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仅约定定金数额,当事人应如何正确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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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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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
  罚则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内容?定金罚则是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的原则。我国《合同法》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定金罚则作了详细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适用应符合的条件:
  1、需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二、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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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约定定金数额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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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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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乙以200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一处房屋出售给某甲,某甲应当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某乙定金20万元,首期款(包含定金)60万元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余下房款于合同签订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当天,某甲即支付了某乙定金20万元。半个月后,某乙通知某甲解除合同,拒绝继续出售该房屋。经多次协商不得,某甲遂要求某乙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并过户至某甲名下。
一种观点认为,在设有定金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主债权和定金担保权,在债务人有根本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主债务,或要求行使定金担保权。但选择履行主债务和适用定金罚则,只能二者择其一。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请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并不意味着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需要结合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的性质进行考察。如果合同约定的定金为违约定金,则可以同时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和继续履行合同。
以下,小编就关于案例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定金的分类
关于定金的类型,学说上有违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之分。
?证约定金,是指定金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针对口头合同的。
?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特约定金在交付后主合同才成立,这种定金的作用是把主合同从诺成合同约定为实践合同。
?立约定金,是担保成立本约的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权而交付的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违约定金,则是指在给付定金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受定金罚则的制裁,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得到履行。
二、如何确定合同中定金的性质?
首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其中包括采用明确的“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的字样,也包括决定具体的适用情形,根据约定情形判断定金性质。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定金的性质作出约定,也未约定适用定金的具体情形,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即担保合同履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解约定金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为前提。此外,解约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来解除合同,实质上合同能否存续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为了避免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导致交易不稳定,应当对解约定金的适用进行严格认定。综上,如当事人未对定金的性质作出特别约定,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适用定金罚则为代价,一方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则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三、违约定金何时发生罚则效力?
违约定金的设立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设置定金制度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并非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合同约定了违约定金的情况下,包括合同只约定了“定金”,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的情况下,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方)不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其解除合同的代价。但是,在此情况下,也不代表给付定金一方(守约方)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前所述,违约定金是为了制裁债务不履行而交付的。债务不履行又包括债务人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几种情况。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定金当然发生罚则效力。在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是否适用违约定金罚则,则存在争议。小编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动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定金罚则是以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暗含的生效条件。如果守约方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主债务,而最终债务得到履行,合同不存在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已不具备。如果守约方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则意味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既然如此,给付违约定金的守约方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只能要求解除合同,那是否意味着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适用条件和效果一致,二者没有区分的意义呢?小编认为,虽然二者表面上同时出现“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这两个条件的重合,但并不意味着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可以划等号。
首先,触发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不同。解约定金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效力的发生以定金的丧失或双倍返还为条件,交付定金的一方以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以双倍返还定金,将合同解除。解约人可为任一方当事人,而无论其是否有过错。违约定金只能由守约方决定是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还是选择继续履行,法律并未赋予违约方选择主动适用定金罚则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次,解除合同的作用不同。约定解约定金的场合,当事人适用定金罚则的目的是以此为代价解除合同;约定违约定金的场合,当事人要适用定金罚则则必须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在逻辑上,一个为目的,一个为前提。
综上,小编认为,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在效力和行使上具有差别。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则守约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和继续履行合同相冲突,应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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