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险知多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表日期:日
人社厅发〔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组织实施了“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特点,制定了专门经办规程和统计办法。 一年多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创造性落实《意见》要求,层层落实“同舟计划”参保扩面任务,突出抓好宣传培训和联合督查工作,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落地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部分地区尚未形成有效推进工作的合力,工作进展较慢;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不够,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惠民政策社会知晓度不高;参保扩面、工伤认定、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作要求等。 2016年是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务必进一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推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为2017年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奠定坚实基础。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发挥好人社部门的牵头作用。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动,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首要任务,牵头推进工作落实。各级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尤其是分管工伤保险工作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和任务安排,既要争取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支持,更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要重点加强对地市一级工作落实的督导,对工作进展慢、特别是仍存在部门配合不畅问题的地市,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推进落实。 要会同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研究制定年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对推进工作中联合会商、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作出制度性安排。有关推进工作措施于5月30日前报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备案。 二、整合力量,进一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要进一步与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密切合作,整合各自的职能优势,建立畅通高效的长效协调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协调住建部门和安监部门发挥对建筑企业管理的职能优势,落实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时将建筑项目施工许可等信息予以公开,逐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对不需要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各地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发挥管理监督职能,督促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早期介入,共同做到建筑业参保扩面“无死角”。 三、改进服务,进一步简化参保手续。适应按项目参保特点,最大限度缩短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保而拖延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影响工程开工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建筑项目参保事项纳入政府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或协调住建部门,在统筹地区住建部门行政办事场所设立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也可委托住建部门办理参保核定手续并开具缴费通知单,方便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一站式”办结参保手续。 四、提升效率,开设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适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可以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有条件的地区对工伤认定后仍在医疗救治期间的职工特别是伤情较重人员,及时办理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手续,减轻施工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垫付压力。 五、适应特点,完善按项目参保统计工作。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统计有一定的复杂性。为适应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统计要求,各地在按照《关于规范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统计方法的通知(试行)》(人社厅发〔号)要求统计参保人数的同时,应根据开工项目数、在建项目数、参保项目数统计项目参保率,于每双月10日前将上两月项目参保率报送工伤保险司和社保中心(见),部里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六、扩充系统,创新信息化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关于扩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支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6〕17号)要求,扩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支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办理的全流程信息化。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要求,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建筑业工伤保险领域应用。加快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建立完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资源共享、动态更新等措施,支持和促进按项目参保的人员管理。建立与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共享项目用工、施工许可证发放、参保、安全生产管理等信息资源。 七、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工伤保险参保积极性和社会知晓度。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手段,高密度开展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要在建筑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及参保流程宣传栏,实现宣传全覆盖,确保全体进场农民工知晓“个人不缴费、项目全参保、干活要打卡、咨询找社保”。 要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对各类新建、在建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杜绝因不清楚、不了解、不会办而影响参保工作。已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使用工伤预防经费对宣传培训活动予以必要经费保障,其他地区应由同级人社部门作出经费安排。 八、加强监督,有效防范和查处恶意骗保行为。在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要加强管理监督工作,把住关键环节,做到快而不乱、便而不疏。对利用项目参保浑水摸鱼、造假骗保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严惩。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伤保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当前社保扩面的重点任务。各地要在政策全面落地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扎实有效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面落实。同时,应适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尽早使这一惠民政策覆盖相关领域从业人员。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都有哪些_百度知道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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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的工伤,也是按照国家统一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没有专门的建筑行业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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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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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位是工伤保险八大行业中的第六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可以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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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对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特殊方式进行缴费的规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例如: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等。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例如: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
建筑单位工伤保险基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建筑单位工伤保险基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建筑单位是工伤保险八大行业中的第六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可以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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