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如果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没有承兑承担票据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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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一旦承兑,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这句话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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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从承兑的定义,就可以理解了。《票据法》第38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说明承兑,就是付款人对持票人做出的到期付款的承诺。在付款人没有 承兑之前,出票人签发汇票,付款人没有做出承诺,当然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可是一旦承兑了汇票,就要遵守承诺,承担汇票到期后支付票款的责任,此时承兑人成了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出票人承担保责任,只有汇票到期后,承兑人不支付票款,持票人才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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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是什么,风险怎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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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是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是存在较大的风险的。但为力促进交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我方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由我公司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由出票人申请,银行加贴保贴函。我公司可以先发货,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如果未贴现,而是票据到期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请求付款,则可能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即使后手放弃对我公司追索权在法律上成立,但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产生的责任依然要向后手承担。亦及不能规避票据诈骗的发生。
商业承兑汇票 有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没风险 商业承兑汇票 .. 一般双方关系好的话.. 是没问题的..
但是生意往来不是很长的企业.. 最好不要收这样的汇票..
因为银行不付.没责任.. 最后就成了你跟对方企业打官司了.. 但是银行承兑汇票有银行做保证.. 一定可以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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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是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是存在较大的风险的。但为力促进交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 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我方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  2. 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由我公司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  3. 由出票人申请,银行加贴保贴函。我公司可以先发货,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如果未贴现,而是票据到期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请求付款,则可能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  4. 即使后手放弃对我公司追索权在法律上成立,但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产生的责任依然要向后手承担。亦及不能规避票据诈骗的发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保贴函的性质?如果开票人不能支付款项,银行会不会代为支付? 保贴函敞口部分是作为开票人贷款还是兑现人贷款?到期日开票人账户没钱,银行不会不从贴现人账户扣除?
保贴函的性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是指承兑银行根据企业用户申请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贴现书函,承诺为企业签发并承兑/背书转让/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业务。申请企业可以以现货、未来货权、保证金或是其他承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担保,承兑行据此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或者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如果开票人不能支付款项,银行会不会代为支付?——银行会不会代为支付 保贴函敞口部分是作为开票人贷款还是兑现人贷款?——是开票人贷款。 到期日开票人账户没钱,银行不会不从贴现人账户扣除?——不会。
商业承兑汇票完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无需向银行圈存资金。由于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无需经过严格的审查,也无严格监督管理,仅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企业应特别注意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防范:  1、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无时不在,对客户未来的商业信用无法预期;  3、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4、对于经过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  5、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  6.要求客户出具由银行加贴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后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 有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没风险商业承兑汇票 .. 一般双方关系好的话.. 是没问题的.. 但是生意往来不是很长的企业.. 最好不要收这样的汇票.. 因为银行不付.没责任.. 最后就成了你跟对方企业打官司了..但是银行承兑汇票有银行做保证.. 一定可以承兑
保贴函的性质?如果开票人不能支付款项,银行会不会代为支付? 保贴函敞口部分是作为开票人贷款还是兑现人贷款?到期日开票人账户没钱,银行不会不从贴现人账户扣除?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我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的授信额度,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承担人在取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通资金。如果销货企业对购货企业的信用能力和资金实力持有怀疑,并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时,开户银行可以向销货企业出具“保贴函”,在汇票到期购货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承兑时,先由开户银行先代为购货企业支付票款,保证销货企业按时收款,购货企业再向开户银行存入需支付票款,银行将按照购货企业自汇票到期之日起至资金偿还之日汇票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收利息或罚息,或采取其他手段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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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汇票,课上老师讲到说“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视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承兑!”这个见票即付是指①.汇票已经被承兑,承兑人见票即付而不用提示付款。还是说②.不用承兑就直接见票即付?如果②的说法正确的画那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跟银行汇票或者支票又有什么区别呢?还希望各位前辈高手指点一二,虽然感觉有点钻进牛角尖了,但是还是想弄清楚,毕竟有个疙瘩还是很不舒服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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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这个说法就是错误的,商业汇票属于远期票据,透支的是商业信用,出票时无需付款,有一个信用期,最长六个月。如果商业汇票出票时没有注明到期日,明显属于失误,承兑人将拒绝承兑或者要求出票人更正,否则不会承兑的,票据也会丧失流动性。教材将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这句话放在商业汇票里面,属于排版失误或者作者脑子进水,可以不予理睬!这里的汇票指的应该是即期票据,也就是银行汇票。工作中也没有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出现并流通,除非大家都向教材编写者一样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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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把它想复杂了,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这就是票据理论上通常所说的无需提示承兑汇票。这种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字样的汇票;另一种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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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问题
商业承兑汇票是除银行意外的企业开出的汇票。
由企业承兑。。
可是为什么还要拿去银行贴现呢?这样还被银行多收了利息。。
请告诉我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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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贴现是贴现人接受这张承兑汇票,即贴现人认为这种汇票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很小,并愿意承担这个风险,所以才会接受贴现。商票能够被银行认可并贴现,说明该商票的承兑人(付款人)的信誉为贴现人(银行)认可,或者商票的承兑人在这家贴现银行开户和授信——不是所有的商票都会被贴现人尤其是银行认可的。那么,在没有其他机构或贴现人接受该商票的情况下,到承兑人开户的银行贴现,是一种可行的融资方式——除非你们能够找到其他认可并有资金,贴现率更低的机构或贴现人。
那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承票人一定是 需承兑现金的企业吗?
那如果是购销合同背景下的持票人为收款人的话 不能到付款人兑吗?
怎么还要到银行贴现。
我也不知道我这问题正确吗?请您解答。。。
你们的问题是对汇票、贴现等基本概念都不明白,所以,问题闻不到点儿上,也不明白解释的是什么——所谓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银行之外的企业或其他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在汇票上约定的时间到期时,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上载明的票款。所谓贴现是指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需要马上用款,等不到汇票到期时找付款人兑现,所以,找愿意接受该汇票的银行或其它企业或自然人,在谈妥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后,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转让给贴现人,而贴现人在扣除自贴现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时的利息和手续费,向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兑付现金。即所谓贴现是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向贴现人融资的一种行为。“持票人为收款人的话 不能到付款人兑吗?
怎么还要到银行贴现”——根据上述概念,承兑汇票是远期付款,比如6个月的期限,那么,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承兑汇票签发后的6个月到期时才能够得到票款,也就是说,付款人只有在汇票到期时才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而在汇票到期之前,付款人没有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义务。那么,收款人或持票人现在就需要用钱,怎么办?就需要拿着承兑汇票去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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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商业汇票代表了远期的资金来源,他不是现金。企业经营活动中现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俗话说:“现金为王”。一家企业即使亏损,但只要有现金流,就可以撑下去。但企业如果拥有大量资产,但没有现金,可能就憋死了。如资产不能变现,发不了工资,给不了货款,企业不就完了。票据不是现金,当企业急需现金救急时,就需要将票据变成现金,所以就有了贴现。一家企业如不缺少现金,就不可能去贴现。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那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承票人一定是 需承兑现金的企业吗?
那如果是购销合同背景下的持票人为收款人的话 不能到付款人兑吗?
怎么还要到银行贴现。
我也不知道我这问题正确吗?请您解答。。。
问的有些糊涂,字也有错的地方。今后在工作、学习中要改进。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接受商票后,可以选择到期向承兑人托收或贴现,这取决于他的资金需求情况。商业汇票不到期,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因为商业汇票是远期票据,它不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他想要提前得到现金,只能到银行贴现,或私下转让其它企业。
可以 去企业
也可以去银行
都是可以的
在但是到期前去都是要负一定的利息的也不是所有银行都可以贴现的
要看企业在这个银行是否有授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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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éng duì]
承兑,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汇票正面签名。发票人与付款人间是委托关系,发票人开了票不等于就必须付款。执票人为使汇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须将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只有当付款人签字承兑后,他才对汇票的付款负法律责任。在付款人承兑前,汇票的主债务人员是发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则成为主债务人,发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是从债务人,承兑时必须是执票人实际出示票据,称为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经提示承兑。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原发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签名”。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承兑真伪识别
近两年,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迅猛发展,成为新的工作亮点。但同时市场上假冒、变造、“克隆”承兑汇票也随之涌现,财务人员能否把住审查关,对防范票据风险至关重要。现从长期工作经验中总结出五种方法: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实用有效。
承兑清晰性
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二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承兑完整性
主要指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承兑准确性
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
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
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 ,10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日期要求11-19前加壹。)
承兑合法性
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
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许多国家票据法的规定,参加承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参加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这一行为与承兑行为一样,以出票行为的合法完成为前提条件;该行为内容同样含有票据上记载、签章和票据交付三项行为要件;该行为规则与记载内容除须循某些特别规则外(如参加承兑文句、被参加人名称),与承兑行为规则大体相同。
2、参加承兑是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从事的票据行为。根据许多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参加承兑人原则上为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该指定记载显然会加强票据的信用程度),但在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为与票据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第三人。各国票据法上的此类弹性规则意在最大限度地维护票据信用和社会第三人权益。
3、参加承兑是为特定债务人利益而为的票据行为。从各国的票据法的实践来看,参加人之所以参加承兑,其目的在于阻止或防止追索权的行使,以事前补救的方式维护某张票据债务人的名誉和信用利益;它与旨在维护追索权债务人利益的票据保证有所不同。许多国家的票据法之所以认许参加承兑,则体现了其公平维护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票据的信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宗旨。
(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承兑承兑提示
受款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其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称为承兑的提示。提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送达;
承兑提示期间
受款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起10天;
承兑承兑的操作
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将款项付给票据持有人;
承兑拒绝承兑
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的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则必须出具承兑的证明。《》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依承兑的方式不同,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前者又称完全承兑,是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文句,并由付款人签章的承兑行为。后者是指付款人只签章而无承兑文句的承诺行为。
依承兑有无限制,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前者是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后者是指对汇票上记载的文义加以变更或限制而为的承兑,《》不承认附条件承兑。图示:承兑汇票粘单,附空白粘单
承兑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关系良好,无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
承兑汇票的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
适用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需求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医疗卫生、机关学校等单位。
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
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持票人)的申请,无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管理规定银行承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远期的一种授信业务。
承兑适用公司
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包买的优点
1、买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
银行承兑汇票中的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承兑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承兑必记事项
(一)表明“商业”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丧失,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一种,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必须依据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承兑必备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的承兑银行,应按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内通过开户银行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银行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银行承兑汇票的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保证人、以及其它)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均可以,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汇票权利。
可以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
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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