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出头供房3000块一个月能供车吗61850元,是不是很低了,应该没啥问题吧?

天津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将提高调整为1850元_网易新闻
天津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将提高调整为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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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天津日报记者 米哲 魏彧 记者昨日从市委常委会议上获悉,天津今年增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作方案出台,共涉及20条增收政策措施。
(一)着力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盯住新增项目,提前介入贴紧跟近,在项目立项的同时签订用工协议、项目开工的同时开展技能培训、项目竣工的同时输送人力资源;盯住现代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给予重点扶持,促进第三产业吸纳就业;盯住休闲观光农业、设施农业和乡村旅游业,以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京津菜篮子产品供给区和农产品物流中心区,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2015年预计安排新增就业48万人。
(二)着力促进重点人群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新一轮帮促政策。对毕业学年的,重点抓好见习、培训、职介和创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做好实名制登记,实施重点帮扶;对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促进转化为劳动合同;对困难大学生加大帮扶力度,实施托底安置。强化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在全市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帮扶通报制度,做到不漏一户、不丢一人,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安置率达到85%以上。抓好“万企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企业职工安置,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就业需求,细化安置方案,用好帮扶政策,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定向定量定责帮扶办法,用足用好扶持政策,基本保障企业用工需求。预计2015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
(三)着力推动大众创业,带动就业稳步提升。优化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推广红桥区意库“中国星合伙人”预孵化模式,通过房租、岗位、保险等方面的补贴政策扶持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出台大学生网络创业扶持办法。举办全市创业大赛,营造全民创业氛围。理顺工作机制,破解融资难题。推广和平、蓟县、武清、宝坻等区县小贷工作模式,简化办事程序,扩大小贷规模。预计2015年扶持3万人创业,带动10万人就业。
(四)继续大力发展高端产业。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推进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培育高端服务业发展,扩大高收入人群比重。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机遇,充分发挥我市的优势,引进首都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落户天津,带动收入水平整体提高。
(五)千方百计加强职业培训。一是继续扩大职业培训规模。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按照普惠实用、就业导向和公共服务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就业培训福利制度,通过实施政府培训补贴和培训津贴,鼓励引导各类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45岁以下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包”模式的标准化培训和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加快培养数以百万计的技能人才。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继续扩大培训补贴职业范围,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按照“需求引导培训,补贴对应等级”原则,对参加紧缺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人员,依据市场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80%—100%的职业培训补贴,调动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三是调整技师、高级技师津贴指导标准。技师津贴指导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调整为不低于200元,高级技师津贴指导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调整为不低于400元,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六)统筹做好企业职工增收工作。一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月人均由1680元调整为1850元,增长10.1%。二是调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下线、上线分别为10%、3%和18%。继续发布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新增发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工资指导线。加强执行情况分析,指导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三是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力度。全面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按照人社部部署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充分发挥三方职能作用,紧密依托企联、工商联、国资委、行业协会和地方商会,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协商质量。2015年,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建会企业达到85%以上。四是完善职工福利待遇与社平工资动态调整制度。继续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时调整防暑降温费、中夜班津贴等相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提高公交司机待遇水平。按照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全面提升公交运输服务能力,拟用3年时间将公交车驾驶员工资提高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将公交车驾驶员列入我市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八)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10%的增幅测算。全市172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230元,预计增收47.5亿元。
(九)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按照国家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城乡居民两项养老待遇,即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贴。预计全市有77万城乡居民受益。同时,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待遇标准。一是提高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补助标准。由520元增加到670元,年人均增加150元。二是调整生育医疗费付费办法。将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及剖腹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由按定额付费改为按产次付费,标准统一提高为职工每产次3800元、居民每产次2280元。三是提高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将居民生育保险报销水平,由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调整为60%,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具体标准相应调整。四是扩大居民门诊就医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范围,由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并按照一级医院就医报销标准执行。五是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分为三段,2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含)之间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报销70%。
(十一)稳步提高工伤待遇水平。依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标准。增加工伤康复项目,积极推动工伤职工开展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康复工作,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减轻致残程度。
(十二)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拟从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840元、880元调整为920元、960元,月均增加80元,增长9.3%,预计增加基金支出0.28亿元。
(十三)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继续按照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国家文件精神,从日起,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从日起,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十四)提高社会救助标准。从日起,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440元调整为705元、54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92元、132元调整为212元、162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集中供养标准1080元,分散供养标准810元。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差别,争取3年内达到救助标准统一。
(十五)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象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的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为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分散供养的为1.5倍。
(十六)为困难家庭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从日起,凡具有天津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方或一方重残、重病、长期服刑在押、强制戒毒、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或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境,且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城乡价补联动补贴的,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儿童,每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200元。
(十七)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经市政府批准,从日起,提高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水平,预计覆盖受益人员1.5万人,月人均增资800元,并将在2015年形成9个月的翘尾影响。
(十八)继续落实好价补联动机制。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城乡低保比例关系调整农村困难群众物价补助标准。
(十九)做好住房困难群体帮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新增发放租房补贴1万户,发放补贴资金4.5亿元。从日起,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系数由26%调整为30%,与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达到同一水平,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调整缴存比例和系数。经测算,预计年人均增收约3200元。
(二十)统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作者:米哲 魏彧
本文来源:天津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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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住房公积金里查询到月缴存基数椒2897,为什么我的工资到卡上才1850元
我是工商局事业工人编,2004年入伍
工龄到现在了,工资一直很低,不知道为什么这么低,同单位得公务员每月工资相差1000元左右
我有更好的答案
  基数是指扣费基础。按规定比例扣除以后肯定变少了。缴纳的比例是5%-12%,用人单位可在这个范围内自行决定,最常见的是8%。公司和个人是按1:1的比例等额供款,也就是说个人缴纳多少,公司也缴纳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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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子法律规定
我现在租的是女生公寓
里面有10多间房间。
押一付三一个月700
开始房东给我便宜了100
也就是我拿了2700
也写了合同。
有一天我带朋友来住
结果房东说要每晚拿20元
合同上写的。
我一看合同是10 元。
以为就是10元了
跟另一个房东...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房屋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  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四、聪明的防范。  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如是:  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  (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  (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  五、补救措施。  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房屋的价值,返还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一般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八、租房合同范本  范本一: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男/女, 年 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市 街道 小区 号楼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教育工作者
首先,作为旁观者,我可以告诉你我的想法,我也是法学科班出生的。他的确是在欺负你,原因在于他已经收3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所以主动权在他这里,何况你的合同被他给撕了。其次,在法律上他是理亏的。虽然你们事实上租赁法律关系已经建立,但是合同撕了之后就没有证据了。一旦发生争议,都是讲证据的。其三,比较大的可能性是他还在气头上,等气消了自然会把合同书给你,当时过程肯定没有那么简单。他能多整你就多整一会儿,他心里就会更爽,其实这种小肚量的男人让人很可气的。他还是律师呢,真是丢了学法律的人的脸。其四,我个人觉得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卧薪尝胆,曲线救国。具体而言,就是找机会跟他说好话,向他“道歉”,把他这个小肚鸡肠的人哄开心了,尽快把合同拿到手。当然,并不是说他真有理了,这只是权宜之计,等合同拿到手,主动权又在你这里了,到时你大可不去鸟他,可以对他爱理不理了。最后,作为备招,等上面那一套不管用的时候,你就必须强硬起来,跟他闹,一直闹到底,一定不能吃亏,哪怕110报警,把居委会的人招来,你都必须坚持下去,不要房子和交出去的钱两空,那就吃大亏了。现在对付像他这种势利小人,软的不行,就要强硬起来。祝你好运!
好喜欢你的解答
真不想把事情闹大。
根本就是把他想条小狗狗
把他哄开心把合同拿来。
但是我不知道我这种行为 是在
无能的容忍 还是智慧的解决。。
我最不喜欢的就是计较太多,,宁愿吃亏。
也许该改改了
吃亏是福。一生会碰到很多吃亏的事,不是每件都忍气吞声。该强硬就强硬,你要学会权衡一下成本,争取的成本大于得到的利益呢,还是成本远远小于得到的利益。如果是后者,仍选择逃避、容忍的话就是属于无能。这里面的度需要自己把握,这就看你的悟性和智慧了。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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