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与公司签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同,但又挪用公款请问怎样解决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_百度知道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我公司车间员工上班时间无故旷工,违反车间纪律,中午饮酒,公司领导与其沟通无效,后其未办离职手续就没再来上班。并到劳动仲裁以我公司未与其签订为由要求赔偿。此员工到我公司四个月,确实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每月的工资,加班费,以及计件工资公司全部是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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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四个月。那么你要赔3个月的双倍工资,还有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要是你社会保险没有买,那么你还要补交社会保险。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听起来好像比较气,但是社保部门的确有此规定,政策偏向于弱势群体。满试用期后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管什么情况单位都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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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与员工违法犯罪是两个关系,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但老板只要举证有事实劳动关系,可要求追究其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后者责任更大,如果已经被追诉,建议还是委托律师帮助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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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违反了民事法律的规定。但是您的朋友可能涉嫌犯罪,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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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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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订劳动合同你朋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所要赔偿,但如果挪用公款属实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事请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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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老板能告,你朋友也能告,但是你朋友要严重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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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述属实,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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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法律关系,都可以告。如需法律帮助,可致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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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问题,你可以申请来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你挪用公款,所以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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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如果问小编人生中最开心的时刻是什么
那一定是发!工!资!
但是这个月的工资有点不对啊!
哥壮起胆子,去找老板谈了谈
老板,我上个月工资好像有点不对啊!
我看工资条上写着被扣了这么多...
不是,你说你上个月迟到了几次?而且你还没有完成本来的任务blabla...
老板,我是笨了点,但我会努力的!
得得,甭说了,只要你以后不迟到,好好完成工作就能少扣点了。
好的,老板!
不知道你有没有跟哥一样,被公司各种扣工资?
或者说如果你是老板,你有没有这样想过、做过?
不管你是老板还是跟小编一样的打工仔
你都要注意了!
工资不是想扣就能扣的!
这5方面公司不得扣员工工资
有的公司还在秉承一些老旧的管理手段来让员工乖乖听话,比如扣工资,但你知道吗,扣员工工资不是不可以,但要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
但是,如果公司因这5项事由扣员工工资,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员工出现下列事项,公司不能克扣员工工资,若发生,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将公司诉上法庭。
员工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很多公司会与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或者写入公司规定:如果员工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比如说好的卖出多少东西没做到,就按一定的比例扣除员工的工资。
这种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法》规定:只要员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务,并且在劳动中无懒散等不良行为,公司就不能对员工罚款,应该全额发放工资。
员工因不可抗因素迟到早退
员工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公司当然是可以根据规章罚款,但法规规定:员工因不可抗因素(例如地震、水患、火灾等)而出现上述行为时,公司不能克扣员工工资。
员工辞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
如果员工的“通知离职日期”没有比“拟离职日期”提前一个月,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但无论如何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如果员工不是主观原因,而且对工作影响可控,应该允许员工离职;如果员工是主观原因,比如跳槽,而且确对工作有较大影响,公司可要求员工延长“拟离职日期”至满足提前一个月,但不管怎样都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你可能会说,我如果要求他再干满一个月,他就是不干我也不能扣工资吗?如果是这样,性质就变了,属于自动离职,可按合同约定或公司规章处理。
女员工孕期频繁请产检假
很多公司都规定了产假的期限,一般都比较充足。但一些不成熟的小公司没有相关规定,当女员工孕期要频繁请假去检查时,有的老板就开始犯嘀咕了,想以员工请假次数太多来扣工资,这也是不合法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孕期请假检查不但不能扣工资,公司还应该将这些时间计入该女员工的劳动时间,算正常出勤,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等来处理。
员工被“强行”捐赠
有的公司会和一些公益组织合作,或者经常自己搞一些公益活动,捐款捐物。也会号召员工捐款,并直接从工资扣除,这更是不合法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员工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捐款以及捐款的数额,并且应自行处理捐出的财物,公司不能直接从员工工资里扣除。
你可能会说,我是与员工沟通好的,他们是愿意让公司直接从工资里扣的。你要这样说,当然没办法,因为民法本来就赋予了原告方不追究的权利。但总有一些员工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的。
这3方面员工主动离职也可以索要赔偿
一般来说,公司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一个月赔偿金的,若是员工主动离职,公司就不用支付赔偿金,但也有一些员工主动离职也能索要赔偿金的例外情况:
公司强迫员工从事危险劳动
公司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员工进行超过合同约定的劳动,或者员工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时,比如调离员工到非洲工作,员工可以随时主动离职,并可以依法向公司索要补偿金。
公司强制修改劳动合同
公司以欺瞒等手段致使员工非自愿修改劳动合同或变相强迫员工离职时,比如强迫员工调岗,员工可以随时主动辞职并索要赔偿。
公司剥削压榨员工
公司存在严重剥削压榨员工的情况时,比如迟到一会就扣一天工资,员工可以随时主动离职,并索要赔偿。
福利君小提示
以上所说索要赔偿的计算方法是:以该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和工资为基础,每满一年可以索要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补偿。
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公资;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即最多补偿一年的工资。
这5方面公司可以解雇员工且不用赔偿1
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比如挪用公款、收受回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经公司指出后拒不改正
员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若员工出现以上5点之一,公司可即时解雇员工
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也不要支付赔偿金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
而不是像他们通过暴力,走极端来解决
不满工资被克扣,男子持枪射击老板家陈某不满被公司克扣薪资,涉嫌持填装钢珠的改造空气枪,往杨姓老板家窗户连开多发,更沿路射击轿车车窗或窃取车牌,意图制造随机犯案的假象,但犯案时使用的车牌漏馅,警方5日逮人,陈某坦承犯案,被移送法办。
男子讨工资被拒,竟聚众报复,捅伤老板儿子刘某工作不到1个月辞职,因老板拒发工资心生不满在网上散布谣言,还因被老板一个不经意的推搡后,便想着“教训”老板,后纠结10人到店铺闹事,将老板的儿子捅伤后逃窜。邕宁警方迅速侦破此案,将刘某及其6名同伙抓获归案,仍有1人在逃。目前涉案的6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1人因未达法定年龄经教育释放。
打工仔因被扣30元工钱,捅死老板捅伤老板娘老板娘陈某得知李某奇和另一个工人打架,便叫李某奇次日上班时来找她,他当即说“不干了”。 第二天,李某奇找到老板结算工钱。老板娘以李某奇有一天上班迟到1分钟为由,扣掉30元,李某奇心里气不过,持刀将老板捅死,老板娘捅伤,逃跑最终被警方抓获。
属于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去争取
而不是忍气吞声,否则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已解决问题
签订员工承诺不按合同离职和挪用公款接受赔偿1万有效没呢
我们是商贸公司,销售产品。最近有员工即刻离职,不交接工作。还要收取货款后直接不上班。用什么方式可以追偿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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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金额比较大的,可以选择报警处理,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答案创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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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你好,可以报警处理的
你好,可以跟对方发律师函
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也可以提起诉讼主张损失,可以报警处理!,报警处理,你好,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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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陈亚芳与宁波市镇海魏老师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陈亚芳。委托代理人:唐家燕,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芳芳,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魏居磊。委托代理人:魏居峰。原告陈亚芳与被告(以下简称魏老师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婷婷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家燕、沈芳芳,被告魏老师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居磊、委托代理人魏居峰到庭参加诉讼。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案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亚芳起诉称: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英语培训老师,2012年7月被派往被告慈溪分校担任副校长职务,月平均工资7000元,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日至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未与原告签订日之后的书面劳动合同,上一份合同中也未约定合同自动续约事宜。原告在职期间,被告经常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催讨后被告才支付。2014年6月期间,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被告一次性足额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仍多次拖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委托其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钦然以委托人的身份代为出具劳动报酬借据,约定于日前向原告足额还本付息。但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未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0647.5元,且以扣除原告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为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10647.5元;2.被告支付原告授课补助费12350元(247×50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000元(7000元×11月);4.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1000元(7000元×3);5.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及社保中止单。被告魏老师公司答辩称:被告没有拖欠原告任何工资及奖金,原告在工作中不符合规范,长期挪用公款,原告享受的是英语老师待遇,原告提出来是副校长一职,要求原告出示相关证明。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工资额度,原告在职期间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没有经过公司的审核,由于原告长期挪用公款,被告取消了原告的奖金。被告和原告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了12个月,按照规定是自动续约,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原告提出的授课补助费没有依据,不存在额外补助的费用。原告是自动离职,不存在补偿问题。社保终止单和离职证明被告可以出具,但原告需要提交离职申请书。原告陈亚芳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1.用工协议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被告2012年7月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证据无异议,认为协议约定原告的工资是每月不低于2800元。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2011年7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经质证,被告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借据二份,欲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0647.5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借据有异议,在借据上签字的段钦然为被告公司余姚分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被告没有授权其书写借据。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授权段钦然与原告对工资支付进行约定,并且双方也没有按照借据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本院对借据中关于工资支付的约定不予认定。4.学生签到表42张,欲证明原告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的授课时数为247小时。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其认为时间日期都很含糊,没有财务的盖章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签到表除去2013年的签到表,其他均无法判断形成年份,且签到表为原告自己制作保管,按照原告陈述的时间跨度较长,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真伪不明,本院不予认定。5.仲裁裁决书一份,欲证明已经劳动仲裁裁决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6.仲裁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是慈溪分校的负责人,原告担任校长后奖金是每月3000元,有授课补助费,被告认为发放完毕。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7.QQ聊天记录截图7张,欲证明日原告向魏居峰提出离职,魏居峰表示知晓了,日,原告向魏居峰催讨部分工资,魏居峰以招生忙为由没有给出正面回复。日,原告向魏居磊发QQ催讨工资。经质证,被告称魏居磊的QQ密码人事和公司的人都知道,是办公的QQ,魏居峰不管人事工作。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被告魏老师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1.考勤卡4份,欲证明原告4月没有上班,6月只上了6天班。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与证明目的有异议。2014年3月底,魏居峰口头告知原告,公司给予原告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后原告在2014年4月休假,被告仍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月薪,被告在仲裁阶段提交的陈亚芳工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自认2014年4月原告放假。本院认为,被告仲裁阶段陈述原告四月放假,被告在日向原告支付了该月工资,这说明被告对原告四月带薪休假是认可的,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2.2014年7月的领款凭证一份,欲证明原告离职后到公司私自收取了3000元。经质证,原告认可领取3000元,领款时间为日,是书写借据当天领取的,被告总共欠原告20667元,领取以后剩17667元和借据相吻合。根据被告仲裁阶段的陈述,被告认可原告7月26日领取3000元后剩余款项17667元,现在被告又称原告私自领取3000元,被告陈述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3.领款凭证10张,欲证明原告私自挪用钱,原告方提出的奖金问题无理由。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能证明被告长期拖欠工资的事实。本院认为,领款凭证记载原告领取的为工资,并且此部分工资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关联性不予认定。4.养老保险汇总单一份,欲证明原告的养老保险一直是公司在缴纳,原告自己没有缴纳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个人应缴未缴,这是公司财务问题跟员工没有任何关系。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关联性不予认定。5.领款凭证3张,欲证明公司领取款项需要财务审核。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领款凭证跟原告提供的领款凭证是一致的,魏居磊自己领取款项时也没有人核准,三张凭证没有在财务账本里入账,可能是为了应诉而制作,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据并不能够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向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了第二次庭审笔录,申请仲裁的申请书、被告提交的陈亚芳工资事项说明各一份。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已认定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于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止,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新概念英语教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2012年7月安排原告到被告位于慈溪市的分校工作,后原告担任慈溪分校的负责人,双方均认可原告担任慈溪分校负责人期间每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奖金为每月3000元。日,原告通过QQ向魏居峰发出“我不到公司上班了,工资麻烦尽快给发一下”等短信内容。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给仲裁委的陈亚芳工资发放事项说明显示,被告认可日双方结算之后,当天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3000元,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工资17667元,之后被告称已经分三次通过银行向原告汇款共计7700元,原告认可日后已经收到被告付款7600元。日,被告向原告汇款10000元,用以支付2014年4月、5月、6月的工资,被告在劳动仲裁时称原告2014年4月的工资为4000元。2014年10月,原告向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0647.5元、授课补助费1295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7000元、经济补偿金2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书及社保终止单。该仲裁委作出镇劳人仲案字(2014)第5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资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及社保终止单;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认可在日尚欠原告工资17667元,扣除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的7600元,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工资10067元。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课时补助费,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应计算的授课时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此笔款项不予认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在此时间开始的一个月内被告应当重新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直到原告离职一直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直到2014年10月才向被告提起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原告于日通过QQ向被告公司的魏居峰提出原告不到被告公司上班了,并要求工资尽快发放,应视为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20日前发放上月的工资,原告2014年4月的工资应当在5月20日前发放,按照原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日向被告要求发放工资,但是被告直到日也没有发放,故被告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原告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已经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被告未及时发放工资,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为7000元×3=21000元。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被告提出已经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及社保终止单,但是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离职证明及社保终止单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及第二款、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镇海魏老师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陈亚芳工资10067元;二、被告宁波市镇海魏老师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陈亚芳经济补偿金21000元;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合计31067元,被告宁波市镇海魏老师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宁波市镇海魏老师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陈亚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陈亚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宁波市镇海魏老师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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