫资给客户,从日到日,王盛杰一共给了我公司298500元利息。
4、证人姚某的证言:2009年12月份,我认识了王盛杰,她当时自称名叫王泽琛,从事抵押贷款、二手房中介,在某某街某某大厦7楼有办公室,但对外没有单位名称。我认识王盛杰之前,自己也是干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的,2011年3月份以后,我就开始跟着王盛杰干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2011年3月份,王盛杰用过我的银行卡,用过两张,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是在某某路与某某街交叉口往南路西的一家工商银行开户,2011年9月份(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把工商银行卡注销了,卡号现在我记不清了。农业银行卡是在某某路与某某街交叉口西北角的一家农业银行卡开户,我现在还在使用,卡号我记不住了。我把我工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的卡号都告诉了王盛杰,如果有人转款,王盛杰都会找我对我说:有人转款了,到银行核对一下,我就会和王盛杰一起到银行去查账。有一笔45万元的转款,我印象是用的农行卡,对方名叫郑某,还有一些转款,但对方是谁我记不清了,王盛杰用我工行卡转款次数较多。我的银行卡一般由我保管使用,一旦有人转款,王盛杰就会通知我,我就和王盛杰到银行对账,在银行卡上有钱期间,我的银行卡不管是工商银行还是农业银行卡,就会由王盛杰保管使用,如果有大额往外转款,王盛杰就会叫上我一起到银行,由我去办手续,到银行卡上钱用完了以后,王盛杰就会把银行卡还给我。在郑某转款的同一天,王盛杰叫我一起去了开发区的一家农业银行,照王盛杰的安排基本上都是又转账给别人了,几个人我说不上了,同时也取了一部分款,转账给别人时,对方账号是王盛杰告诉我的。郑某的45万元转款都是按照王盛杰的安排转给了别人,同时取款也是王盛杰拿走了,45万元全部是王盛杰用了,45万元转给张某甲两笔,11万元一笔、4.75万元一笔,转给杨某一笔5万元,转给卢某一笔20.1万元,其余的都支取了现金,王盛杰拿着。我听王盛杰说以前借过他们的钱,所以要还款。某某见字(2011)第8-6号律师见证书,是王盛杰带我一起去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和某某见字(2011)第5-27号和第5-28号是在同一家事务所见证的。当时是王盛杰和我跟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先找曲某、张某在“委托书”签名,王某乙后在“委托书”上签名,然后事务所办的见证,双方不是同时在场。日,我代侯某转款给张某乙106500元,当时在某某街河北银行,王盛杰填好了“河北银行业务申请书”,然后给我一张河北银行卡,让我代办的。
5、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是2010年年底认识的王泽琛,女,30来岁,沧州人,在石家庄某某街某某大厦7楼从事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2011年9月份沧州警方来石家庄将王泽琛抓走后,我才知道王泽琛的真实姓名是王盛杰。2011年5月份,应该是15号至20号之间的一天,王盛杰找到我说:曲某要买房子付房款,如果这两天付不了房款,房子就给不了曲某了,想用两套房子抵押向我借款。随后曲某也和我联系过,曲某说的和王盛杰一样。号,我去了某某街市房管局后院的一家律师见证机构,在那里我在某某路89号1-2-504、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两份委托书上签了名,两份委托书上签名时没有见到曲某、张某两人,只有王盛杰在场,但两份委托书上已经有了曲某、张某二人的签字。在签委托书之前,王盛杰说曲某着急用款,我就先给了一部分是11万元,在西大街农业银行转的款,签委托书时王盛杰给了我一张45万元的“收款条”,上面收款人签名是曲某、张某二人,同时王盛杰还给了我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的内容已经填写好了,我在上面也签了名,“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乙方签名也是曲某、张某二人。我在收到“收款条”与“抵押担保价款合同”之后,又转给34万元也是在西大街农业银行。这两次转款都转给了姚某,因为在这之前我和曲某、张某有过抵押借款的事情,也是王盛杰办的,事后借款也还了。这次曲某、张某二人全权委托王盛杰办理此事,曲某对我说按小王(王盛杰)的意思办,我就按照王盛杰说的,45万元都转到姚某名下。我当时给王盛杰的借款讲好利息是按月算的,10%利息,但是一直没给过利息。这45万元房屋抵押借款的问题,曲某控告王盛杰诈骗,我认为曲某和他的妻子张某耍无赖,因为之前日下午1点多(欠条上时间是笔误,写成了日),在市政府门口我还有证人,王盛杰写的“欠条”,收款人是张某签名并按了手印,同时张某收了6万元的借款,现在张某全部否认。这次45万元房屋抵押借款一事,我也联系过曲某,现在他们全部否认。王盛杰是否诈骗我不清楚,因为我不知道45万元房屋抵押借款到底是谁在使用,如果王盛杰诈骗,我认为曲某、张某是同谋。我的工商银行卡在号有一笔25万元的转款,是还我的借款。2010年12月份,哪一天我记不清了,王盛杰、曲某、张某,用房产抵押向我借款25万元,房屋抵押借款的事情是王盛杰办的。25万元还给我后,我把抵押手续和借条都还给了王盛杰。
6、证人师某的证言:我是石家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年前我运作着一个项目需要贷款,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泽琛,当时王泽琛在某某街某某大厦作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2011年9月份,沧州警方来人抓走了王泽琛,我才知道王泽琛的真名是王盛杰。王盛杰帮我贷过款,时间记不清了,就是刚认识王盛杰的时候,通过王盛杰用房产抵押贷款22万元,我用了将近1年时间,之后我就还清了22万元的贷款,通过这次贷款我和王盛杰熟悉了,一直保持着联系。我注册成立的石家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王盛杰(王泽琛)没有投资过。石家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我注册成立的,和王盛杰没有任何《协议》。号前后的一天,王盛杰找我说急用钱,让我打条向一个名叫郑某的人借钱,在某某大厦王盛杰的办公室,王盛杰写好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我签了借款人的名字是我师某,担保人是王泽琛签的名。因为王盛杰帮我贷过款,当时王盛杰说就用两天的时间,所以我也没有多想,就帮王盛杰签了借款人的名字。打借条时我就不认识郑某,当时有一名男子在场,我不知道是不是郑某,王盛杰被沧州警方抓走后,郑某找我要钱,我才知道打条借款时在场的男子是郑某。王盛杰还向一个名叫高某的人用房屋抵押贷款,什么时间的事我不知道,后来王盛杰对我说:房屋抵押贷款留的是曲某的电话,但曲某在市政府工作,不能让高某老找曲某,怕曲某找麻烦,把我的电话告诉了高某。从这后高某就给我打电话要贷款的利息,我就给王盛杰打电话让她给高某利息,高某给我打了几次电话后,我和高某见了一面,当时高某认为我是曲某,见面后我告诉高某我不是曲某,要利息你直接找王盛杰。
7、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是2007年下半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泽琛的,当时王泽琛在某某街某某大厦经营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2011年9月份我打电话就找不到王泽琛了,多方打听才知道王泽琛被某某市警方抓走了,王泽琛被抓后我才知道她的真名是王盛杰。日,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有一笔5万元的转款给我,是王泽琛给我转的,还我的借款。王泽琛还欠我30万元,利息是每万元每月2分利,到2011年8月一共给我约2万元左右的利息。2009年开始王盛杰陆续向我借款,有借有还,到现在还有两笔借款没有还,一笔是2010年年底,一笔是号,我都有借条可以提供复印件。
8、证人侯某的证言:2009年7月份前后我在服装店上班,王盛杰到我在的服装店买衣服,我俩认识的。我有一张河北银行卡,现在在我手中,这张河北银行卡,办卡后一直是王盛杰使用,从2010年年初办卡开始使用的,一直到王盛杰被抓之前才还给我,应该是王盛杰被抓的那一天,我的河北银行卡上没钱,我也不经常用。我办卡后王盛杰问我是否有银行卡,我说有,王盛杰说用我的银行卡赚钱,我就把银行卡给了王盛杰。号,我的河北银行卡,有一笔332500元的转款,我不知道,当时银行卡应该在王盛杰的手里,王盛杰从来没有给过我数额较大的钱款。
9、证人卢某的证言:我有一张河北银行裕东支行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日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有一笔201000元的转款,是转到了我的河北银行卡上,是串某某还我的借款,但我不知道是谁转的。2011年3月份,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串某某找我说借点钱周转用,因为我知道串某某是干银行贷款担保、房屋中介担保工作的,所以没有多问,就借给串某某40万元,应该是转账,串某某说他没有银行卡,转到谁名下我不记得了,给钱后串某某给我打了一张借条,到现在已经陆续还了我32万元,还差我8万元,还款当中包括日201000元的转款。
10、证人串某某的证言:我是向卢某借款40万元,但40万元的借款不是我用的,是一个名叫“王泽琛”的人用了。2008年或2009年我认识了王泽琛,她从事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沧州警方将她抓走后我才知道她叫王盛杰。我们认识后,王盛杰经常找我借款垫资,每次挺有准,垫资的借款都能及时偿还,多少还有点利息,所以我有时把一些零散客户介绍给王盛杰。2011年3月份,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王盛杰找我,应该是有客户垫资用,说要借款40万元,问我有没有现钱,我说没有,王盛杰说能不能帮着找点,然后我就联系了卢某,卢某说有,但卢某不认识王盛杰,必须要我打条借款,所以我向卢某打条借款40万元,给王盛杰使用。后卢某找我说要买车让我还借款,同时告诉我一个银行卡号,我印象应该是河北银行卡,我就找王盛杰,把卡号也告诉了她并催她还款,王盛杰通过银行转账还了卢某20万元,之后,我自己又陆续还给了卢某12万元,到现在还差卢某8万元。王盛杰找我借款是用她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房产和张某中华绿园的房子作抵押,但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房产登记上是张某。这两套房产抵押做过律师见证,号,在某某大街市房管局后院意见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是王盛杰领我去的,我在《委托书》受托人处签了名,委托人处是张某、曲某的签名,曲某是怎么签的我不清楚,但张某的签名是我和王盛杰还有事务所的人一起到赞皇找的张某,由张某签了名。号,王盛杰给了我律师见证书:某某见字(2011)第3-36、3-37号,同时还有一份“资金使用协议”也一起给了我,“资金使用协议”的内容是我填写的,但上边乙方王泽琛、抵押人张某已经签了名,并且在“资金使用协议”的背面打了一张收条:今收到现金四十万元整,收款人王泽琛。“资金使用协议”上签字的过程我没有看见,给我的时候乙方王泽琛、抵押人张某,二人的名字已经签好了。王泽琛的签名我以前见过,应该是本人签的,曲某和张某已经做了房屋抵押律师见证,所以我认为抵押人张某的签名应该也是真的。
11、证人高某的证言:我给过一个名叫曲某的人一套“某某见字(2011)第3-5号”律师见证书和一张50万元的借款条复印件。律师见证的“委托书”上,受托人韩某甲,与我是夫妻关系。2011年3月初的一天,在石家庄某某街某某大厦从事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的王泽琛找到我说:曲某要用房屋抵押借款,用借款来还银行贷款,要用50万元。因为房屋抵押借款,所以才有了律师见证的事。我对王泽琛不是太熟,是朋友介绍的,因为我已退休没事干,所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搞房屋抵押借款挣点钱,2011年9月底,王泽琛被沧州警方抓走后,我才知道她的真名叫王盛杰。律师见证的过程我没在场,但我妻子韩某甲对我讲过。“委托书”是我妻子开车和王盛杰还有律师事务所的人一起到赞皇找到张某,张某本人亲自在“委托书”上委托人处签的名。律师见证书上提到的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房产证上的房主名叫张某,但我听说实际上房子是王盛杰的,而且曲某、张某也承认房子是王盛杰的,“借条”和“收条”是王盛杰给我的,我没有见到“借条”和“收条”的书写过程,我收到条后,支付了50万元的借款,我从网上银行转款25万元,后又在某某街河北银行大厅内给了王盛杰25万元现金,25万元转款是转到姚某工行的银行卡上,转款时间号,25万元现金也是3月7号支付的。50万元的房屋抵押借款有利息,2分利给了4个月,共4万元。当时王盛杰给了我一个电话,到月头时我就联系要利息,接电话的人是个男的和我见了一面,我才知道电话机主是一个叫师某的人,我问师某为什么冒充曲某,师某说是王盛杰让他这么办的,王盛杰还说曲某在国外,按月还高某利息,不是骗高某,所以师某就一直接电话还利息。张某、曲某在某某见字(2011)第3-5号律师见证书内的“委托书”签过名字,我认为是张某、曲某委托王盛杰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一事的,所以我按王盛杰的要求支付了50万元的房屋抵押借款。我不知道曲某、张某和王盛杰是什么关系,但张某、曲某在某某见字(2011)第3-5号律师见证书内的“委托书”上签过名字,我不认为王盛杰是诈骗。在这之前,还有两次,王盛杰找我用房屋抵押借款,一次40万元,一次15万元,但都已经还清了借款。这两次房屋抵押借款人不是曲某、张某。
1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在河北兴城房地产评估公司工作。我有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在日和日有两笔银行转账,是一个叫王泽琛的人转给我的,还我的借款。王泽琛在某某街某某大厦经营银行贷款中介业务,我是经姚某介绍2010年认识她的,后来她被警方抓走后才知道王泽琛叫王盛杰。王泽琛向我借款20万元左右,她除了转账给我外还给我现金,都还给我了,按一分利息算的,给了我2000元左右的利息。
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有一张工行桥东支行的银行卡,我的银行卡在日有一笔转款106500元,是一个借款人转的。大概是月份,在石家庄从事二手房中介、银行贷款中介的王泽琛,领着一个用房屋抵押借款的客户找到我单位,我们没有通过单位就借款给那个客户15万元,15万元不是我自己的,是我和单位同事一起凑的。到号,借款的客户陆续还清了15万元的借款,其中就包括转给我的106500元。借款的客户叫周某某,15万元抵押借款是直接给周某某本人的,周某某说过,银行贷款下来了要还钱,我认为是周某某还的借款,但究竟是谁给我转来的我不知道。
1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是通过朋友认识的姚某,然后再通过姚某认识的王泽琛,当时王泽琛是在某某街某某大厦7楼从事二手房买卖、银行贷款中介。王泽琛的其他情况我不太清楚,后来我听说王泽琛被沧州警方抓走了,现在才知道王泽琛的真实姓名是王盛杰。我不认识曲某、张某二人,但2011年8月份,曲某、张某夫妻二人,通过王泽琛以房屋买卖形式,向我抵押借款35万元。日王泽琛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名叫曲某的人是公务员,同时还想做生意,现在做高速公路绿化,自己的房子在银行有贷款,想用房屋抵押借款35万元,如果还不了借款,就把房子卖给我,但我得把银行的贷款还了,当时讲好的是每万元每月5分利,我感到合适就同意了,当时在电话中还说要签借款合同,但我不同意,如果借款就签房屋买卖合同,王盛杰说:每月的利息怎么算,我说:如果还清借款我收每万元每月5分利息,如果不能还清借款就不收利息,我直接按照每平米8000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利息部分先扣除,如果还不了钱的话,利息充当后面的购房款。到了8月11日,在某某街市房管局后院一家律师事务所,我委托朋友王某乙签了一份律师见证书,某某见字(2011)第8-6号,在我跟王某乙去律师事务所的路上,姚某打电话说张某家里老人住院了要先回去,我就让律师接电话,我问律师是不是都把话跟张某说清楚了,律师说说清楚了。我问曲某还没来,怎么办?姚某接过电话说让张某先去医院,他带着律师一起去曲某单位找他签字,同时曲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打收款条,我就同意让张某先去医院了,之后我赶到事务所,在场的有我、王某乙、姚某、王盛杰,没有见到曲某、张某二人,8月11日下午2点多,我和王盛杰还有姚某一起到某某街河北银行,在银行我支取了35万元,扣除了当月利息1.75万元,剩余的钱没有拿出柜台,王盛杰把33.25万元存到一张银行卡上,我问了王盛杰是谁的卡,王盛杰说是一个叫侯某的银行卡,我说为什么不存到曲某的银行卡上,王盛杰说曲某没有河北银行卡,先存到这张卡上,她跟曲某说好了的,下午等曲某开完会再来银行取给曲某,在我付款的同时王盛杰还给了我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和35万元的收条,房屋买卖契约的内容是我填写的,我写内容时王盛杰、姚某都在场,35万元收条的内容是谁写的我不知道,王盛杰给我时收条内容已经写好,收款人名字是曲某。
15、证人吴某的证言:我在河北银行有一个账户,这个账户是2006年或2007年开的。日,有一笔由张某转账到我名下的60万元,我认识张某,是通过一个叫王泽琛的人认识的,我与张某不是特别熟,民生银行60万元的借款是王泽琛使用了,我是2007年年底或2008年年初认识王泽琛的,2011年12月份我听说王泽琛被公安机关抓了,才知道王泽琛的真实姓名是王盛杰。在做民生银行60万元贷款之前,王泽琛找到我说她二代身份证正在办理,没有银行卡,想用我的银行卡转一笔贷款,当时我没有多想就同意了,并把我河北银行卡给了王泽琛,同时也告诉了卡的密码。这笔贷款是张某房产做抵押,在民生银行做的经营贷款,日,民生银行60万元贷款放贷下来后,王泽琛就取走了,随后王泽琛就把我河北银行卡还给了我,取款当时我在场,但取款具体经过我记不清了。
16、证人韩某的证言:我买了一套坐落在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一套房产,是韩某甲(高某妻子)卖给我的。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分两次付款共50万元。2011年在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做了房屋预告登记,我买这套房时房屋的主人是张某,但是我没有见过张某这个人,当时是韩某甲全权代理张某办理的,韩某甲当时拿着张某的委托书,有张某的房产证及证明其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我给韩某甲房款有收据,是给的现金,房款在我家里给的,当时有我爱人王某丙及韩某甲和韩某甲的爱人高某在场,时间是日,我买的这套房子没有过户,韩某甲也没有给过我房子的钥匙。
17、证人董某的证言:2011年3月-8月期间,我接受曲某、张某的委托,对其签署的六份委托书出具了六份律师见证书,时间较长了,我见证的具体细节记不清了,但我能保证他俩本人签字的真实性。
另有报案材料、购房合同书、销售不动产发票、律师见证书及相关资料、委托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资金使用协议、借条、收条、垫资利息明细、贷款发放凭证、还贷明细、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卡存取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鉴定书、户籍证明信、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盛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盛杰在案发前主动归还贷款本息共计8.5604万元,这部分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贷款诈骗部分立案时间为日,被告人王盛杰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归还部分款项,系退赃行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诈骗部分:1、被告人王盛杰用曲某名下的房产和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王盛杰本人的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8万元,贷款手续真实有效,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贷款发放后由被告人王盛杰占有、使用,并按期偿还贷款,同时王盛杰还向曲某、张某额外支付利息,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盛杰有诈骗曲某、张某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王盛杰此部分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人王盛杰用曲某名下的房产和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王盛杰本人的房产作为抵押,向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借款,曲某、张某是明知的,并且做了律师见证,公诉机关指控王盛杰骗取了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的钱款,同时又将曲某认定为本案被害人,而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王盛杰诈骗,反而提出与王盛杰是民事借贷关系,并不认为王盛杰的行为是诈骗,故公诉机关指控王盛杰此部分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3、被告人王盛杰以垫资为由陆续向某某公司借款,并在双方对账后于日出具了借条,通过某某公司出具的垫资利息明细可以看出,王盛杰自2009年3月就一直支付某某公司借款利息,出具借条后仍在支付利息,直至日,某某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于日以贷款诈骗罪对王盛杰执行逮捕,故公诉机关指控王盛杰此部分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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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王盛杰(曾用名王泽琛)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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