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真正业务员业务员撤销保险后为什么要录双倍的保险,公司才认

广告宣传与保险合同不符 保险公司被告欺诈
  日 08:47  
  顾先生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之后才发现,保险合同上的利息与业务员给他当时宣传广告上的不一致。由此,顾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让保险公司双倍返还他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顾先生退保,但不同意双倍返还保费,于是顾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赔礼道歉。日前,丰台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有效,顾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要求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7年4月,顾先生看到了一个分红型两全保险的宣传资料,资料上写明:“每月存116元,每两年利息固定给800元”、“生存金领取: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年度红利……”、“欲了解详情,请速与我联系!”、“注:本数据以假定投资收益6%测算,内容仅供参考,详细保险责任及保单权利、义务等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落款为某保险公司高级理财顾问赵某的名字及其手机号。
  也许是觉得购买这个保险很划算,日,顾先生在与业务员赵某取得联系后,到保险公司填写了个人寿险投保书,投保了这个分红型两全保险。在投保须知退保说明一栏保险公司明确写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在扣除一定工本费后退还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过后,投保人申请退保,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顾先生在投保书投保人签名及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字。当日,顾先生交纳了保险费5.13万元。次日,保险公司为顾先生出具了保险单,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顾先生,初始基本保额9万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
  在保险公司为顾先生提供的服务指南和双方的保险条款中,对于退保、解除合同和“犹豫期”也有着相同的规定。
  当月16日,顾先生在客户回访问卷暨保险单签收回执上签字,回执上写明:“在收到正式保险合同后认真核对并就以下内容予以确认,已认真阅读了公司有关本产品的说明材料;已了解本保险的收益和红利会根据公司每年的经营情况有所不同(分红类产品适用)”。特别提示:在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本回执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如在此期间退保,保险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额保费,保险合同终止;如在此期间后退保,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费或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一条写明:被保险人与本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6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对应日期间,在每一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8%给付生存保险金。在释义“利息”一条写明: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与“预订利率(2.5%)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年复利计算。
  后来,顾先生研究宣传资料时发现,保险合同上所述的利息与宣传资料中所描述的利息不符。之后,顾先生对宣传资料上的利息提出疑问,要求业务员赵某做出解释。为此,业务员赵某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回复顾先生:资料只作演示说明仅供参考,一切内容以正式合同为准,您已在4月16日收到正式合同,如认为此产品不适合自己,可在收到保单后1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保费原数退回。如超过10日再解除合同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对合同有疑问可面谈说明。4月24日上午,顾先生委托朋友唐先生就此事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唐先生,唐先生反应说业务员赵某在宣传时有误导,并提出要求双倍退还所交保费,否则3天内起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情进行了了解,并于次日给顾先生回了电话,告诉顾先生保单还在犹豫期内,可以退保。但被顾先生拒绝,就说要求双倍退还保费。保险公司没有同意顾先生的要求。
  因此,顾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保险公司的欺诈,于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书面道歉,就其欺诈行为,在三家以上媒体上,向其公开道歉。并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销售时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判令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具体到本案,顾先生所提供的宣传资料即为业务员赵某为宣传、推销“分红型两全保险”这一险种的保险而制作的,其性质为商业广告。既然是商业广告,则该宣传资料应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目的在于宣传、推销“分红型两全保险”这一险种,引诱不特定的人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并不是最终的合同内容,并不是双方最终的意思表示,而且,该宣传资料上也已注明,“内容仅供参考,详细保险责任及保单权利、义务等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这就更说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是正式的保险合同,而不可能是宣传资料,因此,顾先生要求法院认定宣传资料的内容存在欺诈,要求保险公司书面道歉的请求,没有必要,更没有依据,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顾先生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认为,不管是在顾先生投保时、签订保险合同时、签收客户回访问卷暨保险单签收回执时、向业务员赵某提出疑问时以及委托唐先生到保险公司反应情况时,保险公司分别、多次采取了书面说明、口头提示、手机短信提醒等多种形式,向顾先生说明了其所具有的犹豫期、退保等权利,在保险条款中对“利息”这一名词也做了必要的解释,在上述任何时间段,保险单都是在犹豫期内,顾先生均可以要求退保,或对自己不明白的事项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解释,但顾先生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未行使自己的任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其已经自愿接受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内容,同意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且该保险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顾先生要求认定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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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员误导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是榆树市的 想找有经验的律师
当时以他没告知和解释起诉,或者投诉保监会
保险公司啊管
业务员说的和实际完全不一样,我有录音,
和保险公司
那家保险公司
建议保险还是选择一个服务好点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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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明为千元实为百元重大误解合同撤销
来源:考试大&&日&&&【233网校:助你将考试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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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叶先生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养老保险,人寿公司向其出具的保险证记载月领保险金1000元,但其投保的保险所对应的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月领保险金为100元,人寿公司解释为笔误,投保人先是以1000元为标准要求人寿公司支付保险金未获法院支持,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撤   销合同、双倍返还本金33872元、赔偿经济损失8368元、承担诉讼费240元,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   日,叶先生向人寿公司投保养老保险,人寿公司向叶先生出具了保险证。保险证上记载:领取保险金期间自日始,领取年龄45岁,领取标准月领1000元,有10年固定金,自2006年6月至2016年5月。保险证上说明:本保险证只作为投保该保险且交纳保险费时使用,不作领取及给付保险金使用;领取时另行签发领取证;本保险证的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签订后,叶先生于年按年交纳了保险费16936.01元。2006年6月,叶先生要求人寿公司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保险金,人寿公司只同意按每月100元支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叶先生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人寿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06年6月、7月和8月共3个月的保险金合计3000元。朝阳区法院判决认定:叶先生投保的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是《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A型)条款》,其领取保险金的月领标准是100元,人寿公司关于保险证上记载的月领1000元系笔误。故判决人寿公司给付叶先生2006年6月、7月、8月的保险金合计300元并驳回了叶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叶先生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2007年,叶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再次将人寿公司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双倍返还本金33872元、赔偿经济损失8368元、承担诉讼费240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寿公司在向叶先生出具的保险证上误将保险金领取标准100元写成1000元,在此后七年叶先生每年向人寿公司缴纳保险费,人寿公司在保险证上进行登记和复核时都未能予更正。直到2006年6月,叶先生要求人寿公司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保险金时,人寿公司才发现上述笔误。人寿公司该行为足以导致叶先生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叶先生要求撤销日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人寿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除应将叶先生交纳的保险费退还外,还应赔偿其相应利息损失。但叶先生要求人寿公司双倍返还保险费、赔偿其因聘请律师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判决撤销人寿公司与叶先生于日签订的保险合同,人寿公司返还保险费16936.01元、赔偿占用保险费期间的相应利息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233网校-&&责编:yougu&&&
11月28日 15:7
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和公估证那个证书的题 是一样的吗
11月14日 18:52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10月22日 8:48
今天下午考试的有木有啊 10.22& 两点的& 大家一起过哦
10月8日 16:3
9月26日 20:46
咱经常出的问题是什么啊,这些试题是我们很多都没见过的啊,谁知道经常出的题包括哪类啊,有没有...
9月11日 16:28
我考的是B证& 请问谁知道看哪套试题比较好?
9月4日 17:47
为什么考不过的总是我呢,要怎样复习才能考的过啊!
文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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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10月份要跳槽的,我推荐你加入保险公司,马上进保险公司比进银行还难!
回顾去年最强裁员潮来袭,连微软、惠普、西门子等世界500强也不例外,百度更是停止了社会招聘!一向养尊处优、躺着赚钱的国有银行净利润零增长,基层员工排队辞职,日子并不好过。与此同时,有一个行业逆势成长、风景独好!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3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创下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高纪录,有学者估计未来几年将超过1000万。
前所未有:保险业务员已达710万
保监会数据显示,保险从业人员队伍规模已达710万人,在包括银行等传统行业在降薪裁员的市场环境下,保险行业逆势增长,气势如虹。而各大保险公司也增加了对员工的招聘和培训,在佣金和薪酬福利支付上增幅提升很大。
北京电视台报道:
视频:建议在WIFI下观看
马上进保险公司比进银行还难
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中国将力求在2020年从保险大国变成保险强国,保险深度达5%,保险密度达3500元/人,而2013年中国保险深度仅3.02%、保险密度1265.67元/人!预计未来中国保险业将继续保持20%左右的增长率。
虽然国家取消了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而北京地区,要取得分红险和万能险等销售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具备相应的资质。表面上看,加入保险行业条件放宽,实际上,对从业人员的诚信和品质、学历等条件相应增加。甚至有专家认为,马上进入保险公司将比进入银行还难。
而对于中国寿险业的扩编步伐,网络上传出了这样一则“三项新政策”分步走:
1、保险公司不得录用非大专以上文凭营销员;
2、保险公司实行无责底薪上岗,即底薪和业务不再挂钩;
3、保险公司普遍实行员工制,营销员享受当地社平工资。
保险代理人员工制已在秦皇岛市试点,由代理制向员工制转换成功后,从业人员均享有五险一金和公司的四大福利保障!所有员工都享受固定工资+浮动工资的待遇!
据资深人士透露:保险公司首批转“员工制”的,将是现职大专文凭以上的营销员;第二阶段保险公司将会对没有大专文凭,但长期业绩稳定、业务品质优良的营销员及主管实行逐步转制工作,最终实现完全员工制,从而达到提升保险销售人员整体素质和待遇的目的。
有学者预估:2018年以后,要进入保险公司,取得从事普通销售工作的一个正式编制,或许将比取得银行职员编制还难!当然,保险销售人员的收入与福利待遇也会相当诱人!
为什么这么多人加入保险业
1、新国十条出台,国家对保险日渐重视,政策越来越好。
2、民众对风险认识越来越深刻,保险意识增强,投保需求增加。
3、居民财富增加,但资本市场动荡,投资理财缺乏安全途径。
4、保险业不断创新发展,产品与服务越来越人性化。
5、国家取消代资考及持证要求,保险行业准入条件放宽。
6、保险业是朝阳行业,前景非常好,不用担心失业。
7、做保险是利国、利人、利己,行善积德。
8、做保险收入无上限、时间自由有弹性。
9、积累人脉、广交朋友、生活充实、快乐。
10、打造团队、建好管道,收入源源不断!
因此,现在加入保险业,正是最好机遇!
黄金期刚刚开始,再不加入就晚了
保险服务业已经进入黄金发展期。新“国十条”设定了到2020年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即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目标明确,前景可观。
相关部委与保监会共同出台了12项运用商业保险加强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文件。33个省(市)出台了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文件。保险服务业不仅真正进入国家战略层面,也深入到地方社会经济中,服务百姓已渐入人心。有意者请联系您身边的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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