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拖欠社保,去中央信访办微信号,中央信访办微信号说二十号给回复,但我有几个问题

我先去了街道劳动保障所,让我去区信访办,信访办让我去区人事仲裁厅,区人事仲裁厅又说社保和公积金不归他们管我要求公司赔偿这些花费得到三个地方诉讼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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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去了街道劳动保障所,让我去区信访办,信访办让我去区人事仲裁厅,区人事仲裁厅又说社保和公积金不归他们管我要求公司赔偿这些花费得到三个地方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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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干活的时候被发电机的拐子打骨折了领导带我去看了一下以后就不管了不想赔偿我该怎么办信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你可要求单位认定,,单位若不为你申请,你应于一年内自巳申请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当农民工要人工费找到劳动保障局无果又到信访办还沒有结果该咋办?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建议向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2,具体做法如下: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然后,你再申请劳动仲裁。这样的话,你可以要求公司除应足额支付你外,还可以要求加付相当于25%的赔偿金。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你好律师,我是黑龙江省安达市的,我有一厂房出租中,15年11月安达市政府棚户区改造,测量完房子就沒动静了,后听说给我甩出去了,不动我的厂房了,可是把我厂房的动力电87千瓦偷着给拆除了,临时给接的动力电,我多次找到信访局,电业局,公安局,纪检委,省信访局,要求恢复我原来的87千瓦动力电,都是让我等完工以后给我恢复都快一年了,今年8月份租我厂房的塑料厂因电压不够用而退房了,到现在也没租出去,给我造成数万元的经济损失,象我这样的事能起诉吗?有事实缺乏文字正据怎么起诉?起诉谁?能赢吗?
你好,你这属于侵权纠纷,找出实际拆除你动力电的那方列为被告,让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能和解就只能了。没有可以收集录音证据,无法确定的损失也可以诉后申请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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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面拖欠医保社保,找了信访办说要八月份才能解决,可我要上班,但我又不想干临时工,没有保险太危险了
厂里面拖欠医保社保,找了信访办说要八月份才能解决,可我要上班,但我又不想干临时工,没有保险太危险了现在又和父母吵架,他们说要赶我出家门,所以现在很烦,想死的感觉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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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厂里危险,这个就是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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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资委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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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关于补足社保、移交档案、办理退休的信访
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
相关诉求的信访,长寿经开区相继做出的《【2015】19号》和《长经开办信访答复【2016】14号》均载明:“若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今相关诉求已经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裁定均认为:相关诉求属于行政职能部门职权范围,予以驳回。为此,信访人在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办信访,相关诉求转送到重庆市人社局,再转到长寿区人社局,并做出的《长寿人社信访【2017】2号》,仍然是答复意见书并非处理意见,随后,相关诉求再次转到长寿经开区并做出《长经开办信访复【2017】8号》,其内容只涉及补足社保,长寿区人民政府信访办解释:因相关诉求的相关事权部门或涉事企业并不归属长寿区行政管辖,即:长化总厂归属化医集团,紫光国际的总公司紫光股份也是化医集团控股,化医集团归重庆市国资委;相关优惠政策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日再次到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办信访,信访人被告知应该到重庆市国资委,国资委接访领导告知:必须先有化医集团的处理意见,国资委将转到信访人的诉求给化医集团,化医集团下周给信访人通电话,但至今未接到相关电话,特此写信说明情况。
一、恳请重庆市国资委责成化医集团责令紫光股份即紫光国际依法依规及时为信访人补足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日紫光国际向长寿区人社局提交了《承诺书》、《关于胡鸿雁社会保险差额及个人档案的情况说明》、《胡鸿雁2007年12月-2014年2月工资明细表》、《胡鸿雁社会保险补缴明细汇总表》,结合信访人在银行打印的工资流水做以下说明:
1、根据紫光国际为信访人发放工资的银行所打印的工资流水,与紫光国际提交的《胡鸿雁2007年12月-2014年2月工资明细表》相核对,该表遗漏了7项工资合计为117400元,应当计入《胡鸿雁社会保险补缴明细汇总表》的“缴费基数差额”栏元之中,即紫光国际缴费基数差额应为:+340.57元。
2、根据紫光国际提交的《关于胡鸿雁社会保险差额及个人档案的情况说明》第2条:“我公司是按上年度职工人均月工资收入标准作为缴纳基数的,因我公司员工月收入水平整体较低,员工上年度人均收入标准远低于重庆市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该缴纳基数符合重庆市人社局相关规定,只是公司极少数领导干部工资社平工资。胡鸿雁在紫光国际工作期间的职务为总经理助理,属于公司领导,故胡鸿雁社会保险基数存在差额。”证明紫光国际为信访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信访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经全额“代扣”,但并未如实缴纳,因此,不存在其第3条:“胡鸿雁需将个人承担费用交到我公司财务,最后由我公司将总费用一并补缴到长寿区社保局。”该问题仍在人社局僵持。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恳请重庆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并责成化医集团责令紫光股份即紫光国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及时、足额、依法补足信访人的社会保险费。
二、恳请重庆市国资委责成化医集团责令紫光股份即紫光国际依法依规立即移交其扣押的信访人的人事档案。事实和理由如下:
信访人于1981年12月顶替母亲进入长化总厂工作;2001年长化总厂改制,信访人与长化总厂双解(解除国有企业身份和劳动合同),于2001年10月信访人进入长天厂(原长寿化工总厂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日长天厂(含天玄公司)出卖给紫光化工,紫光化工于日成立其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随后由紫光国际接纳了天玄公司的资产;直到2008年11月紫光国际才第一次与信访人签劳动合同书;日因紫光国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信访人在紫光国际离职,之后,紫光国际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移交信访人的人事档案,信访人被迫于日提起劳动仲裁,经历了在长寿区人民政府信访,一审、二审、再审审理,相关裁定均以信访人的诉求属于相关行政部门职权范围,予以驳回。信访人有证据证明紫光国际扣押了信访人的人事档案:
1、日,紫光国际向长寿区人社局提交的《关于胡鸿雁社会保险差额及个人档案的情况说明》第4条记载:“关于胡鸿雁个人档案问题,其在我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14.02)我司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为其建立员工个人人事档案,其中包括《干部履历表》、《劳动合同书》《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等,并于日于长寿区人民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交于胡鸿雁本人并前写收条。”结合日上午9:00,长寿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第9页记载:“审:被告(紫光国际),在2007年是否与原告(信访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代1:庭下核实。”之后,紫光国际并不能核实2007年与信访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然而,紫光国际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证明紫光国际与信访人于2008年1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第一次(份);以及信访人将紫光国际移交的密封好的人事档案交到海洲化学人力资源部打开,发现紫光国际仅仅只移交了信访人2008年11月之后的个人档案,即:无法证明信访人1981年到1993年在长化总厂工作期间的工龄和劳资变动情况;无法证明信访人毒有害岗位8年工龄,即信访人55岁可以办理退休;无法证明信访人2004年之前的医保缴费的基本情况;无法证明信访人是集体企业长天厂的员工,即信访人应当享有长天厂集体资产的部分权益、享有长化总厂整体环保搬迁优惠政策即提前退休的权益等等。
2、日,长化总厂档案室出具的《员工档案转(寄)登记》证明:日,长天厂(含天玄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雷弘在长化总厂档案室提走了10份个人档案,其中包含信访人的个人档案从长化总厂转移到了长天厂(含天玄公司)。
3、日,紫光化工董事长 罗玉成与长化总厂任命的长天厂厂长陈平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和《项目转产及人员安置协议》,证明长化总厂对长天厂(含天玄公司)资产的出卖负有责任,长天厂(含天玄公司)被紫光化工兼并后更名为紫光国际,信访人的个人档案理所当然就在紫光国际。
4、日为了证明信访人的社会关系,信访人在紫光国际复印了一页档案,其上加盖有紫光国际单位的鲜章,进一步证明信访人的人事档案就在紫光国际处。
5、日上午9:00,长寿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第9页记载:“审:被告,原告的人事档案是否移交?被代1:目前尚在我公司封存,原告随时可以办理调档手续。”证明信访人的人事档案就在紫光国际;之后,紫光国际移交的仅仅只是信访人2008年11月之后的人事档案,证明紫光国际扣押了信访人2008年11月之前的人事档案。
6、日,长寿经开区做出的《【2015】19号》答复意见书,其中:
第1条记载:“经查,紫光公司既未发现你到该公司工作之前的工作档案,也未发现你移交工作档案的交接记录。”证据《员工档案转(寄)登记》证明紫光国际撒谎、欺骗经开区办公室,为何一并在长化总厂提走的10人档案中,唯有信访人的查找不到?恳请相关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另外9人以及长天厂(含天玄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的管理情况。
第2条记载:“经查,你于2007年10月至2014年2月就职公司;紫光公司认为,你到该公司工作之前的原始档案企业,紫光公司无法考证,也无法补办。”证据《资产转让协议》、《项目转产及人员安置协议》证明紫光国际撒谎、欺骗经开区办公室,所谓信访人之前的工作单位,即长天厂(含天玄公司)就是现在的紫光国际。
第3条记载:“企业通过查找,未发现你到该公司工作之前的工作档案,也未发现你与该公司移交工作档案的交接记录。鉴于以上情况,建议你到2007年前工作过的元单位查找,或委托现工作单位为你查找;”相关证据证明紫光国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利用经开区办公室把查找信访人人事档案的责任推卸给信访人。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紫光国际扣押了信访人2008年11月之前的人事档案,恳请重庆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并责成化医集团责令紫光股份即紫光国际立即移交其扣押的信访人的人事档案。
三、恳请重庆市国资委责成化医集团责令长化总厂落实信访人应当享有的优惠政策,立即为信访人办理退休。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关于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环保搬迁员工分流安置的单位范围》遗漏了长天厂,长天厂尚有资产未进行清算。
1、证据《长劳司(82)002号》、《长劳司(85)03号》、《申请开业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长劳社发【2005】59号》等证据证明长天厂是长化总厂主办的集体企业,设立在长化总厂内,既然长化总厂要整体环保搬迁,就应当包含长天厂。
2、日长天厂做出的《天玄公司股东决议》、日天玄公司做出的《天玄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日紫光国际做出的《承若函》等相关证据证明,长天厂擅自出卖了天玄公司的资产,2009年9月因未依法参检,长天厂营业执照被吊销,但长天厂尚未依法进行清算、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日化医集团给重庆市人社局、长寿区人社局报送的《关于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环保搬迁员工分流安置的单位范围》,其中有六个单位遗漏了长天厂。
3、长天厂尚有资产未进行清算。
第一、长化总厂于日做出的《长化【2005】10号》证明,长天厂以1:1比例收购信访人持有的天玄公司股份,但信访人的股本金35547元,长天厂至今尚未支付;
第二、化医集团纪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2005年至2006年1月期间对长天厂、天玄公司进行调查,并“责令”信访人退还奖金99500元。信访人于日退款2万元的收据及“联合调查组”成员留给信访人的银行账号、名字、电话等信息证明,信访人的奖金退还到了“联合调查组”成员的私人账户;长化总厂及党委于日做出的《长化委【2006】4号》,又“责令”信访人的奖金退还到长天厂财务部;2011年5月紫光国际声称继承了信访人退还奖金的债务,并与信访人签订《协议》执行完信访人的99500元退款。有证据证明“联合调查组”、长化总厂、长天厂、天玄公司、紫光国际违法侵占信访人奖金,相关诉求已于日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至今尚未审理完结。
第三、长天厂即原长寿化工总厂劳动服务公司设在长化总厂内,其依然屹立于长化总厂的“劳务大楼”等资产,长化总厂应当组织清算。
(二)、信访人作为长天厂员工并未得到妥善安置。
1、2003年,长天厂自主改制、有效资产剥离成立天玄公司,为保护集体企业长天厂员工的合法权益,长天厂与天玄公司于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日签订的《协议》、于日签订的《劳务协议》等协议,证明信访人在天玄公司工作,是由长天厂劳务输出到天玄公司。
2、信访人从未在长天厂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除非长天厂举示证据证明,否则,信访人是长天厂的员工,不会因信访人到天玄公司或其它任何用人单位工作而改变。
3、日紫光化工与长天厂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即长化总厂主导出卖长天厂(含天玄公司)的资产与事实不符,事实及相关证据证明长化总厂任命的长天厂厂长出卖了天玄公司资产,在此暂不探讨;长天厂(含天玄公司)被兼并时,并未妥善安置信访人:第一、《项目转产及人员安置协议》并未征得信访人的同意;第二、2007年12月紫光国际开始为信访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信访人并未与紫光国际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11月信访人与紫光国际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到紫光国际工作的长天厂员工,唯独信访人的年资工资是按新入职员工计发,并未根据《项目转产及人员安置协议》计算信访人在长天厂、天玄公司工作期间的年限,因此,信访人在紫光国际签订劳动合同或辞职,与信访人跟其它任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辞职并无区别,是信访人要工作、求生存不可剥夺的基本需求;第三、紫光国际不仅未与信访人达成任何安置协议,还扣押了信访人的有价证卷,并于2011年5月要信访人与之签协议,强行拿走信访人持有的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约6年的分红和股金32570元,该案信访人于2016年9月申请再审,重庆市高院至今未审理完。
(三)、长化总厂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其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立即为信访人办理退休。
1、化医集团和长化总厂假借长天厂名义,分两次强制收购和霸占天玄公司员工持有的天玄公司股份。日,以1:1不对等价格收购长天厂员工自筹资金购买的天玄公司股份;日,以《长化(2005)10号》文件,以1:1不对等价格收购长天厂员工持有的天玄公司股份,至今未支付对价股金。
2、日,长化总厂免去了长天厂民主选举的厂长、法人代表,并相继任命集体企业长天厂的厂长、法人代表、财务总监和营销总监等要职,全面接管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长天厂。
3、日,在并未征得长天厂员工同意的情况下,长化总厂任命的长天厂厂长陈平与紫光化工董事长罗玉成在《资产转让协议》、《项目转产及人员安置协议》上签字,擅自将长天厂(含天玄公司)的资产以1元价格出卖给紫光化工,在此暂不讨论该交易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但相关协议的内容证明长化总厂对长天厂(含天玄公司)资产的出卖和长天厂营业执照被吊销、停止运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长化总厂于2016年底之前必须完成整体环保搬迁,并享有优惠政策即:“男女职工满30年工龄、女职工满40岁、男职工满50岁”。长化总厂任命的长天厂厂长、法人代表陈平,已于2016年6月根据该优惠政策办理完退休。信访人作为长天厂的员工,同样满足该优惠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享有该优惠政策,但因长天厂已停止运营多年,信访人无法通过长天厂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长化总厂有责任和义务替代长天厂为信访人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立即为信访人办理退休。
总之,既然长天厂设在长化总厂内,长化总厂于2016年底之前完成整体环保搬迁,必然包括长天厂在内;长化总厂对天玄公司的资产出卖和长天厂营业执照被吊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长化总厂作为长天厂的主办单位,有责任组织长天厂进行清算、注销,并妥善安置长天厂的员工,即长化总厂有责任和义务根据长化总厂整体环保搬迁的优惠政策,立即为信访人办理退休,信访人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恳请重庆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并责成化医集团责令长化总厂落实信访人应当享有的优惠政策,立即为信访人办理退休。
综上所述,恳请重庆市国资委调查核实,或组织听证会,督促长化总厂、紫光国际立即依法依规执行信访人的相关诉求。
附:《关于移交档案、补足社保、办理退休的信访证据表》
此致
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信访人:胡鸿雁
址: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8号
2017年 3 月 2 日
关于移交档案、补足社保、办理退休的信访证据表(不便填写证据状况和证明容)
1 《长劳司(82)002号》
2 《长劳司(85)03号》
3 劳服司《申请开业登记事项》
4 《劳服司更名为长天厂》
5 《长劳社发【2005】59号》
6 《天玄公司股权证》
7 《长化【2005】10号》
8 《长化委【2006】4号》
9 长天天玄《租赁合同》
10 长天天玄《协议书》
11 长天天玄《劳务协议》
12 《资产转让协议》
13 《项目转产及人员安置协议》
14 《年信访人的社保缴费》
15 《天玄公司股东决议》
16 《承诺函》
17 天玄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18 长寿经开区关于信访人人事档案的《信访回复》
19 长寿经开区关于信访人退休及补足社保的《信访回复》
20 《员工档案(转)寄登记》
21 紫光国际复印档案
22 《庭审笔录》
23 信访人的社保缴费信息
24 《“工行”(11页)和“中行”(2页)原告工资流水》
25 《2007年12月至2014年3月的工资流水整理表》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胡鸿雁同志:您好!
市政府公开电子信箱转来您要求依法足额补交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来信(渝国资信箱z2017{96号)收悉。我委非常重视,立即责成重庆化医集团处理,经该集团所属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紫光国际)、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化公司)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要求紫光国际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的问题。紫光国际现已同意按您的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待2016年重庆市社平工资公布后,紫光国际会同您到长寿区社保局。
2、关于要求返还所持有的天玄公司股本金的问题。经查实,2003年,以文学峰等名义收购重庆天力包装有限公司的资金30万元系长天化工厂投资,同年11月,天玄公司增资230万元,其中长天化工厂以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名义出资,按职工工作岗位及职务分配量化个人股份,该部分资金因取得补偿金的职工实际并未与长天化工厂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应该获得该款,而且也未发现个人交款依据,所以职工不享有该部分股权。对此,重庆化医集团予以纠正,要求将股权证无偿收回并作废销毁。现您要求返还所持有的天玄公司股本金35547元的诉求不予支持,如本人仍有异议,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3、关于要求在长化总厂办理退休,并享受搬迁优惠政策的问题。经查实,您于2001年10月与长化总厂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经济补偿金,随后进入长天化工厂工作, 2007年8 月长天化厂(含天玄公司)由紫光国际收购,根据《项目转产及人员安置协议》,紫光国际接收安置职工,随后您与紫光国际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离职到海州化学公司工作。按照日重庆市政府《关于协调推进长寿化工公司整体环保搬迁有关问题的签报》中的明确规定,长化公司整体环保搬迁总体按照主城区环保搬迁有关政策,以日为截止时间,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按照政策可享受提前退休政策。而您于日已经与长化总厂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长化公司整体搬迁应享受提前退休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4、关于要求紫光国际移交2007年12月前的个人档案的问题。经查,您在长化总厂工作期间档案已于2004年3月移交给长天化工厂,2007年紫光国际收购长天化工厂时,未查到档案移交相关记录,现无法确认您2007年12月以前的工作档案是否保存于紫光国际。重庆化医集团已责成紫光国际全面清理、查找职工档案,如果找到,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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