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施工企业 ,A项目办理的简易项目建议书征收备案,B项目是一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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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地产公司能不能按3%简易征收?
TA的每日心情怒 13:51签到天数: 31 天连续签到: 2 天[LV.5]常住居民I
请问房地产公司能不能按3%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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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郁闷7&天前签到天数: 699 天连续签到: 2 天[LV.9]以坛为家II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11%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5%,收到预收款时预征率3%, A& b, q6 L. L5 j7 {& M+ I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收到预收款时预征率3%4 ~( [2 G0 m- R# N7 }2 C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一样的征收率和预征率5 [% H- z5 y1 |& ^
& && &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C5 A" I3 q4 m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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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概念不要弄混了: S3 i9 h8 B3 @1 j!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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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是按照特定业务行为适用税率,不是按照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也不是按照哪个行业。除部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行为的征收率为5%)以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是除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销售及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般为3%。①不动产销售a、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b、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c、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d、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e、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②不动产经营租赁a、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b、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c、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二是一般纳税人如从事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特定项目在原先项目基础上,新增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等(共8种)。征收率目前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销售及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外,其余为3%(如处置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资产)。政策适用时间为“试点期间”。目前共有八种情形: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要注意此条款执行期间由原先”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日”调整为“试点期间”。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其中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体育服务。④以纳入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要注意此条款由“购进或者自制”调整为“取得”,即纳税人以本地区实施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包括购进或者自制之外的其他取得方式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⑤在纳入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⑥建筑服务a、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b、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c、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⑦销售不动产a、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b、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c、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⑧租赁不动产a、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其中,对公路经营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对老高速公路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税。三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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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细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
财税2016年36号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 g8 H9 `1 \- ]% h9 ?7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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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郁闷7&天前签到天数: 699 天连续签到: 2 天[LV.9]以坛为家II
相关文件提示 2016 36号文&&z+ c% D0 }: s&&T) x/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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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八)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增值税。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高速公路。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十一)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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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的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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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慵懒 11:04签到天数: 13 天连续签到: 1 天[LV.3]偶尔看看II
不能,简易征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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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以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长短划分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阶次,分别处以300元以下、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第一次轻微违法,符合条件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称为‘首违不罚’。
个人购置转让住房优惠政策及相关税费规定、法律依据条文总结建筑服务增值税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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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增值税若干问题
建筑服务,是指在境内提供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规定,本文阐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一、建筑服务征税范围的界定(一)建筑服务税目的适用范围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一项应税行为,凡以销售建筑服务为主,同时涉及其他服务的,按建筑服务征税。下列应税项目不属于建筑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按“研发和技术服务”征税;工程监理按“鉴证咨询——鉴证服务”征税;委托代建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征税;航道疏浚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征税。(二)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界定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该规定,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发生包工包料的混合销售业务,无论货物成本占比高低均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工商企业销售自产或外购货物并提供施工服务的混合销售业务,一律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二、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界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增值税。对于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例如:江苏甲施工企业承包了位于南非的工程项目,甲企业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南非的乙施工企业,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上海丙施工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江苏甲企业和上海丙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项目在境外,故甲企业和丙企业均免征增值税;南非乙企业为江苏甲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且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故南非乙企业不征增值税。三、建安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1.建筑工程老项目按下列标准判断:(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而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未注明开工日期的,实际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该规定,只要总包工程被认定为老项目,其他相关辅助工程(如绿化工程、防水保温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均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包括水力、风力、电力、热力等)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清包工工程属于甲供工程范畴,且只要发包方提供了设备、材料、动力,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甲供工程项目。3.建筑企业的新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甲供工程项目应分别就每一个项目分别确定计税方法,对某一项目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办法(一)增值税纳税地点与主管税务机关1.建筑企业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单位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建筑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直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的境内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由购买方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1.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期开具。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提前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三)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可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3.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时,可在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可见,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尽管总包方按差额计税,但分包款已由分包方缴纳了增值税,故总承包金额中包含了全部价款的增值税,因此,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应全额开票差额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栏为全部价款按3%的税率计算列填。例如,总包金额103万元(含税),分包金额80万元(含税)。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3万元,发包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万元作进项抵扣。(四)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办法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5.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五)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及纳税申报建筑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1.一般纳税人(1)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应抵扣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当应抵扣税额当应抵扣税额≥销项税额时,实际抵扣税额=销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实际抵扣税额(2)当期应纳税合计=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3)本期应补(退)税额=当期应纳税合计-分次预缴税额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计算,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已预缴增值税(六)过渡期间衔接办法1.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按照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对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试点之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建筑服务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实际取得的预收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结算价款的当期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会计上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收入和成本。1.取得预收账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作: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1%)×11%或: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3%)×3%本期根据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作: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贷:银行存款2.外购建筑材料等,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作:借:库存材料等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3.领用建筑材料、支付分包价款,作:借:工程施工——成本(材料)贷:原材料借:工程施工——成本(分包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建筑材料等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应于领用时转出进项税额,作:借:工程施工——成本(材料等)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每月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作:借:工程施工——毛利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简易计税项目按照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作为销售额时,按照应抵减的增值税作: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贷:主营业务成本5.结算工程价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作: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每月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含异地预缴数)计算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7.工程竣工决算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成本贷:工程施工——毛利此外,建筑企业在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在日之后,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冲回多提的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应交营业税科目金额。调账分录如下:借:工程施工-毛利(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同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红字)待实际结算时: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工程结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六、其他事项1.营改增后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般计税项目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简易计税项目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税前工程造价中的各项费用包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建筑企业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3.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执行。七、例题江苏省甲市M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本省乙市有一工程项目A、在该省丙市有一工程项目B,A、B项目均于2015年5月开工。2016年7月,该公司分别自A、B项目取得建筑工程价款3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支付A项目分包款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9.1万元);支付B项目分包款1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8.92万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6.98万元)。M公司2016年7月采购建筑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00万元,当月A项目领用了这批材料的1/3,余下部分全部用于B项目。M公司对于A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对于B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月初无留抵税款,不考虑其他因素,M公司2016年7月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机构所在地申报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项目乙市A项目丙市B项目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方法结算价款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3000÷(1+3%)=2912.62万元5000÷(1+11%)=4504.50万元分包价款1000万元1200万元预缴税额() ÷(1+3%)×3%=58.25万元() ÷(1+11%)×2%=68.47万元本期应补(退)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已预缴增值税={%-[118.92+16.98+(300-300×1/3)] & }+()÷(1+3%)×3%-(58.25+68.47)=91.13万元。文章原创,转载请标注本公众号二维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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