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载49吨,实际52吨,超3吨,江苏 超载1人是怎么收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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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吨为什么变成4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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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55吨变成49吨,有以下几个可能(不全)可能是55吨是毛重,49吨是净重,去皮6吨可能是55吨里含水什么的,扣6吨,实际是49吨也可能是记录时出了问题等等原因。
解析:(1) 被偷了6吨(2) 泄漏了6吨(3) 磅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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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以下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南京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大家更好的查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年南京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 1.1&排污收费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2&排污收费法规  6、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7、《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8、《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  9、《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3&排污收费规章  10、《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11、《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  12、《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  13、《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  14、《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号)  15、《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财建[号)  16、《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号)  17、《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号&苏财综[2007]40号)  18、《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总局令42号)  19、《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规[2013]5号)  1.4&排污收费规范性文件  20、《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经贸委苏价费[号)  21、《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财建[2003]44号)  22、《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财政部驻苏办苏财建[2003]73号)  23、《关于执行〈排污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京市环保局、财政局宁环发[2003]89号)  24、《关于执行〈排污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京市环保局、财政局宁环发[2003]39号)  25、《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委宁价费[号)  26、《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京市环保局宁环发[2000]99号)  27、《关于征收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京市环保局宁环发[号)  28、《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开发区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京市环保局、财政局宁环发[号、宁财综[号)  29、《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布涉及建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建委、建工局宁财综[号)  30、《关于执行〈南京市小型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废水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参数〉的通知》(南京市环保局宁环发[号)  31、《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  32、《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发[2011]23号)  3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园区及工业企业内施工工程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号)  3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宁环发[号)  35、《关于进一步加强粉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宁环发[号)  第二章&排污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1污水排污费0.9元/当量《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号&&苏财综[2007]40号)2废气排污费1.2元/当量3噪声超标排污费见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4危险废物排污费1000元/吨5扬尘排污费1.00元/月.平方《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规[2013]5号)附表: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超标分贝数(db)123456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超标分贝数(db)789101112收费标准(元/月)140017602200280035204400超标分贝数(db)13141516及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56007040880011200  &&&&&&&&&&  第三章&收费程序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排污收费公告、排污收费资料归档等七个主要步骤。  3.1&排污申报登记  年度排污申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废、危险废物、噪声等)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在当年12月10日到次年1月5日内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新建项目排污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进行排污申报。  建筑施工排污申报。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进行排污申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变更申报。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排污申报形式。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3.2&排污申报审核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的审核工作,对新、扩、改项目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符合减免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减免并公告;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3.3&排污量核定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以自动监控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抽样测算数据以及现场监督检查资料来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如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并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对拒报、谎报且拒不改正的排污者,环境监察部门可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环监察[2004]73号)的规定,排污申报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区县环保局应在每季度后10日内和次年1月15日前将季报和年报报送市环保局监察处;市环保局在每季度后15日内和次年2月1日前将季报和年报报送省环保厅监察处。  国家环保部《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季报表&》主要内容包括:表1:汇总情况&(辖区内所有排污者);表2: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的以工业企业为主的重点排污单位&);表3:重点流域、区域污水排放情况&(长江流域、太湖流域);表4:“两控区”废气排放情况(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  国家环保部《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报表&》主要内容包括:表1: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表2-1: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表2-2: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表2-3:小型“三产”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表3:污水处理厂(场)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表4: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表5:重点行业污水排放汇总表;表6:按污水排放去向汇总表;表7:重点流域、区域污水排放汇总表;表8:重点行业废气排放汇总表;表9:“两控区”废气排放汇总表;表10:重点行业固体废物排放汇总表。  3.4&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3.4.1、确定排污费数额。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三十一号令)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扬尘等污染物的排污费。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排污费征收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  3.4.2、排污费缴纳。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节假日顺延),足额缴纳排污费至《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中所注明银行帐户。其中市直管企业排污费缴至市排污费专用帐户(户名: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收费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城中支行)。  排污者缴纳的排污费到帐后,由负责征收的环境监察机构向其开具《江苏省排污费收款收据》,并及时送达。  3.4.3、排污费解缴。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市(县)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征收的并经核实无误的排污费到帐资金缴入人民银行金库,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3.4.4、排污费的催缴。如排污者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日内既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第8天起(节假日顺延)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拒不履行的,逾期仍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3.5&减、免、缓缴排污费  减、免、缓缴排污费法律依据。《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  3.5.1、减、免排污费  减、免条件。(1)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申请减、免缴排污费,申请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免缴排污费;(2)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校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赢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审批权限。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办理程序。(1)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和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2)市(地、州)级以上环保部门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的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3)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的30日内按照审批权限,会同环保部门作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  3.5.2、缓缴排污费  缓缴条件。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或者市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以及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时可以申请缓缴排污费。  缓缴期限。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的1年内不得在重新申请。  审批部门。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市、区(县)环保局)。  办理程序:(1)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2)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3.6&排污收费公告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每月(季)排污费核算工作完成以后,应及时在单位政务公开系统中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同时应及时将国控重点企业排污费收缴情况录入环保部网站公告;每半年,由环保、财政、物价等单位在环保网站上将各排污者排污费的缴纳情况以及被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的名单、减免、缓缴的主要理由向社会公告(样式见附件一)。  3.7&排污收费资料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均应按规定整理归档,按一企一档要求建立排污收费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排污申报表》、《排污变更申报表》、《监测报告》、《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排污单位申请减免缓排污费及其审批文书和排污费缴纳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二)等。  第四章&排污费计算  4.1污水排污费  4.1.1、计算公式: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9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其中: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等三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5)污染当量值表  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换算表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6.总铅0.0252.总镉0.0057.总镍0.0253.总铬0.048.苯并(a)芘0.00000034.六价铬0.029.总铍0.015.总砷0.0210.总银0.02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1.悬浮物(SS)436.对硫磷0.0512.生化需氧量(BOD5)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13.化学需氧量(COD)138.三氯甲烷0.0414.总有机碳(TOC)0.4939.可吸附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0.2515.石油类0.140.四氯化碳0.0416.动植物油0.1641.三氯乙烯0.0417.挥发酚0.0842.四氯乙烯0.0418.氰化物0.0543.苯0.0219.硫化物0.12544.甲苯0.0220.氨氮0.845.乙苯0.0221.氟化物0.546.邻-二甲苯0.0222.甲醛0.12547.对-二甲苯0.0223.苯胺类0.248.间-二甲苯0.0224.硝基苯类0.249.氯苯0.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50.邻二氯苯0.0226.总铜0.151.对二氯苯0.0227.总锌0.252.对硝基氯苯0.0228.总锰0.253.2.4-二硝基氯苯0.0229.彩色显影剂(CD-2)0.254.苯酚0.0230.总磷0.2555.间-甲酚0.0231.元素磷(以P计)0.0556.2.4-二氯酚0.0232.有机磷农药(以P计)0.05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0.0233.乐果0.05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0.0234.甲基对硫磷0.0560.丙烯晴0.12535.马拉硫磷0.0561.总硒0.02  说明:  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2.色度5吨污水?倍3.大肠菌群数(超标)3.3吨污水4.余氯量(用氯化消毒的医院废水)3.3吨污水  说明: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类型污染当量值4.小型企业1.8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  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2、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4.1.2、说明:  (1)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三项。  (2)计算冷却水、矿井水的污染当量数时,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才能收费,而且不实行加倍收费。  (4)排放污水无计量装置的单位,其污水排放量仍暂按其用水量的80%或90%核定。  (5)《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表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仅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的计算,存栏规模小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禽畜养殖场和病床数小于20张的医院不适用此表。但这并不表明存栏规模小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禽畜养殖场和病床数小于20张的医院就不能征收污水排污费,如果能够通过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计算污染当量数,就应依法征收污水排污费。  4.2&噪声超标排污费  4.2.1、计算公式:  (1)计算超标噪声值:超标噪声值=实际噪声值-噪声标准值。  (2)根据超标噪声值,查收费标准,确定各点收费额。  4.2.2、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按最高值征收,当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一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噪声超标的,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7)建筑施工噪声的收费同时还暂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环发(2000)99号)和《关于征收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环发(号)的规定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5-2011)限值执行,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8)国家环保局《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环法[号)明确: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据此,该标准不仅适用于产生并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还适用于已取得工商企业登记并在营业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4.3&废气排污费  4.3.1、计算公式:  废气排污费收费额=1.2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林格曼黑度排污费=收费标准(元)×燃料耗用量(吨)  其中:  (1)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2)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二氧化硫0.9523.二甲苯0.272.氮氧化物0.9524.苯并(a)芘0.0000023.一氧化碳16.725.甲醛0.094.氯气0.3426.乙醛0.455.氯化氢10.7527.丙稀醛0.066.氟化物0.8728.甲醇0.677.氰化物0.00529.酚类0.358.硫酸雾0.630.沥青烟0.199.铬酸雾0.000731.苯胺类0.21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32.氯苯类0.7211.一般性粉尘433.硝基类0.1712.石棉尘0.5334.丙烯氢0.2213.玻璃棉尘2.1335.氯乙烯0.5514.碳黑尘0.5936.光气0.0415.铅及其化合物0.0237.硫化氢0.2916.镉及其化合物0.0338.氨9.09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39.三甲胺0.3218.镍及其化合物0.1340.甲硫醇0.0419.锡及其化合物0.2741.甲硫醚0.2820.烟尘2.1842.二甲二硫0.2821.苯0.0543.苯乙烯2522.甲苯0.1844.二硫化碳20  4.3.2、说明:  (1)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三项。  (2)同一单位两个以上排污口迭加征收。  (3)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收费。  (4)计算林格曼黑度排污费时要将原煤折算成标准煤(1吨原煤折算为0.714吨标准煤)。  (5)计算二氧化硫排污费时,含硫量的审核依据首先是有效质保书;其次是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分析化验报告;第三是国家环保总局编著的《排污收费制度(试行)》表4-9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废气是“排污收费、超标处罚”。  (7)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外,其他排污费由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4.4&危险废物排污费  4.4.1、计算公式:危险废物排污费=收费标准(元/吨)×危险废物排放量(吨)  4.4.2、说明:  (1)只对以填埋方式处置,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征收排污费。  (2)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3)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方式是一次性征收。征收后,危险废物排放量没有增加的,则不再收费,有增加的,只对增加部分收费。  4.5&扬尘排污费  4.5.1、计算公式:扬尘排污费总额=1元/平方米?月×工程调整系数×计费面积(平方米)&×(1-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4.5.2、说明:  (1)工程调整系数。工程划分为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其中建筑工程分为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按照不同工程或施工阶段确定调整系数。  (2)计费面积。按经过审核的《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中的面积计算,其中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拆迁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工程土石方和桩基阶段、市政工程、绿化和水利工程按施工场地面积计算。  (3)达标削减系数。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将历次考核结果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出达标削减系数。  (4)施工工期。按月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施工天数不超过5天(含5天)的拆迁工程按半个月计算,其他工程不超过5天(含5天)的不计算;大于5天,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大于15天、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五章&排污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理  5.1&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5.1.1、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噪声:《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1.2、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每天的滞纳金”。  5.1.3、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1.4、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1.5、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5.1.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2)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3)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2&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违法行为处罚的实施  市本级所属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由市总队统一办理。  对市总队直管排污单位处罚的实施,由负责排污费征收的总队监察科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调查完毕后提交总队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并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文书由总队监察科负责送达。  对市本级所属区大队管理的排污单位处罚的实施,由总队征费科负责承办,对于需要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排污收费案件,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区(园区)大队应将案件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总队征费科,资料应包括:《排污申报表》(和《排污变更申报表》)、《监测报告》、《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记录等。总队征费科应对案件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并视情进行后续调查取证,证据资料齐全后提交总队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并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文书由总队征费科负责送达。  第六章&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6.1&征收单位内部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排污费核算人、审核人、开票人”分开的原则,建立排污收费监督、制约机制。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与排污费核算,应由专人负责。  6.1.1、年度审核、月(季)排污量核定。采取“利用相关资料(自动监控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抽样测算数据以及供水等相关部门资料)、现场监督检查、审核排污申报登记的逻辑关系”等方法审核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的内容是否齐全、物料是否平衡、产污、治污与排污的关系是否平衡等。在对排污单位年度排污申报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变更申报和监督性检查,监测数据等核定月(季)排污量。审核和核定的经办人应如实签署意见并签名,“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由总队长、大队长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  6.1.2、排污费核算与审核。排污费核算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公式,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中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总额并签名。核算人员核算后,应提交总队或大队分管领导审核。审核人员应对排污费核算采用的数据、引用的标准和公式,以及过程和结果是否准确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核算人员重新核算,准确无误后,审核人员应签名认可。  6.1.3、制作征收文书。排污费经审核确认后,核算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制作打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6.1.4、资料归档。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每月制做“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在核算、审核、开票每个环节后,经办人员都要亲笔签名,最后由总队长、大队长(或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查,重点是将“核算单、收款收据、银行对帐单”进行对照,审查“核算数、开票数与到帐数”是否一致。准确无误后,在“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中“审查人”一栏签字确认,“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应随排污收费的其他报表一并存档(格式见附件三)。  6.2&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  6.2.1、稽查的目标:通过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稽查,做到“稽查一批、补缴一批、处罚一批、通报一批”,确保依法足额征收、足额缴纳。完成或超额完成市财政下达的年度工作指标。  6.2.2、稽查的主要内容:1、排污申报情况:排污者按时、如实申报情况。主要检查申报支撑材料是否齐全(对照“排污申报支撑材料一览表”)、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拒报、谎报行为,有无缺项、漏项问题;区县排污申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情况;排污申报单位数、申报范围及申报率情况;排污申报审核与核定情况,重点是制度建立和人员、设备的配备;月报、季报、年报等各类报表的上报情况。2、排污费征收与缴纳情况:排污费开征家数、开征范围和开征率情况;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和程序情况;足额征收、足额缴纳、足额解缴入库情况;月报、季报、年报等各类报表的上报情况。3、“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电脑等硬件的配备情况;从申报数据录入到排污费征收,全面使用软件操作的情况。四是制度、规定建立与执行情况: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机制、监管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等制度的建立情况;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五是行政处罚情况: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查处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查处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其他违法行为;查处违规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和未征、少征排污费等违规行为;处罚依据、程序、标准、金额和到帐情况。六是政务公开情况:排污费征收大厅、电子触摸屏和网上是否对排污收费标准、项目、数额等进行公示,并公开本部门监督电话、物价部门举报电话。  6.2.3、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号&)规定: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环境监察部门征收排污费的稽查工作。对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补缴排污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规定:采用自查、互查和上级对下级直接核查等方式开展排污申报核定的核查,督促企业如实申报,促进科学、公正核定,保证数据的全面准确。对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除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按规定由上级直接核定排污量并征收排污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总局令42号)规定:排污费征收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排污者进行立案调查。  6.3&排污收费票据管理  6.3.1、《排污费收款收据》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核缴,票据管理人员要与开票人员分开。  6.3.2、《排污费收款收据》的领取。市本级各单位根据票据使用量,适时到市环境监察总队领取,县环境监察机构根据票据使用量在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市本级在总队征费单位领取票据时,要及时、认真地登记好所领票据的份数(一般每次不超过250份)及起止编号,领取人要当场进行核对和签收。  6.3.3、《排污费收费收据》必须由专人(一个收费单位只能由一个人)用计算机开据,严禁手工开票;《排污费收费收据》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应严格按照《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填写,严禁大头小尾和开阴阳发票。  6.3.4、排污费收款收据的领取实行以旧换新。使用单位在领取新票据时,要核缴上上次所领取使用过的票据,除填写票据封面上的《单位购领凭证缴验季报表》外,还要填写《排污费票据使用情况清单》(见附件四),《排污费票据使用情况清单》一式二份,经市总队审核人审核签字后,退回原使用单位一份存档备查。上缴使用过的票据应按规定顺序、份数(50份一本)装订成本;上上次领取的票据不交清者不得领取新票据。  6.3.5、上缴的票据存根应内容完整、编号连续、份数准确、按要求(50份一本)装订。对缺份少页、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要退回使用单位重新审核、装订。  6.3.6、未到帐的票据要查明情况,并及时收回开出的发票联予以注销,注销发票要做到:存根联、记帐联、发票联传播招生网齐全,并在各联上注明“作废”。  6.3.7、遗失的票据由使用单位进行登报申明作废,写出书面报告,并追究领用单位和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6.3.8、《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是存根联,随其他收费材料一并归入排污收费档案。第二联送交排污者,作为排污者的缴费依据。  6.3.9、排污收费票据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各单位年度排污收费工作的考核内容。对管理不善或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责成其单位给有关责任人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4&排污收费的帐务管理  6.4.1、各单位安排专人,及时与指定的代收银行核对排污费到帐情况并收集、分类、汇总本级排污费进帐回执联,编制本级排污收费明细表(样式见附件五)和排污收费总帐。市、区、县环境监察机构分别负责核对各自征收的排污者的排污费到帐情况。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及时掌握全市排污费的到帐情况。  6.4.2、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环监察[2004]73号)的规定,排污收费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区(园区)环境监察大队在每月4日前、每季度后10日前和次年3月1日前将月报、季报和年报上报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察总队应及时汇总,在每月5日前、每季度后15日前和次年3月20日前将月报、季报和年报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排污费月报表见附件六,季报和年报报表可在中国环境监察在线网站:www.sepa.gov.cn/epi-sepa/shang上查询)。  6.4.3、国家局《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主要内容包括:表1排污费征收解缴汇总表;表2-1按污染类别排污费征收明细表;表2-2按级次排污费征收解缴明细表;表2-3重点流域、区域污水类排污费征收明细表;表2-4重点行业排污费征收解缴明细表;表2-5“两控区”废气类排污费征收明细表。  6.4.4、市环境监察总队及各区(县)按本级财政规定的时间及时将排污费解缴国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款数额,及时与国库部门对帐,并将“一般缴款书”与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反馈的“排污费到帐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七)一并立卷归档。  第七章&排污收费人员工作守则  排污收费人员在收取排污费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排污收费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擅自开征收费项目;  2、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3、不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4、不使用“江苏省排污费统一收款收据”以外的其他票据;  5、不把排污费记入排污收费专户(或规定的过渡帐户)以外的其他帐户;  6、不截留、滞留排污费;  7、不挪用或违反规定使用排污费;  8、不利用职权向被征收单位(个人)谋取私利。  9、不阻扰或与被征收单位合谋阻扰上级环保部门的核查。  第八章&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扣除年度排污收费工作考核相应分值。  1、排污费征收管理机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排污费征收文书及台帐中所提供的收费依据不全或错误的;  3、因排污费征收标准、核算方法、以及运算错误,造成多收或少收排污费的;  4、不按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5、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应收未收,排污费票据管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6、不按规定进行排污收费公告的;  7、排污费档案不齐全或不规范的。  8、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排污申报及排污收费快报、季报、年报的。  相关资讯:  ■对排放不达标、拒缴、欠缴排污费单位将进行重点曝光,对拒缴企业还会移送人民法院,企业将留下“污点”  ■《草案》中提出的收费标准则是目前标准的2-8倍  明年起,南京将大幅提高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以经济手段促进企业主动减排治污。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政府获悉,目前征收的相关“草案”已经完成,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即将出台。  南京排污费十几年没变  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排污费制度是我国环保的一项基本制度,相当于发达国家的“环境税”,而现行征收标准是2002年制定。  据悉,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同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国家规定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随后,南京开始着手调整排污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  可能是目前标准2-8倍  该专家介绍说,在对南京污染现状的测算中发现,南京按照现有标准征收的排污费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占比较低,因此出现了很多企业愿意交排污费也不愿意多花钱治理污染的情况。  专家介绍,“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原标准的14-15倍左右,是全国最高水平。而南京‘草案’中提出的收费标准则是目前标准的2-8倍。”该人士告诉记者,每项污染物收费标准不一样。而去年南京收到的排污费总额已超1.4亿,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工作。  预计明年2月出台新标准  在大幅提高收费的同时,待批实施的新标准中还增加了浓度超标、虽浓度达标但超总量、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三种污染排放行为,并计划进行加倍征收的惩戒处罚。市环保局相关专家说,对排放不达标、拒缴、欠缴排污费单位将进行重点曝光,对拒缴企业还会移送人民法院,企业将留下“污点”。  记者注意到,目前南京需要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基本都是化工“大户”,尤其是发电、钢铁、炼油等均为减排空间较大的企业。而预计正式收费价格将于明年2月出台。
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以下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青岛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大家更好的查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年青岛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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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以下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厦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大家更好的查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年厦门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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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以下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沈阳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大家更好的查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年沈阳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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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以下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济南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大家更好的查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年济南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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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以下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重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大家更好的查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年重庆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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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以下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大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大家更好的查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年大连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1、污水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的依据:《排污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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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以下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宁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大家更好的查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年宁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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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以下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成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大家更好的查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年成都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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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以下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武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大家更好的查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年武汉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方法及依据1、污水排污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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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发挥二个作用,一是刺激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筹集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以下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西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大家更好的查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年西安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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