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换社保18000元,村里买的社保是什么要交23000元,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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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word论文】浅谈基于土地换保障模式的农村居民养老问题研究【农村研究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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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我俩村在2016年年终时,村委通知我俩每人交23000元钱,说能够到60岁有500多元的退休金能够拿向哪个部门申述?--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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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俩村在2016年年终时,村委通知我俩每人交23000元钱,说能够到60岁有500多元的退休金能够拿向哪个部门申述?
年终奖: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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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宁夏 银川|解答问题:530条
土地征用的赔偿款应发放给个人,对于村委的做法,您可到政府去投诉,要求村委改正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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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0年以租赁承包的形式与村委会签定了200亩的承包合同,2003年被征用60亩地,我要求征用补偿款履行租金,现村委会以租金没交为由,不让履行合同,确经营权。村委会这样是否侵权,租金没交合同是否有效,2006年村委会还通知我协商,这个问题帮我看下怎么处理,谢谢!
您好,没交租金不影响有效,除非合同中有约定拖欠租金多长时间后。租金与征用补偿款虽然基于同一件事情,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对待,比如:应该交租赁费,关于补偿款可以通过后要求折抵租金,但是不能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折抵。建议携带协议委托专业提供帮助,另有不明事宜也可以在已注明付费咨询后致电咨询张思星律师
在上世纪90年代,苍南县内轻工业及商业较发达,大部分农民对耕种农田缺乏积极性,致使江南平原大面积的耕地荒芜。金乡镇上堡村也不例外。1997年,国家开始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上堡村委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为了使荒芜的农田尽快复垦利用,抓住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机遇。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本村最偏避处的一片农田发包给苍南县龙沙社区下门村(注:1997年称龙沙乡下宅村)二十四户农民耕种使用,每人口承包面积为0.38亩,每人口需向村委会缴纳300元人民币,总共一百多人口,共缴纳三万余元人民币,而本村村民则免交此款项。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并颁发了土地承包权证。同时村委会向承包户承诺,承包期限满后,届时土地调整,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当时该片农田远离村庄及道路,交通不便,不通电,河岸上杂草丛生,生产条件极差。如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甚至颗粒无收,而且按规定还需向国家缴纳每亩三百公斤的征购粮,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本村许多村民主动放弃承包权。从2015年开始,温州地区全面实施土地确权政策,金乡镇上堡村也逐步落实。同时,104国道线复线苍南段进入测量阶段,我们的部分农田被征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入上堡村。上堡村委以此为由,承包田所有权,使用权不给予我们确认,确定。我们认为,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也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请问上堡村委会的行为是否合法?
你好,根据你咨询的文字描述,感觉你是之前一篇报告复制过来的。但是你的描述,让人很疑惑,一个你的文章中提到,当时下堡村村委给你们发放了承包权证,而你在文章末尾又提到,因为你们没有把户口迁过去,上堡村村委不给你们确认承包田所有权、使用权。如果按照《》农村经济集体的土地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
25年前我父亲开垦15亩荒地!种植庄稼做物!种植水稻!后来畜牧局和村委会起张草原承包合同书!到2023年止!合同书还可以续签!2013年村委会口头通知!对我村20几家同样合同书的全部弃耕!不允许种植庄稼!退耕还湿!实施当地警察震压百姓!被后方正县政府做后盾。我们哥三家强求种植多年开垦的土地!当地派出所震压我们!后来土地弃荒了2年!最后我们请来黑龙江报记者出面!2015又让我们种植了!可是当地红旗村委会把我们哥三家土地没有上报国家!打入湿地了!可是我们黑龙江省在2012年国家对黑龙江省做试点!土地确权!对所有耕地都丈量了!为什么给我哥三地打入湿地?国家开始给粮食补贴款还给钱了!后来就不给钱了呢?请求资训!我百姓要求把多年的土地上报国家!显示土地使用证上。第二粮食补贴款谁贪污了!怎么查!2年的损失谁来负责赔偿!找到红旗村委会他们不管!找到松南乡政府也推责!不管!请求帮助百姓讨回公道!谢谢
你好,你这种情况应当逐级向政府部门反应最好。如果你需要我可以帮你。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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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今日解答村里社保为什么每年都要交180元社保,我自己已经是村里发了社保卡_百度知道
村里社保为什么每年都要交180元社保,我自己已经是村里发了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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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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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3)日期:
第 26 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省 长 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六条 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第九条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第十一条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区片价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第十六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三)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作合理调整。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第十八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第十九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一条 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2.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类别 地 区一类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二类 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亭湖区,扬州市邗江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市盐都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附件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地区 年龄段 最低保障标准(元/月)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一类 第二年龄段 / 160第三年龄段 / 140第四年龄段 200 /二类 第二年龄段 / 140第三年龄段 / 120第四年龄段 170 /三类 第二年龄段 / 120第三年龄段 / 100第四年龄段 140 /四类 第二年龄段 / 100第三年龄段 / 80第四年龄段 120 /主题词:法制 征地△ 农民 补偿 命令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政策导航:江苏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9:48:34     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颢   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副处长王永章  政策导航:江苏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嘉宾: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颢  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副处长王永章  主持人:海风  时间:日  主持人: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建设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每年因征地造成的失地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征地补偿安置和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成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朋友关注的热点。今天的政策导航,我们就请到了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颢和耕地保护处副处长王永章对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进行解读。林处长、王处长两位好,欢迎做客政风热线。  林颢王永章:海风你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利用今天的节目时间和大家一起交流,也欢迎各位听众积极参与。  主持人:王处长,在我们节目里经常提到征地制度,但是很多听众对此却并不十分了解。今天节目的一开始能否先请您介绍一下我们国家征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王永章:征收、征用土地,是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国家征地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征地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依法获得批准;第三,征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合理补偿。  征地必须给予补偿,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应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专门作了强调。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今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都对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要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省委、省政府对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十分重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时作出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决策,同时积极探索“土地换社保”的路子,并通过立法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提供了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心。  主持人:制度的建立无疑为土地的使用提供了政策保障,而审批权限的设定则是保护土地的另一道屏障。请问王处长,征地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王永章:从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征收实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了市、县的征地审批权。具体来说,国务院的征地审批权限是:(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除此以外的征地,都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就得说说有关征地补偿的问题了。按照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部分?标准是如何决定的?  王永章: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分四个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征收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征收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是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面积计算。为了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标准,2005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将这一条改为“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是地上附着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四是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最低标准为每亩1200元。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我省从2004年起调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并将全省划为四个地区,四类地区每亩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分别明确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有关具体规定,下面还要讲到。  主持人:征地补偿的目的是希望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省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呈上升的趋势,相比之下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比以前的标准提高了多少?  王永章:2003年底,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日起在全省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2005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即26号令,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补偿标准予以确认,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具体地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四类地区每亩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又分为:、元。二是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确定为提高到10倍。三是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政府也作出相应的提高。四是规定安置补助费由原来按照土地面积计算调整为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来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1元。举个例子说就是:假设人均耕地1亩,按最低限计算,第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比原来增加了47%,其他三类地区增长幅度那就更大一些。  主持人:我们信息平台上一位137****6631的朋友想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后,对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王永章:我省水利工程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年产值的标准按照我省的规定。青苗等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江苏省的规定。  主持人:听众朋友,这里是中波702 调频107.1江苏新闻广播正在为您直播的政风热线,我是海风。今天节目中我们请到的嘉宾是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颢和耕地保护处副处长王永章,两位将一同为您解读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接下来我们来聊一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请问林处长,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林颢:简单的说,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操作办法,就是将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建立保障人员个人账户,同时,市、县政府要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要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转入保障资金专户的社会统筹账户,用于补充保障资金的不足;列为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给他们划分不同的年龄段,从实行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或者是养老金。  计划经济时期,根据“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对失地农民主要采用就业安置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中的劳动力就业,或者由被征地单位通过举办乡镇企业或发展农副业生产进行就业安置,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自90年代中期开始,特别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各地普遍采取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方式,这种安置方式被称为货币补偿。这一安置方式在推出之初,曾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欢迎。但是,由于我国农村保障制度严重缺失,失地农民一旦把有限的补偿安置费用完,而又不能就业,生活就会陷入困境。尤其是中老年失地农民,上有老,下有小,他们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种田无地,上班无门,许多地方失地农民群体已成为新的贫困阶层,有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事关我省经济发展的大局,是确保“两个率先”目标实现的关键,更是衡量和检验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准。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我厅尽快找到解决办法,通过立法形式,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主持人:建立保障制度,资金来源是关键。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是从哪里来的?  林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这个几个方面:一是不少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100%的安置补助费;二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以及增值收入;三是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除此之外,省政府考虑到:经济发展必然需要资源的保障,但决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也应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经营性土地收益是不应只用于基础建设,也要从中拿出一块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真正让利于民。基于这个认识,省政府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来计算,每亩不低于1、元。省政府还规定,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主持人:那么,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林颢:首先是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第四年龄段也就是养老年龄段了,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元的生活补助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的方式是: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就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关于保障的标准,省政府规定的是最低标准,也是按四类地区作了规定,其中生活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分别为每月160、140、120、100元,第三年龄段人员分别为每月140、120、100元、80元;其中养老金分别为每月200、170、140、120元。  省政府同时还规定了对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供保障的措施,26号令第二十一条就明确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样,被征地农民即使不能就业,也可以通过享受农村低保,来维持基本生活,医疗上也能有所保障。  主持人:我留意到在您刚才的介绍中提到: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当时为什么会这样规定?  林颢:选择权的问题,立法起草中我们进行了反复斟酌和论证。我们认为,作为保障资金主要部分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属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不给选择权在法理上缺乏足够的依据,而且《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应取得被征地农户同意。这一规定,已经赋予了被征地农民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选择权。因此,26号在第十九条规定:“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同时,为引导更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到基本生活保障中来,26号令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际上,按照26号令的规定,经过测算,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累计领取的保障金,比选择一次性领取的货币补偿,平均要增加了近1倍,因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可以享受政府的补贴。以一类地区16周岁人员为例,计算到75岁,选择一次性领取可得29600元,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累计可得56400元。我想,如果我们给农民把帐算清,宣传到位,大多数被征地农民会参加到基本生活保障中来的。  主持人:还有一个情况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那就是一些被征地农民会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的机会,与此同时他们也享受到了城镇社会保障,而他们又属于因征地而被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那么这些人员在就业后,与城镇社会保障该怎样衔接呢?  林颢:考虑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具有特殊性,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就业后,将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城镇社会保障的标准高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两者不应同时享受。应允许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的资金转入城镇社会保障帐户。因此,省政府26号令在第二十条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来制定。”在第三条中还规定:“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这样,就为基本生活保障转入城镇社会保障留了两个接口。  主持人:最后我们想请林处长谈一谈,在征地过程中,怎样才能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到实处?  林颢:第一,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是严格征地程序。《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征地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在征地批准后,要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进行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1)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4)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进行研究,并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在审批环节上严格把关,做到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安置方案不落实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第三,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征地补偿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地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同时,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农民朋友发现征地补偿不落实的,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反映,以便及时调查处理,使征地补偿工作真正得到落实。  主持人:好,今天节目到这里要接近尾声了,在这里非常感谢两位处长对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基本  生活保障政策的详细解读,那么如果听众朋友还有这方面的咨询,是否也能在节目之外进行联系呢?  林颢:当然可以,我们的咨询电话是:025—。  主持人:再次感谢两位。那么明天将要做客政风热线的领导是省质监局副局长张前,也期待您准时收听关注。今天节目就到这里,明天同一时间,我们再会!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zy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日 星期四 16:50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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