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账号表记录不存在在合并工龄,所以[1995] 107号,对我这种情况有约束力吗,我15年工龄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吗

工龄如何计算,是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还是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计算?_百度知道
工龄如何计算,是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还是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计算?
本人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工作一年,然后辞职,2005年9月至2008年3月读脱产研究生,2008年6月至今继续参加工作。养老保险从2003年10月交至2005年8月,研究生期间未交,之后2008年4月至今一直缴费。哪位高人指点下我的工龄到底是多少年?是按照工作时间算,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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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5年7月间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之后参加工作的,每年缴费称为实际缴费年限。工龄应该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现在的养老金计算,称工龄不准确,应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基于你的情况,只要从2003年7月补齐所欠的各年养老保险费即可,你的缴费就接续上了,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60周岁、女50周岁),基本办理退休手续。当然缴费年限养老金就越多了。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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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 按累计工作年限 未满-年的部份算-年1994年以后,工龄与缴纳社保年限没有必然连系,按交费年度计算退休后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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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1995年起就没有工龄这个词了。现行的所有政策均是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为计算依据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按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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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法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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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员工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不过,视同缴费制度也引发诸多争议,尤其对临时工、被除名人员以及自动离职者等群体而言——
“视同缴费”,为何没有这些人的份儿?
叶明欣 鲁天舒
郭山泽/漫画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可享受的养老金就越高。然而,由于我国各地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逐步建立这一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因此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将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也纳入缴费年限,确保职工合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13条对此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一些地方进一步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除此之外,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15年的缴费年限要求,因此,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关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甚至影响到职工能否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然而,视同缴费年限(即缴费制度确立之前的连续工龄)的认定,在实践中又是复杂的。它涉及诸多历史问题,如企业改制、上山下乡、刑满释放、除名离职、临时工身份等等,而地方各级的相关文件往往深深烙印着计划经济的色彩和对特定人群的区别对待,与当前市场经济的法治和平等精神存在冲突,导致诸多争议发生。&&&&“临时工”的无奈&&&&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临时工”这个概念已成为过去时。然而,计划经济下的临时工已逐步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往往对临时工的工龄不予以认定,如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指出,“临时工在做临时工作期间,未被本单位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其原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能确定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或计算为连续工龄”。&&&&&虽然国家政策对于后来转正的临时工采取了例外规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转正前是计划外招工的临时工仍然无法享受此待遇。实践中,各地的规定或司法实践通常将该类职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与计划外临时工处理,计划内招工一般指经过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符合临时工招用规定的招工。只有计划内临时工转正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而计划外临时工则无法获得认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未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他地区的司法判决也多采用这一思路。&&&&&以2014年倪某诉江苏省启东市人社局上诉案为例。1975年8月至1979年6月,倪某为启东木器厂临时工,但无劳动部门审批手续,系农业户口。日倪某获得原启东县计划委员会批准。2014年1月,倪某退休年龄届至,启东市人社局认定倪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7月。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审批,并重新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法院认为,劳动部323号文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应当是指当时特定时代有关招用临时工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倪某在1979年7月前未经批准作为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计入连续工龄。&&&&&虽然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临时工”制度变革为劳动合同制度,城乡身份差异正在逐步瓦解,身份平等成为大势所趋,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阴影仍然有所残留:现行制度仍然在根据身份差异将劳动者同等的历史贡献区别对待。未被转正、未被纳入招工计划内,是劳动者的错误吗?他们在历史上已经承受了区别对待,为何今天仍要因为历史的包袱被歧视?&&&&服刑人员的工作年限该一笔勾销吗?&&&&一些地方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往往对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的工作时间不予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服刑或劳教人员……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同缴费年限。”&&&&&陈某于1970年4月下乡福建省某公社大队,1975年10月调回厦门市工作,1986年1月辞职经商。日,陈某因出售假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日陈某减刑后刑满释放。2007年9月起,陈某开始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截至2014年4月,实际缴费79个月。日,陈某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陈某系受过刑事处分人员,遂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为由,不予办理陈某的退休手续。陈某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陈某于2002年受到刑事处分,且不存在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受处分前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情形,因此其刑事处分以前参加上山下乡及工作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实践来看,有的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完毕时已接近甚至超过退休年龄,往往也很难再重新获得工作,如果将其服刑前的工作年限一笔勾销,使其在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基本的养老待遇、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仅对其个人不公,对社会稳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对获刑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额外剥夺,与当前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大众认识和国家政策冲突,这种歧视对待还要延续下去吗?&&&&被除名、自动离职者不能“视同缴费”是否公平?&&&&员工的离职方式同样影响到连续工龄的认定。&&&&&被除名人员的此项权利受到的侵害可谓最为严重。《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各地司法实践多采用此规定,抹杀职工在缴费制度施行之前的工龄。&&&&&侯某原系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职工,于1969年8月参加工作,日因长期旷工被公司除名(据侯某称,旷工是因为长期申请辞职不被批准)。2013年,侯某申请认定其1969年8月至日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工龄,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但北京市大兴区社保局依据劳办发(号文件,认定侯某的工龄从日开始计算。法院同样依据上述文件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未经批准的自动离职人员同样面临此困境。90年代初,许多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对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进行调整。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多地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其中,针对申请辞职的富余员工,辞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亦即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然而,如果员工属于自动离职的情况,《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因此各地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多认定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在视同缴费年限引发的行政争议中,离职职工与人社部门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认定是单位批准后的辞职还是自动(擅自)离职。&&&&&邱某为某机电厂离职员工,由于其档案上的记载为“自动离职”,广州市人社局认定其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即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邱某则主张自己递交了辞职报告书并已经过原工作单位领导的批准同意。但由于机电厂出具的多份离职资料中均使用“自动离职”一词,且邱某的档案中载明“自动离职”,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邱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辞职行为,因此认定邱某属于自动离职而非辞职。&&&&&离职方式的证明,员工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是年代久远,档案资料不全,一旦缺失员工难以找到有力证据;二是离职手续都由用人单位办理,有可能出现实际是批准辞职但书面显示“自动离职”的情况。&&&&&因为员工的离职方式,或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就否定其之前的工龄,是否公平呢?&&&&呼唤养老保险平等立法&&&&“视同缴费年限”制度的本意,是政府履行本应承担的对劳动者的义务,补齐历史上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临时工、计划外招工、服刑、离职方式等因素否定劳动者多年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不具正当性。而且,这些歧视性规定多存在于位阶极低的各种文件中,包括部委和地方人社厅的各种批复、答复、通知,甚至是草案,是对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任性剥夺。司法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司法审查并不积极,相反较多地依赖于这些具体规定来判断工龄的计算。如果历史上的歧视无法消除,而当下需要更明确有力的立法,从此刻开始对劳动者的历史贡献予以重新的平等评价,让他们平等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少网友存在这种观念,工龄只对体制内工作的人有意义,对在私企工作的人来说,工龄完全没有意义(虽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取消了工龄工资,但在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中,部分津贴及职称评定等会因工龄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如果你有这种观念,就可能错过不少应该享受的福利。因为工龄不仅影响“五险一金”,还会影响带薪年假、病假工资、医疗假期、离职补偿等各种福利。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有啥区别?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就是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与一般工龄直接相关的是缴纳社保的年限。一般情况下,工龄越长,参加社保的年限就越长,个人累计的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就越高,退休后领到的养老金就越多。连续工龄也被称为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连续工龄与我们所在企业的带薪休假、病假工资及医疗假期、离职补偿等待遇息息相关。你拿过工龄工资吗?工龄工资,是企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给予的经济补偿。2017年工龄工资计算标准是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4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累计10年封顶。举个例子,小M在某公司工作满一年后,除去绩效等其他因素,第二年小M每月的工资可以增加50元的工龄工资,以此类推。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对工龄工资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是否实行,由企业自主决定。工龄越大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越多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职工在休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据《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只是最低标准,民营、私营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工龄会影响病假时的工资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且要发放工资。病假工资以6个月为临界点。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发放标准是这样:工龄小于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4年的70%,4-6年的80%,6-8年的90%,8年以上100%。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这样算:工龄小于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1-3年的50%,3年以上60%。也就是说,连续工龄在2年和8年的,在病假拿的工资比例差别很大。需要注意的是,病假的工资标准不具备强制性。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工龄不同,能享受的医疗假期也不同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根据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以10年为临界点,具体分为: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10年的为9个月;10年―15年的为12个月;15年―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工龄影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的多少,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即连续工龄有很大关系。具体表现为,工作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给予补偿;6个月―1年的,按1年计算。连续工龄每满1年,就需要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没有过错,因为个人原因离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举个例子,某公司因为架构调整,需要提前辞退一些员工。其中小A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小B在公司工作了5.7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小A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支付小B 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工龄影响出境定居离职费据国务院侨办办公室的公告显示,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的离职费。其标准是:工龄1年―10年的,每年工龄发1个月标准工资;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就会多发给本人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离职费总额,不超过你24个月的标准工资。这里有一个问题,什么是标准工资?据国务院侨办办公室的公告显示,企业单位职工以不低于本人离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0%计发,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200%的,按上年度200%的6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40%的按40%计发。举个例子。小A在C公司工作了2年,每月工资为5000元。现在小A要去美国定居,在办好了上文规定的各项手续后,公司C需要给小A法的出境定居离职费最低为,=6000元。工龄对部分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工龄对部分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俗点说,就是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单位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送福利:工龄影响这么大,你会计算工龄吗?】想知道你的工龄是多少?国外进修或者公派学习的时间会算工龄吗?关注MissMoney微信公号(ID:missmoneytf)然后回复关键字“工龄”,小M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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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买断工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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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买断工龄政策  买断工龄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2.是改制买断还是因失去劳动能力买断,3.是否重新就业,如果买断之前己满15年,并未重新就业可以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并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但月享受的养老金没有足额缴费的多,如果买断之前不满15年,且就业局介绍了就业岗位,并且就了业就必须要缴纳养老费,否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能办理手续,而不能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了。
  据了解,根据有关的规定,“买断工龄”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申请将其账户封存。如本人两年内找到新的工作,由新单位续缴公积金,即可与本人账户上原单位缴费接续计算。也就是说,哪怕在新单位只缴了一个月公积金,只
  要在原单位账户封存前是正常缴费,且连续缴费一年以上不间断的,就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另一种情况,如“买断工龄”时达到一定的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即可申请直接支取自己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如未满上述年龄,要待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以后方可支取。
  在“买断工龄后”,职工若要继续保有使用的权利,关键在于原单位在封存账户前必须缴足公积金,没有欠费。根据有关规定,贷款人在申请贷款前一年内必须正常缴费。如欠费,则不能获得贷款。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应实施监督,要求企业缴足公积金。如企业有能力而不缴,职工可向市房改资金中心举报(举报电话),由主管部门上门催收。如单位确实困难,必须缓缴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房改委批准。
  买断工龄,已交16年,再连续交合算不?
  退休领取,有这样计算养老金公式:社平工资*20%+个人帐户*1/120之和,显然跟社平和个人交纳金额有直接关系。针对交纳时间段和档次,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另外,毕竟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家推出的目的是解决将来的养老,医疗问题,体现社会主义的均化原则,而不是拉大差距,进而制造矛盾,所以就算交得再多,都规定了上限。
  如果说想提高养老品质,建议你在购买社保的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购买一定的商保作为补充比较好。
  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养老保险只要满足最低15年的标准即可。
  买断工龄政策简介
  所谓“买断工龄”,是指职工对企业在改制中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通俗说法。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按什么样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是这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与“买断工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
  一、日中国,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第二项第九点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十二项第三段中提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公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国家劳动部就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中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四、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五、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六、国家经贸委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七、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类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十、国家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解散、被外企并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
  十一、《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明显失去公平的行为有权请求撤销。”
  十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相关知识:
  ●谈谈对买断工龄的看法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买断工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买断工龄的违法责任
  案情简介: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着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全文
  ●说说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时必然涉及职工安置。对那些年龄偏大的职工,常用的安置办法是“买断工龄”。“买断工龄”有统一标准吗?“买断工龄”有法律依据吗?没有。但是,最近我听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讲,“买断工龄”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统一的标准。其依据和标准就是劳部发〔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买断工龄”是民间通俗的说法,不是准确的法律词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给“买断工龄”提供的法律依据,其补偿标准也就是“买断工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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