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保险公司赔多少打少了钱怎么回事?本来补偿3万签了合同,第三天打了22000

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第二年不想交钱了,可以吗_百度知道
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第二年不想交钱了,可以吗
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第二年不想交钱了,可以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这个是你自己说了算,保险公司无权干涉!但不交就意味着退保,保险退保,只有10天的犹豫期,10天内退保不会损失钱的,过了10天的犹豫期退保,损失就大了!过了犹豫期退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个现金价值远远要比本金要少的多,退不了多少钱的,一般也就是退本金的20%左右吧!商业保险 就是交的越多损失就越大,若干年还按保单的现金价值取钱,很亏的,分红型保险不比银行利息好,更是将活钱变成死钱,让你不能取款,一旦取钱就要损失惨重!买了分红型保险的人, 绝大部份人都会在两年内感觉上当受骗而退保,(合同期内,客户要解除合同时, 保险公司是要扣相当一部份金额.而银行只将定期的利息以活期算。)
因此,该险种是保险公司最赚钱的险种。除非你是钱多了没地方花或在洗黑钱才需要该险种,否则,该险种是绝大部份人所不需要的。它的最好作用应该大概是用来洗黑钱。自然也就成了那些贪官污吏们的最爱,把那些来历不明的“黑钱”以他们的子女名义洗成了”合法”赚得。保险公司也就为他们提供了最佳场所。记住!所谓“保险”就是用来抵御风险的,不是用来理财的,更不能想用保险来赚钱。想理财赚钱或想抵御货币贬值,可以做基金和国债。所以,分红型保险是以保险的名义骗客户的钱。买保险,就是你为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花钱,是消费,没有赚钱一说,切记!切记! 与其讲(分红型保险)是“宫廷御宴酒一百八一杯。”不如讲“其实就是那个二锅头掺哪个白开水。”赵本山 & 忽悠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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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为和解协议买单
作者:王闯
  □本报记者 王闯 通讯员 邱茹  投多少车保能保险?济阳男子张波(化名)在买车的第一年投保了高额的商业险,单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一项,保险金额就有五十万元。本想着有了保险,再多的赔偿金也不用愁了,然而,他在一次事故后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赔付了其部分赔偿金。开车撞人,痛快赔钱私了  去年年初,张波倾尽所有积蓄,终于实现了长久以来的愿望,购买了一辆心爱的上海大众朗逸轿车,成为有车一族。  高兴了没多久,他就“摊上事儿”了。同年4月12日,他驾驶爱车在国道220线上将大学生王涛(化名)撞伤。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张波应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涛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0000元。没等对方狮子大开口,为尽快地将这事了结,张波就痛快地许诺,再多赔偿20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当年4月20日,张波与王涛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波一次性支付王涛医疗费22000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保险公司拒全额赔偿  为何张波对赔钱如此痛快?想到当初为买多少保险而纠结,最终还是购买了高额的商业险,他不禁长舒了一口气。出于对自己驾驶水平的考虑和对爱车的保护,仅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一项,他就选择了五十万元的保险金额。  拿着和王涛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和保险单,张波向自己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让他目瞪口呆,公司方面称,仅认可有医疗费发票的20000元医疗费,剩余费用不予理赔。且因张波并不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保险公司仅同意就其应负担的责任比例即主要责任70%进行理赔。  “当初投了那么多保险钱,为何现在只能赔这么少?”张波一面对自己与王涛草签合同,包揽了事故中对方的责任有些后悔,一面对保险公司的做法表示抗议。张波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未经保险公司参与,和解协议无效  济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法官认为,和解协议对张波和王涛二人来说是合法有效的。但因为在双方和解过程中,张波投保的保险公司并未参与及认可,所以该协议并不能对被告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法院需要对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审查。  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需凭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理赔,法院仅能认可有医疗费发票的20000元费用。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原告所负的责任进行赔付。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0000元外,按保险合同规定责任比例即70%进行赔偿。具体计算方法为:()x70%+元。故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依据的是保险合同。投保人在购买机动车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尤其是对于保险免责条款,要仔细进行阅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应当及时报案,并与自己的保险公司联系,从而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受理一件樊某诉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樊某的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等商业险,但被保险人为公司。樊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同时樊某的车辆遭受损失。樊某赔偿第三者后,就自己的车损及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该案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一、列谁为原告?公司或樊某?还是二者均列?
&&&如公司为原告,公司没有实际损失,根据《保险法》65条,公司不是实际赔偿人,没有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所以,公司为原告有问题
如樊某为原告,樊某不是被保险人,不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 所以,使原告陷入二难?如何办?
我以公司及樊某为原告,同时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言明樊某为实际车主,实际投保人也为原告,对于车辆保险的权益,由樊某享有。
实际上,相当于樊某为原告。
樊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1、当时投保人就是樊某,保险费的缴纳人是樊某;
2、樊某时实际车主,实际经营车辆,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3、樊某赔偿了第三者。
尽管原告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鉴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其具备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故理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利。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相对的并非是绝对的,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投保人可以不是被保险人的规定及保险利益的自然继承原则等,也能看见“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这一法学原理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公司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要求拒绝赔付,反过来挂靠单位起诉,保险公司又会以挂靠单位没有实际损失拒绝赔付,车方因此陷入了一个永远不能得到赔偿的怪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做法的。
易伟律师:保险公司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要求拒绝赔付,反过来挂靠单位起诉,保险公司又会以挂靠单位&没有实际损失拒绝赔付,车方因此陷入了一个永远不能得到赔偿的怪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做法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二十三条&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人,并能够证明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对于保险人以挂靠人无保险利益为由要求裁定驳回起诉或拒绝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车辆保险中,因挂靠等原因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分离,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侵权案件中被法院或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人的,&车辆实际所有人提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上述高院意见的背后法理是确定谁为被保险人要基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谁为责任承担者。如发生三者事故,实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的,可以转变为被保险人。实际车主与挂靠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被保险人。也就是说车辆保险中被保险人身份是可以转让的,包括永久转让和临时转让。当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实践中存在的挂靠关系没有进行规范。就本案张先生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挂靠单位和张先生列为共同原告进行起诉。
王某作为实际车主在承担了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后,依据法律有权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故王某是该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作者:刘飞
发布时间: 09:08:57
  [分歧]:对于车辆所有人王某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与原告王某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王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由其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权利,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虽然原告王某不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王某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仅是名义上的投保人,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并不对挂靠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也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只是收取原告的车辆挂靠管理费用,且该挂靠单位对原告车辆挂靠事宜及保险情况予以认可,故原告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应视为被保险人,因此,应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从中可以看出,对于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是以被保险人为判断主体。本案中原告王某虽然不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其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仅是名义上的投保人,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并不对挂靠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除收取原告的挂靠管理费用外,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且该挂靠单位对原告车辆挂靠事宜及保险情况均予以认可。在原告王某要求挂靠单位代为其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挂靠单位怠于行使赔偿权的情况下,应赋予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此种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故原告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应视为被保险人。因此,应认定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因此,应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当然,应在扣除原告王某车辆交强险赔偿部分后,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挂靠车辆车主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安徽工人日报》(日&02版)
案例:挂靠车辆肇事,车主在赔偿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其不是适格主体为由拒赔。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唐某理赔款19100元。
唐某与广德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将唐某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日,唐某驾驶货车在高速上行驶,其车上所载物品突然掉落,砸到紧随其后的一辆奔驰轿车前部,造成奔驰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损经鉴定为22000元。后奔驰车主诉至事发地法院,事发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奔驰车主损失4000元,唐某赔偿奔驰车主车损19100元。唐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登记车主为广德某汽车服务公司。唐某在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向保险公司多次理赔均遭到拒绝,因此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是唐某挂靠的某汽车服务公司,而非唐某本人,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是货车的实际车主,此次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唐某赔偿损失19100元,且唐某已实际履行了该判决书。同时,广德某汽车服务公司也出具声明,放弃一切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请求,由唐某全权代理。结合广德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声明及唐某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事实,唐某应是适格的诉讼主格。遂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唐某的诉请。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唐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支持保险公司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反过来若以广德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义起诉,保险公司又可以其公司没有实际损失为由拒绝赔付,会让车方因此陷入永远不能得到赔偿的怪圈。因此,处理这类案件的法理在于确定谁为被保险人要基于保险事故中谁为责任承担者。为防止保险公司只享受权利收取保险金,不履行理赔义务,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应当依法支持唐某的诉请,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挂靠车辆车主可直接起诉保险理赔吗
民二庭*王军
作者:王军&&发布时间:
保险公司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要求拒绝赔付,反过来挂靠单位起诉,保险公司又会以挂靠单位
没有实际损失拒绝赔付,车方因此陷入了一个永远不能得到赔偿的怪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不能支持这种做法的。
挂靠经营现象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案情链接:某运输有限公司将张先生挂靠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载明,该运输有限公司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汽车挂靠合同》和机动车保险单、行驶证证明张先生是被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运输公司是上述车辆的法定车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张先生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和驾驶员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的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垫付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保险范围内的费用20万元。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2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在高级人民法院中只有浙江高院等少数法院以讨论纪要和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了解释。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二十三条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人,并能够证明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对于保险人以挂靠人无保险利益为由要求裁定驳回起诉或拒绝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车辆保险中,因挂靠等原因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分离,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侵权案件中被法院或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人的,
车辆实际所有人提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上述高院意见的背后法理是确定谁为被保险人要基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谁为责任承担者。如发生三者事故,实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的,可以转变为被保险人。实际车主与挂靠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被保险人。也就是说车辆保险中被保险人身份是可以转让的,包括永久转让和临时转让。当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实践中存在的挂靠关系没有进行规范。就本案张先生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挂靠单位和张先生列为共同原告进行起诉。
  (程德进 刘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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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办了个保险已经签了,钱也打完了,可是我现在想退了,代理人却说合同要邮到北京办,等邮回来了才能办退_百度知道
我办了个保险已经签了,钱也打完了,可是我现在想退了,代理人却说合同要邮到北京办,等邮回来了才能办退
可是等邮回来了都过了十天犹豫期了,要扣费的,我改怎么办呢?
合同生效是从哪天算的?是我跟代理人签的那天算还是合同到北京签的时候算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单起10日内这一期间。保险公司都是以你收到合同的那天你签写回执后的次日开始算犹豫期。
保监会规定,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业务员是忽悠你的,从北京邮回来,不管中间耽误多久,但因为你没有收到合同(不是投保单或者投保书,是一本装订得很好的书,里面记载着的投保信息和现金价值表),你都不能计算为犹豫期。只有当你收到合同并签收合同书里面的回执的次日起,才能计算为犹豫期。所以,你完全可以退掉,并且公司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你买的是哪个公司的?业务员素质太差了!
合同生效指你的钱被划到保险公司的当天晚上零时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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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是从承保日开始算的,犹豫期是从你签完合同回执日开始算十天,假如第十天是周日的话可以延续到周一,
自你收到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是犹豫期,退保一分钱都不会少,不过你要密切关注,不然业务员跟你玩心眼,故意过了犹豫期才把保单给你,那你就玩完了,只能退回一点点了,记得保留证据,从现在起千万别再听业务员的忽悠,让你做么事都要当心,记住是你收到保单之日起十日内,保单何时生效跟你没关系,只要保单一天不给你,你不写回执就不能生效,我是业内人,这可是经验。算你聪明,醒悟得早。
犹豫期从你收到合同算起
合同生效的日期是你拿到合同后,在合同里的其中一页签字,然后撕下交给代理人时的那天起生效。现在很多代理人让你在一张白纸的固定位置签字,然后再去公司打印。这样实际上是违规操作。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的。建议你打你所买的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咨询操作。各保险公司客服电话一,财产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1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0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12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05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09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95585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0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 95590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56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9552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6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10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86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95566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52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50安华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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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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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一般全国性大保险公司其总部大都设在北京,只有总部才有权解除合同。2、退保哪有这么简单的事,广告、合同上说的冠冕堂皇,什么在十天犹豫期想退就退、不扣费,忽悠人的,你动脑筋想想,吞进狗肚子里的肉怎肯完好无损地吐出来?因此就设置了种种门槛、陷阱,让你别想全身而退,总要雁过拨毛、水过地皮湿,找个理由让你出血,你却告状无门。3、所以你作为个人力量太小,斗不过这些做梦都在算计的家伙的,要么续保、一直交到底,要么“毒蛇啮指、壮士断腕”,“长痛不如短痛”,让它扣点去吧,就当打发叫花子了。4、合同生效从你收到寄回来的合同之日起。 5、代理人肯定会想办法让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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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我17万我都签字同意了现在保险公司说算错了要少赔我5000怎么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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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合同说事啊,如果实在是真的算错了的话,多万人家的钱自己也会不安的,但是之少你要了解是怎么算的
我咨询了95518医药费石按10000结算的起先当地保险公司也是按10000标准算的现在又说算错了
这个你可以先了解一下保险公司那边的情况,最好能找个懂得理赔的人帮你一下,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都是经过各种很专业的计算的,客户一般都不是很懂。你也可以到监督部门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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