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补助可以用建设工商银行银行卡余额领吗?

信用卡小知识:带你认识六大信用卡发卡组织信用卡小知识:带你认识六大信用卡发卡组织榆次财经百家号作者 / 龙姬图片 / 网络我们会经常在信用卡上看到一些标识,例如“银联UnionPay” “MasterCard”等等,如果是在中国国内申请的人民币币种的信用卡,大多数是以“银联 UnionPay”的标识为主。那么“银联 UnionPay”表示的是什么呢?今天龙姬带大家来认识一下国内外的信用卡发卡组织。目前国际上有六大信用卡组织,分别是威士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Card International)两大组织,以及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 Express)、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China UnionPay Co.,Ltd.)、大来信用卡有限公司(Diners Club)、JCB日本国际信用卡公司(JCB)四家专业信用卡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China UnionPay Co.,Ltd.)我们平时最常见的国内信用卡发卡组织是银联UnionPay,成立于2002年,中国银联合作的机构有两千多家,在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非洲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均能使用银联信用卡进行支付。威士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除了银联之外,我们也会经常看到威士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Card International),前者是第一大信用卡国际组织,VISA卡于1976年开始发行,它的前身是由美洲银行所发行的Bank Americard。1959年,美洲银行发行了第一张银行信用卡。Visa的借记卡分为四大品牌 —— Visa、Visa Electron、Interlink和PLUS。在各大银行基本上都能申请到有Visa标识的卡。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0asterCard International)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Card International)是全球第二大信用卡国际组织。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四家银行:加联银行UnitedCaliforniaBank、富国银行Wells Fargo、克罗克银行Crocker Bank和加州银行Bank ofCalifornia,为了和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发行的BankAmericard(Visa卡的前身)竞争而设立了银行间卡协会(Interbank Card Association,ICA)。1978年更名为现在的MasterCard。万事达旗下的会员有两万五千多个金融机构,同时万事达也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万事达国际组织通过其会员发行万事达(MasterCard&reg)信用卡和万事顺(Maestro&reg)借记卡。1987年,中国银行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张万事达卡,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张银行卡。在各大银行基本上都能申请到MasterCard标识的卡。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 Express)1850年运通以快递业务在纽约州布法罗市起家,在公司成立100年的时候,也就是1950年,成立了大来俱乐部(Diners Club)。刚开始时,大来俱乐部引入了以餐馆客户为目标对象的大来付账卡(Diners Card--世界上首次推出的付款卡)。付账卡不提供循环信贷,持卡人必须每月偿还全额欠款,没有预先设定的固定信贷限额。直到1957年12月,它才终于决定推出自己的银行卡。目前和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 Express)联合发卡的银行有: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7家银行。申请地址:大来信用卡有限公司(Diners Club)对于第一张付账卡DinersClub的起源,有几种不同版本的传奇式故事。流传最广的版本是:1949年纽约曼哈顿商人麦克纳马拉(McNamara)有一次和他的律师布鲁明代尔(Bloomingdale)在一家餐厅吃午餐,发现自己带的现金不够付账,因此受到启发而创办了DinersClub。美国在20世纪初就已经出现了连锁店,那个时候流行的是记账卡,记账卡是金属压制而成。但这些卡型都是着眼于促销,在当时本身还没有成为盈利的工具。而麦、布二人所设想的是在卖方(商户)与买方(客户)之间插入一个提供付账服务的第三方,因此必须要确定的是它从哪一方赚钱,如何赚钱。于是,麦、布二人想到“折扣费”,通过与餐饮老板的沟通和咨询,使餐饮老板同意接受7%的折扣费,于是,世界上第一张普适银行卡的商业模式就这样诞生了。今天,所有商户接受银行卡时都要为银行卡系统提供的服务付出折扣费,这一切都是从DinersCard开始的。目前在国内能申请DinersCard联合发卡的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地址:http://www.icbc.com.cn/icbc/bank%20card/introduction/creditcard/icbcdinersclubcreditcard/JCB日本国际信用卡公司(JCB)JCB 国际信用卡公司于 1981 年在日本游客最常去的热门地区独自开始商户收单业务,后来于1995创立了Japan Card Network(CARDNET),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中铺设 POS 终端并强化网络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世界各国及地区的JCB信用卡发行银行(或机构)一览图如下:JCB 国际信用卡公司算是几大信用卡发卡组织中成立比较晚的了,所以目前分布的地点范围也很有限。不过在亚洲,特别是日本当地,JCB信用卡VISA和MasterCard更有优势。在中国内地能申请到JCB卡种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这10家。申请地址:在国内,申请信用卡,都以银联标识为主,如果需要多币种的卡,那么可以申请多标识的信用卡,比如银联和万事达联合发行的信用卡或者银联和JCB联合发行的信用卡。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榆次财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榆次财经专注分享那些事儿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陈雪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856号原告,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4号。负责人高雪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清,律师。委托代理人平国良,律师。被告陈雪贵。原告(以下简称常熟建行)诉被告陈雪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雪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建行诉称:日,被告陈雪贵向原告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并签署《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被告陈雪贵取得信用卡后,未按照领用协议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长期拖欠透支金额,截至日,共拖欠透支本息50897.02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1、被告陈雪贵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1028.94元,截至日的欠息、滞纳金9868.08元,合计50897.02元;2、被告陈雪贵支付自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3、诉讼费由被告陈雪贵承担。被告陈雪贵未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陈雪贵向原告常熟建行申领龙卡信用卡,并承诺对领用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申请人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常熟建行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申请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全部应还款项(含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申请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美元或5元人民币。上述合约订立后,自2010年8月起被告陈雪贵使用该卡号为5304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因被告陈雪贵自2014年6月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情况,为此原告于日上门催收,并分别于日、11月14日、12月9日、日向被告陈雪贵发函进行催讨。至日被告陈雪贵拖欠原告常熟建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1028.94元、利息7574.06元、滞纳金2294.02元,合计50897.0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身份证、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账户资料查询单、交易明细、上门催收记录单、贷记卡迟缴通知函及邮寄清单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取得信用卡并实际持卡透支消费后,应当按约按期还款,但被告在还款过程中严重逾期,其行为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透支款、利息、滞纳金。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雪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雪贵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至日的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50897.02元(含利息、滞纳金),并支付自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上述项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元,公告费606.7元,合计诉讼费1678.7元由被告陈雪贵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费由被告陈雪贵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蒋先锋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人民陪审员  张红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900万存款被农行经理转走 专家:“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是霸王条款_【快资讯】
1900万存款被农行经理转走 专家:“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是霸王条款
(北京时间记者 杨凤临 报道)2010年,在国外经商的华人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在农业银行浙江青田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存入1900万余元,并口头委托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而叶国强却将钱悉数转出填补自己的财务漏洞。2016年,叶国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叶女士以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叶女士的诉讼请求,叶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该案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张慧敏称,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各大银行普遍存在“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条款,很多法学专家认为这属于免除银行单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也有法院判例认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近日,王殿学与张慧敏已向银监会致函对该条款进行审查,4月13日,银监会回复称,已经将有关问题信函转给银行业协会单位。胡先生提供的由叶国强假冒叶女士签名的取款凭证。委托农行经理理财 1900万只剩30余元来自浙江省青田县的胡先生和妻子叶女士在西班牙经商多年,为了方便生意往来,胡先生加入了西班牙国籍。胡先生告诉北京时间记者,2010年他回国时认识了叶国强,当时的农业银行浙江青田支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得知胡先生将1000万存款放在其他银行一年只获得28万元利息后,称如果将存款交给他在农行打理投资理财,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存款收益。胡先生和叶国强的哥哥关系十分要好,又见对方是农业银行理财经理,便放心将自己和妻子多年打拼得来的积蓄交给叶国强打理。由于胡先生已经加入西班牙国籍,2010年4月份,他用妻子叶女士护照复印件在农行浙江青田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将银行卡交给叶国强并告诉其密码,口头委托叶国强购买理财产品。“我和妻子长期在国外,叶国强说购买理财产品钱需要进进出出,卡和密码交给他更方便操作。”胡先生说,但是他并没有将护照复印件交给叶国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份期间,胡先生先后汇入叶女士账户1900多万元,叶国强每次收到汇款或购买理财产品都会向胡先生电话告知,详细汇报账目。2014年上半年,叶国强交给胡先生一张“叶女士贷款资金情况表”,写有“现有贷款2890万元,汇入资金共计万元”,意思是胡先生汇入的本金万,经理财后金额到达2890万元,即三年赚了900多万元。2014年底,胡先生准备将这笔钱取出进行其他项目的投资,叶国强答复说当时的投资金额总数已经达3000万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议胡先生2015年再将钱取出。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钱未果,而后叶国强突然消失的无影无踪。经理因诈骗获刑15年 无力退赔储户1900万胡先生发现情况不妙,赶紧到银行查询账户,发现卡里余额只剩30余元。胡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当即报案。“我口头委托他帮助理财,卡和密码都交给他由他操作,但是他将钱从卡里转出却没有通过过我和我太太。”胡先生说。据检方指控,2010年上半年,叶国强以帮助理财获取更高收益为由,诱使胡先生将资金委托其打理。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叶国强将胡先生汇入叶女士账户的1900余万元资金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及个人资金周转。此外,叶国强还以帮助胡先生的同学陈某配资给他人炒股,并能收取1.2%的月息为由,诱使陈某开设账户,并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将银行卡与密码交给叶国强。后叶国强将该笔款项用于炒股、归还个人债务、支付陈某利息33.6万元。日,因无法继续隐瞒实情且无力归还,叶国强潜逃至广东,同年11月24日在广东省惠来县被警方抓获归案。叶国强在法庭上辩称,他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胡先生先后9次将1900余万元资金汇入其妻子账户由叶国强理财,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客观上叶国强未实施诈骗的行为,因此造成资金的亏损,应由胡先生自己承担。叶国强还称其没有挥霍上述财产,正常理财造成亏损,不能推定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15年,同时责令叶国强退赔胡先生1900万余元。关于叶国强辩解其与胡先生是一种委托关系,法院认为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未予采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但叶国强账户中仅有3万余元,远没有能力退赔胡先生的1900万元损失。经理冒充储户签名取款 储户告银行担责被驳回叶女士告诉记者,叶国强仅凭借记卡和密码在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处通过柜面转账、取现和自助转账、取现方式将她账户内1900余万全部转移,而柜台转账和取款凭证上全部签写的是叶女士的名字。叶女士称,她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更未亲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从未在农行签过名,青田支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责任。于是,叶女士将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存款1900余万元以及利息530余万元。日,法院委托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2张银行卡取款凭证中客户签名的签字是叶国强所写。鉴定意见显示,12张银行卡柜面取款凭证中客户的签名是叶国强所写。(胡先生供图)此案开庭时,青田支行辩称,法院已经认定叶国强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并进行退赔钱款。青田支行一直合法办理相关业务。叶国强当时接受委托凭卡凭密码对卡内资金进行操作,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即“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应该承担责任。青田法院一审认为,叶女士是同意认可其丈夫以其名义开户办卡,并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故叶女士与其丈夫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叶国强与叶女士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鉴于此,法院最终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农行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日,法院一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日,丽水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均表示对案件的细节需要庭后核实,所以法院宣布择日开庭。北京时间记者注意到,青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的借记卡进行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驶代理权的行为,而该认定与先前的丽水中院作出的叶国强的刑事判决相冲突。律师:39人次审核未发现转账违规?叶女士提供的中国银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办公室两次答复她的文件指出,叶国强凭叶女士借记卡和密码从柜面转账支出12笔款项共计1200万元,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在办理该业务过程中,经办人员未按代理业务就成操作,未对代理人叶国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未按规定留存叶国强的基本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识别不到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管理办法》。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作出浙银监行复决[20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关于柜面转账业务,根据农行的相关规定,柜面取现、转账和转账取现,密码为交易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代理5万元以上卡卡转账、50万元以上转账取款业务,需要联网核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并在交易凭证上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基本信息,青田支行在办理该业务过程中,未按内部文件要求留存叶国强的基本信息,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丽水监管分局据此认为青田支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办公室两次答复叶女士的文件,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都认为,叶国强通过自助转账支出12笔合计667.29万元未发现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叶国强转走1900余万的转账记录(胡先生提供)叶女士的代理律师张慧敏表示,从叶国强柜面转款的凭证来看,青田支行需要有柜员、主管、审核三人签字,而每次人员都不同,有39人为叶国强办理过转款,对于叶国强是否有代理权,银行方应当进行详细审查、核实,但30余名银行专员却无一人审查出叶国强无代理权限,并且在答辩中故意回避叶国强代为签字这一细节问题。此外,张慧敏指出,法院的判决中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银行出具的《借记卡章程》所规范,其中第四条表述为“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此应视为1900余万的转账为叶女士本人交易。张慧敏认为,“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与《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应属无效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无效”。基于此,3月23日,王殿学、张慧敏律师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银监会及时对各大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删除借记卡章程中该无效格式合同条款。4月13日,银监会回复称,已经将有关问题信函转给银行业协会单位。“密码交易视为本人”并非个案 曾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近年来,因银行利用格式条款侵犯储户合法财产权益的事件屡见诸报端。北京时间记者以“银行格式条款”为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了20个结果,大多系用户和银行的贷款纠纷。此外,以“凭密码交易的行为均视为原告本人行为”为关键词检索,出现的五个案例判决均认为这一条款属于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的格式条款,被法院判定为“无效”,“这一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权利。”上海松江区的一起判例显示,日,徐玉萍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九亭支行办理了一张理财金卡。日下午,徐玉萍收到扣款短信,发现被扣款元,事发时理财金卡就在徐玉萍手里。与上海九亭支行协商未果后徐玉萍向法院起诉。上海九亭支行辩称与徐玉萍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诉称的两笔交易,均是在输入预留密码后进行的操作。根据乐当家理财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用户承担。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上海九亭支行认为涉案交易系凭密码进行,而领用合约中也规定,凭密码交易的行为均视为本人行为,但该条款系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属于免除银行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银行事先亦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此外,在评析另一起“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2005年第4期)中指出:“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就视为持卡人亲自作为,银行不负责任”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不能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即使发卡行对该格式条款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由于其免除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也不能当然认定该条款有效。在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该条款无效,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专家:“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所为”应属无效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北京时间记者经查询发现,“使用密码进行交易视为本人所为”的单方免责条款并非中国农业银行独有,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主要的商业银行的借记卡合同中,均存在类似条款。这一“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著名民法学专家、参与起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杨立新教授表示,银行所制定的“密码交易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取款机上通过密码把钱提出来了,这就没有问题。但如果是在柜台上交易或是涉及大额交易的行为,这一免责规定就算是‘格式条款’。”“它减少了银行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权利人的权利。”杨立新认为,数额较大的交易,仅靠银行卡密码是不科学的、不准确的,不能够维护消费者、储户的合法权益,可推定银行存在过失行为。从交易规则上来讲,应该将上述交易规则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银行作为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所以防伪技术、交易设备、交易系统的安全性都要自行负责。从消费能力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状态,自己的钱被盗刷、飞速刷走之后,可能面临着生存危机。从审核义务来说,如此巨额的金钱支出,作为银行对消费者的金钱负有保管义务,应采取相应措施核对当事人、核对有代理权限的做法。“经营者要承担自己的义务,而不是通过设定条款的方式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如果这样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当予以纠正。”陈剑认为,在叶女士的案件中,银行明显存在着过失。针对该条款的争议,法学专家赵秉志、陈卫东、赵旭东、刘少军也一致认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行为”属于典型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客户责任的格式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卸银行的责任,理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为无效条款,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时不应适用。国外经验:消费者承担有限责任据陈剑介绍,在类似案件中,国外对于消费者这一端持更加保护的态度,对于银行则要求他承担严格责任。比如美国1970年修订的《诚实借贷法》,规定非授权交易的损失大部分是发卡机构的,持卡人仅被限定在50美元以内。1978年美国国会立法《电子资金转移法》,消费者如果在非授权交易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损失只限定在50美元之内;如果在接到对账单60天内报告,消费者承担的损失是500美元之内,如果超过60天,仍然不报告的,则承担所有损失。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相应的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转移守则》里规定,如果是消费者通知了机构有这种情况,授权交易不是他的,消费者就不承担责任。除非消费者存在欺诈或者重大过失,或者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支出机构,消费者承担150澳元的有限责任。欧盟的规定也于此类似,消费者最多承担不超过150欧元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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