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小论文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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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一、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双方约定日还清该欠款(甲公司现有资金为20万)。甲公司还拥有对丙公司的40万元债权,日到期,但丙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甲公司也未对其提起要求。日甲公司宣布,鉴于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难以还债,故减免其50%的债务。日,甲公司以没有还债能力为由,未向乙公司还债。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保金。
(1)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债的保全包括哪些方式?
(2) 乙公司应当怎样行使权利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参考答案:
(1)我国合同法规定,债的保全有两种形式,即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
(2)本案中,甲公司在自己只有20万元的情况下,宣布减免丙公司的债务,致使自己不能向乙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属于不当处分自己财产,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减免债务的行为。
二、阳光机械厂向春晖造纸厂发出信件,提出愿以1万元一台的价格卖给春晖造纸厂四台造纸设备。春晖厂回信称:&愿以1万元的价格买两台造纸设备。&阳光机械厂回信说:&若买两台造纸设备,每台价为1.2万元,此信发出后即发货。&由于春晖厂经办人员疏忽,反映阳光机械厂的回信丢失,没有给阳光厂回信。没过几天,阳光机械厂把两台造纸设备运至春晖造纸厂。春晖造纸厂拒绝收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1)春晖厂能否拒收?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春晖厂有权拒收。因这根据《合同法》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对要约的主要内容表示安全接受,不得作出实质性变更。本案当中,春晖厂对阳光厂第一封信所发生的要约在回信时做了数量上的改变,是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阳光机械厂的第二封信与春晖厂回信在价格上不一致,也是新要约,而春晖厂对阳光机械厂的第二封信(即要约)没有答复,更没有承诺,因而阳光机械厂在第二封信中关于&此信发出后立即发贷&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春晖厂没有约束力,所以春晖厂有权拒收阳光厂发送的设备。
(2) 阳光机械厂对运送造纸设备的后果自行负责,春晖造纸厂对阳光机械厂第二封信未做答复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本案只有要约,没有承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阳光机械厂对自己的行为负。
三 、A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甲、乙、丙3人组成,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 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 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第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以及52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案例中的A有限公司只有三名股东,属于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情形,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2)合法。还是51条:&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不合法。52条第4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以及217条:&(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为财务主管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不合法。
四、 某高校甲、国有企业乙、集体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甲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12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以非货币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2) 丙承诺出资12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3)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资料?
(4) 丙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的手续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证明。参见《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丙应向甲、乙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补交差额的责任。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五、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请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六、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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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的回答方式
13:15:3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
  我想问一下案例题提问 “张某是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回答时可以直接回 “否”吗?,另外加上法律条款,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否还需要加上“在本题中,……”?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一般的情况下是不需要的。但是考试的时候,不一定您能记住法律的原文(因为太多了),所以写不出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都会结合案例大概分析一下,如果能直接写出法律原文就是很棒的了。
  不知道老师这样给您进行解释您是不是明白,如果还是不明白的话欢迎您继续提问,老师一定会认真、快速的给您回答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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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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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关注东奥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8月4日签订一份50台彩电的买卖合同
1.20吨逾期运达构成违约;2.丙公司只是甲方委托的承运人,丙方与乙方并无合同关系,故没有依据追究丙公司的违约责任. 再问: лл?????л??????????????????? 再答: 1.??1??B?ij????????????????????????涨??????????????????????????????
一、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试分析:1、试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
1、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合伙企业法规定,各合伙人应当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丙丁无权过问企业事务的约定损害了二人的基本权利.2、甲的行为不符合入伙、退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规定.3、郑的合伙人双方若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行为虽违法,但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一旦被追认仍为有效行为.
要答案就M我就行!
1.不成立 亿公司对原要约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视为新要约 家公司并未承诺 其他理由同上
楼上的两个说了等于没说.这是构成盗窃罪没有问题的,从行为上来说第一次吐出3000是构成不当得利,但后面利用这个错误而连续取钱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因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有去取钱的行为.举个不太恰当例子,你家门没关,结果被小偷进去偷了,你能说是不当得利吗? 关于这一点刑法学界基本没有争议.争议在于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
1、三人口头约定了有关事项,是错误的.本法规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2、乙丙拒绝甲要求查看账目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法规定,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而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即有报告的义务.3、丙声明退伙,并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
把题目写完整啊
甲为一蔬菜种植公司,乙为蔬菜销售商,丙为某大学食堂.乙、丙于12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乙于12月30日前交付萝卜1万斤,每斤0.8元;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300元.甲、乙于12月2日订立合同,约定甲于12月25日之前交付萝卜1万斤,每斤0.6元.甲、乙缔约时,乙曾出示乙、丙合同给甲看.后甲迟至12月底仍未交付萝卜,后甲告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
1、不正确.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不正确.退伙后的合伙人应承担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有效.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除名退伙.5、不可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提供担保,其朋友不能清偿债款的,应由甲承担清偿责任;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应由全体合伙人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根据该项规定该县教育局发文要求他们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须向其下属的文教用品公司购
你找本合同法的书,上面都有.虽然现在网络发达了,但是也不能懒惰到这种程度吧.这个活动的标的就是新鲜的蔬菜,如果当初双方有明确标的的,只能按标的执行.但是个人觉得这个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类别,因为合同标的的外延覆盖太大了,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答案不一定准,因为就想司法考试一样,换成不同的专家答案就不一定是那个了.呵呵.再
袁甲、袁乙有共同的犯罪目的 量刑上应该看丁的伤残鉴定.造成截肢 应该构成了重伤害罪.检察机关应该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袁丙的目的只是辱骂女青年.不构成共同犯罪 按照你的描述应该是袁甲策划 组织了犯罪活动 应该属主犯 袁乙是从犯.个人看法.
(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以音响作抵押,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必须要进行登记,所以未登记也有效.(2)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也是有效的.双方立有字据并实际转移质物占有,质押担保合同依法生效.(3)丁的留置权优先,其次为丙的质押权,最后为甲的未登记的抵押权.之所以甲的最后,因为甲的抵押权没有在公证部门办理自愿登记,缺乏
儿媳对张某已经构成严重侵害,张某享有法定撤销权,有权请求返还赠与物.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应当从儿媳寻衅打了王某两个耳光那时日计算除斥期间. 再问: 请问“严重侵害”是什么程度的伤害?要怎么判断?
倒了,问到法律关系就头大,直接说第二个问题,玉石最终归属存在两个可能,一是如果己是在不知情(不知道戊卖予自己的玉石是捡来)的情况下,玉石归己所有;二是己知道玉石是戊捡来的,玉石归丁所有.这个里面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不购成违约,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不按抗辩.不构成违约.因为甲有材料证明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乙方拒绝提供担保,法律赋于甲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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