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付首付共同还按揭首付当天能提车吗,分手后如何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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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
上海提示:
同居期间购房,如何分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为两人,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如果双方都有出资的,一般按照出资多少分割。房产归出资较多一方,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
同居期间共购房屋分手后归谁 作者:叶兰
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屋, 3年前他们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却不料他们的爱情也已走到了尽头。在房屋分割上,本来很容易达成协议,但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已经涨了一倍多,那么,谁该得到这套房屋呢?
案件回顾:
恋人分手为房产分割闹上法庭
谭小姐在大学期间结识了顾先生,不久便坠入了爱河。 2001年大学毕业后谭小姐住入顾先生家中,与顾先生及其父母一起生活。为了组建小家庭, 2003年5月谭小姐与顾先生首付9万余元购买了一套71平方米的,登记在谭小姐、顾先生两人名下,此后两人在这套房屋内同居生活。 2005年底双方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2006年,两人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而当时32万元购买的房屋此时已经涨价到71万元,两人都不愿意放弃该套房屋,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谭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房屋归男方所有,须付折价款28万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谭小姐、顾先生,因此该房的产权属两人共有。现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由于谭小姐愿意支付的房屋折价款41万元远高于顾先生愿意支付的折价款8万元,因此判令房屋归谭小姐所有,谭小姐支付顾先生房屋折价款415000元。
判决后,顾先生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认为,本案房屋产权为双方共有。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房屋应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予以分割,而从双方提供的购房及还贷凭证来看,证明顾先生的出资多于谭小姐,故应由顾先生取得,顾先生支付谭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市一中院认定顾先生对房屋享有60%的份额,谭小姐享有40%的份额。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房屋归顾先生所有,顾先生支付谭小姐房屋折价款284000元。
法庭争锋:
谁支付了房款?
审判长:房屋的首付款由谁支付?
顾先生:我支付了8.8万元,谭小姐支付了1万元。
谭小姐:房屋是两人同居后购买的,当时钱已经混同,无法区分是谁的钱了。
审判长:按揭还贷是谁还的?
顾先生:每月的还贷以及之后一次性提前还贷都是我还的。
谭小姐:虽然还贷是以顾先生的名义还的,但是同居期间,顾先生的钱用于还贷后,日常生活的支出都是由我负担,一次性提前还贷的钱是两个人共同的积蓄。
案件重点: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如何分割
谭小姐与顾先生原来是恋人关系,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屋且登记在两人名下,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而言,房屋应确定为两人共有。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两人曾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显示,首付款中谭小姐仅支付了1万元,其余均为顾先生支付,但此后的还贷发生在两人同居期间,虽然是以顾先生的名义还贷,但谭小姐负担了同居期间的生活也是客观事实,故应当认定是两人共同还贷。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定顾先生对房屋享有60%的份额,谭小姐享有40%的份额。
判后释析:
共有份额的认定以及分割的标准
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两人的份额如何区分?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或者,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如恋爱期间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应如何分割?
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判后感言:
恋爱时清醒一点,分手时豁达一些
恋爱是盲目的,但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醒热恋中的人们保持理智与清醒,在作出购房置业等重大决定时尽可能考虑周到一些,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同时也奉劝那些分手的人们,毕竟曾经相爱过,分手时请宽容一些、豁达一些,不要为了钱财而对簿公堂,至少让这段不圆满的感情少一些遗憾。
摘自:日《上海法治报》
作者:叶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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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买房
分手之后诉分割
& & (本网讯)小伙高某与姑娘鲁某同居期间共同筹措首付资金并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感情不合分手时却为分割该房产而闹上法庭。11月15日,经许昌县人民法院法官悉心调处,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房产分割协议,圆满审结该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4年前,安徽籍小伙高某来许昌打工,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许昌女孩鲁某,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颇感情投意合便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二人共同筹措首付资金在许昌市区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产,后又共同出资对住房进行了装修。然而好景不长,今年5月份两人关系出现裂缝并最终分手。因该房产产权证书尚未办理,购房合同书上登记的是鲁某一个人的名字,两人在协商分割房产时意见分歧很大,高某以购房合同虽只登记了鲁某一人的名字,但他所支付房屋首付资金及装修费用的比例较大为由将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产归其所有,被告鲁某腾房并协助其办理有关更名手续。
& & 庭审中,被告鲁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因原告系外地人,不方便在本地买房,该房产系原被告各出首付的一半并用被告的个人住房商贷账户进行首套房贷按揭购买的。因现在该房产已经升值,原被告分手之后协商分割该房产时,原告表示他愿意继续用被告的账户偿还剩余房贷,但原告只愿意分割该房产首付及已偿还房贷部分予被告,不愿分割房子升值部分;另外,原告使用被告的账户偿还剩余房贷,如果原告不按时还贷,失去诚信,可能会对被告的个人征信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以后被告如果需要按揭买房时自然被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会高于首套房贷利率,势必会对被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应该给予被告适当的补偿。针对上述问题,原被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不愿腾房。被告同时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 & 后承办法官在进一步释法明理的同时,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单方的思想工作,在约谈原告时,法官将金融部门有关房贷的法律法规及当地购房政策等详细告知,在进一步询问原告的偿付能力后,明确告诉原告称,因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产应归其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所支付该房产的首付及装修费用的比例大,故法院不会支持该房产归其所有的诉求;如果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分割该房产,需有一方愿意搬出该房屋,另一方须对搬出方进行补偿。同时,法官又提醒原告称,因政策原因其不能以个人名义在当地买房,如果他想拥有该房产,需要一次性还清该房产的剩余贷款,金融部门为其出具有关手续,并在补偿被告购买该房产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后,才能变更该房产所有权。因当前其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支付上述有关款项,所以他要求被告腾房并协助办理该房产更名手续的诉求,被告不会同意,法院也不予支持;如果他愿意继续用被告的个人账户偿还剩余房贷后拥有该房产,需要对被告适当补偿,得到被告同意后,由法院出具裁判文书,被告可持法院裁判文书办理该房产更名等有关手续。
& & 被告慎重考虑几天后,向承办法官表示他愿意支付被告购买该房产的有关费用并适当补偿被告后拥有该房产,以后继续用被告的商贷账户偿还该房产剩余贷款,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后法官又充分征求被告的意见并对其调解,被告表示只要原告补偿合适,她愿意让原告继续使用其账户还贷,并放弃该房产,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 & 掌握原被告双方的要求及意见后,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并比照两人所购房产周围的市场价格对该房产作出估算,反复给两人算经济账。后经多次调解,11月15日,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并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即该房产归原告高某所有,原告高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鲁某18万元,被告鲁某须协助原告高某办理该房产的相关更名手续;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由原告高某一人继续用被告鲁某的个人商贷账户还清该房产剩余贷款,被告自愿并保证该账户由原告正常使用,原告使用该账户期间保证诚信,及时还款,如果发生矛盾纠纷与被告无关。作者/王随和&周雪平
 责任编辑: 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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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按揭买房,分手后房产的处理
张小姐和男友斯先生断断续续恋爱8年,期间共同按揭了房子,首付15万,男方斯先生付了5万,女方张小姐付了10万,之后以男方斯先生为贷款人办理按揭,房子还没完工,就分手了,女方张小姐付给了男方斯先生5万首付款,房子归女方所有,以后的按揭款由女方给付,并到公证处公了证,但到银行去更换按揭人名时,银行不同意,女方张小姐只好继续用男方斯先生的银行卡付按揭房款。半年以后,两人和好了,房子也完工了,女方张小姐和家人又拿出钱来装修房子,因为男方没有固定工作,就把装修款交给男方斯先生监督装修和买家用设施。房子装修好后,双方又出现矛盾,再次分手。分手后,男方斯先生就否认房子按揭款是女方张小姐给付的,因为银行卡是斯先生的名字,装修款也是斯先生给的,要求女方张小姐归还。女方张小姐不给,斯先生就把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张小姐归还按揭款和装修款。请问,女方张小姐该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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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需要有您出资的证据,和对方协商,根据自己的出资分割房产,可以有一方拥有房产,给予一方补偿,或者出卖房产后,分割售房款。协商不成,只能诉讼解决。关键是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请问,公证书就没有作用吗?在公证之前和之后,按揭房款都是女方给付的,就因为银行不更改按揭银行卡而否认实际的事实?
公证书有法律效力,就是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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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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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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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小刘来信说,自己和张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至今共同生活已有五年,同居期间男方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双方因性格不合想分手,请问律师,如果分手了,我可以要求分割这套房屋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陈蕊伶律师解答,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婚姻中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外,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而同居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则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所以,是否共同出资购置,共同付出是认定财产权属的关键。针对读者小刘的情况,因为房屋的购置她并没有出资,所以该房屋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陈蕊伶律师提醒各位读者,恋爱同样需要理智,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的时候,要妥善保留自己的出资证明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时报法律帮生活中难免有个磕磕碰碰,这时候该怎么办?您是不是很需要专业人士从法律上给予您正确的指点?不用急,您可以发e-Mail到我们的邮箱:,将有资深律师为您答疑解惑,让您做出正确的选择。今日嘉宾陈蕊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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