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小区物业收费软件下载有乱收费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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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人,你家物业怎么收费,你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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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部分………………& & & &物业管理收费一直是业主非常关注、物业管理公司极其头疼的问题,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发改委工服科起草了《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于6月21日前,将修改的意见建议反馈至黄石市发改委工业品与服务价格管理科。意见征集时间:日日地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东路1号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联&系&人:王颖辉意见征集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8〕22号)、《湖北省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黄石市城区(含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第五条&&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率,一至三星级利润率为15%,四至五星级利润率为10%。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以下部分: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主体的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应计入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六条&&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级、按质论价。物业服务等级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水平、管理等状况,制定五个星级,各星级服务标准按《关于印发&黄石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黄房管文〔2016〕53号)规定执行。我市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共制定四个等级(星级)的收费标准,各等级(星级)收费标准详见《黄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五星级的收费标准,由于服务等级高,服务主体须提供高等级服务材料和现有的物业管理案例,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核定。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物业服务主体不得重复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第七条&&物业服务主体必须履行收费前资料报送程序。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主体须将物业服务主体中标通知书、物业管理方案,对照《关于印发&黄石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和《黄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拟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并将填报的《黄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报送表》(详见附件2)等资料,一并向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主体报送四、五星级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资料,除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外,还需提供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现有物业管理的实际案例、管理最高档次的物业小区情况、群众满意率、房产主管部门或物业行业协会定期开展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考核和信用评价结果。否则,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内与业主(或购房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鼓励物业服务主体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第九条&&规范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应承担房屋空置期的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业主按不高于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第十条&&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第十二条&&规范住宅小区车库(位)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小区车库(位)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维护和管理而收取的服务费用。服务主体须区分车库(位)产权,按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车库(位)的停车费或停放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系指维护、管理的服务费用,下同),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业主大会应从低制定停车费标准。制定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的停车费标准,须遵循方便业主、有序停车原则,考虑成本支出、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应与周边市场价格大体相当。建设单位或服务主体应合理制定车库(位)停放服务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库(位),按谁投资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考虑建设和管理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的车库(位)停放服务费标准应与周边市场价格大体相当;对已出售的车库(位),可以按建筑面积,参照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但不再收取停车费。车库(位)权属不明晰的,建设单位或服务主体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考虑车库(位)投入的前期管理费用、正常运行费用、用户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等,制定的车库(位)停放服务费标准,应与周边市场价格大体相当;收费方式可以实行月租、年租和长期租,但不能再收取其他的物业服务费用。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提醒告诫;价格明显偏高的,开展成本调查,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三条&&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五)市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六)新能源汽车按停车费或停放服务费标准的80%收取。(七)鼓励各服务主体结合自身管理和经营需要,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间或时段,为业主提供更多的优惠服务。第十四条&&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约定提取劳务费。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接受业主监督。第十五条&&规范房屋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出入证等收费行为。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主体严格按《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执行。没有制定或出台《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的,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规范建筑垃圾清运收费行为。小区业主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其清运费用既可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主体协商约定,也可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主体协商约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物业服务主体有义务协助业主及时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规范住宅小区出入证(卡)收费行为。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补办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主体应在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按市场价格收取制作成本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制作费用。第十六条&&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协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制定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规范未抄表到户供水、供电价格行为。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合理分摊、收支平衡、账目公开的原则,据实分摊,但供电损耗计入比例最高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6%;供水经过测算合理据实分摊,均纳入物业服务收费范围,由业主或用户在正常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外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或者制冷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有计量器具的,按计量器具显示数据计收;没有计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积计收。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已经接受委托代收的费用,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第二十条&&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单方面决定。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主体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公布本实施细则,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本实施细则未列的费用,有法律、法规依据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外。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做好争议调解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考核和信用评价工作,发挥物业行业协会作用,每年对物业服务主体进行考核,为业主、物业服务主体等提供相关服务,或者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争议。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对质价不符、业主反应强烈、举报投诉集中的物业服务收费,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公开调查结果,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第二十四条&&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主体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其他。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经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信用承诺或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的,且物业服务费注明按市发改或物价部门批准执行的,物业服务主体按新的政策,填报《黄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报送表》,执行新的《黄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大冶市、阳新县发改局(物价局)、房产局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8〕2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你们家物业收费情况如何?你觉得合理吗?你认为合理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6月21日之前,向市发改委提意见吧!…………… E N D&……………来源&/ 黄石市发改委编辑&/ 刘会芳 &领导说了!您点一个小编的工资就涨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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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小区物业收费合理、规范吗?青海省发改委有大动作!
你家小区物业收费是否合理?代收代缴水电费是否规范?自6月1日至12月31日,省发改委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聚焦热点问题,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依法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收费运营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此次专项检查,采取省、市(州)、县(区)三级联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收费运营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一、检查对象全省范围内进驻小区并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已注册的)。重点对物业服务企业日至日以来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二、检查时间和内容(一)检查时间:自日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日至7月31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本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通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以书面形式,向本区域内的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结果;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处理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令相关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查出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理。(二)检查内容(10项内容)1.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代收代缴水、电、暖、燃气等收费是否存在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2.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情况,对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车辆和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免交停车费的执行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停车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3.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因跑冒滴漏造成的水电差损及分担情况进行如实公示;4.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及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等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5.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向业主另行收取电梯运行费、卫生费、公共区域用水用电公摊、垃圾处理费、消防设施年检费、水箱清洗费、化粪池清理费等费用(相关费用未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除外);6.空置房产,房屋装饰装修后,业主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入住使用,且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的,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减免物业费的书面申请,当期物业服务费用是否按照收费标准的70%计收;7.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自行出台物业收费标准并收费的;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套用服务等级标准收费;9.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如实记录供暖时间,并按供暖时间与业主据实结算取暖费用。10.其它违反《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行为。三、工作要求贯穿“查处与规范并举”的工作思路,此次检查涉及主体多、范围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强化组织领导,聚焦主要问题,集中力量突破,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工作,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依法查办大案要案。对涉嫌价格违法的坚决立案;对立案查实的依照《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程序严肃处理;对行为不规范,情节轻微的及时进行告诫整改,切实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省价监局联系电话:6150151传真:7电子邮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来源/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日报监制/史凯 | 责编/何文帮推荐阅读今日西海都市报头版↓↓了解更多新闻资讯,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掌上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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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银川整治物业乱收费行为 你家物业乱收费了没?
来源:银川晚报
8月14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银川市首次开展物业乱收费集中整治行动,对物业前期违规收费、随意涨价、私设收费项目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此外,银川市物 价局联合银川市住建局,将于近期发布《银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8月14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银川市首次开展物业乱收费集中整治行动,对物业前期违规收费、随意涨价、私设收费项目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此外,银川市物
价局联合银川市住建局,将于近期发布《银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以后我市将通过规定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行为。
“我们小区的进门费从1元涨到了2元,车辆过夜从5元涨到了10元,物业随意涨价我们业主都不知情。”11日,银川市物价局接到在水一方A区业主举报,小
区物业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随意调价,大部分小区业主被迫接受了上涨的费用。接到举报后,银川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对市民反映
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了该小区物业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发布了涨价信息,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对
此,银川市物价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做出行政处罚1000元的决定,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银川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张革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随意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是一项市场行为,随着经济环境和企业运行成本的增
加,在合理的范围内调价属于正常行为。“调价的前提是一定要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涨价协议以后可以调价并进行公示。”张革说。
据介绍,银川物业服务乱收费问题惯性较大且形式多样。物业借协助开发商发放钥匙之机,巧立名目,以书面合同,协议形式自立项收费、“绑架”收费,不交费就
不给钥匙。“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不规范所致。关于前期物业收费,相关规定物业企业禁止收取个人或装修公司装修押金,除装修押金外
其他收费项目都需经过明码标价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以合同形式明确约定费用。”张革说,目前银川市物价局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乱收费集中整治行动,针对
物业存在较多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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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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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新房、二手房:400-606-6969 &家居、抢工长:400-010-2323【已有两家被罚】@宁夏人,你家小区物业有这些问题尽快投诉…
记者10月26日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我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51个,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29份,行政处罚2家企业。
此次整治重点包括: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保安、保洁服务不到位,导致小区公共秩序管理混乱、治安差、卫生环境差、软硬件设施失修等问题;
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
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等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或未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此造成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权属不明确、资料不完整、功能不完备、质量不合格、配套不齐全,给业主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不按服务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或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等。
我区要求各市县(区)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针对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限时办结;对突出重点问题,主动出击,重拳整治;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查严办,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联合惩戒;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如发现你家小区物业公司存在以上行为的,可向小区所属地物业管理部门投诉!银川市范围内的可以直接打市民热线12345反映。
来自新消息报
编辑:小刚 摄影: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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