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追偿起诉状赔偿代垫第三者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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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毅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克宁,经理。
  诉讼代理人夏汉芝,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毅钊,男,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雅瑶管理区罗城村。
  诉讼代理人陈传炳,男,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桂路17号1座402房。
  上诉人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毅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日,林毅钊与保险公司就粤A?A8902号车辆投保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保险项目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座位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保险期限为日至日。林毅钊已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亦出具了保险单,林毅钊与保险公司经双方协商于日将粤A?A8902号车辆的保险变更为粤Y?A4636号车辆为保险车辆。日,林毅钊雇用驾驶员林建文驾驶粤Y?A4636号吊车在大沥太平路段进行起重工程作业时,吊车起重臂挂倒水边村的电线杆,造成电缆、电杆倒地损坏。后经南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林建文负全部责任,并经南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事故的损失价格鉴定,鉴定该事故经济损失为 23666.17元,但保险公司认为修理项目的确定以及委托评估程序均未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而提出重新核价请求,并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经济损失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7895.18元。林毅钊认为保险公司提出重新核价的理由不充分,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3666.17元、事故拯救费450元、保管费120元、评估费1265元,合计25501.17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林毅钊向保险公司买取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座位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林毅钊的车辆在保险期内起重工程作业时刮倒水边村的电线杆,造成电缆、电杆倒地损坏的交通事故,已造成了第三者直接的经济损失23666.17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林毅钊已代垫支付第三者损失赔偿,林毅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失赔偿费,理由充分,应予采纳。林毅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拯救费、保管费、评估费的请求,由于该款不是第三者的直接损失的范围,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机动车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对该款不负赔偿责任。故林毅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认为收费表中6-18项不是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没有经保险公司同意委托鉴定的抗辩理由,因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有权指定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而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是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公安机关行使职权指派该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合法有效,且林毅钊在发生事故时已经通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参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动车辆保险条例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款23666.17元予林毅钊。二、驳回林毅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0元,由林毅钊负担74元,保险公司负担956元。
  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林毅钊赔偿款23666.17元的依据是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的价格鉴定书,且认为南海市交警大队作为国家机关有权指定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因而认定该价格鉴定书合法有效。保险公司认为原审法院的这一判决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首先,根据保险公司与林毅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即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失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林毅钊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而在本案中,林毅钊的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大沥太平路水边村的电线杆损坏后,林毅钊并没有会同保险公司一起检验及确定修理项目,而是单方面支付赔偿费用给受损方。林毅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上述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完全有权重新核定损失价格。在原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重新核价请求,但原审法院没有采纳。其次,尽管南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是国家机关,但其职责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指定委托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损害赔偿进行评估的行为并非法定职责范围。保险公司理赔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解释,而不是以公安部门的委托评估结论作赔偿依据,且该委托评估程序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有权重新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重新评估损失赔偿额。第三,在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价格鉴定书中,保险公司认为第二、三页的“结算直接费计算表”所列车损的修复费用已经是直接损失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主材费,合计9449.23元,保险公司同意赔偿9500元给林毅钊。而价格鉴定书中第四页“造价取费表”第6-18项费用是间接损失费,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及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所谓直接损毁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对于第三者的财产损毁规定了一个修复原则,因此,赔偿金额应该是修复费用。既然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对修复价格评估为9449.23元,那么其他费用就是修复费之外的损失,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当赔偿。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要求重新核定损失费用及在直接损失范围内给予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保险公司对其陈述事实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有:佛价估字(号《电缆、电线杆损失修复价值评估报告》1份,证实事故经济损失为17895.18元。
  被上诉人林毅钊答辩称:首先,林毅钊认为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即以“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失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为由提出重新核价的理由不充分。林毅钊认为,本案的纠纷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理应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保险公司提供合同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上述条款未经被保险人协商同意,从条款的内容来看,无疑系加重了林毅钊的责任,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因而,对林毅钊不具约束力。依照《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按这条款规定要求重新核价或拒绝赔偿。同时,林超毅已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后,马上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拍摄。之后,在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或者作出任何协助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重新核价的理由不充分。其次,佛山市南海区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鉴定书是合法有效的。本案诉讼源于交通事故,那么,南海区交警大队作为本案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有职责按照处理交通事故有关程序处理,对事故处理调解程序前,公安部门有权、有责任委托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损失进行必要评估鉴定,否则,调解无从说起。鉴定单位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而且,在原审庭审期间,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该鉴定书有违法之处,因而该鉴定书系合法有效的。同时,从鉴定书的内容来看也是真实的。该鉴定书的依据在鉴定书上有具体编制说明,鉴定单位在鉴定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系本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需要修复所必须的具体费用,并没有包括因事故发生后所造成其他损失的计算项目,保险公司称该鉴定书含有间接损失计算的说法系不成立的。因此,原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林毅超为其辩解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毅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一证据已过举证责任期间而不同意进行质证。本院认为,林毅超提交的事故损失价格鉴定书是按照一九八九年《广东省安装工程估价表》和一九九七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编制,但《广东省安装工程估价表》及其配套执行的取费标准、补充定额已于日停止执行,根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保险公司重新鉴定以及确定事故经济损失为 17895.18元,林毅钊对此未能举证反驳,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林毅钊向保险公司买取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座位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林毅钊的车辆在保险期内起重工程作业时刮倒水边村的电线杆,造成电缆、电杆倒地损坏的交通事故,已造成了第三者直接的经济损失17895.18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林毅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失赔偿费23666.17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林毅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拯救费、保管费、评估费的请求,由于该款不是第三者的直接损失的范围,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机动车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该款不负赔偿责任。故林毅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缺乏法律依据,要求重新核定损失费用及在17895.18元的直接损失范围内给予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 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
  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
  二、 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
  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之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款17895.18元予被上诉人林毅钊”。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30元,合计206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1600元,由林毅钊负担460元。因林毅钊、保险公司已分别预交了受理费1030元,保险公司应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超出林毅钊应负担范围的诉讼费用570元一并支付给林毅钊,一、二审法院均不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冬
  代理审判员 卢 海
  代理审判员 毛明梭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向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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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给的医药费,所以他把出院发票全拿走了,说去保险公司报销,但是他会去保险公司报销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吗?因为肇事者没给我这些钱
你可以直接起诉对方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营养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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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出了事故,需要陪给对方钱,可以保险公司直接付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是对方全责,走对方的保险,修车钱最好让对方垫付,不然到最肇事方后报下来保险理赔款拖着不给,受害方要起来会很麻烦。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如果对方全责,处理流程是这样的:首先,需要打电话报警,让交警队过来查看现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然如果对方不承认全责就没有凭据了;其次,让对方拨打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由保险理赔员过来核保定损,并跟保险公司声明是对方全责;最后,让对方代垫车辆维修费用,因为保险公司会把理赔款打到投保人的账户上,不会打给受害人。提前把修车钱要到手里是最安全最快速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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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应该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依法认定事故责任,等伤者治疗终结后,你可以选择以下的一种方式处理与保险公司的理赔:1、由你先将事故责任内应赔偿的费用先行赔付给伤者,之后再由你自己拿对方的相关票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你可以要求伤者直接起诉你和保险公司,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直接赔付给伤者,如果有超出保险理赔限额的,再由你自己向对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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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的,得先自己垫付!
不可以,保险直接打在你卡上,一般在三天内,有时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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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均拒绝直接向第三者赔偿:需被保人授权
生活晨报评论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已经认定了事故责任,可常常出现责任一方车辆有保险,但其不配合、不接电话、躲着不见等,让受害方很无奈。近日,记者对省城22家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所有保险公司都不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必须得在一定条件下才能给付。
  记者调查
  被保险人授权后 保险公司才赔偿第三者
  遇到类似的情况,省城保险公司是怎样规定的呢?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电话采访了省城22家承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记者向中国人保山西分公司理赔部相关负责人了解到,目前被保险人委托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赔偿的情况不多,一般都是被保险人先垫付或者保险公司将赔偿金赔偿给保险人后再给第三者。如果遇见事故责任判定后,但被保险人却一直不与第三者联系,也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一般不支持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这么做的原因是,保险公司是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索赔权益人,第三者并不是。此外,虽有事故认定书,但担心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还有其他纠纷,因此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绕过被保险人而对第三者进行赔偿。所以,遇到这种事一般建议第三者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起诉,法院判定后进行赔偿。
  在天安财险山西分公司,记者了解到,在被保险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他们才能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该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早几年他们就遇到过这种纠纷,被保险人联系不上,第三者直接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事故判定责任向第三者进行了赔付。但事后被保险人却拿着保险合同找上门表示自己才是保险受益人,他们和被保险人打官司,最终败诉。
  所以现在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保险公司没有签订授权协议的话,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将赔款给第三者。“说实话,发生这种被保险人耍无赖,第三者没人管的情况我们保险公司也很气愤,也非常想给第三者进行赔偿。我们会积极帮助第三者联系被保险人,尽量处理纠纷。”天安财险山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称。
  而永诚保险山西分公司理赔部的邹经理表示,如果遇到被保险人不负责的情况,他们一般是在被保险人授权后才能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第三者进行申请赔偿,我们建议到法院起诉。虽然有可能事故发生过程简单,但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没有其他纠纷,第三者申请的资料是否齐全完善,证据是否充足,被保险人是不是就是什么也不管等等都不是那么能明确证明,我们有时候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到法院起诉,这样就有依据直接向第三者赔偿。”邹经理告诉记者。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表示,第三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涉及人伤的案件,保险公司取得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将赔付款直接付给受害第三者;只涉及财产损失、案值在3000元以下的案件,保险公司取得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可将赔付款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3000元以上的案件,保险公司则会将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受害第三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需要受害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且出具授权书,公司方面才可以直接将赔付款打给受害第三者。
  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保部的工作人员表示,受害第三者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理赔款只能赔给被保险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有在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且提供双方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出具授权书,赔付款才可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受害第三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只能将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受害第三者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遇到被保险人耍赖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情况,受害第三者可向法院起诉。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13号客服人员表示,可通过司法部门解决此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表示,受害第三者能否直接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需与理赔部确认。如果双方均是平安的客户,若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由被保险人出具授权书,公司可以将赔付款打给受害第三者。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理赔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将理赔款打给被保险人。第三者若向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即便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还需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挺麻烦的。若根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可以将赔付款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进行赔付。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在此情况下,需要被保险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才可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赔付。对于恶意逃避责任的,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一般将赔付款打到被保险人的账户。受害第三者能否直接获得被保险人承保公司的赔付款,需要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并由被保险人出具授权书才可进行,但只能直接针对受害第三者,不能涉及其家属。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只能将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受害第三者遇到被保险人耍赖不积极理赔的情况,只能向法院起诉。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双方未协商一致且未取得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赔付。根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会直接将赔付款打给受害第三者。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工作人员说,受害第三者不能直接向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只能将理赔款打给被保险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说,涉及人伤的案件,保险公司在双方达成一致且取得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将赔付款直接付给受害第三者;涉及财产损失的案件,案值在3000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在双方达成一致且取得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可将赔付款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3000元以上的案件,保险公司则会将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遇到被保险人耍赖的情况,受害第三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要将赔付款直接打给受害第三者,需要有被保险人的签字许可并提供授权书及双方身份证件,经理赔部门许可,可以将钱付给受害第三者。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将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受害第三者不能直接向被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受害第三者想让被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公司将赔付款向其直接支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由被保险人提供授权书。如果被保险人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者达成协议,并有被保险人的授权,保险公司可以将赔付款付给受害第三者。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一般将赔付款付给被保险人。若有被保险人的授权,保险公司才可将理赔款直接打给受害第三者,但受害第三者不能直接和被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 &
  保险公司做法与《保险法》规定起冲突
  对于保险公司的做法,记者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中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我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表示,这第二句话其实就是说如果事故已定责,而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请求的话,第三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对自己进行赔偿。他认为保险公司一般不主张直接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的原因在于事故责任不明确,或者第三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确凿证明各方责任等,保险公司怕误赔等原因而为。
  而记者采访到的多家保险公司的做法却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条款规定产生冲突。对此,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表示,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欠妥,如果确实遇到这种“老赖”,保险公司只要有事故认定书,被保险人耍赖不管的证据,就可以依据保险法对第三者赔偿。
  “怠于请求”无司法解释造成执行难
  在事故责任明晰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由于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第三者不能及时得到赔偿,责任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呢?
  山西保监局相关人士表示,2009年,全国人大在《保险法》修订过程中,对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保险法》第六十五条首先保留了原《保险法》第五十条对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上述规则的基础上,《保险法》又增加了两项保护第三者利益的新规定,其中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一改进,赋予了责任保险受害第三者享有一定条件下的直接请求权,其中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是受害第三者行使直接请求权的前提。对于“怠于请求”,目前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该人士还表示,在当前缺少配套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受害第三者维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方式仍是司法诉讼。如在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赔偿受害第三者的情况下,相关保险公司仍不执行,受害第三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向山西保监局进行投诉。一方面,山西保监局将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面,山西保监局可视情节轻重,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相关公司予以处理。
  交通事故遇到“老赖”怎么办
  天安财险理赔部经理孟飞提醒,在发生事故后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
  1. 车与车发生碰撞没有人伤且双方车辆都投保了车损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责任一方不配合受害一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话,受害一方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直接起诉本车所投保 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2. 车与车发生碰撞有人伤或车与人发生碰撞的。如果责任一方不配合受害一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话,受害一方最有效的办法是起诉侵权人,同时将对方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必要时可以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
  3. 肇事逃逸情形。首先肇事逃逸不属于交强险免责范围,受害者在交警部门未能及时找到肇事车辆的情形下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待交警部门找到肇事者后,最好的办法还是将肇事者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
  案件回放
  被人追尾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失败
  日20时许,李玉成(化名)开着车从榆次往太原赶。当走到108国道山西海星集团附近时,被女司机韩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追了尾。
  李玉成随后拨打“122”报了警。交警到来后,对事故进行了认定,韩某承担全部责任,李玉成无责。
  日,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玉成修车,韩某负责修车费用。一个多月后,李玉成的车辆修好。当他联系韩某要求履行义务时,她却以没有时间、没有钱等推脱。
  无奈之下,李玉成找到韩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可是保险公司却表示,只能把赔偿金付给被保险人韩某。因此,必须由韩某来办理理赔。
  2013年11月,李玉成一纸诉状将韩某告到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日,李玉成终于盼来了开庭。由于李玉成并非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在这次庭审中,保险公司律师认为原告应为车主,而不是李玉成,因此这一次开庭没有结果。今年3月,李玉成撤回起诉书,由车主重新进行了起诉。4月11日,李玉成的案子第二次开庭,这一次终于有了结果,保险公司赔付李玉成全部修车费用。
  晨报记者 梁耀华 贾支瑶
  (原标题:省城22家保险公司都不直接向第三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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