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持股方案单位是什么

北京国企高管最多持股1%_新浪财经_新浪网
12月22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北京市国资委获悉,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公布,首次明确了员工持股及其管理的十项主要内容,并从员工范围、出资来源、出资方式、入股价格、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分析普遍认为,作为国企改革中最敏感的地带,员工持股在北京的破冰意义重大,而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则还需仰赖于退出机制、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员工可货币出资或科技成果入股具体来说,本次《办法》从员工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十方面对试点进行了规定,明确员工出资可包括货币出资、科技成果入股;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中旬,国务院国资委就正式对外下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员工持股提出了明确条件和要求,本次北京出台的《办法》正是上述文件的实施细则。北京商报记者对比两份文件发现,在员工持股比例和持股方式上,北京的细则和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意见保持了一致。但也正因如此,业界指出,此前的《意见》只是框架性文件,有许多留白之处,这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了北京的细则之中。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部分央企存在单一员工持股已经超过1%的情况,这与“单一员工持股不得超过1%”的规定相违背。对于这种担忧,国资专家、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由于本世纪初员工持股曾多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我国对员工持股这一概念已经非常谨慎,大多数国企不敢轻举妄动,甚至在2008年前后,我国还曾出现过持股员工的“退股潮”。对于国企上市后员工及家属可能增持股份的情况,祝波善则称,北京的《办法》主要面向非上市公司,这是因为我国在今年8月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经对上市国企做出了更为严苛的规范。《意见》也提出,上市公司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额的25%;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都对上述情况做出了防范。建筑、旅游类国企或占先机除了员工持股的比例和方式以外,《办法》还对试点企业的选择做出了规定,其中提出,市属一级企业、四级及以下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试点,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中从事资源性、垄断性和政策性业务的企业,不实施员工持股。存在纠纷、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申请员工持股试点。事实上,早在2014年,北京就提出要把市属国企按照不同的功能定位分为三类进行试点改革,分别是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和竞争类。北京市国资委副主任张宪平曾透露,从资源分布来说,城市公共服务类资本分布占19%,特殊功能类资本占22.6%,竞争类占58.4%。不过,北京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北京只是定下了市属国企分类的大方向,具体细则还在不断调整,名单尚未公布,而在本次试点中,经营类国企和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国企可能得到优先支持,特殊功能类中的国企具体有哪几家可以参与试点,还有待考量。在经营类国企中,祝波善预测称,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企越有可能成为首批试点企业,如建筑业就可能是试点的重点行业之一,而目前颇受关注的旅游、电子、医药类国企及子公司也可能占得先机。有业内专家推测称,一级企业往往是市属国企总部,在这些企业率先开展混改试点,涉及人数过多,工作难度较大,这或许是《办法》本次原则上不选择总部进行试点的原因之一。而北京之所以没有选择四级及以下企业开展试点,是因层级太高的子公司规模较小,员工持股尚在试点阶段,要注重试点经验的可复制性,太小的公司不是最适合的试点对象。细则仍待完善尽管有助于激发国企活力,但股权激励新政仍有诸多风险需要提高警惕,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就是业界最为关注的部分。祝波善直言,部分国企存在较为严重的内外部信息不对等情况,确实可能导致政策落地中出现暗箱操作的可能,“因而确保政策操作中的合法合规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规定,股权激励的具体执行人应该是上级单位”。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也直言,如果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相对透明的公示制度以及较强的监督约束,企业经营外部流失股权将会达到很高的比例,最终成为少部分人牟取暴利、“掏空”企业的一条路径,“此前,很多拟上市公司的内部员工持股计划在试点过程中就出现过企业高层冒充职工名义持有企业股份、IPO后高价套现获得巨额收益的舞弊现象”。另有分析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即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上限,分别为200人和50人。但对于中型以上国企,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如果推行员工持股,基本上会超过上述限制人数,这或将限制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和进一步国际化。而复旦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磊则提醒,既然是持股试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技术性、指标性的操作方案还待进一步商榷,综合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以科技型的企业为例,这类企业本身是劳动雇佣资本,也就是说投资人不一定是技术知识产权真正的拥有者,而部分员工可能是真正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在这些企业里,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激励,让他们共同维持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才是最关键的”,石磊表示,分股权不是最终目的,分股权是手段。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张畅 林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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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高管)持股协议样本提要:本次股份转让是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组织大纲、董事及高级职员持股方案的规定进行的股份转让交易
  公司员工(高管)持股协议样本
  本协议由以下转让双方于20& 年&& 月&& 日在&&&& 签署:
  (转让方) 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让方) 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为一间在&&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数额及其他有关载于其注册证书。
  2. 截止至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受聘于&&&&& 公司担任&&& 职务,为经该公司董事会审核确认符合该公司认购无表决权的记名股份资格的董事或高级职员。
  3. 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该公司  股无表决权的记名股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
  4. 本次股份转让是甲、乙双方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组织大纲、董事及高级职员持股方案的规定进行的股份转让交易。
  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股份转让
  第一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该公司 && 股无表决权的记名股份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 甲方拟出售的股份连同其附有或应计之所有权利一同转让。
  3、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将转让价款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号:
  收款单位/收款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条 保证
  1、 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该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份,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份未被任何有权机关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份。
  2、 该公司不存在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3、 乙方承认该公司章程、组织大纲以及董事及高级职员持股方案,并且保证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履行职务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股份转让交易的完成
  1、 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后3日内通知该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
  2、 该公司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的完成即该公司将乙方的名称记载于股份登记册时即为本协议股份转让交易之完成。
  3、 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乙方即成为该公司之职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及组织大纲、董事及高级职员持股方案的有关规定享有该公司职务股股东权利、承担该公司职务股股东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股份的强制回购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不再担任该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范围由该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则丧失职务股股东身份,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一章规定购入并持有的职务股(即该公司&& 股无表决权的记名股份)应当由甲方强制回购。
  第五条 回购价格按照乙方职务终止时公司上月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甲方应当于乙方职务终止时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股份回购价款。若乙方或其继承人接甲方通知后未及时向甲方受领股份回购价款的,则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可以将股份回购价款提存至该公司,提存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股份回购交易的完成
  (一)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乙方职务终止时,甲方有权通知该公司董事会,由该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协议、公司章程及组织大纲、董事及高级职员持股方案的有关规定,于30日内办理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即将甲方姓名作为所回购股份的持有人(股东)记载于股份登记册上。
  上述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的完成即为本协议股权回购交易之完成。
  (二) 乙方及其继承人与甲方之间有关转让价款及其支付的争议不影响该公司及董事会按照本协议、公司章程及组织大纲、董事及高级职员持股方案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
  (三)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公司董事会仅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作为乙方职务终止事实的确认标准,排除其他一切争议。
  第七条 乙方在该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所担任董事或高级职员职务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
  1、 所担任董事或高级职员职务任期届满未连任的;
  2、 乙方辞去所担任董事或高级职员职务的;
  3、 该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免去乙方所担任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职务的;
  4、 乙方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离职的;
  5、 乙方退休的;
  6、 乙方死亡,或者被有权机关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1项情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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