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只看了采矿许可证证老板们这样是合同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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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从犯(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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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从犯(共9篇)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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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判断
作者:陈成龙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
【摘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传统、多发难题。从理论上看,从传统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范畴,而普通诈骗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财产类罪范畴,基于不同的犯罪手段、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作为特殊法领域的合同诈骗罪与作为普通法领域的诈骗罪之间,理应有着严格、清晰的界限。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区别
合同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二罪之间,主观方面同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也同样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理论上看,二罪的主要区别就诈骗行为是否借助于“合同”实施,应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因此,要寻找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较为明晰的脉络,仍然要从“合同”的判断入手,才能真正解决实务中的迷思。
一、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性质”
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来看,97刑法设合同诈骗罪时,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有关合同的法律主要存在于《经济合同法》中。《经济合同法》第2条、第54条的规定:经济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户。但是,在合同诈骗罪中,其犯罪主体不仅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了自然人。可见,将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的观点并不正确。因此,我们还是应该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诈骗罪其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只有涉及市场范畴的合同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这样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所谓交易,即双方通过协商对各自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达成一致,从而进行的对价的、相互的经济活动。因此,该合同必须是双务的、有偿的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主要受行政法、劳动法调整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与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有关的人身合同都在此之外。行为人利用此类合同实施诈骗,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能以诈骗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形式”
刑事立法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定。该合同究竟采何种形式,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论不休。书面合同当然符合要求,但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合同是否符合要求却存在着否定与肯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个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主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理由如下:
篇二:巨额合同诈骗案,马律师辩护认定从犯获轻判
巨额合同诈骗案,马律师辩护认定从犯获轻判
【基本案情】
庞某为红昌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为红昌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盘工作并对外洽谈业务;夏某系红昌公司业务专员。2012年5月,被告人夏某向庞某介绍机械所老区改造项目,经公司投资部门审定该项目若成功必然能带动整个公司的业务发展,预计会有上千万的利润收入,为争取该项目,庞某伪造公司的出资证明、财务报表等文件,甚至谎称本公司已取得机械所改造项目的开发权,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与多位被害人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共计750万元。
【办案经过】
夏某妻子王女士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异常震惊,夏某仅为红昌公司普通员工,怎么可能涉及合同诈骗,怀疑其是领导的替罪羊,遂立即多方查找联系律师,想为夏某洗清冤屈。经朋友介绍,王女士找到了马成精英刑辩团队。会谈中王女士简单介绍案情后,马律师根据以往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对夏某所处犯罪地位也深有疑虑,但同时也表示律师办案需谨慎,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与当事人会见详谈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否则会影响后续的辩护思路与方向,其亲属对马成律师的坦诚与专业高度认可,当场便决定委托。接受委托后,马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夏某,在详细了解客观案情,认真分析研究后向夏某及王女士阐述了自己的专业判断:夏某在本案合同诈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涉案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属“特别巨大”范畴,无罪辩护不现实,朝着罪轻方向辩护更为有效。夏某深知自己参与其中,并积极行动,判定无罪几无可能,其亲属虽存在较大的心理落差,但对马成律师的专业判断深信不疑,也非常支持认可马律师的辩护思路。
在透彻研究案情,全面分析证据材料,多次团队讨论探讨后,马成律师综合刑事团队各资深刑事律师的辩护观点多次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法律意见书,帮助公安检察机关准确查明了夏某罪轻的事实。庭审中,马成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夏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首先,夏某仅为红昌公司普通员工,与庞某、俞某为上下属关系,在共同犯罪中为二人所支配。本案的资金证明文件、改造项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等核心犯罪材料均为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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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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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这样算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接下来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这样算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接下来该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还要看合同内容。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合同民事欺诈有六个特点:一、 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二、 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三、 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四、 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五、在合同签订时,故意省略“合同违约条款”,不约定合同违约的相关处罚规定,使得占据强势的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六、在合同签订时,故意预留“陷阱”或者“圈套”,使得被诈骗方在合同执行时有过错行为,使得诈骗方获得不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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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啊?什么情况啊?
3----其后,我方多次催促甲方支付转让金或按合同解除抵押。返还我方抵押物,甲方一直以正在办理推脱,至今快1年了。后经了解,付款协议中所之的货款可能是甲方以前所欠丙方的欠款转让给乙方的(乙方代理人在办理公证时一直确认说是在港口未交接的货物),销售合同中的货物乙方也没加按合同给甲方发货。我方还多次和甲方确认此付款协议中的货款是否是欠款,甲方确认不是欠款(有电话录音和甲方出具的承诺书)。
还有吗,就这些吗?
4-----因为乙方的诉讼还没开庭,也没有邮寄给我方付款协议中的货款是否是欠款的相关证据副本,所以暂时也为知晓是否是欠款还是真的未交接货款。我方已就与甲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合同欺诈上诉至法院已开庭未判决。
继续说下你的主要问题?
5----现在问题就是接下来要是乙方上诉的合同终止无效判下来合同有效,付款协议中的货款实为甲方欠款,抵押担保期限为1年,到乙方诉讼判下来,乙方是否可按合同甲方未履行付款,处分我方的抵押物?甲乙双方这样是不是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抵押担保?我方接下来应该怎么办?是去公安立案合同诈骗还是去法院立案合同欺诈(与甲乙的抵押合同)。
继续说下你的主要问题?
2----可随后,按股权转让协议规定时间,甲方未支付我方一份转让金,我方多次和甲方催讨,甲方以乙方在港口的货物未达到标准为由,说没有接收货物,我方就要求甲方终止和乙方的销售合同及其所有合同,甲方给乙方开具了一份合同终止的文书,现在乙方起诉法院要求判定合同终止文书无效(暂未开庭,销售合同,付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管辖地都在乙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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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
2----可随后,按股权转让协议规定时间,甲方未支付我方一份转让金,我方多次和甲方催讨,甲方以乙方在港口的货物未达到标准为由,说没有接收货物,我方就要求甲方终止和乙方的销售合同及其所有合同,甲方给乙方开具了一份合同终止的文书,现在乙方起诉法院要求判定合同终止文书无效(暂未开庭,销售合同,付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管辖地都在乙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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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建老板跟“领导亲戚”做生意,投入2亿元在山西买煤矿,却发现买到的是一个无法开采、暂时仅存在于图纸上的露天煤矿。这场骗局中有多名当地官员涉案,警方介入调查后仍有4000多万未退还。日,河曲县猫儿沟煤矿,往来运煤的大货车络绎不绝。在浙江人纷纷撤出后,福清人进来了。“跟领导亲戚做生意”福清老板山西买矿记“合法未必就能开采,非法也未必不能开采”,这更像是一场失败的生意,而非蓄意的骗局。“没人会拒绝跟省领导的亲戚做生意。”47岁的福建福清商人林斯佳感慨。2013年,一位山西商人给他拉来一笔大生意。中间人个个很特别:有“省某领导三弟”、“省领导表弟”、“省领导秘书”、“安全局干部”、“煤炭局领导”。林斯佳掷下超过两亿资金,却发现买到的是一个无法开采、暂时仅存在于图纸上的露天煤矿,而那些中间人的身份也多有出入。他怀疑,这是一场骗局。“严格来讲,不能算是骗。”一位山西厅级官员分析,自2009年煤炭资源整合后,很多煤矿交易都是以不规范的方式实现的,“如果没有中央反腐、政策收紧,这单生意就做成了”。“给领导留的矿”2013年2月,春节刚过。一位名叫林军的山西老板告诉林斯佳,山西河曲县有座露天煤矿,2009年煤炭资源整合时,因“省领导打了招呼,给领导留了1000亩的矿”,现在打算以每亩17万的低价出售。这正是林斯佳苦盼的“大项目”。他估算,当时山西露天煤矿的市场价格至少在每亩六七十万,这1000亩矿即便不开采,一进一出倒手卖掉,也可净赚四五个亿。林斯佳将信将疑。他找人打听,发现这座“猫儿沟煤矿”项目已经有主了——商人江茂星,他的福清老乡。于是也就没有上心。据《中国经营报》报道,随着2009年的煤炭资源整合,福清人纷纷从浙江人手里接盘,几乎垄断了山西露天煤矿的开采。林斯佳正是在2009年夏天进入山西北部,承包了一座小煤矿。两个月后,正在青海格尔木出差的林斯佳接到山西来电。“急着催我回来,说领导对我们很感兴趣。”林军在太原武宿机场亲自迎接林斯佳,并向他介绍了重要的生意伙伴——秦鹏。秦鹏自称是“给领导跑腿的”,担任过太原市渤海银行北大街支行副行长。据林斯佳回忆,秦鹏向他描绘了这笔大买卖的由来:他的表姐是时任山西省某领导三弟(人称“三哥”)的小老婆,生了一个儿子,故深受家族器重。秦鹏还曾当着他的面给“表姐”打电话,一个女子接了电话:“赶紧签合同,那个项目是真实的。”在这桩交易中,“三哥”几次在关键时刻发挥了特殊作用,但林斯佳从未见过这个神秘人物。按林斯佳的说法,日前后的一天,他被安排在林军的公司里等待,秦鹏开着奔驰带林军到太原市晋商国际大酒店“拜见三哥”。林军回来后向他转述,他见到了“三哥”本人,“三哥”告诉林军,这个项目交给你,你好好做,以后还有好的项目和你合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林军证实自己曾介绍秦鹏与林斯佳认识,但否认有任何欺骗行为,“我也是受害方”。关于见“三哥”,他说,这是林斯佳在“编故事”。“不成文的搞法”“合法未必就能开采,非法也未必不能开采”,这更像是一场失败的生意,而非蓄意的骗局。初步接触后,林斯佳仍不放心。对方同意安排他去矿上实地考察。日,林斯佳派出助手杨锋来到猫儿沟煤矿。据杨锋描述,一辆牌号为“晋O”打头的警车开道,外加一台,“帮大领导跑腿”的人几乎悉数出场。带队的为“省领导的表弟”刘志高。“短头发,胖胖的,”杨锋回忆,在场的其他人都叫他“刘书记”,“对他非常尊敬,就像下级对待上级一样。”其他人,有“太原市国安局的工作人员”张一斌,“太原市煤炭局的副局长”郑文。还有一位缺席此次考察的“刘处长”刘太虎,被介绍为“省委的处长”。据杨锋回忆,当天他主要查看矿是否存在,并核实到底有无领导打招呼。“翁家斌(矿区项目部工作人员)跟我说,早就听说了有(给领导留的矿)这回事,没想到这么快就安排你们下来了。”猫儿沟煤矿是一个煤质优良的露天煤矿,2009年,该矿的整合主体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工商资料显示,新成立的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猫儿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儿沟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占股70%,中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晋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福清老板江茂星)占股30%。猫儿沟煤矿目前正在开采的面积为3000亩,为“首采区”,已分包;而后来者林斯佳被告知,卖给他的1000亩矿,是在首采区之外的另外3000亩里面,由他自行划出。杨锋说,因为具体范围还未划定,所以只是站在山头,对照着地图“大概指了一下”。考察归来,林斯佳安排了技术人员去勘查,并确认了1000亩矿的坐标,随后将坐标图发给中晋公司予以确认。盖有中晋公司公章的坐标图很快传回给林斯佳。他决定出手。按照常理,林斯佳需要与该矿的所有者——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猫儿沟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方为合法有效。但林斯佳称,他被告知,若与煤运集团及其子公司签订合同,需要走招投标程序,手续繁琐,因而只能跟该矿的法人股东之一的中晋公司签约。“山西这边的露天煤矿所有者都是国企,但是实际操作的、在开采的,都是私企,这是不成文的搞法,潜规则。”林斯佳说,他并未感到意外,绕开产权主体进行交易,在山西煤矿买卖中司空见惯。考虑到涉及上亿资金,林斯佳聘请了律师审阅合同。“律师不赞成这么做,说你们自己要去衡量这个风险。”林斯佳说,律师同时也告诉他,山西很多煤矿都是这么做的,“如果完全按照律师的办法去,什么生意都做不成”。“三哥”再次出手日下午,林斯佳向秦鹏的建行卡中汇入了订金人民币100万元整。随后,他到中晋投资有限公司签下了一份“山西省河曲县猫儿沟煤矿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拿到合同,林斯佳发现:采区只有500亩,且每亩价格为69.5万元。他说对方的解释是:这份合同需要给领导看,形式上不能体现1000亩和每亩17万元,否则会出问题。此外,这份合同签完之后,原件和复印件都不能给他。林斯佳说,他凭直觉觉得有问题,“不做了”。据他回忆,日下午,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江茂星、“省领导的表弟”刘志高见了他。据林斯佳转述,江茂星告诉他,这个项目是给刘志高、刘太虎等几位“领导”的,“具体价钱问题你与这几位领导商量,保证你投一块钱我让你赚三块钱”。还说,“外省刚调过来一个领导想要这个项目,我们都没有给”。郑文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了这次谈话的真实性。他表示,这次谈话有很多人在场,因此谈话内容也不是什么秘密。据林斯佳转述,刘志高当天下午表示,中晋公司的另一个项目——在山西交口县与华润公司合作的一个煤矿,也是他本人一手操作的,“并说当时是他与华润老总约见领导,并要求此项目只能与江茂星的公司合作,最后才成功的。”南方周末记者致电刘志高本人,他未就此事予以置评。翌日,林斯佳与秦鹏签订《居间保证协议书》,秦鹏保证中晋公司拥有该项目的采矿经营权并有权与乙方签署协议、实际面积不低于1000亩、猫儿沟公司及中晋公司不得因任何问题要求乙方停工等内容。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面,林斯佳陆续给秦鹏汇款人民币9200万元。秦鹏向林斯佳保证日能够进场施工。约定时间到来,林斯佳派出的工程队却无法进场施工。林再次对项目产生了怀疑,并停止了汇款。对方的解释是,中晋公司的股东矛盾没协调好,采矿排土场紧张,加上林斯佳承诺的1.7亿元没有汇款到位,所以还无法施工。此时,“三哥”再次出场。据林斯佳回忆,日上午,林斯佳亲自送秦鹏和林军到太原机场,目送二人乘飞机去深圳;林军回来告诉他,他在深圳一个五星级酒店见到了“三哥”,“三哥”说,这个项目开工等几天,他会安排。3个月后,林斯佳接到了秦鹏打来的电话,说“省领导”正在中晋公司协调开工事宜。他立即驱车赶到中晋公司楼下,发现“省领导秘书”刘太虎的专车确实正停在公司门口,他用手机拍下了这台车。照片显示,这是一台黑色的广本轿车。2004年山西省启动车改之后,山西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机关的车牌不再使用“晋O”,而代之以“晋AV”打头。在山西民间,挂“晋AV”的车辆是权力的象征,林斯佳在山西经商多年,对于这台车上坐的是“省领导”深信不疑。自2013年5月起的半年里,林斯佳陆续向这群“帮大领导跑腿的人”的账户上汇去了总计2.16亿元的巨款。只有“省领导表弟”是真的承诺开工的时间再次到来。日,林斯佳带着10台钩机、40台翻斗车,和近百人的工程队,开进了猫儿沟煤矿。他还请来风水师,摆上三牲,在鞭炮齐鸣中祭拜山神。开工的喜悦一闪而过。“仪式搞了,我们就开始安排工作,发现建房子不行,打钻也不行,我们要修便道进去,也不行。”林斯佳回忆说。此时,他已经足额付了约定的款项。经过连续4次补充签订合同、不断推迟进场开工的时间,林斯佳终于意识到“出了问题”,开始着手调查。他先去了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该公司领导完全否认知道该项目,更谈不上同意该项目。该公司认为,中晋公司的做法违法违规,且根本无权处置猫儿沟煤矿的采矿区域,建议林斯佳尽快报案。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已和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组为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一份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宣传部出具的文件称:该公司作为猫儿沟矿的合法产权主体,与林斯佳买卖煤矿的中间人没有任何经济合作,对于中晋公司签下的合作经营协议也完全不知情。此外,猫儿沟煤矿所在地的河曲县国土局出具的文件称,林斯佳购买的1000亩煤矿坐标不在该矿的首采区范围,按照规定,首采区未开采完毕时不得开采其他采区。林斯佳称,他找到秦鹏,对方表示,所有的钱都给了张一斌。张一斌表示,自己也被中晋公司骗了,他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中晋公司。随后,秦鹏和张一斌相继“失联”。南方周末记者未能联系到秦鹏和张一斌对上述情节予以置评。太原市渤海银行一位工作人员向南方周末证实,秦鹏确曾在该行北大街支行工作,于一年半前离职。林斯佳去了太原市国安局的家属院,发现张一斌根本不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住所是租赁的。至于“省委的处长”刘太虎,真实身份是山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的司机,其所开的车辆是单位的公车。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因林斯佳等人屡屡来讨要说法,单位已让刘太虎暂时停职在家,“把问题处理好之后再来上班”。郑文的真实身份是山西省汾河灌溉管理局一坝分局副局长。日,郑文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他从未以“太原市煤炭局副局长”的身份示人。“凭良心说,我不相信这是诈骗。”郑文承认曾参加过张一斌和秦鹏谈生意的饭局,但并未从这场交易中获利,也未利用公职身份参与违法行为。只有刘志高的身份似乎是真的。他不否认自己是“省领导的表弟”,并在林斯佳报案之后,表示可以协助讨回款项。资料显示,刘志高为湖南汉寿县人,曾任湖南省张家界市国资委纪委书记,已于半年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014年4月,林斯佳向太原市公安局和福清市公安局报案。中晋公司随后相继退还了1.7亿元及部分利息。截至目前,林斯佳认为还有其余4500万元中介费也应一并退还,但遭秦鹏、张一斌等人拒绝。日,中晋公司负责人江茂星通过助理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关于这场煤矿买卖,公安机关已有详细的调查,建议调阅警方案卷。日,太原市公安局正式受理该案,并依次讯问了前述所有参与了煤矿买卖的当事人。2014年底,该局下达通知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秦鹏等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决定不予立案。郑文认为,作为商海沉浮多年的老板,林斯佳不可能不知道猫儿沟煤矿的实际情况,“他第一次派人去矿上,就拍了照片,做了准备,而且律师团队也全程介入”。一位常驻山西的中央媒体记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从无权处分的挖矿者手中买煤矿,林斯佳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在他之前,山西有太多单生意就这么做成了。因此,这更像是一场失败的生意,而非蓄意的骗局。
事实+山西政商“朋友圈”崩塌2014年至今,山西有不少名官员和商界人士被查,随之而来的是,过去十多年间积累的隐秘政商“朋友圈”,也遭遇前所未有的击破,建立在煤炭之上的黑金帝国也正在慢慢坍塌。以“腐败重灾区”吕梁为例,当地除了多名任职、曾任职于吕梁的干部被查,亦有多名当地企业高管被卷入。因7000万嫁女而名噪一时的煤老板邢利斌,就是出自吕梁市柳林县。一向对官场大方的邢老板,于日在机场被带走。在邢被查一个月后,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亦告落马,主导联盛多次并购的吕梁两任市委书记亦先后宣布被查。除此之外,被查的吕梁商人还有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公司董事长贾廷亮、离柳焦煤集团前任董事长邸存喜、现任董事长郭继平、中阳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袁玉珠等。此外,人称山西“路桥大王”的山西阳泉华通董事长王国瑞也被带走协助调查。这些商人均被曝与当地政界人士“关系密切”。(腾讯新闻综合21世纪经济报道、新华网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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