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风险的合同条款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吗?

  太平洋保险保太平,你信?你敢信???  当所有的人都沉浸于春节的喜庆和欢乐气氛中时,地处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的我们一家却处于极度地痛苦和熬煎之中。对前途无限渺茫,对生活和生命的存在已经失去信心。  我叫路庆庆,新绛县张家院村村民。  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太平洋人寿保险新绛营业部业务员孙红义等三人到远离县城30里坐落沟沟岭岭之间的山村张家院,亲自登上我们家门来销售保险。由于受该公司业务员孙红义的误导,我丈夫张丽宾作为投保人,以我为被保险人购买了该公司的《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孙红义说:“这个保险条款不久就要停售,只要你在保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其它事情由我们来办,只要条款上有的病,保几赔几,尽管放心。”当时,孙红义等三人没有问及我的身体状况,我们也没有见到保险条款,不知道哪些病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只因与孙红义熟识相互信任,才决定投保。贫寒的家,倾尽所有,拿出家中仅有的2000余元全部交了保险费,在保险单上签上名字。日,我被山西省人民医院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经打听,得知正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30种疾病之一。但是当我提出理赔申请后,太平洋人寿运城支公司却以“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就已经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单方面“拒赔解约”。  我认为:1、中国太平洋人寿新绛营业部业务员孙红义等三人没有尽到向投保人解释保险条款的义务,对其保险产品进行了夸大好处、隐瞒弊端的宣传,误导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孙红义等三名太平洋保险业务员只让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和交纳保险费之外,并没有口头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也没有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答写投保单上的书面询问,责任不在我方。法律咨询中得知这属于保险公司免除了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主动放弃了《保险法》赋予的“可以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权利”;3、太平洋保险业务员明知自己未曾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也没有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身体状况,而仍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辩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4、事发之后,保险公司无权再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而应当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  鉴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我诉请新绛县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依法按合同条款赔付我应得赔付保险金16万元及利息。  新绛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路庆庆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金16份共计160000元,并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然而,中国太平洋人寿运城支公司,不服新绛县人民法院判决,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做出“拒赔”和“解约”的判决。  转眼就是春节了,这项保险赔偿的官司将近跨越五个年头了。这几年间,本人除了饱受病痛的折磨外,还受到精神的折磨。为了讨还公道,我们付诸法律途径,把状子递到了山西省高院,… …几家媒体也曾为此不平发表意见,然而事情最终还是未能解决。贫困的家庭除了要支付我的医药开支外,几年间为打官司也花费了很多开支和精力,现在已是外债累累。这还不算,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还侮辱我们骗取保险,我的母亲为此常年抑郁,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身体已经出现病变,又怕我知道伤心,一直瞒着我。终于挺不住了,上月妈妈到北京做了手术,家人只说是个小手术,可小手术干嘛非要到北京呢?家里已经是困苦不堪了,像妈妈这么坚强的人,小疼小痒是从不会表现出来的。昨天从妈妈卧室传来妈妈低噎的哭泣声,尽管极力压抑着,我还是听到了,还听到爸爸安慰妈妈说你要死了庆庆怎么活呀?我再也忍不住自己的眼泪。  这世道还有没有公道?没有公道的世界还怎么活呀?如果不为爸爸妈妈,我真的不再留恋这个世界了… …  试问太平洋人寿保险:你们在接受我介入你们保险的时候,可否审核了我的介入和具备条件?你们准入的大门是那么热情和主动,只让交了保费和签了名字就可以了,可你们的赔付咋就这么难呢?如果你们的职工业务素质足够的高,如果你们的监管体系足够的深入,那么对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的伤害就不会如此巨大。你们不反思自己的内部管理和职工素质培养,你们却把自身的罪责都推到对方身上;当危险和灾难降临时,你们总会找到许多借口,为自己推脱责任,为赔付提高难度。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你们说反悔就反悔,想推翻就推翻,这个合同所起到的法律效力就任你肆意践踏?这可是个法治社会呀。在我的官司上,充分体现出你们不惜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欺压我们这样的贫困弱小百姓的行为。你们失去的不仅仅是社会的信任和认可,你们还深深刺疼了多年来关注、介入和支持保险事业的大众百姓,还将负面影响波及到了同类保险行业… …  在万家同乐的新春之际,我多么渴望爸爸妈妈不再为我的病痛和不公伤心;我多么渴望拥有一份公正来安抚伤痛的心!  不想再多说了,太平洋保险保太平,你信?你敢信???  一个饱受病痛和不公煎熬的公民:路庆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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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纷纷退保为哪般?  “我要退保”,“我也要退保”,这是发生在山西省新绛县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事情,也是令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孙红义很难堪的事情。  孙红义先生是位正直、办事公道、诚恳敬业的人,在村民中有很好的口碑,邻里乡亲都非常信任他。他说:“我是一名老党员,退伍军人,今年都六十多岁了……路庆庆得了病,现在不能得到理赔,客户得不到保障,方圆村庄投保客户都要求退保,使我的业务也无法开展下去,我这个业务员也无法干下去”。  在法院调查路庆庆加入太平洋保险的经历时,孙红义先生仍实事求是地说:“07年7月份公司如意安康保险即将停售,全公司人员都在积极行动,由于我是新业务员,对安康保险不太理解,为了让更多人员加入保险,我只好把业务经理刘红生与亲姐刘红丽(04年从事保险行业),叫到我村讲解与促成。主要讲如意安康好处,并且这个条款本月就停售。只要你们投保,在保单上签上自己名字,其他事情由我们来办,至于条款有的病保几赔几,请放心,当时在家的张利滨也没多考虑,拿出家中仅有的2000余元全投了保。我一个新增业务员,只是听别人而言,也没有问有病没病,也没有给他们说明清楚就这样让他们几个投了保。不料半年之后,路庆庆得了病,现在不能得到理赔,客户得不到保障…”  在问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容是否都是投保人所填时,孙红义说:“这份保单不是我填的,是投保人在空白保单上签名后,我的同事刘红生和他姐姐拿走保单和保费后填的,具体是谁所填我不清楚”。  法庭出具了一份《投保前特别提示说明书》,上有张丽宾、孙红义的名字,孙红义说自己没见过这份《投保前特别提示说明书》,名字也不是自己所签。  路庆庆与太平洋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对簿公堂,且被无理拒赔和解除合同的消息传遍了山西,几家报纸先后发表文章,对保险公司的失信和不负责任发表看法,“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加入太平洋保险者都纷纷退保。不仅如此,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张说,受路庆庆一案影响,自己近期的保险业务也受到连带影响,广大险民不再相信保险公司,但我会努力,用我们公司的信誉争取到更多的客户。  记者简评和解读:  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条款》即《投保前特别提示说明书》内容载明:“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从中可以明确看出以下几点:  1、“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而“本公司”即太平洋保险公司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根本就不存在“说明”和“询问”,甚至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自己都根本就没有见过自己公司的《特别提示说明书》。太平洋保险公司该履行的义务就没有履行。  2、“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的大前提是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试问哪一律条规定每个公民必须懂得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条款》的规定?又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自己公司的业务员不知晓和不履行自己的规定呢?  路庆庆“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故意”何在?  我国普遍采用的宗卷资料模式就是询问告知模式,即不问不告,问什么告什么。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既没有“说明”,又没有“询问”,更没有让她填写保单上“告知事项”一栏。由此可知,这绝非投保人的过失,也非路庆庆“故意”所为,更非责任于路庆庆。  所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的条款根本不适合于这宗案件,而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如数赔付路庆庆保险金16万元,并赔偿路庆庆起诉之日起至保险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赔情道歉,挽回自己的负面影响和对路庆庆一家的精神伤害!  (作者:刘正)
  太平洋保险的天平失衡了  ————记路庆庆人寿保险一案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能够把握住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通过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能够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保险保障。  由于保险对面临的危险和灾难具有“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和减轻灾后不幸痛苦的保障作用这一基本职能,因此,许多家庭和个人才会去选择它。也正是基于此点,山西省新绛县的路庆庆才选择购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  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商业保险行为又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透析:一、从路庆庆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的案件发生过程之中可以看到:  1、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主动上门鼓动路庆庆购买自己的保险,夸大了保险的好处,  2、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没有谈到太平洋人寿保险的准入条件,还明确保证:“条款有的病保几赔几,请放心”。  3、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别说出具就是自己也没有见到《投保前特别提示书》。  4、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更没有也不可能根据《投保前特别提示书》做到以下三点:  (1) 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  (2) 订立合同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  (3) 使被保险人得到知情权  5、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写保单时只让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保单空白处由业务员自己填写之后,这份保险合同就很快顺利通过和生效。这不仅剥夺了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同时也主动放弃了对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如此看来“未如实告知”的责任不在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必要性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眼里都被忽略掉了。  二、从商业和法律角度看待路庆庆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的案件:  从商业和法律角度上来讲,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路庆庆是平等的合同签约双方,不管是保险的销售方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路庆庆,都应该遵循合同签署的有关内容,而且合同已经生效,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现在的事实是投保人已经按照保险人的条件如数缴纳了保险费,在保险人认可的情况下,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那么这时投保人路庆庆就已经把风险转由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当灾难和损失来临时,保险公司义无反顾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借口对方“未如实告知”的理由既不合理也不充分。  三、具体事件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不仅不及时处理和赔付路庆庆,反而百般刁难,终于逼迫路庆庆将其告上新绛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合同保险公司赔付路庆庆保险金1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级法院。保险公司不惜伪造证据,运城中院引用伪造证据,适用法律不当,判路庆庆败诉… …  评议:本来是一件很明确、很清楚、一目了然的普通案件,何以变得如此复杂呢?背后的徇私舞弊、司法腐败、幕后黑手都不断阻碍案件的正常进展已昭然若揭。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环境受到污染,也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把持和支配。  作为太平洋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普通业务员的孙红义,尚能良心发现,面对事实胸怀坦荡,实事求是讲真话;而有些法院知法懂法的执法者却泯灭良心,颠倒黑白,曲解和亵渎法律,想方设法隐瞒真相,偷梁换柱伪造假证;作为当事人的保险公司抛却诚信,违心违约,推卸责任,不惜利用自己的资源和集团优势腐败法律,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伪造假证,断章取义,疏通法律人情通道,违反合同,撕毁契约,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和公义,失信毁誉,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将落得得不偿失的境地,何苦!  最后郑重地告诉你们:太平洋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你们的天平失衡啦!
  孰轻孰重应掂量  保险事业,不仅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现有体制条件下很多领域的客观需求和补充,保险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将会更加深入,最终将由过去的被动型转变为当今的主动型。有风险、买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共同需求。  太平洋保险应时而生,无论在运营时间还是规模方面在我国保险领域都是排在首位。正是它在社会领域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和积极意义,才得到社会的接受和推广。比如在医疗方面,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医疗的需求日益增强,但昂贵的医疗费用又往往使人们难以承受。而通过保险手段,把从投保人手中收取的保费聚集起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从而把风险分散到广大投保人身上,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太平洋人寿保险就是对这一运用的突出体现。  但是,太平洋人寿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行为,营销人员的层次也参差不齐,一些营销人员对 保险公司的业务片面理解为就是以销售产品为主,而不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分析入手,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又造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误解和矛盾,他们不能像医生一样诊断出客户存在的客观风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规避,有些业务员甚至为提高自己的经营业绩而过分夸大保险的好处。路庆庆与太平洋人寿保险运城支公司保险纠纷发生的因素就在于此。  路庆庆在太平洋人寿保险运城支公司不熟悉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夸大保险好处的情况下,购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而在自己疾病之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和解除保险合同。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我认为发生意见分歧和利益争执并不意外,但理解和处理问题的思维和方法就显得格外关键。在这宗保险纠纷中,从情、从理、从法都显而易见的体现出太平洋人寿保险运城支公司的过失、欠缺和错误,特别是在一审法院判决自己无理告终后,不仅不汲取教训,反省自己,反而寻找各种借口和理由开脱赔偿责任;不从自身发现错误,寻找漏洞,亡羊补牢,为避免经济损失不惜制造虚假证据,疏通司法途径,枉顾法律;强词夺理,用行业单方面的条框设置壁垒,损害承险人的合法权益。  太平洋人寿保险运城支公司你们错了,错的不光是利益,而是取舍和风向。你们从来不想这些不是问题的问题怎么就会在你们这里发生了呢?心知肚明的现实还怕别人看得不明白吗?自古“亡羊补牢未为晚矣”。且抛开路庆庆是否“故意”不论,当发现自己业务员存在漏洞、欠缺和错误时,只要及时的弥补、纠错和改正,那么就可以起到“防微杜渐”,就可以从错误中得到经验教训;如果能够认识到发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自己的工作人员业务不熟,那么树立“行业警示”,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整体业务素质,那何尝不是一种意外的收获呢?假如这次就是由于疏忽而让路庆庆钻了一个空子,那么如何做到防止再有王庆庆、李庆庆再马虎混入则显得尤为重要。使自己的网更密、墙更高才是安全的保障。社会相信的是担当,不怕犯错和不足,每个人都可能犯错误,只要敢承认错误、面对错误,勇于挽救,都会得到理解和接受的。从结果就可以看出来,路庆庆纠纷遭拒赔,周围的许多险民纷纷退保,直到现在那里的保险都做不起来。相反,如果能够厘清问题的根源,及时安抚路庆庆,不仅可以使陷入病痛折磨的路庆庆得到精神安抚,更能够体现出保险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及其人道主义现实意义,更加体现出保险公司的信誉和责任,更加展示太平洋人寿保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美好宗旨,我想那将会是另一番景象,定会扩大太平洋保险的良好信誉,大大推进当地保险事业的发展。当然,保险公司认知是否正当“保险”的立场是非常必要的,防止“骗险”和“诈险”的防备也是必须具备的。“得而有失,失而有得”的哲学道理在这里很有启示。  伊索说过:“辱没和亵渎上帝的人,上帝怎能眷顾,得到的只能是惩罚”,保险是社会经济制度中一种社会化的商业保险行为,被保险人就是保险人的“上帝”,也就是说路庆庆就是保险公司的上帝。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路庆庆和保险公司都有严格合同诚信的义务。  对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运城分公司而言,经济损失相对而言是小事,理输不起、道德缺失输不起、公正、诚信的经营理念输不起,失去被保险人信任的责任你们更担待不起。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老一代保险人,为维护太平洋保险的公正和诚信,为普及保险事业付出了多少艰辛和努力,他们为了太平洋保险事业在社会的推广和认可,留下多少心血和汗水。你们要尊重太平洋保险,首先应当保持太平洋保险人公平公正的一贯作风。  我们做了什么和我们将要怎么做,只有自己明白也只有自己说了算。希望这一纠纷能峰回路转,得以好的结局,孰轻孰重应有取舍。掂量!最后衷心地希望希望太平洋保险成为灾难来临时的雪中送碳,生活美满时的锦上添花!
明  太平洋保险公司:  我叫孙红义,年龄60岁!1971年参军中国共产党,现任运城市中支新绛营销部业务员、是刘红生经理的直接增员,关于我村路庆庆保险理赔说明,07年7月份公司如意安康保险即将停售,全公司人员都在积极行动,由于我是新业务员,对安康保险不太理解,为了让更多人员加入保险,我只好把业务经理刘红生与亲姐刘红丽(04年从事保险行业),叫到我村讲解与促成。主要讲如意安康好处,并且这个条款本月就停售。只要你们投保,在保单上签上自己名字,其他事情由我们来办,至于条款有的病保几赔几,请放心,当时在家的张利滨也没多考虑,拿出家中仅有的2000余元全投了保,我一个新增业务员,只是听别人而言,也没有问有病没病,也没有给他们说明清楚就这样让他们几个投了保。过了半年之后,路庆庆得了病,现在不能得到理赔。客户得不到保障,更重要是我这个业务员也无法干下去。更重要是方园村庄投保客户都要求退保,使我这个业务员再无法开展下去。  业务员证明:孙红义
  如此判决怎能服众?  路庆庆与太平洋人寿保险运城支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得不到合理解决,路庆庆将太平洋人寿保险
  运城支公司告上法庭。  A/我们不妨先从路庆庆寻求法律途径维权的过程开始:  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山西省新绛县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路庆庆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金16  份共计160000元,并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不服新绛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初字第027号民事判决,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判决如下:(1)撤销新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驳回路庆庆的诉讼请求;(3)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000元,由路庆庆负担。(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理由是:路庆庆投保前就已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二、 路庆庆为自己的不平遭遇和判决不公非常愤慨,于是运城市中院判决后就立即着手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直到9月5日才得到省信访办的受理。9月20日收到信访办的电话通知:“你的保险案件已经由省高院立案受理,具体由民事四厅杨常清负责”。路庆庆由于疾病不能行走,此案在路庆庆的父亲路文权多次前往太原和无数次电话催促下才于日被高院民事四庭传唤询问,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二审到三审被拖延一年时间。之后路庆庆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路庆庆的再审请求。  令人不解的竟是:这份民事裁定书却早已在日裁定。  请问案件既然日已经裁定,5月24日的传唤询问还有什么意义?5月24日的传唤询问还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5月24日传唤询问的目的是什么?5月24日的传唤询问又能够说明了什么?  这次裁定的审判长是:杨常清,这次传唤询问也是由杨常清具体安排的。
  B/维权过程中的人和事:  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路庆庆投保前就已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而事实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1、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责任不在于路庆庆:  (1)根据保险有关条款:“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  (2)根据保险有关条款:“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向被保险人询问。  根据以上两点:被保险人怎么能知道“如何告知”和“告知什么”?  (3)从一审法院的证明材料和录像材料中知道保险公司业务员孙红义本人都没有见到保险条款,也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何来有“未如实告知的故意”?  (4)路庆庆在日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如实相告自己以前在医院看过病,并把自己的2006年(购买保险前的)的病历交给保险公司。这不仅说明了路庆庆没有“未如实告知的故意”,更加说明了路庆庆根本就不了解《投保前特别提示》内容。反过来她如果有“未如实告知”的故意,并熟悉《投保前特别提示》内容,那怎么可能将自己的病历交给保险公司给自己制造麻烦呢?路庆庆的行为完全可以推翻“未如实告知”“故意”的逻辑。  2、路庆庆投保前就已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在路庆庆2006年的出院诊断一栏中并没有“确诊”她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而是在2008年四月份她到山西省人民医院做过更严格的检查化验之后才“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购买保险则是在日。也就是说在购买保险之后才“确诊”。  3、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路庆庆的律师李其林在质证意见中说,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谈话记录》是伪造的。其中第一页谈话人没有路庆庆的签名和手印或名章,第二页第六个问题是事后添上去的,“第五个问题”以下印有“以下无正文”,路庆庆说签名时“以下无正文”下面没有任何文字。  4、根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相告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保险法》在此已具体明确的说明了保险公司在路庆庆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应当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此案发生之后,在山西全省引起强烈反响。运城电视台  日,《山西商报》在聚焦民生栏目整版刊登了《投保期内患重病遭拒赔,各执一词双方对簿公堂》;日,《山西日报》所属《山西市场导报》在理财栏目登载了《业务员失职,保险公司应担责》的文章;还有两家电视台打来电话要求采访事件过程。结果由于一些难以告人的内幕影响,随后都一一不了了之。  三、 下面是我们律师从路庆庆的父亲路文全处了解的一段话:  1、“二审结束后我们就觉得非常不公,中院明显有偏袒保险公司的倾向。当地新闻媒介和周围群众还有我的律师给了我很大的动力和精神支持。我相信有理走遍天下,于是着手向省高院上诉,准备好材料,安排好庄稼,7月3日我就上了省城。但不知道这件事该如何着手就返回了新绛,7月22日我拉上我的律师又到了太原,把材料交到信访办等消息,8月5日自己去一趟,8月28日和律师李林其又到省信访办,这次总算有了信儿,9月5日受理,之后收到省信访办的电话通知让找“民事四厅杨常青庭长”。”  2、“为了联系杨常青我费尽周折,我一说查问“路庆庆保险案件”,接电话的人就说,杨常青不在,并且杨常青主办这个案子,别人都不知道。我反复打电话,直到10月份,才与杨常青联系上。”  3、“但杨常青说他就没有看到案卷,我只好坐车去太原与杨卉律师到信访办两次查案,信访办的领导说案件肯定已到了民事四厅,是杨常青亲自过来拿的,而且还有他本人的签字,并且有电脑记载;当时听到信访办的领导这样说,我们又到达法院。我给杨常青打手机他都不接,左等右等就是不见,联系不到杨常青我到太原来干什么,我就不断打终于联系到了杨常青。说了信访办那边说的情况后,杨常青才说他再找一找。  4、“就这样从10月中旬一直拖到次年三月份。在这期间,多次打电话他都说找不见,一推再推,三月底再给杨常青打电话,他说再给他一个星期时间,但最后还是没找见。我只好上太原与杨卉律师到法院联系到杨常青商量案卷,当时,杨常青态度很和气,说案卷找不见了,那么你再补办份案卷吧。我们只得按照杨常青说的去做。”  5、“于是我又回到了新绛找到律师李林其把太原高院的情况给他说明了一下,也只能这样,两天的时间我们把案卷给杨常青寄了过去,并由太原的杨卉律师转交杨常青。不料,联系杨常青时,他说案卷又找见了。”  6、“我只好又坐车到太原与杨卉律师到法院联系到杨常青,杨常青说:案卷我看了,路庆庆的情况不一般,并且有病,为了照顾你们,最好把案子调到高院,但有难度,不如我给院长说一下……”这时已经四月下旬了。  7、“杨常青通知我们5月24日到高院问话,当时,我和新绛的李林其律师、太原的杨卉律师参与问话,问话完毕,法官让我写出一个自认为得理的理由,并且我们又出据了中央二台何丽红的一份案卷。”  8、“结果等待的是一份与二审同样的裁决,更想不到的是问话在5月24日,而裁决是在5月19日。  证明人:新绛李林其律师
、太原杨卉律师:、路文全:
”  四、 从中院到高院的这宗案件,看起来平铺直叙,实则暗藏玄机:  1、 这宗案件从中院结束(.)到高院裁决(.)历时一年之久,尽管路庆庆的父亲路文全丝毫没敢松懈。  2、 虽然历尽万难,终于得到受理,终究对路庆庆一家是对公正充满了一种期望。然而路文全联系到主管自己案子的律师杨常青咋就这么难?  3、 一个多月时间杨常青避而不见,当见到“省信访办主管这起案件的厅长大人杨常青”之后他却说根本就没有看到案卷。  4、 杨常青先是百般抵赖说没看到,害得路文全和杨卉律师多次到省信访办找宗卷。在“信访办的领导说案件肯定已到了民事四厅,是杨常青亲自过来拿的,而且还有他本人的签字,并且有电脑记载”的铁的证据和强大的事实面前,他轻易一句“那就让我再找找吧”,就把路庆庆的老父亲打发了,还要一再推脱。  5、 几个月就在杨常青没有宗卷的推诿中过去了,这件事总不能一直下去,杨常青“和气的”说让路文全再补份宗卷,当路文全和有关律师费尽周折送到杨常青手里时,杨常青平静地说“案卷找见了”。这个宗卷在杨常青手里就像魔术师的道具一样,想玩丢就玩丢,想找见就找见了,游戏规则也是“王发啊,屁发,他妈的头发(窦娥怨一句戏词)”,什么渎职呀、不作为呀……你一个乡巴佬懂吗?  6、 我看路庆庆有病不容易,为表示关心,我给你用用特权,给“院长”通融一下,(“你可要乖乖听我话,相信我呀”)。路文全虽然受到杨常青百般戏弄,但还是对杨常青的“善举”感激涕零。  7、 日,激动人心的日子到来了,庭长大人杨常青通知路庆庆及其律师,到省高院接受调查,一丝光明、正义的曙光即将在路庆庆眼前浮现,令路庆庆一家激动万分。  8、 其实,5月19日裁决书就已经下来了,5月24日的调查询问实在是多余的,完全就是超越法律意义和程序的徇私舞弊。其作用完全是为了蒙蔽和糊弄路庆庆而走的过程。  9、 一封裁决书终于下来了,裁决结果确实让路庆庆激动得晕过去了。她赢了,她赢得的是心碎和伤痕累累,一个二十出头饱受病痛的年轻女子,又在心灵上受到了更加深重地伤害。她对生活失去信心的同时,也对公平和正义失去了信心。  杨常青导演的这出剧结束了,我们可以完全清晰地看清他在执法过程的动机和目的,他的手段并不高明,但他可以滥用执掌着的权利来破坏公义,这样的判决何以服众?!  新绛李林其律师
  太原杨卉律师
  路文全
  帮顶一个
  信用危机,保险公司都不信守合约,讲求诚信,保险还有什么意义?再不相信保险公司的鬼话了,也不会再上这个当了。这个案子给了我们一个警示。
  @路文全
19:57:38  纷纷退保为哪般?  “我要退保”,“我也要退保”,这是发生在山西省新绛县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事情,也是令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孙红义很难堪的事情。  孙红义先生是位正直、办事公道、诚恳敬业的人,在村民中有很好的口碑,邻里乡亲都非常信任他。他说:“我是一名老党员,退伍军人,今年都六十多岁了……路庆庆得了病,现在不能得到理赔,客户得不到保障,方圆村庄投保客户都要求退保,使我的业务也无法开展下去,我这...........  -----------------------------  同情与悲哀并存:同情的是路庆庆的遭遇,悲哀的是中国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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