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分办法按行政区域来设定分值是否合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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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政府采购程序指南
来源:区机关事务中心&
录入时间: 09:08&
第一条为便利采购人了解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并熟练运用到具体政府采购项目中,区机关事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编写本指南。第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条政府采购流程包括:(一)确定采购需求。(二)组织专家论证。(三)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四)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六)编制采购文件。(七)公开采购信息。(八)组织实施采购事项。(九)履约验收。(十)合同备案。第四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政府采购主体意识,加强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的研究和分析,充分市场调研和论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评分标准,实现政府采购“质优价廉”的价值目标。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应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和咨询论证,以确定合理的采购需求。第六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包括“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同时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采购需求应全面包括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满足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全部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准确明了、规范,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七条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不能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第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要求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九条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确定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当与政府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不得以与采购项目实施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作为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第十条合理设定评分因素和权重。综合评分法的主要评分因素应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各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的设定,应当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中的加分事项;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中不得出现地域限制和歧视性的条款,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特殊条件不宜作为加分项。第十一条拟定的合同条款要与采购文件的内容一致,不能前后矛盾。第十二条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采购需求论证。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第十三条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第十四条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可不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论证专家人员组成。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采购人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一)小于50万元的采购项目,组织1名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二)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三)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六条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确定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产品可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第十八条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数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拟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计划。第十九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计划批复后,采购人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提交计划表、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合同文本、专家论证情况等采购资料。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依法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第二十条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人提交的计划表、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合同文本、专家论证情况等采购资料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有关采购事项,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发售采购文件、接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唱标、评审委员会评标、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以及做好合同备案等事项。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的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涉及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招标文件技术服务指标及参数、商务及其他要求、评标细则及标准、合同文本等内容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质疑事项涉及招标文件格式、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内容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质疑的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第二十四条中标(成交)金额大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应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第二十六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二十七条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泄露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采购人监督人员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报告。第二十八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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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违规招标行为(下)
&一、体制创新&   如何才能对来自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招标人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往的监管模式都是由各自行业的上级或专门监督管理单位来实施的,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监督怎能到位?分散管理的模式弊端渐现,《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有必要进行更彻底、深入的体制创新,推行政府采购的集中监管模式,建立起地区性的统一监管部门,制订一套适合各行各业的监管办法,才能真正做到对各行业招标人的有效监管。& &&&&二、建立健全制度&   目前,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规范分散在各个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法规条例中,有必要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专门用于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意见,使对招标人的监督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三、电子化招投标&   电子化招标&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上网,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都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不必事先报名和购买标书,这样一来,招标人事先就无法知道有哪些供应商参加投标,避免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的可能。   电子化投标&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进行制作,比如电子标书中的施工组织方案采用同样的字体和文字排版格式,商务标采用相应的造价软件生成统一的数据库文件,这样做的好处是评委在评标时无法获知电子投标文件为哪个供应商的。&   电子化抽取评委&建立计算机语音随机通知评委的系统,通知评委由电脑完成,最后参加评标的评委名单也由系统密封打印,使得在场人员无法知道有哪些评委参加评标,使得想事先与评委打招呼的人无机可乘。&   电子化评标&通过建立计算机评标系统,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全部导入该系统,由评审专家上机操作,对投标人价格的评审等复杂性的计算由电脑来完成,一方面大大缩短了评标的时间,减少了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使评审变得更加客观。比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调整了不可竞争费用,在电脑屏幕上就会以红字显示,谁想说情包庇都无济于事。& &&&&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邀请行风监督员、投标人代表参与开评标全过程的监督,让群众来评判某项招标过程是否公正公平。群众监督不仅可以监督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是否做到了客观与公正,还可以监督现场招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履行了监管职责,这样做实际上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自我加压的一种做法。&   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十分重视标后的质疑与投诉处理,通过对投诉的处理,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五、形成三方制约机制&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方面都有一定的权力,放大任何一方的权力都会引起腐败。&   招标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定标决策权,明文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可见,招标人既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不授权,招标人自己直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排序,一些招标人认为:我是招标人,合适哪个就选哪个中标。这实际上这是不对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次类推。如果扩大招标人的定标权,想让哪家中标就选哪家中标,招标还有什么意义。&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受招标人的委托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但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不是没有约束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既然是招标人组建的,就要对招标人负责,通过评审,推荐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绝不能逾越法律界限随意确定中标候选人。&   监管部门&其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权力主要是行政监督权,只要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过程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来进行的就无可厚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就无权横加干涉,影响评标结果。但是,如果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评标结果有失公允,那么监管部门就要行使手中的监督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改正或依法重新招标。&   由上可见,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在确定中标人方面有着不同的权力和作用,三方面要相互制约,才能保证最后结果的公正,也才能有效遏制招标人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招标人违规行为的防范是一项长久性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这有赖于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有赖于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更有赖于招标人法规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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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16号万开中心B座6层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16年代理的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多功能厅提质升级综合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组作出了检查报告,向你公司发送了检查结论征求意见书,你公司于日在代理机构反馈意见中签署了意见,未提出不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厅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日与湖南省地质博物馆签订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代理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多功能厅提质升级综合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该项目日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为“品目分类为C020299-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品目名称为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采购预算310万元”。招标文件实际采购为大屏显示系统、影院、远程视频会议三个部分,共计80项设备及配件等。本项目于日开标,有4家投标人参与投标,一家在符合性审查时不合格,实际进入评审的投标人3家。3家报价分别为2921810元、3059040元、2982971元,得分分别为91分、45.33分、46.19分。未中标2家投标人在合理化建议、售后服务方案、财务状况、投标人实力4项得分项均为0分。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于日发出,合同于日签订。  二、查明的问题  (一)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查实,在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多功能厅提质升级综合服务项目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部分的建设方案25分设置为:“方案设计合理;施工方案合理;建设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合理;安装调试、测试、系统运行措施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安全文明标准化生产方案合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合理;培训方案合理。以上整体内容方案优秀的计25-20分,良的计19-15分,中的计14-10分,差的9分以下”;合理化建议设置为:“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可采纳的各项方案和措施,优计4-5分,良计3-2分,一般计1分”;售后服务方案设置为:“方案优异的,计5分;不完整或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上述问题中,你公司未就评审因素何为优秀(优异)、良、一般等的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为区间分值,也未与评审因素的指标进行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设置的供应商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经查实,在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多功能厅提质升级综合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81页至97页)中,采购需求为“一、大屏显示系统部分;二、专业音响灯光系统部分;三、远程视频会议部分”共计80项设备及配件,申报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但其评标标准与该项目特性严重不相吻合。在商务部分投标人实力14分设为:“1、投标人具有机电安装二级以上(含二)资质计3分,具有机电安装三级以上(含三)资质计2分(提供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原件开标现场备查,否则不计分)。2、具有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证书计1分;”。经我厅查阅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造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机电安装二级以上(含二)资质”其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为“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10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件的制作、安装”,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符合;同时,(建市〔号)文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中,只有“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正确的表述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壹级(或贰级),根本就没有“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证书”之说。经查阅中标人投标文件,其提供的也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你公司以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证书”作为加分项,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符。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  (三)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  经查实,在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多功能厅提质升级综合服务采购项目中,招标公告中特定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经采购单位盖章签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现场踏勘不是法定的程序,是采购人可提供的一种服务行为,你公司将其设置为资格性条件,导致投标人未提供采购人出具《现场踏勘确认书》,就不能参与采购活动的结果,限制与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四)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不合规  在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多功能厅提质升级综合服务项目采购项目中,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期限、代理协议未签字。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的规定。  (五)未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相关项目的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号)、中标人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三、你公司申辩及事实确认  对于上述第(一)(二)(三)的问题,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湘财监函〔2017〕57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你公司于日向我厅提出了申辩。我厅依法对你公司的申辩进行了复核。  (一)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如下。  1、建设方案及合理化建议两项评审标准中的评分标准设置一定的评分区间与评审因素的客观情况有关,并非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存在对应的关系,但不够细化。该两项评审因素涉及的评分依据均落脚于“合理性”这个关键词上,建设方案的合理性确实存在优、良、中、差的等级,即使我司在评分标准中详细的设置了七个分项以期明确该评审因素的评分依据,但要从技术上解决这七个分项哪种情形为优,应得几分;哪种情形为良,应得几分等等,确实存在难度。最终确定建设方案的评分,仍然要依靠评标专家对投标方案相关内容的主观评判。而且很容易出现几个优等的方案之间也有优劣之分,因此我司考虑需要给专家评分留有一定活动的区间以精准确定各投标文件的相关分值。建议的合理性同样存在上述情况,我司设置了优、良及一般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设置了一定的区间,也是为了便于专家评标时精准确定各投标文件的相关分值。从整体上来看,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已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只是不够细化,我司将在未来业务开展过程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避免分值的区间设置。  2、投标人实力的评审因素中的评分标准,设置投标人具有机电安装资质及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证的分值设计与采购项目完全适应。  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多功能厅提质升级综合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中,明确采购需求包括:“一、大屏显示系统部分5、LED显示屏结构及外装饰;15、安装支架”,就这两项采购内容来看,对具有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证书的投标人计1分,完全符合采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还包括:“二、专业音响灯光系统部分7、综合布线及其他系统”,就这一项采购内容来看,对具有机电安装二级以上(含二)资质的投标人计3分,具有机电安装三级以上(含三)资质计2分,也完全符合采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另,从市场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来看,具备机电安装相关等级资质、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证书的单位数量众多,不存在我司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了上述两种商务条件后,会产生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后果。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并非设置了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根据以上规定,招标中可以要求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允许以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形式来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多功能厅提质升级综合服务采购项目不仅包括货物的采购,还包含一定的安装、装饰装修内容,并需与同期施工的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多功能厅提质改造工程相互衔接,且评标方法及标准的技术方面,也要求投标文件具有建设方案、合理化建议等内容,因此,投标人应当在制作投标文件前前往现场进行踏勘。  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第2.2项规定了: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1)经采购单位盖章签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投标人前来现场踏勘和开具证明书,采购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同时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这一投标人的特定资格要求。因此,这一规定为公开普遍性的规定,任何潜在投标人均可提前知晓,并及时完成这一工作。我司在制作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时还明确要求采购单位应当对《现场踏勘确认书》的签字盖章工作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实际上,报名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有4家,而这4家供应商均及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了踏勘,采购单位也全程配合了《现场踏勘确认书》的盖章签字,本项目未出现任何投标人就此事项质疑的情况。因此,这一特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对待的问题,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4、贵厅对我司的处罚过重。招标违法行为种类较多,行政机关处罚的措施有:“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多功能厅提质升级综合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出现的建设方案及合理化建议两项评审标准中的评分标准设置一定的评分区间的问题应不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形类别,而贵厅除拟对我司采取警告处罚外,还拟给予最为严格的——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我司认为处罚过重。  (二)经复核,我厅认定情况如下:  1、你公司第一点申辩不成立。你公司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部分的“建设方案”及“合理化建议”该两项评审因素涉及的评分依据不是落脚于“合理性”,而是是否为优(优异)、良、中(一般)、差等等级,但你公司却没有对该两项评审指标的优(优异)、良、中(一般)、差进行量化、明确,缺乏具体评判的标准,同时将优(优异)、良、中(一般)、差的评分分值设置为区间,评审因素无对应的分值,导致在评审过程中,一是无法判断什么是优(优异)、良、中(一般)、差,二是如对某投标人“建设方案”评分评价为优,评审专家既可给最高分25分,也可给最低分20分,给了评审专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你公司该点申辩理由不成立。  &2、你公司第二点申辩不成立。你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中,采购项目内容为“其他系统基础实施服务”,采用的是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价格评分标准。而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81页至97页)中,实际采购需求又为货物,根本就不属于建设工程项目。你公司在评标方法及标准的商务部分中,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建设工程资质“机电安装二级以上(含二)”等作为加分条件,同时,还将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你公司称“从市场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来看,具备机电安装相关等级资质、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证书的单位数量众多,不存在我司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了上述两种商务条件后,会产生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后果”。而事实上,通过查阅评标报告我们发现,能同时满足得分条件的只有中标人,其得分为满分14分,其他2家投标人在此项评分均为0分,你公司该点申辩理由不成立。  3、你公司第三点申辩理由不成立。本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而你公司在申辩时,却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都是错误的。现场踏勘不是法定的程序,是采购人可提供的一种服务行为,你公司将其设置为资格性条件,导致投标人未提供采购人出具《现场踏勘确认书》,就不能参与采购活动的后果,限制与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你公司该点申辩理由不成立。  4、你公司第四点申辩理由不成立。你公司的三项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且通过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还发现你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你公司作出的“给予警告,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你公司该点申辩理由不成立。  四、我厅的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对于你公司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不合规、未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问题,你公司应认真进行整改,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部门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制衡机制,强化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管理,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专业水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我厅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如不服本处理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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