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死亡待遇2017鉴定为精神三级怎样维权

员工在职患精神病,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 &郭某今年42岁,在北京希尔顿逸林酒店担任服务员工作。2013年3月,郭某在单位突然晕倒,被同事们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北京市安定医院多次检查后,郭某确诊为分离转换障碍(俗称“癔症”),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
郭某的病倒给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在郭某病发期间,其在未与家人商量的情况下到单位办理了辞职。后其在家人的陪同下找到了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张禹律师。张禹律师接受郭某家人的委托后代其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北京希尔顿逸林酒店支付郭某辞职至今的病假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郭某身患精神病,其辞职行为是否有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的张禹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本案中郭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患上了精神疾病,在其病发期间作出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双方仍应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在仲裁过程中,郭某的弟弟委托张禹律师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经鉴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宣告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了裁决,确认了郭某与北京希尔顿逸林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郭某的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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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位老员工,因为身体不好想办理病退,请问病退2018新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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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保留企业职工身份的参保人员;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因病退职鉴定不受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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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四十岁了,因为身体不大好,主要是我的腿去年受伤后留下了后遗症,经常性的会疼痛。我想问下2018办理病退的条件有哪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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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其以上,实行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2)鉴定时必须是在医疗期满或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目前为止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区别: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减。 特殊工种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区别:在于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与正常退休相同。 一、企业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2006年-2010年内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同上,可办理病退。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退职:对于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职员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病退。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只能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1、工作年限不满10年;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与退休人员一起,根据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但幅度会小于退休
父亲今年50周岁,以前是特殊工种应该55岁退休,现在有病,三级精神残疾,能否办理病退?病退工资能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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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屈辱 一判昭雪
正常人是怎样被鉴定为精神病的
一位正常人却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8年来,为了维护自己作为人的尊严,她连年上访、告状。2005年2月18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所作的“精神病司法”无效;与开封市教委一起为江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人们不禁疑惑:教委为什么要把一个正常的人鉴定为精神病?
上访招致“精神病”
1992年,江帆与刘斌(化名)相识并恋爱,一年后有了可爱的儿子。可由于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因琐事吵架。1996年5月他们了。
江帆说,因丈夫不让自己和孩子回家,而且不给孩子生活费,她数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有关部门能出面干涉。然而她的希望一次次落了空。
1997年11月,绝望中的江帆身披“妇女儿童谁保护,执法犯法谁惩处”的白布条幅在河南省省委门前将自己浇上汽油以死抗争,幸被人救下。
当天,开封市委副秘书长袁清云召集开封市信访局、市教委、市第二职业中专等单位人员开会,研究解决江帆的问题。
1997年12月8日这天,江帆喜出望外,因为她接到校领导的通知,要她到开封市教委解决她反映的问题。
她见会议室内一群人正襟危坐。专家问话大约持续40分钟,主要是围绕她和丈夫是如何认识的,二人之间的矛盾是怎样产生的,她本人有什么要求等。此后的一周里,这样的座谈会开了3次。
1997年12月23日晚,张纪平通知刘斌:江帆被鉴定为精神病,你明天把她送到精神病院!
刘斌一时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怎么可能?江帆绝对不可能有精神病!”他看到鉴定书上,鉴定委托人是开封市教委,鉴定人是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三名医生。原来,正是根据那几次“座谈会”,河南省精神病院鉴定江帆为“偏执性精神病”。
“你们这样做是非法的!没有家属的同意你们怎敢给一个正常人做精神病鉴定?”法律科班出身的刘斌并不是好糊弄的。
双方僵持了一会儿,张纪平说:“你今晚回家等着,明天一早你送她去精神病院,学校给你派车。这是市领导的意思,你必须执行,你敢不送,就清退你!”
刘斌虽然和江帆经常吵架,但要亲手把一个正常人送到精神病院,他确实难以下手。当晚,刘斌没敢回家。
学校看刘斌下不了手,就打电话把江帆的父亲叫到学校,让他把女儿送到精神病医院。听说女儿无故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江帆的父亲当场与学校领导大吵了一架,并赶紧给江帆报了信。
事情在单位传开后,同事对她的态度使她发生了变化,她说的话再也没人当真了,与别人发生了争执,人家常用“你是个精神病人”来羞辱她。江帆长期处于压抑状态。
“患病”只为树形象
一个正常人为什么要鉴定成为精神病呢?张纪平的话一语道破天机:为了维护形象。如果江帆患有精神病的话,那么她上访所做的一切过激行为应作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看待,这样既不影响教委的年终考评,也不会影响开封市的形象。如果以江帆患有精神病的名义将其强行送往精神病院“治疗”,则可免除很多麻烦。他一肚子的委屈:“我们是老鼠钻到风箱里——两头受气。我们不想把江帆送到精神病院,她的工作还是很称职的。上级不催了我们就不管不问;上级压得紧了,我们就说家属不让送。上面的领导张张口,我们又出钱又挨骂,到最后还让我们背责任,这个理儿怎讲?”
那么“上面”对此事又有怎样的说法呢?笔者拨通了时任开封市教委主任谢沛澍的手机。他说,开封市对江帆的事很重视,专门成立了协调小组。一位领导说,江帆总是上访,是不是精神上反常?就决定给她做一个精神病鉴定。第二职业中专不是县级单位,没有权力申请,才由市教委出面。
对此,谢沛澍深表歉意:“现在看来,以市教委的名义申请精神病鉴定是不对的。过去没有依法办事,现在要尊重法院判决。在这个事上教委是大姑娘生孩子——出力不讨好,很是窝囊。”
开封市教委是否有权申请对江帆做精神病鉴定呢?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显然,江帆不属于上述8种情形的任何一种。
历尽屈辱讨清白
在背负着“偏执性精神病”包袱的情况下,江帆没有放弃学习和工作。除为全校师生诊断治疗外,还负责全校教师医疗费的统计报销、伙食管理、卫生考评等工作。工作之余,她又参加了开封医科大学本科夜大的学习。每天下午下班后,她赶紧去幼儿园接上孩子就直奔夜大班,到了晚上9时背着儿子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到自己的栖身之处。经过四年的努力,她终于拿到了本科文凭。
2003年全国上下闹“非典”,身患癌症的江帆带病坚持工作,有时24小时都不能合一会儿眼。由于工作突出,她被评为抗击“非典”先进个人。
除此以外,江帆还于1998年6月获得全省专业技术外语统考合格证书;1999年5月获得医师资格证书;1999年7月获得普通话等级证书;2000年4月获得西医普内科主治医师资格。
然而,就是这样的一名先进工作者却被“精神病”这顶帽子压得喘不过气来。为去掉这强加于头上的屈辱,她一趟趟去教委、信访局讨说法。
在多次讨要说法未果的情况下,她决定趁放寒假去北京上访,不想被收容。开封市得到通知,来接江帆回去。本来想直接把她送到精神病院,只是由于江帆的母亲在场,没有机会下手才作罢。
由于长期受痛苦的煎熬,她的身体完全垮了下来。2002年12月,江帆被确诊为乳腺小叶浸润癌和子宫多发性肌瘤及卵巢双侧囊肿,却没钱治疗。江帆的父母得知后,赶紧把她送进医院做了手术。治疗期间,母亲日夜守候在江帆的床前,为她拿药换水,端茶送饭,并劝她想开一点,事情要慢慢来,身体要紧。浓浓的亲情,暖暖的母爱,让江帆再次鼓起了生活的勇气。
江帆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到法院起诉,没有证据是不行的。没有一个人给她那份精神病鉴定书。
2002年8月,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记者费尽周折,终于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拍到了江帆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对簿公堂获胜诉
2004年8月20日,将开封市教委、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被告开封市教委辩称,他们这样做是在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江帆不断上访的情况下进行的,主观上并无敌意,鉴定结果也未在社会上散布,没有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愿意就此事向江帆赔礼道歉。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在中强调,给江帆鉴定是组织行为,在开封市委及有关部门的请求下,医院接受了委托,并指派专家亲赴开封进行现场鉴定。根据对江帆的身体、神经系统、精神、心理学实验及特殊检查等一系列检查测试,鉴定江帆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在整个检查鉴定过程中,被答辩人及其丈夫都是明知的,并且是在其自愿下进行的,不存在任何强迫鉴定的情形。
2005年2月18日,龙亭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开封市教委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违反法定程序鉴定江帆为偏执性精神病,侵犯了江帆的人格尊严。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对江帆所作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书”为无效;二被告为江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江帆讨要名誉权一案似乎就要结束了,但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太可怕了:为了政绩、为了形象,说你有精神病,你就有精神病。什么法律和制度、什么道德和良心,统统可以践踏,可以抛弃。在一些地方,制度和程序在强权面前是多么不堪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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