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当二年义务服兵役兵役回家能有多少安置费呀?

现在新兵役法修改了,义务服兵役二年的回家后还给安置工作吗??_百度知道
现在新兵役法修改了,义务服兵役二年的回家后还给安置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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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我同学就是这样的兵~~~很遗憾不安置工作
好像享受公务员的一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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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2018下半年退伍义务兵二年到地方上能拿多少钱!有安置费吗?市民政处拿还是街道处拿钱望回谢谢
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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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成都|解答问题:31177条
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会由部队下发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下发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贴,亲属优待金。具体准则询问当地民政局安置办,根据安置地的分别,各地方准则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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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入伍,农村户口,今年什么时候退伍,慰问金加退伍费一共是多少元、
你好,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钱亮为您解答如下:
士官复员退役费包括:
一是基本复员费。按月基数(军饺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是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我是黑龙江2013年退伍的大学生义务兵 地方经济补助是多少 应该到哪去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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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退伍军人,非农户口。当年当兵走的时候是找人办的,托办人只把非农入伍通知书交给我父亲,告诉他非农入伍通知书就是安置卡,我退伍回来后就可以凭非农入伍通知书到民政局报到,于是我父亲就相信了他的话,直到我退伍回来后被民政局告知我没有出示非农优待通知书无法报到,这个时候才知道当时托办人没有把非农优待通知书交给我父亲,而是欺骗了我父亲。我多次到民政局和武装部问这个事,县里说管不了,他们也没办法,让我去找当年给我办理入伍事宜的托办人。市里的民政局和军分区我也都问了,他们给的答复也是管不了,也是让我去找托办人。现在托办人已经开始躲我了。按照我当兵八年的时间算,不选择安置工作而是接受货币安置,将有十一万左右的货币安置费,由于这个安置卡出了问题,导致我无法报到,更无法领取货币安置费。实在是没办法了,想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退伍兵的,请问各位律师我这个事情应该怎么来诉讼?是告托办人,还是告有关部门?
别人是否有“非农优待通知书”,如果当年别人也有,那么就是你托的人没给你办到或有其他怎么回事,同时,你是否给他拿了钱请他帮办的,如果是的,可以向公安控告他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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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今日解答两年义务兵退伍,地方给的退伍费什么时候发。
2011年12月入伍2013年12月退伍,当兵两年就退伍了,部队的退伍费也就是乏迹催克诎久挫勋旦魔回家的路费都给了。可是地方给的退伍费到现在还没有给,去民政局领取他们说14年的新兵入伍才给,可是这也不对啊,应该回到家就可以去民政局给了吧,到底什么情况?
00:44最佳答案
伍费是中央财政拨款给部队,由部队下发给退役士兵的。跟地方财政和补贴无关。你说的大概不是退伍费,而是退伍自主就业补贴。2011年义务兵每服役一年的补贴是4500元,两年就是9000元。如果你在部队领取了袱旦递秆郛飞店时锭江这部分补贴,地方民政部门就不再考虑你的就业安置问题,同时按照去年颁布的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给予安置补贴。但这没有数额规定,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发放。给地都不一样,有的地方多,有的地方少。但不能不发。 追问两年义务兵退伍也有退伍自主就业补贴吗?退伍费和地方给的安置费没冲突,只是若领了这个退伍就业补贴地方就不让领安置费也不给安置工作了是吗?退伍的时候部队会和退伍士兵强调退伍费和退伍自主就业补贴吗,还是就只说领钱自己判断呢?这个退伍费一般会有多少呢?因为不是很清楚,所以问的比较啰嗦,谢谢了回答退伍费是退伍费,就业补贴是就业补贴。司务长会给你讲清楚的,或者连队指导员或者部队统一组织听取介绍的。不过,如果那时一定要听清楚,或者不懂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两年义务兵也给安置费的。地方也另给安置补贴。但前提是,你不再获得民政部门给予的工作安置。实际上早就不安置工作了,这些都是走个形式。义务兵的退伍费各兵种和各地不太一样,请还是等退伍时问询司务长吧。 热心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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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赵颖辉 客户经理
15000左右,上下不差2000元。另外每年9月份民政碃础百飞知读版嫂保讥局给予补助9000,两年18000,加退伍费就是32000左右 热心网友 &
00:59&车广伟 客户经理
那个不叫退伍费,你可能去相关部门咨询退伍费人家可能都不知道是什么地方上发的钱一笔叫做自主就业经济一次性补助,一笔叫做家属优待金,具体什么时候下发,发多少钱你需要咨询当地民政局安置办。像你这情况比较特殊。针对高原兵和进藏兵地缉掸光赶叱非癸石含将方会发放单独的高原优待金,但是具体谁是高原兵谁算进藏兵这个省里有标准,省里会把名单下发到地方。如果名单上进藏兵有你的名字,你就会有两笔优待金
00:56&龚家贱 客户经理
每个地区的标准都不一样的。当地民政会结合生活水平发放。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日发布实施)。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订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退伍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国家发给一次性补助金。这笔资金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中央政府直接下拨给部队,由部队下发给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兵。2012年是每服役一年给4500元。义务兵2年,就发给9000元,退伍时与退伍费一起发给退伍士兵。另一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酌情发放,由于国家没有硬性规定发多少,而是说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发给,那么发多少,什么时候发,都由当地政府决定。 &
00:53&齐智富 客户经理
你好, 根据兵种和所在地不同,退伍费、是不同的,到你退伍时就知道了,不法郸瘁肝诓菲搭十但姜过大约在5000左右,当兵两年、地方民政局给予的优待金、也要看自己户口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也得咨询民政局。 部队每月津贴500,第二年600。驻西藏等艰苦地区的义务兵发放地区补差。退伍的退役金4500/年,2年9000,加上伙食费、津贴、保险什么的杂七杂八大约1.5W左右。 但是,回到地方、还有一个国家规定的安置费,但是一般都给了,是该地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的1.5-3倍。经济发达地区有高点,经济差的地区低点。你可以问问当地民政部门,那样更可靠。
祝你顺利,对回答满意,请采纳。
00:50&龚子顺 客户经理
在什么地方当兵,退伍费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西藏就要高于内地,两年义务兵就要看你当地政府给多少?还有你是去笭胆蒂感郦啡垫拾叮浆什么地方当兵? 热心网友 &
00:47&连佩忠 客户经理
今年由于新兵役法的实行,可能会有些变化,以前义务兵是没有退伍费的,只有少量的补助,在元之间,退伍后地方民政局会根据当地的财政水平,给予少量的补助。 &
00:41&黄白燕 客户经理
退伍费是中央财政拨款给部队,由部队下发给退役士兵的。跟地方财政和补贴无关。你说的大概不是退伍费,而是退伍自主就业补贴。2011年义务兵每服役一年的补贴是4500元,两年就是9000元。如果你在部队领取了这部分补贴,地方民政部门就不再考虑你的就业安置问题,同时按照去年颁布的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给予安置补贴。但这没有数额规定,是根据当沪碃高度薨道胳权供护地经济情况发放。给地都不一样,有的地方多,有的地方少。但不能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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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当兵要去几年 回来后可以得到工作分配吗? 还是...现在当兵要去几年 回来后可以得到工作分配吗? 还是...匿名大约2万元。退伍后取消了分配制度但地方人武部会有所推荐。我就是这样的啦义务兵2年志愿兵4年签一次合同。城市户口会根据当地状况领取一部分钱款。农村户口没的拿李淑华现在兵役年限是义务兵为两年,志愿兵以合同而定,工作是给予适当的安置不是包分配。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608号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zghnxzwxg义务兵两年 转志愿兵
如果在志愿兵期间考上军官 就长期在部队吧有混头
可是不好考呀!名额也要争取才能有!
志愿兵 军官有工资
1、热情接待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认真解答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努力帮助解决就业中的实际困难。 
2、严格按政策规定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一般情况下30日之内为其落实户口、粮食关系。
3、对退伍返乡的特、一等伤残军人,配合部队做好交接工作。地方接收后一年半之内为其家属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
4、对城镇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当年内安置完毕。
5、按规定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志愿兵,凡手续齐全,自找接收单位的,年内安置完毕。
6、定期检查各级安置部门、用人单位落实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情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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