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盈利模式建成的非盈利性医院,是属于政府办还是社会资本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非盈利的私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实际上是同盟军
来源:搜狐健康
  日,中欧第十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在上海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健康产业,健康发展"。以下是本次论坛与会嘉宾的精彩发言。
  庄一强: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
  现在很多民营医院,有些叫盈利性医院,有些是非盈利医院,非盈利医院有些是商业资本投资的,通过关联交易把钱拿出来,享用了非盈利医院一些好的政策,本来大家对民营医院的印象不是很好,还有些人通过各种渠道来进行这样的获利。所以,怎么样区分好盈利和非盈利?有人宣称我们是非盈利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是实际上他们在赚钱。要理清楚这个观点的话,要从几个步骤来。
  第一步,分清楚资本的性质,什么叫资本的性质?商业性资本不盈利是假的,它的盈利是天经地义,它要是不赚钱你可别相信它。第二个资本是慈善性资本,它说不赚钱,可能真的不赚钱。由于商业资本的性质决定它的趋利动机和慈善动机,如果从这点上来,我们就要分清楚最后,看输出是怎么样,如果商业资本,比如一个企业要投医院,只能头盈利性医院,如果企业想投非盈利医院怎么办?必须建一个非盈利基金,或者慈善基金或者类似台湾的财团法人,不盈利的基金投资一个不盈利的医院,大家就会比较放心,有点像嫣然天使基金,如果有一天李连杰的壹加壹基金,如果投资一个非盈利医院,李连杰肯定不会拿去分的,我们就会比较放心。
  如果这个观点成立以后,非盈利的私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实际上是同盟军,他们就是为广大的社会化的这种慈善来做事情。这个就应该在政策上跟视同于公立医院。香港就是公立医院和非盈利的民营机构是一视同仁,视同公立医院的管理和待遇。
  这种做法其实它的范围已经超越了卫生系统的范围,它涉及国家的财务系统、财政系统、卫生系统、民政系统、人力资源系统,甚至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是法律法规,像台湾的长庚医院是由台塑投资的,不是直接投,而是投资了长庚医学基金,然后再来投长庚医院,所以长庚赚再多钱也不能返回给台塑。我们慈善机构怎么管理,比如教会办的民营医院怎么管理,包括民政部门,比如扶贫、救济怎么办,包括人社、医疗卫生,这个是我们整体必须是国务院层面甚至是全国人大层面来立法推动。当然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我们官办的慈善机构,包括像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它们要建立慈善机构NGO的社会公信力,才能达到我们非盈利医院的健康发展。
  我说的非盈利不是不要赚钱,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赚了钱股东不能拿去分,只是放在机构里再投资,非盈利机构也要赚钱,NGO也要赚钱,至于台湾的是不是这样,这个就要加强监管,里面有没有关联交易,有没有利益输送,这个要加强监管,但是从根源上来说,很多人捐钱给慈济,慈济可能赚很多钱,但是没有一个人把慈济的钱拿来分给个人,这是一个社会性的机构,社会性的企业,这样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前进。
  我们现在鼓励大量社会化办医,但是放眼一看,社会化办医最积极的都是商业资本,当然不是说商业资本进来不好,商业资本进来也很好,但是它可以解决看病贵看病难,始终解决不了看病贵的问题。如果把医院分成三类,公立一类,私立公益性一类,私立的盈利性的一类。这样就医的态势才会平稳。
(责任编辑: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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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手加强监管:近期国家关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分析
作者:赵博嘉&&&来源:贝壳社
据此,我们检索了2016年6月以来,国务院、部分省市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使用、信息公示、资产管理、性质变更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检索。基于上述公开信息,对近期国家关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变化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一、国务院层面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强调从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如下:1、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2、后续国务院印发的相关文件,基本延续了上述政策精神。具体包括: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3、需特别关注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第54条,将“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指定作为国家卫计委和财政部负责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截至目前,国家卫计委和财政部就如何落实上述工作尚未出台明确的规定,但不排除未来可能有针对性地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二、地方政府近期出台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1、大部分省、市直接转发了国务院的原则性规定。海南、陕西、广西、甘肃、湖北、黑龙江、宁夏、河北、辽宁、贵州、浙江、山西、重庆、广东、河南等省、自治区,在2016年6月以来,下发过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通知,并原则性规定了“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中部分省、市下发文件再次强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另有部分省、市发文要求“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2、部分省、市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具体政策因各自辖区特点和需求不同而并不相同。1)北京市制定了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信息公示、资产管理、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操作等方面的详细制度。具体如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日下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办发[2017]20号),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将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该文详细规定了:①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信息公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公开主要管理人员收入、卫生技术人员收入总额以及关联交易等信息。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管理。对已认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机构财产的,取消其免税优惠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免税资格认定申请。需注意的是,上述两条规定中关于如何认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截至目前,主管部门尚未出台实施细则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根据我们近期向税务主管部门的咨询,税务主管部门的答复是,非营利性组织的关联交易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于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关于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概念进行认定。其中,非营利性组织的举办人、负责人的关联关系可以比照该公告中一般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定。③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操作。原则上不允许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补交享受的减免税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要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在上述文件的结尾,北京市政府指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取得实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于日公布了《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其中要求完善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对举办人退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堵住漏洞,防止社会办医机构享受非营利性优惠政策的同时转移资产和利润。据我们了解,上述规定出台至今,在执行层面尚未出台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经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亦答复,需待出台实施细则后,主管部门方可依据实施细则开始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在未出台实施细则之前,一些政策较难落地实施。2) &银川市、丹东市等城市出台的政策与北京市的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在该等城市辖区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产权变更时,政府允许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投资。具体如下:《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4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等,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土地由政府优先收回,不得自行转让。”《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丹政办发〔2016〕83号》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可按举办者实际投资原值或折价返还;返还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经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剩余资产的一定比例奖励举办者。综上,在2018年度,国务院、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管领域,很可能进一步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一些省、市、直辖区等亦可能出台较明确的实施细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管加以规定。建议各位特别关注主管部门近期在相关领域的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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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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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政府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共同推进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其本质特征是:2、政府支出责任明晰化。政府由投资补助向资本投入转变、由直接投资“补建设”向间接投入“补运营”转变;通过严格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科学测算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和利润水平,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补助和政府付费等不同付费模式,严格划分政府支出边界,政府不承担兜底支出责任。3、政府监督管理全程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的全生命周期,政府必须全程参与。与传统的政府投融资一次性项目审批不同,需要政府对项目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补贴进行全生命周期持续监管,同时将政府的支付责任纳入中长期规划和资产负债管理,确保项目跨年度预算安排。4、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通过项目合同予以明确界定。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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