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18年6月30我是合同号到期欠费了怎么办,公司非要我续签后,再主动申请辞职

1猎头老杨答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将书面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均能发生法律效力。既然辞职申请一经送达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就意味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不可随意撤销。因此,虽然员工递交辞职书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还没有实质性完成,但在公司已经收到辞职申请的情况下,除非得到公司的同意,员工无权单方反悔,撤回自己的辞职申请。2问:公司曾出资给予过我培训,并且签过培训协议,在我离职后,要把这笔培训费用还给公司吗?答:如劳动者与公司订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离职时应赔偿公司,但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提供的培训费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小王是某国内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日入职该公司,合同为期5年,截止至日,试用期6个月。2013年公司准备进军美国市场,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将小王送美国某语言学校全封闭培训半年,提升其英语能力。往返机票及培训费、生活费等共计花去人民币36万元。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书,约定小王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满5年,若违反约定提前辞职,则要支付公司50万元违约金。日小王学成归国。日,公司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准备和小王再续签合同5年,小王提出加薪的要求,公司以暂未到调薪时间为由,不同意加薪要求。小王遂提出离职。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王依据培训协议约定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小王想寻求一条更好的解决方案。解析:一、合同期与服务期,该以哪个为准?有签定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需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小王有和公司签定培训协议书,并明确培训结束后服务期为5年。虽然日,其劳动合同到期,但应顺延至日到期。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违约金的规定是否合法?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小王专程去美国参加语言培训,作为对外贸易交流的工具,公司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是合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三、如果要支付违约金,支付的额度应为?企业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的界定也有明确之规定,不能凭空捏造或假设推测。公司与小王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总费用为36万,已履行服务期8个月,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5年折算成60个月的话,小王应承担违约金不应超过(60-8)*36/60=31.2万,公司提出50万违约金是于法无据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四、是不是在服务期间只要是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违约金?一般情况下,服务期内如果是员工本人提出解决劳动合同,那么要主动承担违约金。但是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服务期约束,不需要支付任何违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小王提出离职的理由是公司没有答应调薪,显然不在上列。因此,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五、是不是在服务期间只要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在服务期,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公司如果根据以下几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公司主动提出,但员工仍然需要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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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ngyue.nosdn.127.net/rwOvXpOTDHAIBFCqK2i81zmGTDy4UYYaKxaPUsNFhN6lF9compressflag.jpeg合同到期后一直没有续签,我仍在职,这样的情况下公司裁人,我可以申请补助吗?_百度知道
合同到期后一直没有续签,我仍在职,这样的情况下公司裁人,我可以申请补助吗?
我的劳动合同到14年6月份就到期了,公司一直未与我续签,我现在还在公司上班保险公司交的,因为不大懂这些东西一直也没问公司,最近公司要裁人,想问下这样的情况属于公司单方面行为吗?如果公司裁人或者我自己离职我可以申请补助吗?如果协商无果我可以应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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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如果是合法裁员,那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请问合同到期后,是不是公司主动应该主动找我续签或者终止合同,我没有主动找公司我有责任吗?那我现在仍然在公司上班算是履行固定期合同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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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帮您解答:可以申请补助,当然您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主动和你续约却留任你工作,如果要裁人,,也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你的劳动合同过期,应当需要补齐劳动合同后才能进行裁员,并且给出相应的补助。你要有证据证明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任然留任你在职工作。 给您一个案例你可以参考:本人与某公司签订2007年1月底开始的2年合同,月工资为税后4000元!合同在2009年1月底就已到期,从2009年2月至今为止,公司没有与本人续签过任何合同,目前本人还在此家公司就职! 在本人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现公司单方面口头上提出辞退通知并要求停止本人的一切工作以及强迫本人交接工作!1.公司口头上提出的辞退通知是否有效?本人是否该移交工作?本人可以要求公司必须出具书面形式的辞退通知吗?书面辞退通知应该以什么内容提出,例如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自X年X月X日起结束在某公司的工作?2.本人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和赔偿金?可以什么理由来得到补偿和赔偿金?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总金额?3.现公司口头上只愿意补偿一个月薪水,本人不愿意接受,是否可以不签收退工单?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本人是否该坚持继续工作直至双方协商同意?4.假设公司收回口头上的辞退要求本人继续工作并同时签订合同,是否必须接受?合同签订日期应该写是公司与本人签订的那天还是2009年2月? 解答:1、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2、用人单位违法接触劳动关系,你可主张赔偿金,从的工作年限推算,可以主张六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3、原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应与你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未签订,你可因此主张3月份至今的两倍工资。4、如果你在公司的影响下,递交了辞职书,则赔偿金无法主张。如果补签了自2009年2月起的劳动合同,你便无法主张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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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同事合同6月30日,后来没有续签,7月27日他主动辞职的那么7
我公司一同事合同6月30日,后来没有续签,7月27日他主动辞职的那么7月份公司要给他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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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提的,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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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5月就职的,公司当时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老板口头说慢慢完善,会买的,直至2011年12月才开始买社何,补签劳动合同(从至为止)现合同快过期,一直没人通知续签之类的,对公司的行为,我也觉失望,虽还在工作中,心想想着,如公司不续签,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什么补偿,如公司续签,但不提高工资或只按现有的工资的话,是不是变相逼人辞职,我应该有什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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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单位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有经济补偿金。第二个问题:就加班工资可以申请仲裁。第三个问题:有证据证明你是底薪加提成,也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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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今天让我写辞职报告,我可以写吗?会有什么后果吗?
可以写的,没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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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终止的后果?
& &&案例:张某于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日起至日。日,公司通知张某: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于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日,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 & 审理结果:认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裁决支付8个月工资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 & 案件分析:
&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 关于对该条第(三)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 & 第一种观点(北派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终止的主动权。
& &&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就劳动合同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
& & 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一书里,对该条款的释义,采取的也是这种观点。
& & 据悉,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
& &&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也是采用这种观点的。
& &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但是,不知道怎么的,各地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劳动合同法的该条款时,就出现了另一种声音。
& & 第二种观点(南派观点)认为,在“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满足连续工作年限只要提出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导致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这种观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终止的主动权。
& &&据悉,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第二种观点。如:沪高法[2009]73号《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 本案发生在深圳,现行司法实践采取的是北派观点,故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终止的主动权,公司必须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案件中,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作者简介:
& & 冼武杰律师,2000年起在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五庭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被评为优秀兼职仲裁员。
& & 冼律师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熟知深圳市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务处理精神并能运用到实践办案中,从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代理了众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次就有关劳动法律方面接受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节目的采访,多次在报纸及相关专业杂志上发表劳动管理类文章,多次为企业和行业协会提供劳动法律培训。在企业用工模式筹划、员工招聘与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范、薪酬管理、工时休假管理、加班费管理与控制、劳动纪律的制定、企业留人方案的设计、员工离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成本控制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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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三茅人力资源网专栏作家;
HR730特聘专家;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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