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境外收入在蒙古国获得的收入要在中国纳税吗

【投资】投资蒙古国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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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地处亚洲中部,北邻俄罗斯,东、南、西与中国接壤,中蒙两国边境线长达4710公里。自2014年8月,中蒙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已经就军事、文化等领域开展合作达成共识,签署了涉及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教育、金融、文化等诸多领域的26项合作文件。
中蒙贸易往来频繁,但中国投资者在蒙投资仍面临诸多风险。蒙古国实行一院制,法律修订频繁,每逢政府换届,都要对上届政府未实施的议案进行重新审议。蒙古国注册公司手续虽相对简单,但退出机制繁琐。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蒙古国做出一些投资风险提示。
对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蒙古国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投资法》《公司法》《矿产法》《劳动法》等。根据日正式实施的《投资法》,除蒙古国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生产和服务行业以外,都允许外商投资。蒙古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业是麻醉品、鸦片和枪支武器生产等。
2014年的《矿产法》修订草案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修改内容,一是恢复发放新勘探特别许可证,解决当前矿证转让活动混乱的现象;二是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矿产领域投资开发法律环境。目前,该草案正在审议中。
中国与蒙古国于日签署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外商投资相关法律
外资市场准入
蒙古国主管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外国投资局。根据蒙古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在蒙古国投资的种类包括:
(1)自由外汇、利润再投资(可以是投资所得的收人);
(2)动产和不动产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
(3)知识与工业产权。
外国投资方式包括:
(1)单独或与其他投资人合作成立企业;
(2)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3)并购、合并公司;
(4)签署租让权、产品分成、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合同和其他合同;
(5)融资租赁和专营权形式的投资;
(6)法律未禁止的其他形式。
根据蒙古国《投资法》规定,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在矿业、金融、新闻通讯领域开展经营活动且其持股比例达到33%或以上的,须报主管投资事务的中央行政机关(即外国投资局)进行审批。
蒙古国《竞争法》规定,具有支配地位的商业实体意图通过合并、兼并或收购20%以上普通股或50%以上优先股的方式,改组与其在市场上销售同一产品或合并、兼并了相关商业实体的竞争企业,需要向蒙古国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进行申报。
具有“支配地位”,是指一个商业实体单独或与其他商业实体或关联企业共同在相关产品市场上生产销售的市场份额超过三分之一。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审查认为交易将对经济环境产生限制竞争影响的,可以否决交易,注销已经完成的企业。但如果能够证明交易本身给国家经济带来的利益超过对竞争的损害,该交易将不被否决。
日,中国铝业拟出资不超过10亿美元,向艾芬豪矿业等股东收购其持有的不超过60%但不低于56%的南戈壁公司普通股,以推进公司煤铝业务整合。南戈壁注册于加拿大,在蒙古国境内接近中国边境的位置拥有煤炭资源,主要业务是对这些煤田进行勘探和开发,并向中国供应煤炭产品。
日,蒙古国矿产资源局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宣布暂停由南戈壁的附属公司拥有的若干许可证的勘探及开采活动。
日,蒙古国大呼拉尔通过《关于外国投资战略领域协调法》(蒙古国2013年新《投资法》废止了该法),矿产资源被确定为战略性意义的领域,因此外国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方和第三方签订股份买卖或转让协议,需通过在蒙古国注册企业向蒙古国政府提出申请;外资参股超过49%需政府提交国家大呼拉尔讨论决定。
由于蒙古国政府的反对,在连续两次延期之后,中国铝业无奈于日宣布其对南戈壁的收购失败。
图片来源:新华网
近年来,蒙古国政府积极推动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框架下的项目建设,推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间合作,为蒙古国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2009年10月,蒙古国政府出台“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国家政策,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2010年1月,蒙古国议会通过《特许经营法》。2012年,蒙古国经济发展部成立,其下设立创新和公司合作司,专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协调等。
目前,蒙古国正在实施的BOT项目包括那林苏海图—锡伯库伦50公里公路项目,由RDCC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特许经营年限共17年;已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BOT项目包括图勒门100KWT电厂,由NewAsiaGroup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特许经营年限共22年;阿勒坦布拉格—扎门乌德997公里快速路项目,由Chinggis Land Development Group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特许经营年限为28年。
目前,尚无中国企业在蒙古国开展BOT项目。
蒙古国的国家税收体制由税费和使用费组成,实行的是属地税法,分为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
国家税收:包括企业、机构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特别税,汽油、柴油燃料税以及矿产资源使用费。
地方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枪支税,首都城市税,养狗税,遗产、礼品税,不动产税,印花税,水、泉水使用费,汽车运输及其他交通工具税,矿产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使用许可费,自然植物使用费,通用矿产使用费,狩猎资源使用费,狩猎许可费,土地使用费,木材使用费。
蒙古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入,或虽未获得这样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赋的企业单位,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
其中,在蒙古国长期居住的纳税企业包括按蒙古国法律创办的企业和领导机关在蒙古国的外国企业。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企业包括通过代表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和在蒙古国以其他形式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依法确定的应纳税年收入额在0至30亿图(指蒙古国货币图格里克)范围内的按10%课征所得税,年收入在30亿图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按25%课征所得税。
对纳税人的下列收入按以下比例课征所得税:分成收入10%;权益提成收入10%;销售不动产所获收入2%;利息收入10%;权利转让收入3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本季度税务报表,并于下一年2月1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税务报表并进行年终结算。
蒙古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或虽未获得这样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收的在蒙古国居留的人、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所得税按依法确定的年收入的10%计缴。代扣人应将规定征收税款的季度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年度税收报表于第二年的2月15日前分别制作并上报税务机关。
在蒙古国境内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以及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完成劳务的公民、法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和完成劳务、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的外国法人代表机构。进口或生产、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0%。纳税人应在下个月10日前将当月所售商品、劳务、服务所应缴的增值税汇入国家财政统一账户,并将按固定格式制作的税务总结报告提交辖区税务机关。
企业在蒙古国报税应于每年第一个月的25日之前,依据应缴所得税额到税务机关预缴而且应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办理申报上个季度的情况报告。纳税人于年终结算上缴应缴纳税额,每一季度结算一次,逐步增加应缴纳税款,销售不动产、股票或持股所得,必须于交易日结束10日内缴纳税款。
企业报税的渠道是企业自己到辖区税务部门上报。根据蒙古国的法律,企业应真实、准确地确定纳税项目和税款,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的格式上报税务报表。交税期限与上交税务报告的最后期限相同,如果该期限恰逢周末、公众假期,则应在此休息日前的工作日完成。报税手续中除了相应的表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之外,还应提供企业账簿记录。每个从事商业行为者,都应保留完整账簿记录,好的账簿记录有助纳税人完满地完成税务申报。
好的账簿记录应包括:① 保持良好及正确的记录;② 证明收益来源;③ 记录可扣除支出与开销;④ 记录折旧津贴;⑤ 详细记录资产总值。
蒙古国法律明文规定,每个纳税人都有义务缴纳份内应缴的税金。对未依法办理、完成纳税手续的人施以处罚,对于故意欺瞒或回避纳税的人,以刑事罪论处。
蒙古国实行自由外汇管理体制。在蒙古国的任何金融机构、兑换点与美元、欧元、人民币可随时互相兑换。
根据蒙古国《外汇法》,在蒙古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蒙古国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一年中,在外汇用完时,可动用临时性可使用外汇资源进行追加分配。国家对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使用和存储不加限制。
蒙古国实行外汇上缴与外汇留成制度。企业和合作社根据国家出口指标所获得的没有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一般要全部上缴国家;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可全部保留。没有出口指标的企业和合作社,可分别保留其出口收入的50%和90%。个体出口商可保留全部外汇收入。留成外汇可存入外汇账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不受限制,也可通过协商出售。
国内外的个人和企业均可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出口收入和从国外转入的外汇可以存入账户。对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没有限制。
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在缴纳相应税赋后,有权将个人所得、股份红利、出售财产和有价证券所得直接汇往国外。
主要包括:① 个人应得的股权收入和股份利润;② 变卖资产和有价证券、转让财产权、退出企业或企业撤销时个人应得的收入。
外商在蒙古国取得外汇的基本途径有:
① 携带入蒙(超过一定数额须海关申报);② 接到外国汇来的外汇。这两项通常无数量限制。③ 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但这部分外汇收入须是上交国家后企业留成部分中的。另外,外国游人为旅游和商业目的,可按官价限量购买外汇。
外商获得的出口收入和从国外汇来的外汇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存取和使用不受限制。大量外汇进出蒙古国需要到海关部门申报。
蒙古国自日开始实施《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根据该法,对投资提供的扶持政策由税收和非税收两部分组成。
蒙古国政府向投资者提供下列税收扶持:
(1)免税;(2)减税;(3)加速式核减纳税收入中的折旧费;(4)从未来收入中核减纳税收入中的亏损;(5)纳税收人中核减员工培训费用。
出现下列情况免除进口机器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的关税及可将增值税税率降至零:(1)建设建材、石油、农牧业加工和出口产品工厂;(2)建设包含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工厂;(3)建电厂及铁路。
此外,还可按税法调整对投资者提供上述两大类扶持。
蒙古国政府按下列形式对投资提供 非税收扶持:
(1)允许以合同占有、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按原有条件将该期限延期至最长40年;(2)向自由贸易区、工业技术园区经营的投资者提供扶持,简化注册登记和检验通道手续;(3)扶持基础设施、工业、科技、教育建设项目,增加引进外国劳务及技术人员数量,免除岗位费,简化相关许可的审批;(4)扶持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向生产出口型创新产品的融资提供担保;(5)依法向在蒙古国投资的投资者及其家人发放多次往返签证及长期居伴许可;(6)法律规定的其他扶持。
此外,还包括按土地法、自由贸易区法、工业技术园区地位法、科技创新法、劳务输出与劳务及技术人员输入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
为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蒙古国《投资法》规定,稳定税收比例(税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授予稳定证书,按稳定证书在其有效期内稳定税费的课征率,但对生产、进口、销售烟和酒精饮料的经营行为不提供税率稳定。
蒙古国目前没有特别针对行业的鼓励政策,但是在税收稳定等方面,对矿业开采、重工业、基础设施领域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2002年7月,蒙古国政府通过了《蒙古国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法》,并在2002年通过了开设四大自由经济区的计划。计划出台后,蒙古国利用口岸自由经济区的优势,吸引投资,带动口岸城市的发展,同时也不断扩大与中国、俄罗斯及欧盟各国的经贸合作。
一、阿拉坦布拉格自由贸易区。位于蒙色楞格省蒙俄边境地区。对在该自由贸易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免征所得税;对投资设立贸易企业者,除前5年免征所得税、接下来的3年减半征税以外,还按照国际惯例对该企业运入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免征关税。日,该自由贸易区开始试运营。
二、扎门乌德自由经济区。由工商贸易区、旅游娱乐区和国际机场三部分组成,是蒙古国境内面积最大、功能最全的自由经济区,受蒙古国中央政府垂直管理,行政长官由总理直接任命,也是蒙古国“境内关外”形式运行的单独保税区。
三、规划建设赛音山达重工业园区。重点发展的项目主要有:洗煤炼焦、炼钢、炼油、铜冶炼等矿产资源加工。生产的产品除通过中国二连口岸销往中国内地市场外,还将通过俄罗斯海参崴港口出口到日本、韩国、印度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四、查干诺尔自由贸易区。该区远离主要市场并缺少现成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成贸易自由区的难度很大,而且目前蒙古国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此外,蒙古国有意与日本建立自由贸易区,共同开采铀矿资源。
蒙古国还欲在天津建立专属经济区,同时打通乌兰巴托到天津港的出海通道。
根据蒙古国《输出劳动力和引进外国劳动力、专家法》规定,在蒙古国雇用外国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劳务许可。一般劳务许可的有效期为1年(实际操作中,无论何时申请,有效期都到本年度12月31日终止),如需要延期,需由雇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单位雇佣外国劳务必须按月缴纳岗位费,每月岗位费标准是蒙古国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2倍,目前是28.08万图格里克。从事矿产开发的企业,需根据《矿产法》的规定为外籍劳务缴纳蒙古最低工资标准十倍的“岗位费”。外交机构、领事代表处和国际机构代表处雇佣的外国员工,教育科技领域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以及根据政府间相关协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缴纳岗位费。缴纳、减免岗位费由蒙古国政府决定。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条例》规定,到蒙古国务工前,必须与经商务部或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查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订立的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否则即为从事非法劳务。同时,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还要根据蒙古国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蒙古国政府颁发的劳务签证(HG类),由用工方向蒙古国劳动部门为每个劳务人员缴纳外籍劳务“岗位费”(目前每人每月约1400元人民币)。
蒙古国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劳动力短缺,尤其是一些技术工种。但是蒙古国市场容量有限,失业率较高。蒙古国为保障本国公民就业,限制外国劳务进入,实行严格的外籍劳务工作许可审批制度,企业引进外籍劳务,需要经过蒙古国多个政府部门的逐级审批后,才能办理劳动许可,并需缴纳名目繁多的费用。
蒙古国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部门是蒙古国劳动部。蒙古国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均可招用外籍人员,用于技术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岗位,但必须同蒙古国社会保险与劳动部协商,获得工作许可。工作许可由在蒙古国的雇主向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蒙古国对外关系与贸易部发放邀请函并办理劳务签证,然后到蒙古国劳动局、移民局办理工作许可证并缴纳相应费用。
是否适用仲裁
中资企业或个人在蒙古国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可协商由国内或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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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制概况
蒙古国的国家税收体制由税、费和使用费组成。纳税人是指依法拥有纳税收入、资产、特定权力的或占用资产的公民、企业、机构。蒙古国实行的是属地税法。
蒙古国的税收分为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国家税收包括企业、机构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特别税、汽油、柴油燃料税、矿产资源使用费。地方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枪支税、首都城市税、养狗税、遗产税、礼品税、不动产税、印花税、水、泉水使用费、汽车运输及其他交通工具税、矿产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使用许可费、自然植物使用费、通用矿产使用费、狩猎资源使用费、狩猎许可费、土地使用费、木材使用费。
(二)现行主要税种
  1、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入或虽未获得这样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赋的企业单位,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其中,在蒙古国长期居住的纳税企业包括:按蒙古国法律创办的企业;领导机关在蒙古国的外国企业。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企业包括:通过代表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蒙古国以其他形式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依法确定的应纳税年收入额在0-30亿图范围内的按10%课征所得税,年收入在30亿图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按25%课征所得税。
对纳税人的下列收入按以下比例课征所得税:分成收入10%;权益提成收入按10%;销售不动产所获收入2%;利息收入10%;权利转让收入3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本季度税务报表,于下一年2月1 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税务报表并进行年终结算。
  1、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或虽未获得这样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收的在蒙古国居留的人、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所得税按依法确定的年收入的1 0%计缴。代扣人将规定征收税款的季度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年度税收报表于第二年的2月15日前分别制作并上报税务机关。
  3、增值税
  在蒙古国境内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以及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完成劳务的公民、法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和完成劳务、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的外国法人代表机构。进口或生产、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0%。纳税人在下个月1 0日前将当月所售商品、劳务、服务所应缴的增值税汇入国家财政统一账户,并按固定格式制作的税务总结报告提交辖区税务机关。
  4、预提税
  (1)股息。向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须就股息收入总额缴纳10%的预提税。(向个人支付的股息免税优惠于2013年12月结束)。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须缴纳20%的预提税,但根据税收协定适用更低税率的除外。
  (2)利息。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利息须缴纳20%的预提税,但根据税收协定适用更低税率的除外。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须缴纳20%的预提税,但根据税收协定适用更低税率的除外。
  (4)技术服务费。在蒙古境内提供技术服务所支付的费用须缴纳20%的预提税。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非居民企业须缴纳20%的利润汇回税,但根据税收协定适用更低税率的除外。
  (5)其他。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取的来源于蒙古的收益,无论是直接获得还是通过网络等电子手段获得的,都必须缴纳20%的预提税。销售不动产所得须缴纳2%的预提税。
(三)优惠政策简介
  蒙古国自201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根据该法,对投资提供的扶持由税收和非税收组成。
&&&&1、对投资的税收扶持。蒙古国政府向投资者提供下列的税收扶持:
(1)免税;
(2)减税;
(3)加速式核减纳税收入中的折旧费;
(4)从未来收入中核减纳税收入中的亏损;
(5)纳税收入中核减员工培训费用。
  下列情况下免除进口机器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的关税及可将增值税税率降至0:
  (1)建设建材、石油、农牧业加工和出口产品工厂;
  (2)建设包含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工厂;
  (3)建电厂及铁路。
此外,还可按税法调整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两大类扶持。
  2、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蒙古国政府按下列形式对投资提供非税收扶持:
(1)允许以合同占有、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按原有条件将该期限延期至最长40年;
(2)向自由贸易区、工业技术园区经营的投资者提供扶持,简化注册登记和检验通道手续;
(3)扶持基础设施、工业、科技、教育建设项目,增加引进外国劳务及技术人员数量,免除岗位费,简化相关许可的审批;
(4)扶持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向生产出口型创新产品的融资提供担保;
(5)依法向在蒙古国投资的投资者及其家人发放多次往返签证及长期居住许可;
(6)法律规定的其他扶持。或者按土地法、自由贸易区法、工业技术园区地位法、科技创新法、劳务输出与劳务及技术人员输入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
蒙古国目前没有特别针对行业的鼓励政策,但是在税收稳定等方面,对矿业开采、重工业、基础设施领域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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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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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由驻蒙古使馆经商处组织翻译年月日&&&&&&&&&&&&&&&&&&&&&&&&乌兰巴托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本法宗旨是调整和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及上缴预算有关的关系。第二条法律法规个人收入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律法规由税务总法、本法以及与此相应出台的其他法律文件构成。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除当时无法确定收入的工作、服务外其他个人收入课以所得税有关的关系。第四条法律术语本法所用下列术语应理解为:国外所得收入是指纳税人在国外参加劳动或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所有、占有、使用、转让、买卖动产、不动产和权益所获收入;牧户是指依靠自留畜群收入供养家庭生活的住户;牧主是指除本法条规定外的其他拥有牲畜的个人;代征人是指有义务按本法对纳税个人征收所得税并上缴国家和地方预算的人。第二章纳税人第五条纳税人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内已获得课税收入或虽未获得这样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收的,在蒙古国居留的人、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将本法第条所指纳税人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第六条蒙古国长期居住的纳税人下列个人为蒙古国长期居住的纳税人:在蒙古国有居住权;税务年度内在蒙古国生活天或以上;派遣国外工作的蒙古国公务员;本法第条所指期限自进入蒙古国边境之日起按黄历有效期计算,若多次往返则按纳税人在蒙古国停留的时间相加计算。驻蒙古国外交代表机关、使领馆、联合国及其派出机构工作的外国公民及其家属不在蒙古国居住范围。第七条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在蒙古国没有居所且该年度在蒙古国居住未达到天或以上日期的个人为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按本法第条计算在蒙古国的停留期限确定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第三章所得税课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第八条个人所得税课税收入在税务年度内获得以下收入的纳税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劳动报酬、奖金及类似劳动收入;营业收入;资产收入;资产销售收入;(本条于年月日废止)科学技术、文学作品、文艺创作,发明创造、设计成果和实用新型、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及参与以上活动所获收入和类似其他收入;&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及那达慕奖金收入;付费猜谜、赌博、彩票抽奖收入;&间接收入;第九条所得税课税收入的确定按下列原则确定所得税课税收入:以税务年度内在蒙古国和国外获得收入对蒙古国常住纳税人课以个人所得税;以税务年度内在蒙古国获得的收入对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课以个人所得税;自己或他人以纳税人名义投资、集资的,有义务证明该资金已进入征税金额,否则将该投资及集资作为征税金额纳入所得收入;以货物、工作、服务形式实现的个人所得收入,参照不相干各方间完成的同类货物、工作、服务价确定课税收入;相关各方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销售货物、完成工作及提供服务或转让资产的,由税务机关参照不相干各方间完成的同类货物、工作、服务的市场价确定课税收入;将外币结算的收支换算成图格里克时,按蒙古国银行公布的当天汇率为准。第十条相关人下列人员为纳税人的相关人:纳税人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纳税人的妻子、丈夫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纳税人本人或本法第条规定的相关人监管的法人;第十一条工资、劳动报酬,奖金及类似收入下列收入为纳税人的工资、劳动报酬、奖金及类似收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领取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津贴、奖金、休假补助、养老、抚恤及类似其他收入;&雇主发给工人及其家属的抚恤和类似收入;&雇主发给工人及其家属的礼品;董事会、监事会、编外协会和其他协会、委员会、工作组成员的工资、奖金及类似收入;&国内外企业、组织、公民和他人给予的各种奖励;除固定工作,与其他法人和个人签定合同完成工作、任务获得的劳动报酬、奖金、津贴、抚恤及类似收入;&第十二条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指未成立法人而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服务、生产、买卖的下列人员所得收入:医生、律师、辩护人、工程师、会计、教师等靠专业技能获得的服务收入;个人完成工作、生产和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获得的生产贸易收入;&从事不固定工作所获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第十三条资产收入资产收入包括下列收入:租金收入;权益提成收入;分红利润收入;利息收入;将所有、占有的资产提供给他人使用所得收入;租金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租金收入。权益提成收入包括下列费用:著作权及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创造人的作品使用费;&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使用费;商标、原产地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费;技术转让法规定的技术转让费;生产,销售及科学实验有关的信息使用费;&与本法第条规定类似的其他权益使用费;本法第条规定的分红收入包括从合资企业法人分红和以占股形式所获现金和非现金收入以及利息。&本法第条规定的利息收入包括贷款利息、往来帐余额和现金存款利息、提供担保费、债权债券及根据法律和合同所获利息和红利。第十四条资产销售收入下列收入属于资产销售收入:不动产销售收入;动产销售收入;股份、有价证券销售收入;第十五条间接收入除工资、劳动报酬、奖金,与履行职务无直接关系由雇主所发的下列货物、服务收入为间接纳税收入:免费或廉价提供交通服务及以现金发放的交通费;住宅使用费及以现金发放的房费、燃料费;&现金发放的伙食费及提供的门票补助;现场服务、司机、幼儿园和其他服务支出;&&&偿付雇主和他人债务;低于正常商业贷款利息获得的贷款利息差额;.与本法第条规定类似的其他收入;为改善工作条件由雇主发给职工的下列间接收入不在纳税范围:在工作现场为全体职工统一提供的工间食堂、咖啡厅、休息室等食休;&&&为远离驻地职工提供的休息室及其他服务、统一的往返交通服务;为职工购房和建房提供的低于商业贷款利息的贷款利息之差;医疗费用;以雇主支出的相关数额确定本法第条所指间接收入。第十六条免税收入对下列收入予以免税:依法发放的养老、抚恤、补偿和给予的减免、补助和一次性无偿援助;&献血补偿;因公差旅费;保险赔付;政府,省、首都行政长官以及蒙古国发展银行债权债券的支付、利息、分红;(本条于年月日、3年5月24日修改)依法享受的劳保和制服、解毒饮料费以及类似的其他供给费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法人、公民给予蒙古政府和地方机关、法人、公民的救灾援助;本法第条规定的个人工资、津贴;本法第条规定的外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外获得的收入;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以上人员的个人收入;蒙古国国家奖、政府奖、蒙古国人民或功勋称号奖、科学发明奖;&公民用自己的收入或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为居住首次兴建私人住宅或购买房屋而投入不超过万图格里克的费用;&&牧户及牧主的只与畜群有关的收入;(本条于年月日增加)&&&蒙古国境内与中小企业生产所需生产、销售设备、配件收入;(本条于2011年2月9日增加)&&&有凭据证明纳税人为自用购买的太阳能、风力、利用地下深层热供应及其他再生能源设备、煤转半焦化燃料、气和液体燃料设备和符合标准的锅炉、低压锅炉、保暖材料、电气取暖设施费用相等的收入;(本条于年月日增加)&&16.1.16除超过一亿图格里克的期限在一年或不足一年的定期和活期存款利息外,其他蒙古国公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至年月日止;(本条于年月日增加)&免税收入不在纳税收入范围。由政府制定本法第条所指中小企业生产所需设备、配件目录及本法第条所指设备、货物、材料目录。(本条分别于年月日增加和年月日修改)第四章确定课税收入第十七条确定工资、奖金和类似收入的课税收入按下列形式确定工资、奖金及类似收入的课税收入:本法第、条所指收入以扣除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本法第条所指收入按总额;第十八条&营业课税收入的确定确定营业课税收入时,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核减有关费用,遵照该法第、、、条原则依照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执行。核减本法第条所指费用时,若无相关凭证且与营业行为无关及纳税人为私用支出的则不予核减。对纳税人家庭成员获得的劳动报酬按缴纳社会保险比例核减费用。纳税人将生产的产品、完成的工作和服务用于自己或家庭所需的,不作为核减费用。营业中使用的汽车、机械、设备、房屋一并用于家庭生活需求的,按比例予以核减。第十九条确定资产的课税收入按下列形式确定资产的课税收入:从租金总额核减用于租赁有关费用确定资产租赁收入;&&权益提成收入按总额;分红收入按总额;利息收入按总额;将所有、占有的资产供他人使用所得收入按总额;若纳税人的合伙企业被注销的,将该企业剩余资产变卖所得收入中确定纳税人所得份额时,核减合伙当时纳税人投入的资金。19.3确定利息可税收入时从纳税人在该银行的利息总收入核减本法第条所指收入。第二十条&资产销售课税收入的确定按下列形式确定资产销售课税收入:不动产销售收入按总额;转让股份以转让收入核减原受让价;转让共有股份时,按本法第条确定差额后以该纳税人所得份额;出售股份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以销售收入核减原购买价和有凭据证实的手续费后的差价;(本条于2013年月日修改)&动产销售收入以销售收入核减有凭证能证实的购买该动产以及与购买有关费用;第二十一条(本条于年月日废止)第二十二条其他收入课税额的确定对下列收入按以下形式确定课税收入:科技、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发明创造、实用新型设计,组织体育竞赛及演出活动以参与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和类似收入总额;&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的奖金和那达慕奖金收入按总额;付费猜谜、赌博、彩票抽奖收入按总额;间接收入按总额;第五章税率第二十三条税率对本法第十七至十九条和第、条所指收入按当年收入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下列收入按以下比例确定税率:本法第条所指收入按;本法第条所指收入按;本法第条所指收入按;(本条于年月日废止)第六章所得税的减、免第二十四条所得税减、免对本法第条所指收入每年减免图格里克税款。&(本条于年月日废止)(本条于年月日废止)(本条于年月日废止)常住蒙古国的个人生产或种植下列产品的,从该产品获得收入中减免所得税:&粮食;土豆、蔬菜;水果、野果;饲草料;纳税人的生子女或养子女在国内外大专院校和技校、学院学习而交学费的,按有效凭据以所交学费等额予以减免所得税。&本法第条适用于大专院校和技校、学院在校学生用打工税后收入交纳学费。第二十五条国外缴纳所得税的减免按不得重复征收所得税与资产税、预防避税条约调整在国外所缴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事宜。第七章所得税的课征、上缴及报表第二十六条所得税的课征、上缴本法第条所指代征人课征所得税时坚持下列原则:对本法第十一、、、条所指收入按本法第条比例;对第条所指收入按第条比例;对第、条所指收入按第条比例;对第条所指收入按第条比例分别予以征税并上缴预算;于每月月底征收本法第条所指所得税并核减本法第条减免后上缴相关预算;当场征收本法第条所指所得税并核减本法第条减免后上缴相关预算;获取收入当时征收本法第条所指所得税并核减本法第条减免后上缴相关预算;依劳动合同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人按本法第、条享受所得税减免的,由税务机关与雇主于年底结算税款时予以核减;银行,金融机构结算储户利息时按本法第条比例代征所得税并上缴相关预算;代征人按本法第条在纳税人税收登记薄内登记确认纳税人完成的工作。&除本法第条规定,代征人于下月十日前将抵征的税款上缴预算。第二十七条所得税的上缴纳税人按本法规定亲自如实申报纳税收入,且在下述期限内上缴预算:(本条于年月日废止)按本法第条比例征收销售不动产收入所得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缴纳;按本法第条比例征收租赁收入所得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缴纳;根据本法第条规定的比例按季度征收本法第十二条、、、条所指所得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缴纳;纳税人获得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入的,按本法第条比例;获得本法第条规定收入的,按本法第条比例分别征收所得税并登记于纳税人收入和税务登记薄交管辖税务机关予以确认,且年终与该机关进行结算。(本条于年月日废止)(本条于年月日废止)第二十七(付)条&&税收核减与退还(本条于2008年11月13日增加)对个人按本法第条予以免税或按本法第条予以减税的,可核减该当事人相关上缴税款或纳税收入。按本法第条核减的当年减免额大于该年应缴额的,税务机关按下列形式予以调整:转下月、季、年结算;依法与上缴地方预算的其他税种合并结算;按本法第条当年核减额大于同期应课税额的,税务机关转下月、季、年结算。按下列规则退还多缴税款:多缴税款的纳税人结算税款上报报表时,向管辖税务机关一并提出书面退还申请;管辖税务机关自收到本法第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退还税款数额后书面告知纳税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反映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开户银行帐号、退还税款额的意见上报省、首都行政长官办公厅财务部门;省、首都行政长官办公厅财务部门收到本法第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还税款;由主管财政政府成员审批调整税收核减、退还及财务报表中反映有关关系的规则。退还的税款属于地方预算资金且不得超过当年该税收收入的。第二十八条所得税报表期限代征人按本法第、、十一、、、十五条征收税款时于下一季度第一月二十日前报季度报表;于翌年二月十五日前报年度报表上报于管辖税务机关。按个人所得税报表制作本法第、、、、、、、、、十五条所指所得税报表并于下一年二月十五日前报税务机关。第八章其它第二十九条纳税人登记国家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注册登记号;纳税人在领取注册登记号时填写注册登记表;税务机关颁发给纳税人具有注册登记号的税务证照;代征人向公民发放收入时在发放凭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税务注册登记号,每季度按公民收入及代征税款以递增额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政府机关审批本法第、条所指注册登记表和税务证照样式。(本条于年月日修改)第三十条法律生效本法于年月日起施行。本法第、条所指收入的所得税于年月日起征收。(本条于年月日修改)&&蒙古国议会议长:策尼亚玛道尔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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