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个人诉求怎么写一般应该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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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车全保,对方责任大,但对方只有交强险,我入保公司会帮我修车吗,没有人员伤亡,但车损坏严重
我全责,保险公司定损为保险杠修复,对方执意要更换,保险公司不同意,然后他就自己跟4s店定配件然后更换,今天喊我去给钱他提车!差价7000。我想问的是我应该给吗?如果只给定损的钱有维修发票吗?他说让我赔折旧费,成立吗?车型为奔驰e260.2015.7月上户!只是保险杠刮擦和轮毂刮擦!求大神告知!谢谢!
开车撞人啦,对方住院,我买的第三者不计免赔100万,估计对方住院也就花个1万.2万块吧,小腿有轻微骨折,打石膏啦,那样出院报销保险赔付之后我自己个人还要花钱吗?谢谢
追尾,对方全责,理赔过了,车在4s店和对方保险公司定损修好的,现在4s店叫我联系肇事司机来垫付修车款,我觉得挺麻烦,很难联系怎么办?
求大神,前段时间我被撞了对方全责中间产生了误工费由于我出示不了相关证明对方保险公司只按照一天80赔偿我的实际工资是5500我应该怎么办呢
车碰到老人了,当是没什么大事,所以没报警和出险,后来如果老人讹人去医院的话,保险会赔付吗
前几天开车不小心碰到人了 当时没什么事情 就都走了 也没报警 也没报保险 过了几天(超过48小时)。事主说手疼腰疼的 要去医院 需要赔偿。我想问这种情况下如果需要赔偿的话,保险公司会赔偿吗?什么情况下才会赔偿呢?
好心楼主 急急 我左转 对方右转 事故认定我次要责任 对方主要责任 我3他7 我没有车损险,对方修车超二千 我没超二千,请问超二千要我自己付钱吗
急急急。楼主您好,昨天上午十点我一个人开车转弯的时候把一个老人撞倒了,我带着老人去医院了,车动现场了交警去了说私了吧,保险说没有认定没法赔付,检查医药花了一千多,强险可以报1000元,今天他儿子又去交警队调了监控找到出警记录,让交警重新判定,如果他要两万块钱三责可以赔付吗? 谢谢楼主 比较着急 明天一早就要去事故科了 在线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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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是一名理赔员,我们有个事故是这样的,我们的一辆货车没有超高,但把人家的电线挂上了,电线挂上把电杆拉倒了,然后两公里外的电压器烧了。问一下老师电压器我们保险公司赔付吗
你好 我家在三楼掉了一根铁的杆子下去砸到了楼下的车 但是不是人为的 这样的情况算谁的责任 保险会赔吗?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已经判定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5W的精神损失抚慰金(在交警部门的调节下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以被保险人已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拒绝赔付精神抚慰金。中院希望进行调解,保险公司也已答应调解,只愿承担2W的精神抚慰金,被保险人不愿调解,希望中院维持一审原判。中院给被保险人答复,如果不答应调解,将会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保险人给出相同案例说明,中院审理人员说,那是其他城市的案例,不适用于他所在城市,请问难道法律因地区而异吗?
相同案例如下:2013年元旦,李某驾驶私家车在安徽省太湖县境内将行人汪某撞伤,后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李某赔偿汪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元。该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后,李质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赔偿了李某已赔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0176元,但对其所赔付的精神抚慰金不予赔付。故李某向太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精神抚慰金39824元。 裁判 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李质彬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理赔。根据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李质彬负事故的全责及死亡一人等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汪某亲属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0176元,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110000元内予以赔付,减去该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给李质彬的70176元,余款39824元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太湖县法院判决: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李质彬保险金39824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李强为自己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2014年4月,李强驾驶自己的车将行人张浩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李强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在李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2014年5月,交警大队主持调解,李强与死者张浩的父亲张富贵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张浩死亡赔偿金17万元,安葬费1.8万元,亲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6.6万元,尸检费500元,共计26.45万元,并交付给死者张浩的家属。但是,李强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对精神抚慰金部分进行理赔。对此,李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将精神抚慰金一并理赔。争议焦点在本案的审理中,原告李强和被告保险公司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赔偿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诉求应否予以支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强因交通肇事需承担刑事责任,不支持原告诉请保险公司赔付精神抚慰金的诉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强虽因交通肇事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律没有禁止肇事方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故应当支持李强的诉求。判决结果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强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所以,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并且原告已如约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现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浩死亡,该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因原告与死者父亲张富贵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赔付各项损失26.45万元,并已实际履行该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纳入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17万元;2.安葬费1.8万元;3.死者亲属为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3000元;4.关于精神抚慰金部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无论本案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均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作出的“由于原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而不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这一抗辩理由。另外,原告李强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过高,依据原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死者的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为5万元,加上其他赔付费用,共计24.1万元。最终,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强保险理赔款24.1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分析对于该案存在的争议焦点,该案的主审法官董晓明认为,在被保险人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前已经向受害人赔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主动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其侵害了受害人合法权益担当了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其对受害人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经济目的,体现了民事赔偿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董晓明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释:肇事方可以基于保险合同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只是规定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能因精神损失提起诉讼,以及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受害人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失诉讼,并没有禁止尚未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便已结案的刑事案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事宜,更未禁止交通事故肇事方依据保险合同主张权利。并且,虽然司法解释禁止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没有禁止非受害人依据合同规定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所以,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作为肇事方的非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理赔其支付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合同关系属于单独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已经向受害人赔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应属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属于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不同的另一个单独法律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双方通过协议来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即对合同的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交强险赔偿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因此,无论本案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均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据此,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作出的原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精神抚慰金不应当赔偿的抗辩理由。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在上述批复中,请求权人的范围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因为该批复中提到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无权利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保险权利的,实践中也没有受害人主张商业保险理赔的。故本案中的原告被保险人作为请求权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在交强险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所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该批复精神,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方、肇事方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和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今年2月4号出险,倒车的时候撞死人,住院观察4天左右出院,当时只通知了永诚保险勘查员,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第一次什么也不懂)7天左右勘查员才说要先报公司,然后按他要求报案了,和受伤者事情解决后,等了好久联系保险公司说给我按超十天报案处理。然后一直到现在没有进展不知道赔付多少→_→打本地勘查员电话说上头不好批,时间长他沟通处理每次都是我打电话问,一直没给我回复?怎么办,超十天报案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求解
我家车子5月23号晚上9点多转弯撞车 单车事故 打了阳光车险电话 说不用报警的 第二天开4S店维修 当时定损员说中午来 我们拍照啥都弄好车停4S了 之后定损员没去店里 后来才知道要换一个定损员 和保险公司沟通好 先维修 。到今天5月29号 4S打电话来说 定损员说痕迹不符 需要我出部分钱。从出事到现在6天 车子都要修好了 才和我讲这个事情 。明明是一次单车事故造成的车子损坏 保险公司一推再推 都没人给我回复 此保险公司是阳光车险
开车不小心撞到护栏现在主要驾龄不满一年。车辆全险买了不到半年的新车。有好心人知道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
没有3年以上的陪驾。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在吗,加你好友,咨询一下
对方全责无人伤,但是对方不签责任书怎么办
观赏鱼养殖场9 2 187楼今天 11:19操作请问楼主,我的大车发生单方事故,保险公司结案期限一般为几天,本车损失大约10万,其他物损大约5万,现在13天了,还没有给定论,请问我怎么办才好
倒车撞了4s点的柱子(塑料复合板),修也就300左右,4s和保险公司认识定损1800,赔偿款已经打到我的帐号,对方一直催我打赔偿款,我没打…觉的有猫腻…不想给那么多可以吗
各位网友,我的北京现代瑞纳上路行驶40个月了,前几天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瑞纳好像橦到了没有修的价值程度,我已经报车险报案,也报了警,交警保险公司同时勘察了现场,请问保险公司如何理赔?怎样定损?大约对车能赔付多少钱?谢谢相关推荐
各位网友,我的北京现代瑞纳上路行驶40个月了,前几天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瑞纳好像橦到了没有修的价值程度,我已经报车险报案,也报了警,交警保险公司同时勘察了现场,请问保险公司如何理赔?怎样定损?大约对车能赔付多少钱?谢谢
昨天早上我跟一辆丰田发生追尾,事故情况是,当时十字路口,有禁止掉头和左转,因为是6点几分的样子,红绿灯没有正常工作,一直闪着黄灯的(往常都是如此,大概6点40左右才会正常工作)。路况是三车道,我在最左侧车道,我前方有一辆丰田,丰田右侧有一辆出租车,当快行驶到十字路口时,出租车超车,在丰田车前方十字路口处停车要左转,因为对面车道有车经过,所以出租车斜着车身停在了十字路口处,丰田随后急刹也斜着车身停下了,跟在后面的我也急刹,但因刹车原因,没能刹住,追尾丰田车。后来出租车把头伸出窗外看到后面撞车了,一加油门就左转跑了,我想问这个情况,三辆车的责任程度是怎样的?交警来了之后判定我全责。还有个问题就是,被我追尾的丰田车今天跟我说让我找个车给他用,我说我自己都没有车用,找不到。然后他就说我的水果档要用这个车(广汽丰田凯美瑞)拉水果,现在车被你撞了在修,你不给我找车用,我就自己找,但是我要起诉你。我想问的是,我有没有这个责任给他找车用?我的买的是全险,开始的。如果真的起诉,我能通过他用小轿车拉水果货物这点反驳他么?
我的车是分期买的,现在车修好了,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说保险金的受益人是银行,可是修车的钱都是我拿的,保险公司说让我去银行开一个证明,他说的是什么证明,需要什么资料啊
我想问下,在高速上与货车发生碰撞,货车当时没反应,直接开走了。请问一下这种保险怎么理赔的?
我7月1号的时候掉头时和一辆在快车道夜骑的自行车撞上了,交警判我主责他次责,他只是轻微刮伤,当天陪他去医院处理了一下伤口,涂了一点酒精就花了我214,后来第二天他又说他有点不舒服,要我出钱给他检查,后来找了保险公司,单子上写医药费1000,误工费120一天15天,加起来大概2700左右,这些钱保险公司已经给我了,我应该把钱都给他吗,我车也有损伤,我感觉是被讹钱了,他就是一个无业游民,很不爽,我每天上班都不一定有120一天,这笔钱我能不能扣一部分下来,我刚拿驾照,被他一弄心理都有阴影不敢开车了,能不能管他要精神损失费?
车祸肋骨2—7根骨折伤残大概能定哪个级别?如果认定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大概能陪多少钱?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么?误工费应该怎么算?
登录百度帐号汽车玻璃险该如何理赔?
  出行、出差、旅游都少不了汽车,汽车已经成为我们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方便之余,一些麻烦也接踵而来,比如停车的时候玻璃易受损让车主很苦恼。那你们知道该如何理赔吗?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汽车该如何理赔
  第一步:报案,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您要做的事有:1、带上您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2、开上您的车到保险公司。3、在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第二步:定损,定损时,要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把其中的一联交给他们,由他们确定更换挡风玻璃的费用。定损后,会给您一张《定损单》定损目前是保险公司的特权,但您也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您一定要留意:注意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以防更换挡风玻璃时不够用。
  第三步:更换挡风玻璃,更换挡风玻璃时有两件事要做:1、送车。送车时要拿上《定损单》,把它和车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将按照《定损单》上所定项目修车,并会给您一张《提车单》作为提车时的证明。2、交费提车。挡风玻璃换好后,您可以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把自己的车提回。同时向修理厂索要修车发票和托修单。
  第四步:开具事故证明。
  第五步:递交单证,到现在为止,索赔所需的全部单证都齐了。
  第六步:领赔款,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
  汽车玻璃险理赔注意事项
  只保障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有些车主也会问,我的车镜玻璃碎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在玻璃单独破碎险中不负责赔偿。玻璃单独破碎险中的玻璃是指风档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
如果车灯、车镜玻璃破碎及车辆维修过程中造成的破碎,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此外,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也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赔偿范围内。而天窗玻璃破碎属于,车主可以提出理赔诉求。
  汽车玻璃险该如何理赔您有所了解了吧,总的来说就是报案、定损、更换玻璃、开证明、递交单证和领赔款这六步。如果广大车主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拨打安盛天平的咨询热线95550,安盛天平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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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国家邮政局公布了我国快递量占全球四成,对业务量增长贡献率达60%,一线快递员超200万人,不得不感叹快递业发展速度之快。如此高的业务量和增长速度自然会产生大量的投诉,而投诉对快递员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罚款,这也是快递员反感客户动不动就投诉的原因。
从收件人的角度出发,在合理时间内收到完整包裹是他们的诉求,只要能满足这点,他们没理由投诉(以投诉为职业的人除外)。之所以投诉,主要原因可能是在没有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后,没能及时帮助协调处理问题,导致矛盾升级。
相较于罚款与沟通处理问题,快递员更倾向于沟通处理,罚钱谁都不愿意。更何况一个派件提成低于1元,一个有效投诉的罚款相当于快递员几天收入。
为了帮助用户解决投诉反馈不及时,以及减少快递员罚款,微快递新上线了“投诉理赔”功能。用户只需要在微快递APP查询物流信息,在最新一条流转信息中可以点击“投诉理赔”,在投诉页面填写投诉原因,我们将会以短信形式告知快递员(有安装“快递员app”的还将通过app通知),提醒快递员及时联系并处理该投诉。适用于全行业所有快递公司,只要能通过微快递查询到物流信息,都可以使用“投诉理赔”功能。
后期将会接入各大快递公司总部投诉系统,并增加先行赔付等功能。
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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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这种情况要求赔偿的诉求怎么写?
辽宁-抚顺&10-15 06:07&&悬赏 0&&发布者:2016我一…… & 回答:(3)
各位律师好:我门市房顶有违法建筑,找执法局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久拖不给解决,现在我通过去北京上访问题已经解决了,执法局有重大过错,我在大连养生馆做店长,底薪4000加提成,因为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不能继续工作,造成我17个月的误工费,对我的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对我的精神和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疾病正在治疗中,我现在要求执法局赔偿我,请问我能得到多少赔偿,怎么写申诉材料?谢谢各位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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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日 14:19:2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诉讼请求是每个起诉状必备的内容。诉讼请求应该怎么写?这个问题提出来可能会贻笑大方。做律师,谁都知道诉讼请求是什么,怎么写。但是在最近办理的几个案件中,笔者深感要写好诉讼请求也不容易。  一、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比较分散,分别是《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条。  1、《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是中最核心的商标侵权行为,禁止侵权人的“使用”行为;  2、《商标法》第52条第2项是禁止“销售”行为;  3、《商标法》第52条第3项禁止的是“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4、《商标法》第52条第3项禁止的是“更换”注册商标的行为;  5、《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禁止的是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使用”的行为;  6、《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禁止的是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的帮助侵权行为;  7、《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禁止的是字号突出“使用”行为即字号商标化使用;  8、《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禁止的是“使用”的标识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  9、《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禁止的是“注册”域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十一条,由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涉及专利不同,其侵权行为也各不相同。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1)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方法发明专利: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诉讼请求的表述  笔者理解的诉讼请求就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商标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几种民事责任,但是专利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知识产权诉讼请求基本上是以侵权法律责任为基础来提出的。一般来讲,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讼请求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一)停止侵权  就停止侵权来说,最简单的表述就是“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停止某具体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如“请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请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等。  如果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被告又销售了该商品。此时,原告将诉讼请求表述为“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是否适当?  笔者认为,这种表述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这样的诉讼请求表述是不合适的。  首先,本案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似的标识”,而不是“生产”某产品的行为。  其次,生产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同和类似的商品,并不侵权;而是在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侵权。  第三,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请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一诉讼请求表述是适当的。  再结合专利法的规定来看,这样的诉讼请求表述与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有混淆之嫌。  专利权与商标权相比较,两者保护客体不同。商标是独立于商品,但是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标识。而专利(除方法发明专利外)本身就是与产品合二为一的,也就是俗称的专利产品。商标侵权行为集中于“使用”行为,而专利侵权行为则不但包括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还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大多涉及的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而不是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  简单举例:A生产了一种产品,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A在该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显然,A“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A在产品上“使用”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再延伸下去,A“销售”产品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专利权和商标权;A“许诺销售”产品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专利权和商标权(许诺销售可以体现在网站、宣传册中;这里侵犯商标权的是“使用”标识行为,而侵犯专利权的是“许诺销售”行为。);B(购买侵权产品的人)“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但不侵犯商标权;C“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未侵犯商标权。但是,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使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因此,上述的这种诉讼请求表述方式,显然是混淆了商标侵权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若以《商标法》第51条第1项为依据,其诉讼请求合适的表述应是: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判令被告停止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的行为。若以《商标法》第51条第2项为依据,诉讼请求应表述为: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不论是以那条法律规定为依据,“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样的诉讼请求都是不会错的。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案大多数原告都会提出“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样的诉讼请求。但也存在上述我们所说的这种情况,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但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基本都会要求侵权人停止某种特定的侵权行为,即便是权利人没有明确,法官也会询问权利人,被告究竟那种行为侵犯了你的权利?  (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我们经常会遇到原告请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是民事责任的两种方式,在实践中之所以会产生混淆,是因为这两种责任最终承担基本都是登报,最终责任形式过于近似。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简要描述就是因他人不法行为导致对某特定自然人或者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该特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得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他人不法行为导致某特定自然人自我评价降低、自我感受屈辱,该特定自然人得请求赔礼道歉;他人不法行为既导致对某特定自然人社会评价降低,又导致某特定自然人自我评价降低、自我感受屈辱,该特定自然人便既可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请求赔礼道歉。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中,如果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法人或者自然人)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受损,权利人得请求消除影响,从而恢复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如果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自然人)“名誉感”受损,权利人可请求赔礼道歉。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均不会造成权利人(法人或者自然人)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受损,也不会造成权利人(自然人)“名誉感”受损,故侵权人无需承担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排除了“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因此,作为原告可以要求消除影响,但不能要求赔礼道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著作权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其责任形式包括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所以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若涉及作者、表演者的自我名誉感受到损害,则可以请求赔礼道歉。  关于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可详细参阅“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作者:张晓都)一文,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几乎每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是会提的诉讼请求。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合理费用的赔偿问题。  首先,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取证费、律师费等,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其次,能提供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是否包括可以不用赔偿合理费用。之前,我们讨论过这个问题。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有两种做法,某些法院判决不赔偿(包括损失和合理费用),停止侵权即可;某些法院则认为停止侵权,也需赔偿(仅赔偿合理费用)。  笔者认为,损害赔偿与合理费用的赔偿不同。合理费用是因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即便是销售者能提供合法来源,但是已经构成侵权是不争的事实,权利人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销售者应当承担。这样的赔偿方式,更符合立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目的。  参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晓娟律师;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近日,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7年度中国农村电商发展报告》(报告下载:),报告对2017年农村电商行业进行数据分析解读。目前农村电商主要玩家主要包括:1)综合平台电商:京东、云集、农村淘宝、拼多多、苏宁等;2)农资电商:云农场、一亩田、田田圈、草帽网等;3)农产品电商:买菜网、链农、美菜等;4)网络品牌电商:三只松鼠、百草味、新农哥等;5)生鲜电商:小农女、我买网、本来生活、田田圈等;6)信息服务类:村村乐、智农通、中农网等;7)农业众筹:有机有利、京东众筹、淘宝众筹、苏宁众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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