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面净值和账面价值值10万的汽车卖2万是否有税务风险

税务稽查30个热点问题(一)
来源:铂略咨询
作者:铂略咨询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税务稽查30个热点问题(一) 时间:日(周二)15:00-17:00 形式:电话会议 地点:电话/网络会议中心 价格:600元/人 活动关键字: 税务稽查 活动介绍: 税务稽查年年有,而当前严峻的税收形势却使得税务稽查正逐渐从 执法督查 转为 以抓收入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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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30个热点问题(一)
时间:日(周二)15:00-17:00
形式:电话会议
地点:电话/网络会议中心
价格:600元/人
活动关键字:
活动介绍:
税务稽查年年有,而当前严峻的税收形势却使得税务稽查正逐渐从&执法督查&转为&以抓收入为主&。同时,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也经常会遇到一些税收的疑难问题,不仅给企业高管和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带来诸多困惑,如果处理不当,也将给企业的税务稽查留下隐患,可能引发极大的税务风险,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铂略咨询《税务稽查30个热点问题》系列课程精选企业存在集中性困惑,同时也是税务稽查中的30个热点问题,深度剖析其中难点,使企业面对稽查时能够应对自如。
演讲嘉宾:
高允斌 知名实战派税务专家
高先生是知名的税务专家,现任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康缘药业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长期受聘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及其部分地方协会,以及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国家会计学院、上海交大等多家高校。
出版个人专著有《小型企业审计实务》、《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企业重组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与纳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指南及政策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间的差异调整与纳税申报》、《公司税制与纳税筹划》等,主编、参编教材九部。共在《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等刊物发表会计、审计、税务类专业文章约两百篇,多次获得科研奖励。
15:00 活动开始
15:05 税务稽查30个热点问题(一)
1.超市销售消费卡的税务争议
C超市2013年出售消费卡取得价款5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收到价款并开具发票就必须征收增值税,而企业认为应当在消费者提卡消费时缴纳增值税。
请问:案例中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收入确认时间有何不同?
2.各种促销的税收风险
K公司为大型食品生产企业,2014年2月K公司进行了新年促销,其中主要有:
某饮料出厂价为30元/箱,当月让利销售降为25元/箱,本月销售10万箱;同时推出凭盖换礼的活动,开盖发现&恭喜您&的字样,可以获得食品礼盒一份,并集齐10枚瓶盖,可获得抽奖机会一次。当月该活动一共送出价值100元的食品礼盒100份和价值3000元的三亚旅行一名。
为推广某咖啡,购进咖啡杯2万只,每只2元,其中1万只作为奖品放在咖啡包装盒内,另1万只随产品在销售时附送;
某方便面实行买二赠一,当月销售10万箱,每箱25元,另赠出5万箱,每箱成本15元;
生产特制小包装饮料10万袋,每袋成本0.2元,供消费者免费品尝。
请问:K公司这些名目繁多的促销活动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隐含了哪些税收风险?
3.赔偿金的流转税义务
H公司于2012年6月与Y公司签订合约,H公司将为Y公司的某建筑工程提供工程劳务,为期两年,即日至日。2013年12月,Y公司由于资金问题,该工程停滞,并与H公司提前解约,并按照合同向H公司支付赔偿金50万元。
请问:H公司收到的赔偿金应做哪些税务处理?要交流转税吗?如果是H公司向Y公司提前解约支付赔偿金,H公司又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4.应付不付款项的税务处理
M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M公司向D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双方由于质量问题产生争议,迟迟未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导致直至2014年2月,M公司仍未支付货款。
请问:M公司应付未付的款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该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
S地的S集团在B地设立全资子公司B水泥公司,B公司生产的水泥全部以240元/顿的价格向S集团销售,不再向任何第三方销售。S集团公司从B公司购进的水泥全部自用,也不再向第三方销售。在S地生产此类工业水泥的企业只此一家,当地没有其他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可以参考。距S集团200km的C地,有同类水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620元/顿。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认为S集团和B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偏低。而S集团认为,B地距S地540km,C地离S地200km,由于运费差,S公司从两地采购的实际成本是一样的。
请问:面对税务稽查时认为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时,该如何解释与说明&合理理由&?
6.平价转让股权
C公司为国内知名汽车生产企业,2013年C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其内容为其日本一股东J将其3%的股权转卖给日本另一股东K,且其成交价为当初的股权购买价。J属于平价转让其所持C公司股权,无转让财产所得。
请问:这样的平价转让安排可能有哪些税务风险?何种情况发生时能佐证平价转让具有合理性?
7.互抵交易中的税务争议
R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2013年1月,R公司以从E公司购进某种布料10,000米用以成衣生产,该布料的售价为4.2元/米。R公司和E公司采用互抵交易的方式,约定于2013年3月R公司向E公司提供价值600元/套的成衣80套,以抵消布料的货款。
请问:互抵交易中会产生哪些争议事项?如何注意规避风险?
8.企业买卖股票、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等的税务处理
P公司2012年1月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时存放证券账户金额100万元整。月末均未按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账面价值。5月20日证券账户总资产200万元,并从证券账户转出50万元至银行基本户,5月31日证券账户160万元。
P公司于2009年以购买方式取得B公司40%的股权,支付股权转让价款400万元,支付佣金50万元。日,P公司决定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1/4,出售时P公司账面上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200万元,损益调整3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470万元。
请问:P公司买卖股票应缴纳哪些税收?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呢?
9.转让或处置旧资产的税收争议
Z公司为集团在苏州设立的工厂,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2013年5月,集团由于经营需要,在越南设立新的汽车零部件工厂J公司,并由Z公司向J公司转让三部生产设备:
用于产品生产的机器设备为2007年购置,原值2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了100万元,转让收入为100万元;
用于产品生产的机器设备为2010年购置,原值5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了100万元,转让收入为400万元;
用于产品生产的机器设备为2009年购置的旧设备,卖方已经按简易办法按4%减半征收缴纳了增值税,原值5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20万元,转让收入380万元。
请问:Z公司转让这些旧设备需要怎么税务处理?可能会产生哪些税收争议?
10.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流转税
A公司生产塑料机械,2012年3月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签订项目协议,承诺研发生产精密高效节能大型注塑机,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2年1月至日,项目经济指标为达产后年度产量1500台,产值5000万元,新增利润1200万元,新增税金800万元。还有项目技术指标和研发成果数量要求。企业于2012年5月取得财政拨款300万元,取得省经信委和财政厅共同下发的专项拨款用途文件。
请问:A公司取得的财政拨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
16:30 互动问答
17:00 活动结束
联系人:程小姐 Sunny Cheng&& 电话:021-&& 邮箱:sunnycheng@linked-f.com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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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与筹划(ppt 119页).ppt 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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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与筹划(ppt 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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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与筹划
A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州市区,2002年度设立,股权由B私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C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及李先生(持20%的股份)三方持有,属三星级宾馆,一直微利经营、但营业收入增长较快、2004年度营业收入约1亿元人民币,企业所得税属查账征收方式,所得税率为33%;2005年10月因举报先后被广州市地税稽查局五分局与广州市国税东区稽查分局突袭进行税务稽查,发现A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酒店)以下涉税事项存在问题:
1)从A酒店有关营业记录(非正式财务账册)发现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累计460多万元未开票收入没有入账也未申报相关税费。;2)购入大量餐饮用材料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累计金额达600多万元。
3)累计约5000万元通过信用卡等银行卡结账的营业收入财务人员按扣除约2%银行手续费后的差额确认收入并以此作为基数申报相关税费。;4)2004年9月C公司清算注销(没有履行真正的清算程序,所持股份已转让给E公司)应付A酒店约30万元的款项未能清偿,A酒店当年直接作为坏账损失冲减了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A酒店的各股东在酒店的消费2004年度有约50万元、月约30万元财务人员作为业务招待费入账,并冲减了各股东的其他应收款。;6)A酒店自2003年度起按营业收入的3%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给B公司,至2005年9月已累计支付约700万元。
7)从相关的营业记录中核实A酒店对外销售的全部中秋月餠约200万元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累计发给员工的月餠约6万元直接冲减应付福利费及相关的成本。;8)A酒店持有深圳某连锁饮食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23%的股份、2004年度取得了26万元的现金股利,计入了投资收益,全部构成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申报了所得税。;9)B公司两年来累计从A酒店取得1300万元的借款(免息),至2005年9月分文未还。
10)酒店股东李先生2003年10月从酒店借走10万元至2005年9月尚未归还。;10)2004年9月酒店柴油发电机因意外事故损坏一主要部件,更换该部件耗资2.6万元,财务人员一次进入当年的营业费用,发电机原购置成本12万元。相关链接:酒店维修及制造业固定资产维修的处理
11)酒店累计临时雇用服务员90多名(经查是外包夜总会的原因所致)从未申报过个人劳务的相关税费,涉税金额约20万元。;12)从相关的股权转让合约中发现酒店股东李先生2005年3月将所持A酒店的股份10%转让给E公司实现约16万元的增值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13)发现酒店有夜总会但未见按相关税率申报相应的营业税,经核查夜总会于2004年8月开业即发包给张某自主经营(但以酒店的名誉),开具酒店的发票、已累计实现营业收入900多万元。;14)2002年起在酒店的右侧(土地使用权属A酒店)兴建了48个商铺、建造成本约580万元,工程发包给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已取回相关的合法票据,当年11月完工,2003年已确权酒店名下、并办妥房地产证,2004年8月以1900万元的售价全部出售给F公司,财务人员按1900万扣减580万的成本后申报营业税。;15)2003年度A酒店在离酒店附近租用属城中村的一地块兴建临时商铺(无房产证),地块租期10年,10年后商铺归城中村所有,商铺发包给江门某建筑公司承建,发包金额约300万元,取回该建筑公司在公司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购领的发票并已入账。;16)临时商铺于2004年度开始出租,当年收取押金60万元(未申报相关税费),取得租金约300万元,约租金收入320万元(未见相关的管理费),累计代扣代交的水电费约22万元(全部反映在往来账上,未申报任何税费)。租金收入已申报营业税及相关的附加税费,但未申报房产税,因为A酒店的财务人员认为房产税应由土地使用权的拥有方缴纳。;17)2004年3月酒店将楼顶的一部分出租给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公司拟在楼顶建一大型的广告牌,酒店已收取广告公司3万元的定金,后因广告公司违约,A酒店没收了这3万元,财务人员作营业外收入处理,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未作其他的涉税处理。;18)A酒店所持某餐饮有限公司10%的股份,该餐饮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2004年度酒店从该餐饮有限公司 取得8万元的现金股利,财务人员将其计入投资收益,并构成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9)A酒店2004年度通过某广告公司在市电视台发布广告,据双方约定应支付给该广告公司15万元广告费,但最后只支付了10万元,取回15万元的广告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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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利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股东是个人股东,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当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1、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指出,应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应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情况,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法规仅规定企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 转增注册资本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自然人股东而言,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也是先分配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人股东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1、“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股票溢价,是指股票市场价格高于面值或者每股净资产的数额。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针对每股净资产而言,股票溢价包括股本溢价。而资本溢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专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国税发〔号还特别强调:“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2、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在税务上不确认收入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3、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个别类型的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从属性上属于“未实现收益”,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在资产处置前,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将其进行了转增资本,事实上是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提前予以了确认,并用之转增了资本,自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种情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情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第三种情形,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第四种情形,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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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便函【2009】49号
各级税务稽查局要在做好税务总局稽查局布置的企业自查、抽查工作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税源状况,根据征管和稽查工作实际,选取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其开展税收自查与检查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税务稽查工作任务。
您认为什么是税务风险是?您认为形成税务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企业老总的四大涉税误区
&&& 近年来,纳税方面的问题越来越频繁地被管理层提及。我国企业的税务风险问题和老总分不开,其根本原因是老总普遍缺乏正确的纳税意识,在企业运作管理中存在着错误的涉税观念和行为误区。
&&& 误区一:通过关系解决企业的税务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房产销售火暴,每年实现3亿元的销售额。为了规避金额庞大的土地增值税,公司老总通过关系与当地税务局领导“协调”,并达成减免50%土地增值税的意向,但未取得税务局下达的正式认可文书,而是采取由上而下的层层打招呼的形式获得默许,该房地产公司会计也未将该笔税款反映在账面上。
两年后稽查局进行税务稽查,认定该企业应纳未纳土地增值税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查补欠税并处罚金多达6000万元。面对巨大的税务损失,老总追悔莫及,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利用关系能最终解决企业税务问题吗?
这是中国的现状,许多企业老总特别是一些大企业老总都有一些社会关系和税务资源,他们在遇到棘手的涉税问题时,往往第一反应就是托关系、找路子解决问题。在现实中的确有些问题能以这种方式解决,但往往留有许多看不见的隐患,这种非基于法理的解决方式,最终有可能会付出“亡羊补牢”的沉重代价。
误区二:财务可以处理好涉税问题
企业未发生税务处罚,并不代表企业就没有涉税问题。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企业发生涉税问题的概率正在增加:一方面,税法的浩翰繁杂以及税收环境的不断变化,使财务人员很难准确而系统地掌握税法并及时有效地调整企业的涉税行为;另一方面,企业老总忙于经营,一般不太关注财务或对财务不熟悉而疏于管理;财务往往片面追求税负最小,主观上易于导致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虽然企业税务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模糊而又可争取的节税空间”,但财务人员没能及时发现并通过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以争取最优惠的税收界定,这可能使企业财务人员在涉税问题上力不从心。
在企业财务实践中,限于时间和精力,财务人员往往不能够全面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而过高地要求他们创造性地运用税收政策并进行合法税收筹划,几乎就是一种奢求。因此,当企业遇到棘手的涉税难题,借助中介机构或专家的智慧和力量往往可以规避风险,正确解决企业税务问题,这可能是一种最为便利、最为节约的解决模式。
误区三:请税务代理就一定可以少缴税
一些企业老总虽然有请税务代理专业理税的意识,但对税务代理的真正理税作用的认识还有许多偏差,最普遍的就是认为请了税务代理后企业纳税就一定比没请税务代理要少。在企业老总心目中,被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通过与税务局的关系和专业知识技能降低企业税负,税务代理是疏通税企关系的一个桥梁,税务代理是帮助企业实现“合理”避税的工具。
但企业老总没有意识到,企业纳税的多少,即企业税负的高低是依据国家的税法并最终决定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税务代理的税收资源及税企之间的关系融洽程度。但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借助于税务代理的事前筹划、事中指导、事后减免等专业操作途径,是可以追求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实现最大化的节税效益。
误区四: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企业就没有涉税风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取消和下放了多项涉税管理项目的审批权,企业的纳税自主权扩大了,纳税审批程序减少了。因此,许多企业老总直观地认为,企业有了更多的纳税事务自由裁量权,企业没有涉税风险了。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行政许可法对企业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从深度的税务角度观察,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加大了,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的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享受自由申报权的同时,也要对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比如,企业对弥补亏损的处理事项,在弥补亏损审批未取消之前,许多地方税务局都规定:企业亏损年度的亏损经过中介机构的审计后,由税务局对企业核发一个弥补亏损认定书,认定企业当年度的亏损数额。弥补亏损审批取消后,税务局只对弥补亏损的结果进行核实和稽查,对企业亏损的认定差异做出的滞纳金及罚款处理就是企业面临的实实在在的税务风险。
因此,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对纳税事务的裁量尺度的把握与税务局有一定出入或存在较大偏差时,就会面临被处罚的不利局面。
会计账务中的纳税风险
许多公司存在会计核算的不规范现象,其中蕴含着潜在的纳税风险。下面我们列出常犯的错误,以引起纳税人的关注,使之不断规范会计账务,规避纳税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产、汽车,权益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支付资金的单位;
2.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划分不清楚;
3.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4.不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税法规定成本费用中可以列支吗?);
5.生产型企业在计算产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6.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7.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期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做纳税调整;可以吗?
8.未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9.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0.生产用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
11.员工以过期发票、连号发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报销;
12.应付 挂账多年,账面存在超出3年期限仍未偿还应付账款,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3.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账,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14.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15.研发部领用材料、非正常损耗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16.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7.对外捐赠材料、产成品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8.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缴纳个人所得税;
19.财务人员忽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20.财务人员忽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第一部分& 筹资活动中的账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一& 货币资金出资中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二& 固定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三&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中的相关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四& 无形资产入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五& 负债筹资的财务处理与税务管理
&第二部分& 采购阶段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管理
&&& 一& 采购对象的选择
&&& 二& 固定资产购进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 三& “三付”在会计核算中的涉税风险
第三部分& 销售阶段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一&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 二& &赊销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 &三 &视同销售财务及税务处理
&& &四& 租金、利息收支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 五& 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 六& 各种促销手段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第四部分& 成本费用核算中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一& 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二&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三& 汇兑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四&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五&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六& 劳动保护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七& 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八&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九&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所得税扣除问题
&&& 十& 赔偿款收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 十一& 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十二& 日常管理活动中其他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第五部分& 投资活动中的账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一& 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的节税选择
&&& 二&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三&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正文&&& 第一部分& 筹资活动中的账务处理与税务管理
一& 货币资金出资中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企业设立时,常会遇到货币资金出资的情况,按2005年10月 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实际工作中,以自然人出资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但企业自然人出资时,常出现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情况,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 第一,注册资本的多寡往往是判断企业生产经营实力的第一“印象”,为了与大企业合作,只好虚增,其实有些公司根本不需要那么多资金;
&&& 第二,有些行业的经营资质政府明确要求了最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 第三,有关企业对内部合作、投标方往往有注册资本最低限的要求;
&&& 第四,银行融资的要求;
&&& 第五,为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补贴。
&&& 企业财务人员的做账手法常常是将抽逃的资金挂在“其他应收款”中,在账簿及报表上通过“其他应收款”掩盖其交易的实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②民营企业老板灰色支出(家庭支出);③高管年薪支出;④老板年终个人分红;⑤关联方交易。
&&& (一)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涉税风险分析
&&& (1)关于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应关注2008年度的两个文件
其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其二:《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 (2)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大连市国税局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中给予了明确答复。
&&& 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 关于具体计算办法举例如下:
&&& 假设W公司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600万元,7月1日又到位300万元,其余投资截止到 2008年底尚未到位,2008年度3月1日贷款600万元,利率7%,贷款期限一年。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600&#215;7%/12&#215;10=35万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 (600&#215;7%/12&#215;4)&#215;400/600=9.333万元,2008年7月1日至12月 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600&#215;7%/12&#215;6)&#215;100/600=3.5万元
&&& 2008年合计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为9.333+3.5=12.833万元
&&& 应调增12.833万元
&(二)老板个人分红要注意税务管理
&&& 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从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得税后利润,很多企业老板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不通过正常的利润分配走账,却通过&#8220;其他应收款&#8221;进行核算,最终导致企业的涉税风险的产生。
&&& 常见的会计处理方式:
2.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出资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就是在企业设立之初以法人投资者的身份人资,法人投资者以一人有限公司较好,被投资企业将税后利润分配给法人股东,属免税收入,并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收入。
&& &3.自然人股东年末未取得相关发票的会计处理
&(三)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
&&& 现在很多集团公司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母公司为了集团的整体发展,合理地调配资金,或多或少地在母子之间存在相互占用资金的问题,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这种情况已构成了关联关系,很多企业并未真正意识到其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 1.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实际并未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要交营业税及所得税?
&&& 稽查案例:
稽查局根据国税函发[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定某公司与各关联公司存在往来账,并以此为依据,要求某公司调整收取关联方资金占用费并以此计算营业税。
&(1)涉税风险分析
&&& 《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可见,关联方即使无偿占用资金也必须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2.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解决思路
&&& ①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
&&& ②通过正常的货物转移
&&& ③统借统还
&&& 财税字[2000]7号
& &&④成立财务公司加强集团的资金控制
&二& 固定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接受投资方以固定资产出资是企业常见的出资方式。固定资产出资的方式可能是动产也有可能是不动产。
&&& 如果被投资企业接受的是动产投资,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会计处理为:
&&& 借:固定资产
&&&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实收资本
&&& 如果被投资企业接受的是不动产投资,则会计处理为:
&&& 借:固定资产
&&& &&&&贷:实收资本
&&& (一)接受固定资产出资常见的做假手法
&&& 1.不予办理交接和产权转移或转为他用
&&& 2.资金部分到位
&&& 3.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不到位
&&& (二)固定资产出资税收政策的运用
&&& 1.居民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确认转让所得
&&& 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8220;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8221;
&&& 可见,居民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需要确认转让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按上例的会计处理为:
&&& 2.自然人对外投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8220;财产原值&#8221;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出资时,可以将资产评估高些,然后投放到被投资企业中,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评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使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折旧增加。以上例为例,如果是自然人出资,则企业入账的资产的成本为150万元,而个人却无须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中的相关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一)转让土地或不动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 1.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对外投资取得股权后,又转让该部分股权,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 某企业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日土地摊余价值为50万元,投资作价300万元,获得某企业30%股权,后该企业又将该部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400万元,请问该企业是否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该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均不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投资行为在2006年3月2日之前,我想知道的是,这一部分暂免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最终应在何时申报缴纳?应由投资企业缴纳还是由被投资企业缴纳?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8220;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8221;第一款规定:
&&&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第五条&#8220;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8221;中规定:
&&&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实施的时间为: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 ③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你们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关键是投资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且投资行为在2006年3月2日之后就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能适用财税[1995]48号的优惠规定。如果投资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 以上例为例,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万元
&&& &&&&贷:无形资产&& &&&&&50万元
&&& &&&&&&&&营业外收入& &&&250万元
&&& 股权转让时,
&&&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万元
&&& &&&&&&&&投资收益&& &&&&100万元
&&& 2.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 (1)会计科目设置
&&& 企业应在&#8220;应缴税费&#8221;科目增设&#8220;应缴土地增值税&#8221;明细科目,以具体核算土地增值税的形象,计算缴纳情况。
&&& (2)会计处理方法
&&& ①对于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计算的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作会计分录。
&&&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 &&&&贷: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
&&& 实际缴纳时,作分录
&&& 借: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
&&& &&&&贷:银行存款
&&& ②对于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则应分别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 a.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房地产完工后未转入固定资产的,转让时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 借:其他业务支出
&&& &&&&贷: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
&&& b.转让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已纳入&#8220;无形资产&#8221;核算的、其转让时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 借:其他业务支出
&& &&&&&贷: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
&&& c.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在&#8220;固定资产&#8221;科目核算的,其转让房地产(包括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 借:固定资产清理
&&& &&&&贷: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
&&& d.转让的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 借:其他业务支出
&&& &&&&贷:应缴税金——应缴土地增值税
&&& 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转让,转让时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 借:固定资产清理
&& &&&&&贷: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
&&& e.上述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
&&& 借: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
&& &&&&&贷:银行存款
&&& 3.转让已使用过的不动产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一,如果转让的是企业自建的不动产,应按转让收入计缴营业税;同时按转让全部收入与不动产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的差额计算增值额,然后确定增值率,计缴土地增值税,注意这里的重置成本价含义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要注意必须是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而且还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应按转让收入与不动产净值的差额计缴所得税。
&& &第二,如果转让的是企业购入的不动产,应按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的余额计缴营业税;应按转让全部收入与不动产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的差额计算增值额,然后确定增值率,计缴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收入与不动产净值的差额计缴所得税。
&&& (二)合作建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 1.以土地换房屋所有权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 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8220;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8221;征收营业税,对乙方应按&#8220;销售不动产&#8221;征收营业税。
&&&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各自的营业额。双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时,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销售收入应按&#8220;销售不动产&#8221;征收营业税。假如不涉及补价,按非货币性交易处理原则,甲方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为:
&&& 借: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换出的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凋值准备)
&&&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
&&&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 &&&&应缴税费(应缴的相关税金,如契税)
&&& 乙方通过非货币性交易以固定资产换入无形资产的财务处理比照甲方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 双方销售不动产通过&#8220;固定资产清理&#8221;科目进行处理,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益通过&#8220;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8221;和&#8220;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8221;科目进行处理。
&&&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在这一合作建房方式中,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建筑物归还甲方。乙方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取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甲方发生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甲方应按&#8220;服务业——租赁业&#8221;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乙方应按&#8220;销售不动产&#8221;征收营业税。
&&& 3.甲方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共同出资建房,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双方在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合作建房
&&& 这种合作方式下,甲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甲方应按&#8220;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8221;征收营业税。乙方以货币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 甲方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
&&&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 &&&&营业外支出——处置无形资产损失
&&&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 &&&&&&&&应缴税费(应缴的相关税金)
&&& &&&&&&&&营业外收入——处置无形资产收益
&&& 乙方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为:
&&&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贷:银行存款
&&& 4.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 (1)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 根据营业税&#8220;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8221;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人股,对其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8220;销售不动产&#8221;征收营业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应征收营业税。
&&& 假如不涉及补价,按非货币性交易处理原则,甲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换出的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 &&&&&&&&应缴税费(应缴的相关税金)
&&& 甲方在合营企业分配利润时:
&&& 借:应收股利
&&&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 (2)房屋建成后,甲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
&&& 不属于营业税所称投资人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8220;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8221;征收营业税,对合营企业销售的房屋按&#8220;销售不动产&#8221;征收营业税,账务处理同上。
&&& (3)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 不属于营业税所称投资人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对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按&#8220;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8221;征收营业税,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双方后,各自销售时,按&#8220;销售不动产&#8221;征收营业税,账务处理同上。
&&& (三)土地使用权入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 案例:内地A市甲企业,2007年1月甲企业在该市经济开发区外购得一块土地用于新建厂房进行异地技术改造,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6000万元,土地使用权期限50年,当年4月企业异地技术改造动工建设,当年12月新厂房竣工。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
&&& 如按新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核算,则有如下结果:
&&& 1.支付土地出让金。企业外购土地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6000万元
&& &&&&&贷:银行存款&&& 6000万元
&&& 2.摊销。按50年使用期直线法摊销,预计无残值:
&&& 2007年每月应摊销6000&#247;50&#247;12=10(万元)。
&&& 借:管理费用& 10万元
&&& &&&&贷:累计摊销& 10万元
&&& 如果按旧准则:计入房产价值的应是5960万元
&&& 按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从价计征,按房产余值的1.2%计征,房产余值指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2号第一条&#8220;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8221;中规定&#8220;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8221;
&&& 每年房产税=5960&#215;(1-30%)&#215;1.2%=50.064(万元)。
&&& 现实当中有些企业在账务处理时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有的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那么,无形资产是计入房产原值还是单独入账?哪一种的税负更轻呢?
&&& 原理分析:按《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土地使用权M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由于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是20年,如按20年计提折旧,每年可以抵扣所得税款为M/20&#215;25%,但每年需要缴房产税M&#215;(1-30%)&#215;1.2%,实际的现金净流入=(0.125-0.0084)M=0.0041M。
&&& 如果按新准则,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不入固定资产原值,则现金净流入=M/50&#215;25%=0.005M。
&&& 有的地方的房产税扣除比例小于30%,如内蒙古只有10%,福建省允许扣除25%,如果低于30%,则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的净流入会更少。
&&& 结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单独入账比计入房产原值更合算!
&&& 延伸:签订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均衡点分析
&&& 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营业税税率均为5%,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是在房产税上,如果是仓储合同按房产余值的1.2%计征房产税,如果是租赁合同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 均衡点:房产原值&#215;(1-30%)&#215;1.2%=租金&#215;12%
如果租金/房产原值=7%是其均衡点,如果租金/房产原值& 7%,应签订租赁合同;如果租金/房产原值&7%,应签订仓储合同。
四& 无形资产入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一)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变化
&&& (二)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税收政策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 新近颁布的国税函[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
&&& (三)技术转让税收政策的运用及账务处理
&&& 1.接受投资时的税收政策运用及账务处理
&&& 被投资企业接受无形资产出资,如果评估值大,计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就大,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摊销达到抵税的目的。
&&& (1)接受投资时的会计处理:
&&&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 &&&&&贷:实收资本
&&& (2)无形资产摊销时的会计处理
&&& 借:管理费用
&&& &&&&贷:累计摊销
&&&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税收政策的运用及账务处理
&&&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进行核算。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其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面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8220;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221;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8220;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8221;科目,贷记&#8220;原材料&#8221;、&#8220;银行存款&#8221;、&#8220;应付职工薪酬&#8221;等科目。
&&& (2)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8220;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8221;科目,贷记&#8220;银行存款&#8221;等科目。
&&&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应按&#8220;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8221;科目的余额,借记&#8220;无形资产&#8221;科目,贷记&#8220;研发支出——资本化&#8221;科目。
&&& (三)软件确认方法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8220;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8221;该文件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务方面首次对外购软件的税务处理做明确要求。
&& 1.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的依据
外购的软件是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主要是依据《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 41号)第四条第四款
2.外购的软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从2009年开始,增值税在全国全面转型,现在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外购的财务软件,无论是否随机器设备一并购入,其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 如果是随机器设备一同购入,比如说是计算机,则借记&#8220;固定资产&#8221;科目,借记&#8220;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8221;科目,贷记&#8220;银行存款&#8221;科目;此时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最短为3年。
&&& 如果外购的财务软件是单独购进的,则:
&&& 借:无形资产
&&&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等
&&& 此时的无形资产——财务软件的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企业应充分利用此项政策,做好所得税及流转税的管理,适时抵扣进项税额。
&& &&&&&&&&&&&&五&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运用
&&& (一)售后回购的税收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收入准则: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三)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 例:2008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
&&& 1.5月1日发出商品时
&&&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 &&&&&贷:其他应付款&& &&&&&&100万元
&& &&&&&&&&&应缴税费——增值税& 17万元
&&& 注意:这时在会计上不做收入,税法上虽然在国税函[号谈到&#8220;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8221;,其在实际执行时却难以确定。
&&& 同时,借:发出商品&&& &&80万元
&&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按期计提利息费用
&&& 借:财务费用&&&&&& 2万元
&&& &&&&贷:其他应付款&&& 2万元
&&& 注:此笔财务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相应的利息凭证?如果不需要利息凭证,应以何种凭证在税前扣除?这些在税法中都未明示,而且不能超过同期同类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 3.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假设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 借:财务费用&&&&&&&&& 2万元
&& &&&&&贷:其他应付款&&&&&&& 2万元
&&& 借:库存商品& &&&&&&&80万元
&&& &&&&贷:发出商品 &&&&&&&&80万元
&&& 借:其他应付款&& &&&&&&&&&&&110万元
&&& &&&&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 &&&18.7万元
&& &&&&&贷:银行存款&& &&&&&&&&&&&&&128.7万
&&& (四)&#8220;售后回购&#8221;方式的运用
&&& 企业可以利用售后回购的方式达到融通资金,减少税负。下面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 例:2010年1月A企业将一台2009年1月购置的设备出售给B公司,原购置价格为120万元,进项税额为20.4万元,出售的价格是100万元,一年后又以不含税价格120万元购回。假设设备税法上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为0。请对A、B公司的现金流进行分析。
&&& 分析如下:
&&& A企业的现金流出=(140.4-20.4)-(117-17)+4&#215;25%-24&#215;25%=120-100-20&#215;25%=15(万元),每年折旧=120/5=24;
&&& 售出时的净值=96(万元);购入时原值=120(万元)
&&& B企业的现金流入=120-100+100/4&#215;25%-(120-75)&#215; 25%=120-100-20&#215;25%=15(万元)
&&& 合计流出=0(万元)
&&& 如果是借款,金融机构同期的贷款利率为8%,现金流是如何?
&&& A企业的流入=100&#215;20%-20&#215;5%&#215;(1+7%+3%)-(20-1.1)&#215;25%=(20-1.1)&#215;75%=14.175(万元)
&&& B企业的流出=20-100&#215;8%&#215;25%=18(万元)
&&& 合计流出3.825万元
&&& 相差3.825万元;如果是卖130万元呢?
&&& A企业的现金流出=130-100-30&#215;25%=22.5(万元)
&&& B企业的现金流入=130-100-30&#215;25%=22.5(万元),合计流出=0(万元)
&&& 如果是银行借款,则
&&& A企业的流入=100&#215;30%-30&#215;5%&#215;(1+7%+3%)-(30-1.65)&#215;25%=(30-1.65)&#215;75%=21.265(万元)
&&& B企业的流出=30-100&#215;8%&#215;25%=28(万元)
& &&合计现金流出=6.735(万元)
&&& 再设:如果母公司购入一台设备进价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使用一年后,出售给子公司,售价为120万元,销项为 20.4万元,一年后,子公司又将此设备出售给母公司,出售价为60万元。(这样的假设主要是避开售后回购的规定)
&&& 分析:母公司的现金流入=流入120-流出60-20折旧&#215;25%-营业外收入(120-80)&#215;25%=60-60&#215;25%=60&#215;75%
&&& 子公司的现金流出=流出120-流入60-折旧(120/4)&#215;25%-营业外支出(90-60)&#215;25%=60-60&#215;25%=60&#215;75%
&&& 结论:流入=流出
&&&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关联方可以通过货物的正常销售达到借款的目的,其实质是通过转移利润从而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通过货物的转移产生的现金流基本上为零,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而通过正常的借支关联方会产生净流出。
六& 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与运用
&&& (一)售后回租的涉税隐患
&&& &&&有些企业在运用此种融资方式时,常采取不合规的方式,比如说商铺每平方米4万元,购买者如买了20平方,要交80万元,现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三年的租期,这三年的租金假设每年为4万元,三年的租金共12万元,在开票时直接从票款中扣除了,购房者实际支付68万元,发票上开具的每平方米的成交价格为3.4万元。
&&& (二)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 根据会计准则,售后回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售后形成经营性租赁,一种是形成融资性租赁。根据售价的高低进一步分为售价高于账面价值及售价低于账面价值两种情形。
&&& 1.售后回租形成经营性租赁
&&& 例:假定200X年1月1日,A公司将一台全新办公设备,按照 100万元的价格售给B公司,该设备在出售时的账面价值为90万元,并立即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第一年30万元,第二年20万元,第三年25万元,共75万元。
&&& (1)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万元
&&& &&&&贷:固定资产&& &&&&&90万元
&&& (2)向B公司出售
&&&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万元
&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10万元
&&& 注意:在此时会计上虽不确认处置资产的收益,但从税收角度应确认处置资产损益。
&&& (3)每年按支付租金占租金总额的比例冲减:
&&&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4万元[10万&#215;(30/75)]
&& &&&&&贷:管理费用&& &&&&&&&&&&&&&&&&&&&&&&4万元
&&& 如果售价低于账面价值,则计入成本费用中。从税法角度此次冲减的管理费用可以不抵减管理费用,应做纳税调增!
&&& 2.售后回租形成融资性租赁
&&& 例:假定A公司2009年1月1日将一条程控生产线按26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该生产线2009年1月I H的账面原值为280万元,全新设备未计提折旧。同时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生产线租回,该合同主要条款略。
&&& A公司的会计处理:
&&& (1)<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万元
&&& &&&&贷:固定资产& &&&&&&280万元
&&& (2)<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向B公司出售程控生产线
&&& 借:银行存款&&& &&&&&&&&&&&&&&&&&&&&&&&&&&&&&&260万元
&&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20万元
&& &&&&&贷:固定资产清理& &&&&&&&&&&&&&&&&&&&&&&&&&&&&280万元
&&& (3)<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8" Month="2" Year="年2月28日,确认本月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 借:制造费用&&&&&&&&&&&&&&&&&&&&&&&&&&&&&&&&&&& 5712.73元
&&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5712.73元
七& 负债筹资的财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一)银行贷款的财务处理与税务管理
& &&银行借款是大多数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由于其筹资费用低,且其由于利息可以税前抵扣,所以其融资成本也低!
&&& 企业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8220;银行存款&#8221;科目,贷记&#8220;长期借款——本金&#8221;
&&& 1.银行贷款的会计处理
&&& (1)借入时
&&& 借:银行存款
&&& &&&&贷:长期借款——本金
&&& (2)计提利息时
&&& 借:在建工程(资本化)
&&& &&&&财务费用(费用化)
&&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 &&&&&贷:应付利息
&&& (3)归还时
&&& 借:长期借款——本金
&& &&&&&贷:银行存款
&&& 提示: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
&&& 第一条: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 2.税收政策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分析:如果一家企业拟进行融资有两种方案:一是采取负债融资方式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为10%,每年付息一次。二是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假设正常的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付现成本为1200万元,折旧为300万元,对比两方案的现金流:
&&& 两方案对比:举债经营的税后现金流出仅为750=1000&#215;(1-25%),所以负债融资的资本成本为7.5%
&&& 所以企业要懂得借鸡生蛋!尤其在通胀期更是如此!
&&& (二)企业借贷的账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企业之间借贷关系,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所指的企业法人,不包括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 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融资渠道狭窄、抵押物不足,通过银行借款的可能性很低。生产中所需的大量流动资金一方面来源于本身的积累,另一方面来源于企业间的相互融资或企业向职工或社会个人的融资。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之间的融资并没有按规范运作,往往是不签订借款合同,只是用借据作为收款的凭证。
&&& 1.企业借贷的会计处理
&&& (1)取得出资方资金时,会计处理为:
&&&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应付款
&&& 在企业中常见到巨额的其他应付款,这在通常情况下是借入其他企业的资金。
&&& (2)计提利息时,会计处理为:
&&& 借:财务费用
&&& &&&&贷:应付利息
&&& 如果有签订正规的借款合同,并取得利息凭,则可以在税前扣除。
&&& (3)归还本金时,会计处理为:
&&& 借:其他应付款
&&& &&&&贷:银行存款
&&& 2.企业借贷的税收政策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企业间借贷,应订立借款合同,并取得相应的利息凭证,如未取得利息凭证,其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抵扣。
&&& 3.企业借贷的其他表现形式的运用
&&& 通常,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贷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在实践中遇到的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1)以联营形式借贷。&&
(2)以投资形式借贷。&&&
以上两种在表现形式上都是权益性投资,实质为债权性投资,取得的固定利润是来源于税后利润,在税法上属于免税收入,规避了营业税及所得税。但接受投资的企业支付的利息性质的&#8220;股息&#8221;无法在税前抵扣。
&&& (3)以融资租赁形式借贷。
&&& (4)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
&&& (三)老板借钱给企业的涉税风险分析
&&& 1.关联关系的税法界定
&&& 企业股东与企业是否是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在税法上的界定主要是两个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 (2)《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的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第九条
&&& 2.关联关系的类型
&&& 从上条中我们明确了企业与自然人老板构成了关联关系,那么这种关联关系属于何种的类型?在《办法》第十条介绍了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①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 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 ③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 ④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 从中不难明确&#8220;企业自然人股东将款项借给企业&#8221;属于&#8220;融通资金&#8221;这种类型。
&&& 3.关联关系的确定价格方法
&&& 那么老板&#8220;无偿&#8221;将资金借给企业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呢?
&&& 在《办法》第二十三条说明了关联关系的确定价格方法:&#8220;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8221;
&&& 因此,股东将资金借给企业,应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来确定利息收入,在实践中常按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企业还必须代扣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还须缴纳营业税。
&&& 而且利息支出不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都不能在税前抵扣。大地税函[2008]36号:&#8220;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8221;
&&& 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在账务处理上少列支其他应付款,或将其他应付款转为实收资本。以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企业为了募集企业发展的资金,向职工借款,虽不构成关联关系,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而且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很可能无法取得利息凭证,无法在税前抵扣。
第二部分& 采购阶段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管理
一& 采购对象的选择
& &&(一)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税负平衡点
&&& 1.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税负平衡点
&&& 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为例:设不含税销售额为X,不含税购进额为Y,增值率为V:
&&& V=(X-Y)/X&#183;100%
&&& 两边同时乘以X,再乘以17%,得V&#183;X&#183;17%=X&#183;17%-Y&#183;17%,所以,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V&#183;X&#183;17%
&&&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X&#183;3%。
&&& 当两者应纳税额相等时,V&#183;X&#183;17%=X&#183;3%
&&& V=3%/17%&#215;100%=17.647%
&&& 经过上述计算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的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17.647%。即当企业增值率为17.647%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大于17.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企业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小于17.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 此次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的降低似乎是明显的,但实际并不尽然。
&&& 2.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带来的风险
&&& 从2009年开始,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8220;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8221;显然,增值税转型后似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有了明显的降低,但实际并非如此。
&&& (1)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程序中的风险
&&& (2)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标准降低至50万元和80万元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 &&(3)个体工商户面临的风险
& (二)净利润分析方法在选择采购对象中的运用
&&& 增值税转型后,在采购环节如何面对不同的报价正确地选择供应商,这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面临的问题。原材料或商品的供应商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取得的发票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小规模纳税人请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发票,第三就是普通发票。
&&& 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且未取得可抵扣的凭证,会计处理为,借记,&#8220;原材料&#8221;科目,贷记&#8220;银行存款&#8221;等科目。此时,无进项税额可抵。
&&& 如果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并取得可抵扣凭证,会计处理为,借记&#8220;原材料&#8221;科目,同时,借记&#8220;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221;科目,贷记&#8220;银行存款&#8221;等科目。
&&& &&&&&&&&&&二& 固定资产购进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 (一)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 1.直接降低了购进设备的增值税税负
&&& 2.对促进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 3.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及抗风险力
&& &(二)增值税转型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影响
&&&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 1.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 2.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 3.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 三& &#8220;三付&#8221;在会计核算中的涉税风险
&&& (一)应付账款
&& 1.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是否转为应税收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8220;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8221;
&&& 以上述为例,不是所有的无法支付的款项都需要转为应税收入。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8220;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8221;应该理解为债权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支付。最近刚颁布的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只对&#8220;应收账款&#8221;发生损失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但对应付账款是否转为应税收入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指导。
&&& (1)应付账款转为应税收入的税收时间
&&& (2)应付账款的处置
& 2.关联方的&#8220;应付账款&#8221;账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二)预付账款
&&& 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之间的融资走的是预付账款科目,以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或签订购销合同等形式借贷的。有的在签订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合同后,卖方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国库券、企业债券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国库券和企业债券。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国库券、企业债券从对方&#8220;买回&#8221;。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借贷的当事人双方中,&#8220;购方&#8221;向对方&#8220;预付货款&#8221;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8220;货款&#8221;及利息或&#8220;违约金&#8221;,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8220;购销&#8221;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8220;购销&#8221;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 例如,一家企业A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将一笔款100万元打到另一家企业B采购货物,双方约定合同价款,采购时间为6个月,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违约,采购方应支付购货方20万元,6个月后由于种种原因采购未成,B企业将款项打回,并支付了违约金20万元。账务处理为:
&&& 1.预付货款时的会计处理
&&& 借:预付账款——B &&100万元
&&&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 2.收到退回的预付款及违约金时
&&& 借:银行存款&&&&&&&&&& 120万元
&& &&&&&贷:预付账款——B& &&&&100万元
&&&& &&&&&&&营业外收入&& &&&&&&&20万元
&&& 这样的账务处理,避免了企业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的限定,且采购方(债权人)此项收入不征收流转税,销货方(债务人)的违约金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当然,有些企业没有签订违约条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直接打人对方的个人账户。
&&& (三)应付票据
&&& 审计署在2009年第3号审计结果公告(即《审计署关于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审计情况》)中指出,由于一些基层银行审核把关不严,一些企业利用虚假合同和发票办理票据贴现,部分贴现资金被存人银行谋取利差,而未注入实体经济运行中。
&&& 2009年第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高达4.58万亿元,创下历史最高,与此同时票据融资也实现了超常规增长,新增1.48万亿元,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超过了32%。对此,业界人土此前曾纷纷提出质疑。
&&& 票据融资是近十年来企业的主要融资手段,但现在不少企业通过虚假合同办理票据贴现,谋取利差(存款利率高于贴现利率)实质是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 1.商业汇票的签发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 (1)签发对象及适用范围
&&& 《支付结算办法》第74条规定:&#8220;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8221;
&&& (2)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
&&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规定:&#8220;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8221;
&&& 2.应付票据的涉税风险
&&& 从以上可以看出,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前提。如果企业以签订虚假合同来套取银行资金有哪些风险呢?
&&& 例:A企业与B企业长期合作,关系较好,A企业欠B企业2万元,A企业将闲置资金存人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并以定期存款为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将汇票开给B企业,并由B企业贴现后将贴现款扣除欠款2万元后返还给A企业。
从此案例分析,不难发现,要签发到商业汇票必须虚构收入,签订虚假合同,一旦遭遇税务检查,可能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的风险,因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大量的条款都规定以合同为计税依据。此外,很多企业贴现时,并不是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而是由中介贴现,没有正规的贴息发票,这在所得税汇箅时是不能在税前抵扣的。
四、 材料采购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 (一)日常零星采购活动中的税务管理
&&& 1.&#8220;加油&#8221;中的税务管理
&&& 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很多公司的司机经常需要开车到加油站加油,司机加完油取得的报销凭证往往是普通发票,如果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就可以在税前抵扣17%,那么加油站是否有增值税发票?
&&&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全国的加油站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不得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有增值税发票。但是,根据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都是由财务部门来管理的。通常,加油站的窗口都不会放着增值税发票。司机又不可能到加油站加油,再到石油公司财务部门开增值税发票。这样就导致司机在窗口加油时就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公司也得不到17%的进项税抵扣,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企业通过经营赚钱是很不容易的,要付出很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一张发票就能节省17%的税,为什么不取得?这只能说明缺乏税收管理。其实解决这一问题非常简单。
&&& 方式一:公司可以找一家临近的加油站与其进行长期合作,将公司所有的车辆都统一到该加油站加油。并要求对方每个月进行一次货款结算,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既可以达到购油的目的,又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谓一举两得。
&&& 方式二:公司统一到石油公司大批量购买油票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司机持油票到加油站加油,这样既可取得专用发票,又可以为公司节省17%增值税。
&&& 2.办公用品采购的税务管理
&&& 企业当中经常发生办公用品的采购,对于这些零星的采购,往往是由相关部门或采购部门的同志到商场购买办公用品或者劳保用品。商场对于这些零星办公用品往往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然后将发票送到财务部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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