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计提工资30000元(已代扣计提本月个人所得税税),住房公积金1500元,个人所的税900元,作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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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怎么做分录?答:与企业的一样,只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交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交个人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先计提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再缴纳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现金/银行存款假设: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800元;所得税税率33%。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第一,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第二,企业既承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举例说明如下:第一,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例1:企业为职工顾某发放9月份工资3600元。税款由顾某自己承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顾某应纳税额=()×15%-125=295(元)。月末发放工资时,账务处理为:借:应付工资 3600贷:现金 3305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95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276.47贷:应付工资 276.47若该企业当年度税前利润总额为120000元,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代负本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0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0=150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9500(元)。需要说明的是,有人认为,企业支付的工资本应是含税的,企业代负的税款和职工实际取得的收入,是企业本应支付给职工的含税工资。因此,应将为职工代负的个人所得税,记入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和相应的科目中,以体现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真实性。即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同时借记 “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将本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名正言顺地改由企业负担。这与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直接相违背,其结果必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为:1、月末计提员工工资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生产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企业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时借:其他应付款-社保(汇总所有员工承担的)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汇总所有员工承担的)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汇总所有员工承担的)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企业承担的部分)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企业承担的部分)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的部分)3、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现金其他应付款-社保(XX员工承担的)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XX员工承担的)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XX员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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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2016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赵某2016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6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6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105=2145元。
  钱某2016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6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2016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月在石油企业工作,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5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
  如果孙某2015年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虽然钱某只2015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处理同例一。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6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0)*20%-555=945元。
  应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五、员工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5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5年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5年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
  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六、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六:2016年1月工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6年7月再发放。2016年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2016年1月,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6年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6年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计提了6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会计利润计算预缴。
  如果7月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按工资薪金项目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七、实行年薪制和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要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七:郑某2015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2015年12月终按照补发2015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
  郑某2015年每个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元,全年合计45*12=540元。
  郑某2015年12月补发的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11445元。
  八、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或部分税款问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自行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现了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八:王某2015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2015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5年12月当月工资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1-10%)=26550元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55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金额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 26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贷:银行存款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贷:银行存款 2550
  九,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九:2016年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2016年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税额计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
  【1】、【】、【600】、【500】、【】、【0000】。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一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此,我们只有执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来遵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发放年终奖,以争取相对合理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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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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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实用的几个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务技巧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1.个人取得生活补助,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
  问:我们公司每年都会对特殊困难员工(人数为总人员数的2%)进行补助,一般金额元左右,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对于个人取得的生活补助,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这个福利费免个税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生活补助的解释: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特殊困难员工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有两家公司,其中一家是员工集资出资设立的,现在要把这个员工持股的企业转让给我公司,那么员工把给我公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想让这个企业先分配再转让,先把分配的股利计入&应付股利&,那么是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税,还是在支付时?
  答: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判定观点不同,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如果按&权责发生制&,那么应付未付的股息、红利应判定为有所得,就应在作出分配个人名下的处理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按&收付实现制&,那么,应付未付的股息不能判定为&有所得&,自然就不发生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这部分所得的扣缴义务,第八条规定: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条规定中所说的支付,其表现形式可以为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股息分配不会那么顺畅。比如,虽然股东大会已经作出了分配股息、红利的决定,但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为了避免支付股息、红利所要代扣的巨额个人所得税,故意拖延不支付。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说,公司应支付的股息、红利已经成为一种负债,股东已经有了所有权,因此,即使暂时没有实际支付,也应全额计算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个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以下简称国税函[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这一判定,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为纳税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拥有所有权;未分配到个人名下,但将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视同其个人收入实现。
  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来看,个人所得的判定原则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收到款项时才有所得,实际支付时才有扣缴义务,虽然国税函[号文件或省级税务机关下发的文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级次极低,并不能对抗《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且这类规定更多的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出发,是为了保证税款不被漏掉,而有意从时间和范围上扩大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那么,面对这个没有定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会有不同解读和执行标准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还是在事前与当地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在了解当地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意见后再选择合适和分配和税务处理的方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销售促销,买房子赠送冰箱,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在销售促销中,买房子赠送客户冰箱,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买房子赠给客户冰箱,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收购异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代扣代缴地点在哪里
  问:我公司是在西安的企业,在新疆收购了一个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那么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西安还是新疆?
  答: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新疆。
  具体依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5.外聘业务专家如何代开代缴税金
  问: 我司外聘业务专家,为我们提供专业建议或方案或推荐行业人才或提供指导和培训工作,比如他每月要向公司实收30000元费用,我们如何代开代缴税金,能让公司把所有费用税前能够扣除,计算公式如何?
  答: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日)相同。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税率表:
  按照上述规定,劳务费税后所得为30000元时,应纳税税所得额=()&(1-20%) &[1-30%&(1-20%)]=29,473.68应纳税额=29,473.68&0.3-专家的劳务费=29,473.68&(1-20%)=36,842.10假设营业税5%,城建税5%,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这样综合税率为5.5%此时专家的劳务费=36,842.10 &(1-5.5%)=38,986.35因此,在专家每月实收30000元时公司应按38,986.35开具劳务费发票。
  6.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如何确认收入
  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5万元&确认收入?要交什么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3)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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