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白合现在可以养牛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重庆喆淞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陈瑞林、封承碧、秦文学、王均、王涛、王静、王良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米市街7号。法定代表人石国全,镇长。委托代理人邱业伟,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龙洞村。法定代表人周先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丽娟,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封承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文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强,律师。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喻祖丰,律师。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姜家镇政府)、(以下简称喆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瑞林、封承碧、秦文学、王均、王涛、王静、王良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3)巴法行初字第000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日公开开庭询问了本案,上诉人姜家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邱业伟,上诉人喆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丽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强、喻祖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振兴预制品厂经姜家镇府发(1994)第51号批复审批成立,工商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王均、王涛、王静、王良胜、陈瑞林系该厂工商登记在册的人员,后秦文学也出资经营该厂。姜家镇政府于日出具《关于兴办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于1994年兴建,由原企业发起人封承碧和陈瑞林共同筹集资金兴办,企业性质属集体……特证明情况属实”。同年12月22日,原审法院受理秦文学诉重庆市巴南区科吉碎石厂(第三人陈万胜)合伙纠纷一案,该情况说明由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日,原审法院受理陈瑞林、封承碧、秦文学、王均、王涛、张福建、王静、王良胜诉喆淞公司(第三人周先福、周家旭、汪天才、郑君明、周冰)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同年9月12日,姜家镇政府出具《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于1994年成立,该厂由封承碧和陈瑞林出资兴办,挂靠集体企业。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鼓励发展集体企业时代,姜家镇实际未有任何形式的出资。因此,该厂性质实为私营。为了明晰企业产权,正本清源,企业已于2010年7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该情况说明也由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陈瑞林、封承碧、秦文学、王均、王涛、王静、王良胜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姜家镇政府于日出具的该情况说明违法。诉讼中,姜家镇政府于日作出《关于撤销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的决定》,撤销了其于日出具的《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另查明,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振兴预制品厂后更名为重庆市巴南区科吉碎石厂,喆淞公司系重庆市巴南区科吉碎石厂更名后名称。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性质是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根据以上规定,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姜家镇政府于日出具的是“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并在该说明中认定“该厂性质实为私营”,姜家镇政府的行为实质系对“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而姜家镇政府并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具有认定企业经济性质的法定职权,其作出《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姜家镇政府关于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属证人证言,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之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诉讼中,姜家镇政府已撤销其于日出具的《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区姜家镇政府于日出具的《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姜家镇政府负担。上诉人姜家镇政府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均、王涛、王静、王良胜、陈瑞林仅仅是原姜家镇振兴预制品厂的工作人员;原审法院未就被上诉人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进行审理,也未对《情况说明》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理由错误,《情况说明》并非对企业性质的认定,只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证人证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有四款,原审法院没有明确具体适用哪一款,本案不能适用第五十条,原审法院没有载明上诉人违法的法律依据。上诉人喆淞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与上诉人姜家镇政府一致。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上诉人姜家镇政府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姜家府发(2009)93号批复。2、姜家府发(2010)89号批复。3、姜家府发(号批复。以上证据,拟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科吉碎石厂改制情况。4、重庆市巴南区科吉碎石厂法定代表人更换申请。5、姜家府发(2010)52号批复。以上证据,拟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科吉碎石厂法定代表人更换情况。6、《关于撤销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的决定》,拟证明已撤销《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姜家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2、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3、会议记录。4、(2011)巴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拟证明其享有诉权。5、姜家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兴办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的情况说明》。6、姜家镇府发(1994)第51号批复。7、姜家府发(2010)52号批复。8、姜家府发(2010)88号批复。9、姜家府发(号批复。10、姜家府发(号批复。11、姜家府发(号批复。12、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振兴预制品厂章程。13、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振兴预制品厂、重庆市巴南区科吉碎石厂营业执照。14、安全许可证。15、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改制申请书。以上证据拟证明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振兴预制品厂为集体企业。16、(2012)巴民初字第0749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姜家镇政府《出具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对自己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上诉人喆淞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为:(2012)巴民初字第0749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姜家镇政府出具《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未对被上诉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姜家镇政府提供的证据1、2、3、4、5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申请及企业改制批复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证明姜家镇政府已撤销《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的事实,予以采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2、4、5、6、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相关案件事实,予以采信;证据16能证明上诉人与喆淞公司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情况及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振兴预制品厂更名情况,予以采信;证据3系企业经营工作的会议记录,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7、8、9、10、11、13、14、15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以上确认证据,本院补充认定如下事实:在注册号为1802504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2002年6月)上记载,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振兴预制品厂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陈瑞林、王均、王涛、王静、王良胜在人员名单上。其他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标的《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系姜家镇政府以镇政府名义作出,姜家镇政府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被诉的《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载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由封承碧和陈瑞林出资兴办”,封承碧、陈瑞林与本案讼争标的具有利害关系;根据本院已采信的证据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振兴预制品厂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记载,王均、王涛、王静、王良胜在该企业人员名单上,可以认定其与本案讼争标的具有利害关系;秦文学作为“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后来的出资人之一,与本案讼争标的也具有利害关系,故本案的被上诉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姜家镇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具有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有关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认可、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并予以宣告的权力,即具有依法作出行政确认行为的权力。姜家镇政府于日出具的《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明确载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实为私营”,实质是以镇政府的名义作出了企业经济性质确认,对利害关系人可能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并且该情况说明在相关民事诉讼中已作为证据举示,已经对外发生了法律效果,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该确认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经济性质认定是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事项之一。姜家镇政府不具有认定企业性质的法定职权,其无权作出有关企业性质确认的行为。而姜家镇政府也不具备保管工商登记档案的法定职责,本案被诉的情况说明也不是姜家镇政府根据自己保管的档案资料而出具的证明材料。因此,本案被诉的《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系姜家镇政府超越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由于姜家镇政府在一审期间已自行撤销本案被诉的情况说明,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姜家镇政府于日出具的《关于原姜家振兴预制品厂性质的情况说明》违法并无不当。上诉人称被诉的情况说明只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证人证言,但该用途并不能改变姜家镇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质进行确认的本质,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判决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原审法院判决没载明适用第三款存在瑕疵,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姜家镇政府、喆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上诉人重庆喆淞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分别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琦审 判 员 封 莎代理审判员 曹 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小莉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槐园村、白云山村群众联名如实向党中央、重庆市纪委举报“巴南区姜家镇政府唐泽奎书记及下属村、社干部连环串通的重大贪污事件”。姜家镇政府无视民意、召集村、社干部用各种手段大搞贪污腐败,大肆搜瓜民财,积累大量黑色收入,其手段完全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贪污金额高达800—1000万元之巨。事实如下:  (1)、姜家镇白云山村铁炉社从2000年开始创办石粉厂,占地70多亩,镇、村干部以4倍的土地面积卖给石粉厂老板,镇政府每亩收3.5万元,社员仅得5000元/亩。  (2)、姜家镇白云山村、白腊元社石粉厂,占地23.785亩,政府以3倍的面积69亩卖给石粉厂老,政府补偿社员每亩仅500斤粮食/年,政府直接收益60万元,从2002年办厂起,当直镇、村、社、社员开会有合同约定,每吨石粉入社5分钱,每天出厂3000多吨厂粉,至今从未向社员公布帐目,近两年李富权村长就买房3套,吴光桥社长买房2套。  (3)、姜家镇白云山村渝路石粉厂,姜家政府把敬老院的土地私自卖给石粉厂老板,2009年修木隆二级路又以占敬老院房子为名,开假发票冒领30000元现金。  (4)、姜家镇槐园村柏杨湾社石粉厂,是2012年2月姜家政府唐德奎书记亲自引进的石粉厂,占群众的土地仅几千元/亩,老板给政府是5.5万元/亩,群众不服,政府以调解为名要求社员到镇政府解决,可社员到了政府,政府纠集一帮打手,把一位姓江的社员拳打脚踢,打倒在地,当时在场群众把江姓社员送进医院,住院2个月至今未解决。  (5)、日政府派社长没收2个村的土地证2000多户至今未归还(主要用于出售土地牟利),他们违法违纪,土地证是党和国家给予老百姓的合法凭证。  (6)、姜家政府与白云山村、村干部合伙用村民的公款合伙购买了3辆大东风车运石粉,其中一个车在迎龙镇茶涪路撞死4人,伤2人,最后他们用村民的公款进行赔偿,至今逍遥法外。  (7)、2012年至2013年在姜家场头场尾平了三块土地直接建房出售,没收了姜家街道的房权证和农村低保户的产权证几百户。  (8)、姜家政府与白云山村、村干部合伙侵占白云山村邓家湾社河花地四十六亩,上报二百多亩给外来企业,骗取公款。  (9)、2009年修木隆二级路占群众土地实行“少占多报”,大搞贪污、赔群众的土地按乡村赔偿几千元/亩,仅此政府就搞了几十万元。  (10)、拆基地复垦据群众了解一个社都有30多万的赔偿款未付,槐园村、白云山村有700多万未付,镇、村全呑进自家腰包,害惨百姓,祸国央民。  (11)、姜家政府财政总计公布了2次账,从2007年至2011年是第一次群众从公布的账本上发现,仅姜家镇白云山村白腊元社社长吴光桥多领直补金面积就达200多亩,2012年第二次公布账目,公布的账目上仅有亩分,“没有公布直补金”,当时群众把公布的账拿去找政府的纪委书记,他说马上查,群众一走了之,至今不查。党和人民交给他们的权利是为人民谋利,为人民服务,什么是为人民服务?人民不知道。  以上事实向各级政府反应举报过,也调查过,但巴南区政府从未进行如实的调查,每次调查前就提前通知姜家镇政府,姜家政府就出钱安排一些人,混淆是听,安排上面调查的人只调查姜家镇政府安排的人,姜家镇党委书记“唐泽奎”竞放出豪言:“重庆的纪委书记就是我的同学,不管你们怎么举报,上面都不会查我的”!  (12)、巴南区政府大力推进的“马路房屋粉饰工程”,姜家镇、村干部在房子外墙装修时用假财料,一户10000多块钱,有些社员根本就不给装修,欺下瞒上,直接将装修款装进腰包,有社员找镇政府评理,直接赶走了事。如白云山村白腊元社李坤灿家(靠近马路边,符合装修条件)就至今未装修,原因是他平时没有讨好村干部,村委会李富权书记、赵刚村长扬言:“凡是平时挡了财路,特别是不听话的社员,有的是办法收拾他们”。  (13)、计划生育有的拿钱不开票,有的拿钱开假发票,他们三级连环串通,无法无纪违反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严重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党是清廉的党,我们人民群众要求党中央委派新闻记者实地查实,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  (14)、贪污合作医疗款从2012年前群众交钱无凭证,近2年交钱不入卡,合作医疗款被镇、村干部全部贪污。  (15)、姜家镇镇府配车6辆。  (16)、如今四方老板又强行占地。  (17)、政府以修建办公室为名2014年7月大建房子  以下是群众联名举报:  重庆巴南区姜家镇白云山村白腊元社和铁炉社  王治秀 065528 电话:   李坤灿 125510 电话:  关后木 X  郭先菊 135525  刘开菊 1055545  曾令碧 065544  李仕蓉 225522  黄利才 055511 白云山村邓家湾社  传启全 551508 白云山村铁炉社  王治均 225513 白云山村铁炉社  王治白 185533 白云山村铁炉社 包宗谷 包宗恒 包万伦 包万来 郭 红  李仕容 彭顶木 郭先菊 王治木 王治全 王治勇 徐登芬 刘开菊 叶富容 王泽贵  王泽金 包万灿 黄元淑 王江友 王治群 罗明琼 陈 会 王泽水 王坤全 王坤贵 石国群  吴光贵 黄 连 郭先碧 包明碧 包万贵 王洪玉 包宗英 蹇宗才 陶仕友 王江波 王家梅  李坤红 包宗立 陈小芬 蹇 友 包万香 包宗伟 王治取 赵明权 黄元碧 王治伦 江长芬  王 焱 雷应碧 王治联 李贵群 杨荣芬 传成福 谢红伦 张正国 潘仁强 范玉珍 传启会  何启业 黄元会 王家合 黄立才  重庆巴南区姜家镇槐园村柏杨湾社  江朝芬 27552X  文登芬 155540  蒋志秀 165547  杨俊群 126623  韦忠芳 265529  魏良会 105528  张大道 065530  王文芬 246628  陈华文 105516 白云山村蓝湾社  江朝伟 085518 龚文强 韦继华 邓德亮 曾祥全 韦中吉 杨立付 韦继宗   蒋成芬 赵光禄 包万山 赵明强 赵小平 赵朝梅 赵明文 赵明贵 王小栓 韦小平 韦中志  王天焱 赵明海 张光文 江朝林 李长芬 江朝贤 龙方碧 魏 丽 龙倍海 王天会  赵光书 魏良丽 邓联梅 陈述珍 江 兵 魏碧禄 黄小红 王天群 江 苹 龚文亮 江朝平  江朝刚 江朝常 赵明学 赵明华 赵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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