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资没有合同吗公司违反原合同可以维权吗

场外配资合同纠纷相关问题及司法裁判规则
场外配资合同纠纷相关问题及司法裁判规则
场外配资是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对的概念。场外配资合同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如下方面:融资方(或炒股方)向配资方指定的证券交易账户提供一定的保证金,配资方以保证金为基数按一定的杠杆比例提供配资汇入该账户;配资方向融资方提供账户密码,由融资方操作证券买卖;配资方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利息。为保证资金安全,配资方通过设置警戒线、平仓线对证券交易过程予以控制,当融资方的操作导致账户资产触及警戒线时,融资方需及时补充保证金,否则,配资方有权强行卖出股票减仓;当账户资产触及平仓线时,融资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的,配资方有权强行平仓。
场外配资业务在2015年度曾经一度火爆,初步估计涉及金额达数千亿元,2015年6月被监管部门叫停并大刀阔斧清理。由于涉及银行、信托、基金、证券公司、小贷公司及各类民间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涉及金额巨大,场外配资被清理之后各类纠纷涌入法院,留待司法解决。深圳特区及其前海合作区,场外配资业务尤其发达,此类纠纷数量极多,深圳中院为了统一裁判规则,于日通过《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对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的审理进行规范,应属全国地方法院的首创。因此,本文在探讨场外配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时,也对《裁判指引》进行简要评析。
1场外配资合同纠纷相关问题
当事人之间就场外配资签订的合同形式多样,如股票配资合同、借钱炒股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合作合同、共同投资合同、信托合同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场外配资行为未有专门规定,导致实务中对配资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认识不一。通常来说,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 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和禁止出借证券账户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证券账户实名制,投资者必须以其自己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第八十条明确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和禁止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证券账户。
实际操作上,场外配资中除了自然人之间的“人工盯仓”模式之外,配资公司基本上会嫁接具备建立虚拟账户的HOMS系统等软件产品,使得一个有限的实名账户能被拆分成无数个虚拟账户,配资不必再受到实名制的限制。同时,配资协议中经常出现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和操盘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有鉴于此,有的观点认为,场外配资行为显然违反了基本上《证券法》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和不得出借证券账户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和无效的行为。实际上,证券账户实名制和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规定也是2015年9月份伞形信托被监管部门清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2) 关于证券业务特许经营
实践中不乏有观点认为场外配资是以配资之名行融资融券业务之实。根据《证券业务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归属于证券业务。我国历来对证券业务采取严管政策并实行证券业务特许经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的通知》中,则认为配资业务“违反了《证券法》、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以及禁止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规定”,构成“非法证券业务”。
因此,有观点认为以股票配资为主营业务的单位违反了证券业务特许经营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配资行为的效力应予以否认。
(3) 关于保底条款
目前较多的场外配资以委托理财合同、投资经营合同的名义出现,有观点认为此类合同的实质目的在于保证配资方(委托人或投资方)能够实现固定收益而无需承担投资风险,这违背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联营合同中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民事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公平原则,因此应对场外配资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
2场外配资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实践
根据我们对相关案例的检索结果,场外配资合同有关纠纷的裁判主要呈现如下观点:
有的判决认为,对借款用途有特殊约定和附有特殊保障条款的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对于固定收益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支持(多为自然人之间,如:(2014)通民初字第4845号)。
有的判决认为,对包含固定收益条款的委托理财或合作投资协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委托资金管理业务界定为金融机构专营或特许经营的领域,受托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负担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现行法律对保底条款无禁止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45号);也有的判决认为,配资方或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固定收益条款违背委托代理关系基本原则、风险共担的投资原则、公平原则等,应为无效(如:(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110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4959号);
有的判决认为,配资行为实质为融资融券行为,配资方没有证券业务资质,没有取得证监会对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批准,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2015)朝民(商)初字第3348号、(2015)余民二终字第3号)。
3对深圳中院《裁判指引》的简要评析
《裁判指引》全文共有十六条,由于出台时间较短,目前我们尚未检索参照其处理的相关案例,我们谨结合相关条文的内容进行简要评析。违反代理商合作合同,怎么维权_百度知道
违反代理商合作合同,怎么维权
我想问,加入代理,需要缴纳一定费用。如果供应商违反代理合同,我该怎么维权?费用不大,但怕被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一般都是根据你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来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你要详细、认真的看清楚代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部分,其次,你最好要拿到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这是确定这是一家合法公司的有校办法,不行的话你也要知道他们公司的注册号;最后,缴纳费用的话,要找对方公司要收条,收条上要盖对方公司的章,只有个人签名是不够的。总是有不可预见的风险,只能谨慎严谨一点,不要怕麻烦。对了,在合同如果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你可以选择受理的法院是离你家比较近的,到时候假如要诉讼的话你会很方便
采纳率:62%
约定好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如果代理商违反合同,可以到相关部门去投诉他
你好。这种情形主要通过商务合作合同的相关条款来约定。例如设置一定数量的存货保证等,当然也需要在违约责任、法院管辖等方面予以详细约定。
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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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违反竞业限制 员工被判赔付原公司20万
  据《劳动报》报道,软件公司销售经理吕先生跳槽到同类公司后,原公司认为他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判决,吕先生向原公司返还补偿款并支付违约金合计20余万。  辞职被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力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赛趋科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均为自贸区内企业,力克系统公司专门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赛趋科软件公司则从事软件的销售业务。  2011年7月,吕先生受雇于力克系统公司,并通过努力慢慢坐上了销售经理的位子。在正式入职前,人事经理拿着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给他签署,约定他因有机会接触公司机密,将来如果离开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工作。  并在附件中具体列出了一些不得受雇的单位,但没有把赛趋科软件公司列入其中。  日,吕先生提出辞职。20天后,与力克系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赛趋科软件公司聘用吕先生为中国区销售总监。  吕先生在8月8日离职当天收到了力克系统公司人事经理发来的电子邮件和快递,明确要求他在6个月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不得入职赛趋科软件公司。力克系统公司随后根据协议规定,按月向吕先生支付了3个月补偿款,总计5万余元。吕先生认为力克系统公司单方提出的要求不合理,便在8月11日写信拒绝了该要求。  员工赔偿原公司20余万  力克系统公司将吕先生、赛趋科软件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吕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并支付3倍于补偿款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要求赛趋科软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吕先生认为,力克系统公司要求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故约定无效。吕某入职时力克系统公司并未在协议附件中将赛趋科软件公司列入其中,离职时却加入赛趋科软件公司,对协议进行单方修改,属擅自扩大竞业限制范围。他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协议,不应支付违约金。  赛趋科软件公司称自己并非协议签署方,力克系统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浦东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属合法有效。吕先生由力克系统公司跳槽至与其有商业竞争关系的赛趋科软件公司工作,这种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故判决吕先生按照约定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并向力克系统公司支付违约金,总计约20.4万元。同时,驳回力克系统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力克系统公司与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竞争关系要从实质上审查  本案主审法官李尚伟告诉记者,随着高收入员工及管理人员增多,越来越多企业会与高管或掌握核心机密的工作人员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以避免不正当竞争。同时,劳动者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  本案即是一起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支付违约金,并由案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竞业限制纠纷。之所以认定吕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李尚伟说,一是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关用人单位可免除或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并非免除自身义务、排除对方权利的约定,应属合法有效;二是竞争关系存在与否不以列举为唯一标准,而应从实质上进行审查;三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及于第三方,用人单位可以从侵犯商业秘密或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另行维权,而不能直接要求第三方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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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违反竞业限制 员工被判赔付原公司20万
日 03:31 来源:东方网
  据《劳动报》报道,软件公司销售经理吕先生跳槽到同类公司后,原公司认为他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判决,吕先生向原公司返还补偿款并支付违约金合计20余万。  辞职被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力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赛趋科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均为自贸区内企业,力克系统公司专门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赛趋科软件公司则从事软件的销售业务。  2011年7月,吕先生受雇于力克系统公司,并通过努力慢慢坐上了销售经理的位子。在正式入职前,人事经理拿着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给他签署,约定他因有机会接触公司机密,将来如果离开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工作。  并在附件中具体列出了一些不得受雇的单位,但没有把赛趋科软件公司列入其中。  日,吕先生提出辞职。20天后,与力克系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赛趋科软件公司聘用吕先生为中国区销售总监。  吕先生在8月8日离职当天收到了力克系统公司人事经理发来的电子邮件和快递,明确要求他在6个月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不得入职赛趋科软件公司。力克系统公司随后根据协议规定,按月向吕先生支付了3个月补偿款,总计5万余元。吕先生认为力克系统公司单方提出的要求不合理,便在8月11日写信拒绝了该要求。  员工赔偿原公司20余万  力克系统公司将吕先生、赛趋科软件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吕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并支付3倍于补偿款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要求赛趋科软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吕先生认为,力克系统公司要求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故约定无效。吕某入职时力克系统公司并未在协议附件中将赛趋科软件公司列入其中,离职时却加入赛趋科软件公司,对协议进行单方修改,属擅自扩大竞业限制范围。他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协议,不应支付违约金。  赛趋科软件公司称自己并非协议签署方,力克系统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浦东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属合法有效。吕先生由力克系统公司跳槽至与其有商业竞争关系的赛趋科软件公司工作,这种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故判决吕先生按照约定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并向力克系统公司支付违约金,总计约20.4万元。同时,驳回力克系统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力克系统公司与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竞争关系要从实质上审查  本案主审法官李尚伟告诉记者,随着高收入员工及管理人员增多,越来越多企业会与高管或掌握核心机密的工作人员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以避免不正当竞争。同时,劳动者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  本案即是一起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支付违约金,并由案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竞业限制纠纷。之所以认定吕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李尚伟说,一是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关用人单位可免除或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并非免除自身义务、排除对方权利的约定,应属合法有效;二是竞争关系存在与否不以列举为唯一标准,而应从实质上进行审查;三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及于第三方,用人单位可以从侵犯商业秘密或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另行维权,而不能直接要求第三方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股票配资合法吗?股票场外配资违法吗?_767股票学习网
                 
股票配资合法吗?股票场外配资违法吗?
  股票配资业务中,达到平仓线且客户未能及时补充风险保证金时配资公司有权强制卖出账户股票。考察股票配资(场外配资)合同合法性的核心问题是“能否将本人的证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看相应的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二百零八条对上述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但是《证券法》只是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而并没有针对“自然人”,而实践中,股票配资公司为了规避这一法律规定,均是以自然人进行开户,配资所签署的合同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签署的合同,合同上面没有关于股票配资的字眼,一般适合配资公司高管或者企业法人签署。由于自然人证券开户的数量放开至20个,操作层面上完全可以满足一般配资公司的业务需求。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将禁止出借账户的主体从法人扩展至所有交易主体。
  在梳理涉及场外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后,我们可以发现,对配资合同违法性评价,多是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部门规章无法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实际上,对场外配资的查处缺乏顶层法律层面的支撑,民事司法裁判中也缺乏否定场外配资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依据。
  结合此前的司法裁判,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场外配资合同主要有将场外配资合同定性为委托理财或民间借贷合同两种思路。如果将场外配资合同定性为委托理财合同,融资方和配资方均应承担投资的风险,往往是以双方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对风险进行承担;如将其定性为借款合同,则应当按照目前最高院针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划定配资方的收益上限。
  由于加大杠杆会增加风险,证监会对于股票场外配资向来是不欢迎的,2015年股市大行情,迎来场外配资的风头,证监会就曾发文禁止证券公司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
  股票配资合法吗?结合上面的分析小编的理解是,违反证监会的行业规定,不违法。当然,违反规定的并不是者,而是开展这项业务的,在证监会管辖范围内的证券公司等主体。那么行业外的,做场外配资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呢?建议大家多方面了解后选择安全的靠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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