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500参考利息百分之0.9%100万一个月利息多少 我要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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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怎么算的。借5000一个月要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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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利息无利息,你好,利息如何算要看你们约定的利率是多少,月利息以下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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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请问日利率为0.05%那借200元。借一个月到期要还多少钱?_百度知道
请问日利率为0.05%那借200元。借一个月到期要还多少钱?
如果是借500那么也是借一个月到期又还多少呢?在线等。急
我有更好的答案
借200元。200*(1+0.05%)^30=203.02元。借500元。500*(1+0.05%)^30=507.55元。借款一般按照复利计算。
请问日利率为0.05%那借919。借一个月到期要还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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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准则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出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出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出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出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出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出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出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出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出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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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做生意,刷了我的信用卡一万二,当时他说一个月还我产生的利息他给。写了欠条。欠条上面只写了欠钱的金额,没有注明利息。一个月后他并没有还。人也找不到。最后电话也换了。差不多两年了,我有欠条和省份证复印件。怎么追回我的钱。现在还有半个月就满两年了我听朋友说欠条有效期就是两年,现在起诉还来得急吗要怎么样起诉。谢谢还款时间是日现在起诉来得及吗起诉要多长时间
注明还款时间了吗?有还款时间的,从还款期限届满起计两年,否则从出具欠条次日起计两年。请注意时效问题,以免丧失胜诉权。
郑律师您好!不好意思这么晚打扰了,我想咨询一下,他与小三生了一个孩子,我想起诉他重婚罪,只知道小三在哪个医院生的孩子,也知道小三的住址,但没办法视频取证,请问能起诉他重婚吗?另外他前年以买房子的谎言骗走我15万钱,到现在都不还我,有立借条给我,如果起诉他重婚这钱能追回来吗?谢谢您的回答!
重婚是他们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一般是邻居证人。借款可以起诉。
朋友借钱做生意,刷了我的信用卡一万二,当时他说一个月还我产生的利息他给。写了欠条。欠条上面只写了欠钱的金额,没有注明利息。一个月后他并没有还。人也找不到。最后电话也换了。差不多两年了,我有欠条和省份证复印件。怎么追回我的钱。现在还有半个月就满两年了我听朋友说欠条有效期就是两年,现在起诉还来得急吗要怎么样起诉。还款时间是日,现在起诉还来得急吗?谢谢
你好!可以马上起诉他,向他户籍所在地的法院,通常如你所说的情况下,要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他,这样你得准备,公告费,当然最后都可以主张他承担;有生效判决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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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今日解答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012号原告,经营地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26号,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振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卫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秀斌,律师。被告,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瑞兴路南、新景路西。法定代表人马付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建平,律师。原告(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梦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秀斌、被告梦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市政公司诉称,日,被告梦洋公司因支付工程款需要,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截止到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结欠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3.5万元,为此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被告于日前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计585万元(含日至日期间利息31.5万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分文未还。现诉请:1.判令被告梦洋公司立即返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85万元;2.判令被告按借款月利率0.9%支付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期间的利息;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梦洋公司辩称:1、原、被告均为企业法人,企业间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只应归还本金及占用资金的法定利息(即同类同期银行基准利息);2、原告将借款打入,双方的约定及打款行为未得到该公司认可,原告的打款行为不能证明已将借款实际交付于被告;3、被告实际还款103.5万元,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经审理查明,日,梦洋公司因支付工程款需要,向原告借款,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1、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此款于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代被告转入被告施工单位: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账户,作为被告支付给金桥公司的工程款;2、借款期限为自原告转款之日起六个月,到期后由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3、借款利息为月利息0.9%,每月结息一次,自原告转款之日起每满一个月被告将当月利息转入原告账户。同时双方还对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50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除还款77万元(其中日还款27万元,日还款50万元)外,未能按约还款。日,原、被告经结算后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内容载明:日,被告因支付工程款需要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约定月利率0.9%,截止日,共计利息130.5万元,被告已支付利息77万元,尚结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3.5万元,而日至日的利息计31.5万元,两项利息合计85万元,现双方就该借款及利息偿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自2014年7月起,每月底前偿还利息15万元,至还清上述全部利息为止;2、被告于日前还清本金500万元,被告如提前偿还,上述利息按约扣减。但该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分文未还。为此被告提出如上之诉。诉讼中,本院向原告释明,如法院认定其与被告之间的企业借贷行为无效,其诉讼请求是否变更。原告表示,如法院认定企业借贷行为无效,则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还款协议、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市政公司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其与梦洋公司之间的资金出借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双方就借款、还款、利息的约定等问题出具的借条、还款协议均无效。根据无效合同处理原则,被告应返还借款本金,同时因被告使用了该资金,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的打款行为不能证明已将借款实际交付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打款至被告指令帐户,且在日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同时亦得到受领款项方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该公司已于日收到被告通过原告汇来的厂房工程款500万元的证实,故被告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实际已还款103.5万元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有证据能证明被告共计还款77万元,但被告抗辩还款103.5万元无事实依据证实,故被告抗辩不予采信。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无约定的还款部分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故已还款77万元应在利息中扣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应扣除已还款的77万元);二、驳回原告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8元,由原告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8元,由被告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90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长  倪小涛审 判 员  陈敏辉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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