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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31-5185
(C) 广州迅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被告人刘志远,原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志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44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远,原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湖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现羁押于湖北省广华监狱看守所。
辩护人倪泽仁,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少波,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远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爱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远及其辩护人倪泽仁、李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被告人刘志远于2002年至2012年9月在担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913.5万元、美元63万元、欧元26.4万元、英镑3万元、港币10万元、存有人民币共计146万元的银行卡十四张、重量总计约2000克的金条5根、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共计人民币1.6万元的玉器两件,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为1748.3万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刘志远家庭财产有人民币万元、美元72.01万元、欧元37.89万元、英镑1万元、港币28.7万元、加元4万元、日元0.2万元、金条4424克、价值8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1块及价值1.6万元的玉器2件;其家庭支出有人民币709.0323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7万元及英镑2万元。其家庭收入有人民币万元(含银行卡)、美元63万元、欧元26.4万元、英镑3万元、港币10万元、金条2000克、价值8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1块及价值1.6万元的玉器2件。刘志远有人民币171.295569万元、美元11.01万元、欧元18.49万元、港币18.7万元、日元0.2万元、加元4万元、金条2424克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告人刘志远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关书证、行贿人的证言、扣押相关款物等物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刘志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志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分配、物质供应、职务升迁、家属调动、住房分配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在庭审期间,公诉机关还提出被告人刘志远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受贿罪,被告人刘志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其认为如下事实不应定性为受贿罪,而应该认定为人情往来及节假日所收礼金:2009年收受邹某甲给予的存有人民币一万元的银行卡的事实;2006年初及上半年、2007年1月、2007年8月、2008年1月分别收受王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的事实;2003年1月、2004年1月、2005年1月、2004年初分别收受郭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万元、2万元、美元1万元的事实;2005年初、2006年初、2007年初、2011年初分别收受白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万元、2万元、5万元的事实;2005年初、2006年初分别收受李某己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万元的事实;2007年1月、2008年1月、2011年1月分别收受张某子、赵自立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2万元、5万元的事实;2002年初、2004年初、2005年1月、2007年1月、2008年1月、2011年1月、2006年下半年分别收受史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欧元1万元的事实;2010年1月、2011年1月分别收受陈某丁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5万元的事实;2007年1月、2008年初、2009年初、2004年初、2005年初、2006年初、2007年初、2008年初、2009年初、2010年1月、2011年9月分别收受李某壬、陈同忠、杨某癸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5万元、5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1万元、2万元的事实;2004年1月、2005年1月、2006年1月、2007年1月、2006年9月、2006年下半年、2007年下半年、2009年1月、2010年初、2011年初分别收受周某乙、刘某壬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1万元、2万元、2万元、欧元1千元、欧元1万元、美元2万元、人民币3万元、5万元、5万元的事实;2006年至2012年1月,共收受马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3.5万元的事实;2010年1月收受沈某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的事实;2003年初至2011年1月收受戴某给予的人民币7.5万元的事实;2002年初至2012年1月除2011年10月以外的分别收受赵某庚、姜某甲人民币11万元的事实;2010年7月收受毛某乙给予的美元1万元的事实;2011年8月收受王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2)其还认为如下事实中因为行贿人给予财物时多汇款及主动取走行贿款项或刘志远主动退还相关财物而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在2008年初刘某戊给予的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卡中,行贿人多汇的2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2011年1月收受顾某给予的10万元人民币,因为顾主动将钱从银行卡中取走而不应认定为受贿;收受刘某寅的英镑3万元中有2万元其主动予以了退还。收受赵某壬的美元12万元中有2万元主动予以退还。收受姜某乙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及欧元5万元中有人民币50万元及欧元5万元主动予以了退还。(3)其还认为,起诉书中指控其收受的劳力士牌手表价值过高。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刘志远辩称起诉书计算其收入时没有考虑相关奖金、人情收入,且其家庭支出少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
其辩护人除发表了与被告人刘志远相同的辩护意见外,其还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志远在被立案侦查前已将收受程某财物的主要事实向其上级机关纪委做了说明,后又主动归案,并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刘志远检举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3)、公诉机关计算刘志远的家庭收入和支出有误。(4)、被告人刘志远收受银行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5)、起诉书指控刘志远收受王万春人民币50万元证据不足。(6)、被告人刘志远认罪态度好,归案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建议对刘志远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刘志远于2002年至2012年5月利用担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1009.5万元、美元63万元、欧元26.4万元、英镑3万元、港币10万元、重量总计约2000克的金条5根、价值5.1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共计人民币1.6万元的玉器两件,上述财产折合人民币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志远退缴了全部赃款。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志远利用担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化局)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房建工程及邹某甲职务晋升方面提供了帮助,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其先后13次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办公室、电化局食堂外收受邹某甲等人所给予的人民币310万元、欧元2万元及共存有人民币6万元的银行卡2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邹某甲证实:现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市场就那么大,我们要有工程一方面要有技术,另一方面还要有领导支持,刘志远是我们局一把手局长,他的支持是最重要的。我们为工程的事多次给他送过钱。另外,我是在刘志远当局长期间当得建筑公司总经理及局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这都少不了刘志远的关照和支持。2007年9月,当时中铁电气化局准备投标郑州火车站西出口站房工程、大理至丽江铁路站后“四电”(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和房建工程、合肥至武汉铁路(上海局管段)房建工程与其他配套工程等几个项目,同时我们建筑公司准备投标武铁佳苑二期房建工程。于是,我通过建筑公司总会计师吴某乙从公司准备了30万元,一天晚上八点左右,我打电话联系刘志远得知他在香格里拉饭店,我就到香格里拉门口把装了30万元钱现金的纸礼品袋子从我车后备箱拿出来放到刘志远的车后备箱了。
2008年5月,京九线电气化改造、武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新增吴家山站等工程近期要招投标,这几个工程中都有房建工程项目,建筑公司要争取这几个项目的房建工程。因此就想找刘志远局长帮忙多分配房建工程给建筑公司。有一天,我就一个人提着装20万元钱的礼品包去了刘志远的办公室,刘志远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08年7月,汉口站改扩建工程、玉溪至蒙自线站后工程、武汉枢纽货车车辆段搬迁等工程近期要招投标,我们商量给刘志远送钱。我一个人提着装50万元钱的旅行包去了刘志远的办公室,刘志远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08年7月,武汉至广州客运专线站房、南京地铁二号线设备安装等工程近期要招投标,我带着公司准备的20万元钱去了刘志远的办公室,刘志远也是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08年9月,北京地铁大兴车辆段、洛湛线贺州站房及配套工程、西安北站等工程近期要招投标,一天晚上5点半左右,我到了中铁电气化局食堂找到刘志远,我把装了50万元现金的旅行包放到了刘志远的奥迪车后备箱里。
2008年底,我还送了一张存有一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给刘志远,当时是在他的办公室送的,其目的还是为了能让刘志远高兴,以后继续关照我们。
2009年1月,随州站无柱雨棚、海南东环线四电集成及配套工程、北京地铁等工程近期要招投标,我一个人提着礼品袋去了刘志远的办公室。当时只有我和刘志远在场,我就把装了20万元钱现金的礼品袋放到刘志远办公转椅的后面,刘志远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09年6月,阳泉北站、鄂州站、湘潭站、湘乡站、郑州东站等工程近期要招投标,我电话联系好刘志远,我就把装了20万元钱现金的礼品袋放到刘志远办公转椅的后面,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09年9月,北京地铁14号线停车场、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丽江站房、天津西站房、武汉大功率、布吉站等工程近期要招投标,一天晚上5点半左右,我在电化局食堂找到刘志远我拿着刘志远给我的车钥匙把装了60万元现金的旅行包从田志顺的车后备箱拿出并放到了刘志远的奥迪车后备箱里。
2010年3月,荆州站房、沈阳北站、石河子站、蚌埠雨棚等工程近期要招投标,我一个人提着礼品袋去了刘志远的办公室。我就把装了20万元钱现金的礼品袋放到刘志远办公转椅的后面,他这次还是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10年4月,南京站、聊城站、淮南东和水家湖站、石龙站等工程近期要招投标,我一人带着装了2万欧元现金的信封就去了刘志远的办公室刘志远推辞了一下还是收下了。
2010年6月,淮北站、郑州动车所、广安门住宅、汉宜线站房等工程近期要招投标,我一个人提着礼品袋去了刘志远的办公室。我就把装了20万元钱现金的礼品袋放到刘志远办公转椅的后面,他还是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证人杨某甲证实:2010年5月初,我从沪宁线工程项目部回北京到集团公司去办事,办完事后我就去了刘志远的办公室,我说:您要多关心我的工程,多去看看。同时我提出:我去办一张银行卡,这样我不在北京的时候,您用起来方便。刘志远听后没有表态。我回公司后,将和刘志远聊天的事情向邹某甲做了汇报,请示邹某甲是否给刘志远办一张5万元的银行卡。邹某甲同意了。我就找到了我们公司的司机杨某乙,要他用他自己的身份证办一张5万元的银行卡,并跟杨某乙说我刚回北京,身上没有那么多钱,让他先拿自己家里的钱垫一下。杨某乙将5万元的光大银行卡办好后交给了我,并告诉了我这张卡的密码,我把这张卡装进一个普通的信封里,把密码写在信封上,我带上这张银行卡一个人去刘志远办公室,我跟他说:感谢领导的关心,这里有张卡,您先用着。我将这张5万元的光大银行卡放在了刘志远的办公桌上,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
证人邹某甲、杨某乙、吴某甲、孟某甲对办理该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的过程予以了证实,且有相关办理银行卡及冲销凭证予以印证。
3、证人吴某乙、高某甲、宋某甲持对邹某甲向刘志远行贿的时间、数额予以了证实。证人吴某甲、于某甲、孟某乙、梁某甲、李某甲、丁某甲、张某甲、汪某、杨某丙、毛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唐某甲、霍某、刘某丙、王某甲对行贿资金来源予以了证实,并指认了相关财务凭据。
4、2007年至2010年建筑公司投标项目一览表及武铁佳苑、郑州车站西出站口、京九线改造房建项目、洛湛线贺州站后工程、汉口站、南京地铁2号线、西安北站无柱雨棚工程、海南东环线、北京地铁10号线、阳泉北站、湘潭站改造工程、铁道部调度楼、天津西站、丽江站房、武汉大功率机车检修工程等工程文件;电化局内部分包给建筑公司的合同等证实了刘志远为建筑公司谋利的有关情况。
5、被告人刘志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银行卡进行了辨认。
(二)被告人刘志远利用担任电化局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某乙、总经理丁某乙、副总经理张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铁路工程方面及王某乙、丁某乙职务晋升提供了帮助,2006年初至2011年1月,其先后15次在办公室、沈阳机场等处收受王某乙、丁某乙、张某乙等人所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美元12万元、共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卡3张及重量为1000克的金条一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乙证实:我们公司是电化局下属公司,一般我们是以电化局的资质参与投标或由电化局直接分配铁路工程给我们,无论哪种方式接工程,都由刘志远决定分配方案。为了感谢刘志远对我们接工程的支持,我们给他送过钱。另外,我从电气化分公司总经理到一公司总经理再到现在的运管公司董事长,都是刘志远一手提拔的,我个人很感谢他,这也是送钱的原因之一。
2006年春节之前,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把一公司办公室主任曹迎春叫到我办公室去对他说:你给我准备1万元钱,我去办点事。然后我就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刘志远的办公室去,我就对他说:刘局,马上过年了,我过来看看,这个是个意思。说着我把装了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他说不用,不用,你弄这个干嘛。最后他还是收下了。我就走了。
2006年上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刘志远的女儿刘明结婚,我安排一公司天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徐爱军给我准备5万元现金,并让他把钱准备好后交给一公司办公室副主任陈敬华。后来陈敬华到我办公室交给我一个纸袋子,里面装了5万元现金,都是一百元一张的人民币,一万一扎,共5扎。当时我随手拿出来2万元钱交给陈敬华,对她说:这2万元钱先放你这,以后要用再找你拿。她说:放我这不好。我说没事,你帮我记着。于是我就提着剩下3万元钱到刘志远的办公室去,当时我对他说:刘局,你女儿结婚了,恭喜你。刘志远说声谢谢,就收下了。后来,陈敬华多次提醒我,说她那里还有2万元钱,让我别忘了。我说没事,你先放着吧,我记着呢,要用的时候再找你。直到2007年下半年的时候,大概是8月份左右,刘志远的外孙女做满月,我就让陈敬华把那剩下的2万元钱给我了。当时陈敬华是用信封装着的,她把这个装了2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我后,我就拿着信封到刘志远的办公室去。当时他办公室里没有别人,我就进去对刘志远说:刘局,恭禧你,小孩满月了,我过来看看。他说:你别客气。然后我把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
在2006年下半年,我听说刘志远准备出国考察,就跟一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地铁项目部经理王林祥说:局领导需要2万美元,你想办法准备一下。然后我就到中铁电气化局刘志远办公室去,说:刘局,听说你要出国,我给你准备了2万美金。说完我就把装了2万美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当时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在2007年春节之前,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给曹迎春打电话说:你给我准备2万元现金。然后我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刘志远办公室去,当他一个人在办公室的时候,我就进去对他说:刘局,过年了,我来看看你,这个是个意思。说着我把装了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他也是说不用,弄这个干嘛。他收下后我就走了。
2007年的2月初,当时我们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中标大包(山西大同至包头)段铁路供电工程。工程中标后,局里分了一半以上的工程给我们一公司做,具体工程量现在我记不清了。大概是2007年3月份,在工程中标以后,我们想刘志远照顾我们一公司,多分点大包段铁路供电工程给我们一公司做,所以我又对王林祥说:我们公司承揽工程需要经营费用,你给我准备30万现金。然后我就提着袋子到中铁电气化局刘志远的办公室去,当他一个人在办公室的时候,我就进去对他说:刘局,你给我们一公司尽量多分些任务,这个你拿去用。说完我就把那个装有30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在他办公桌旁边的地上。当时刘志远说:你怎么搞这么多。我说感谢领导对一处(公司)的支持,这是应该的。说完我就走了。
再就是2007年5月份,当时我们一公司跟踪内蒙古呼和浩特铁路局包西(包头至西安)线电气化供电工程很长时间,当时中铁十一局跟我们一公司为这个工程竞争得很激烈,因为这个工程造价有4个亿左右。在后来投标的关键环节,我为确保一公司能中标这个工程,就向刘局(刘志远)汇报了此事,我对他说:刘局,我觉得呼和铁路这个标有点悬,请领导帮忙想想办法,找下铁道部相关领导协调协调。刘志远当时答应说:行,我想想办法。后来我们一公司中标呼和浩特包西线电气化供电工程。于是,在2007年5月下旬,我为感谢刘志远帮忙让我们一公司中了包西线电气化供电工程,在我到天津项目部去检查工作时,我对一公司天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徐爱军说:为包西线工程,局里需要经营费用,你给我准备兑换5万美金的钱大概40万元人民币,你准备好后交给公司经营开发部刘德生部长。过了几天,刘德生收到这笔钱后到我办公室去跟我说:王总,天津送来的钱我收到了。我说:你赶紧去兑换成5万美元。然后,我就提着装有5万美金的袋子到中铁电气化局去,等刘志远的办公室里只有他一个人在时,我就进去对他说:刘局,为包西线工程的事,你帮了忙,也很辛苦,我给你准备5万美元,你拿着用。他说行。然后我就走了。
2008年春节前,为了感谢刘志远对我们的关照及让他继续关照我们,我让曹迎春准备2万元,我到他办公室将这2万元送给了他。
再有一次是在2008年3月份,当时我听说刘志远准备调我到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那时候他还没有找我谈话。于是,我就想刘局长还是很关心我的,因为当时我身体确实不行,进局班子也不可能了,能调到运管公司任董事长,享受副局职也不错。于是我就给一公司北京地铁十号线项目经理许红打电话让他给我准备10万元钱。我就到刘志远的办公室去,当时他办公室里只有他一个人,我就对他说:刘局,感谢你对我的关心,这个你拿去用。说完我就把装了10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在他办公桌里侧的地上。他说不用,你弄这个干什么。我把袋子放下后就走了。
2、证人丁某乙证实:我是日任一公司的总经理的。在当年,我们一公司承接了京津城际铁路四电工程,08年的下半年,我一直在京津城际铁路北京南站段检查工作,那时北京南站段的项目经理是郑某,我在那段时间与郑某接触比较多。在08年的年底,我想跟刘志远送20万元钱,我就跟郑某打电话说:你给我准备20万元钱吧。我把这20万元钱先是放在我办公室里。因为当时也是到了2008年年底,快过年了,过了几天后,我就把这20万元钱用纸袋子提着,为了不让别人看见里面有钱,我还把几份文件装进纸袋子里,把里面的钱给盖住。我提着这装有20万人民币的纸袋子到了刘志远的办公室。我到了刘志远的办公室后,我把这个袋子放在刘志远的办公桌上,我说:过年了,这个钱给领导用用。我当时是否跟刘志远说了具体的钱数,我现在想不起来了。刘志远当时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我与刘志远聊了一会,然后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
在2009年年底,我打电话给我们公司驻上海的一个叫肖勇武的项目经理,我跟肖勇武说你准备35万元现金,并让肖勇武把这35万元钱准备好后直接交给高某乙。高某乙问我怎么处理这35万元钱。我说:你去把这35万元人民币换成5万美元,再把这5万美元交给我。到了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一个人到了刘志远的办公室。我进去后就把装有5万美元的信封拿出来放在刘志远的办公桌上,我说:领导,给你拜年了。刘志远当时还把这个信封拿起来看了看,他说:太多了吧。我说:领导,你用钱的地方也比较多。刘志远当时就收下了。
在2010年的夏天,我跟沪宁项目部的经理张某戊说:我们需要一些经营费用,你给准备30万元钱。张某戊答应了,并问我把钱给谁,我说给高某乙吧。高某乙是我们一公司分管经营副总经理。这30万元钱放在高某乙那里后,我就琢磨着要把30万元钱换成金条来送给刘志远。于是,大概在去年的11月份,我跟高某乙说:你拿那30万元钱去买1000克的黄金吧。高某乙把这1000克的黄金给我了。我把金条拿出来还看了看,我记得这1000克的黄金是个大一点的金条,上面还印着“菜百公司”的字,金条是用一个红色的天鹅绒袋子装着,袋子上还有根丝线。到了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就一个人去了刘志远的办公室。我跟他简单的聊了几句,然后我拿出这根金条放在他办公桌上,我说:领导,快过年了,这东西不掉价。我说的“不掉价”是指这根金条的价格不会掉下来,也就是说这东西能增值。刘志远当时也没吱声,我就跟他说了几句话后离开了他的办公室。刘志远对我个人很关照,我就是刘志远提拔起来的总经理,我很感激他,这也是给他送钱的原因之一。
金条的发票证实,该金条价值人民币300450。
3、证人张某乙证实:从2009年年底到2011年1月份,我总共送给刘志远3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10万元,共计30万元。
第一次是在2009年11月份的时候,当时我们一公司正在投哈大客专沈阳枢纽工程项目,当时中铁九局等几家公司也参与了这个标段的投标,我为了能提高我们一公司的中标机会,就向刘志远汇报了此事,并说这个工程已经开始投标了,我们一公司想中这个标,请刘局帮忙跟沈阳铁路局的领导协调协调。刘志远说:你们先投(标)吧。于是我就回到沈阳准备标书参与投标。与此同时,我在沈阳跟我们一公司接触网二段段长兼哈大客专项目部副经理张某己说:你给我准备10万元现金,工程上要用点钱。在2010年1月的下旬,我回北京的时候就把那10万元现金带到北京,因为当时我岳母赵某甲在北京帮我带孩子,所以我要来她的身份证,然后到北京丰台区我家小区附近的工商银行新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把我从沈阳带回来的那10万元钱存进去,并把密码和数额(10万)写在银行卡的背面,再找了个信封装好。然后,我就到刘志远办公室去,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办公室,我进去对他说:刘局,感谢领导帮我们中标沈阳枢纽工程。说完我把装有10万元银行卡的信封放在刘志远的办公桌上就走了。他当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再就是2010年的6月初,当时因为我们做的哈大客专房建工程亏损严重。于是我就专门向刘志远汇报了此事,我对刘志远说:刘局,我们公司做的这个哈大客专房建项目亏损严重,是不是让其他公司参与这个项目的施工,要么让西安电气化公司帮忙分担一下我们公司的损失。当时刘志远说:你们先干吧,到工程决算的时候再说。于是我就走了。为了让刘志远帮忙尽快解决我们哈大客专房建工程的亏损问题,准备给刘志远送10万元钱,于是我回到沈阳后又跟哈大客专项目部副经理张某己打电话说:你给我准备10万元现金。过了几天,我把那10万元现金带回北京。再用我爱人赵某乙的身份证到我家小区附近的光大银行新办了一张银行卡,再把我从沈阳带回来的那10万元现金存入卡里。我在银行卡的背面写上密码和数额(10万),密码我现在不记得了,然后用个信封装好。银行卡办好后,我就到刘志远的办公室去,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办公室,我进去对他说:刘局,请你帮忙想想办法,帮我们缓解一下哈大线房建工程资金亏损的压力。他说:你们先干着吧,等工程结束以后再说。然后我就把装有10万元银行卡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当时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还有一次是在2011年元月份,当时我们接到沈阳铁路局的通知,准备开个施工生产调度会,要求各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局长参加会议,这样刘志远就会到沈阳来参加会议。当时我想,春节快到了,领导用钱的地方多,就决定送张银行卡给刘志远。于是我就把我们一公司哈大客专沈阳枢纽工程项目部副经理韩某乙叫到我办公室对他说:你给我准备10万元钱,办一张银行卡交给我。后来在1月20号左右,韩某乙到我办公室交给我一张银行卡,说:张总,你让准备的10万元钱办好了,密码在卡的背面,是多少我现在不记得了。过了二天,刘志远从北京到沈阳来,我去沈阳桃仙机场接机的时候,在刘志远上车之前,我就把那张银行卡交给刘志远说:刘局,要过年了,我给你准备了一张银行卡,你拿着用吧。他说行就收下了。
4、曹迎春、刘德生、徐爱军、石林勤、苑永坤、张鑫祥、王文武、王林祥、杨涛、张文俊、姜树华、许红、高须贤、李国林、邢书开、杨易、陈敬华、谢向京、王亮、石某证实了王某乙行贿款项的来源,且有相关行贿款冲销凭证证实。
5、证人郑某、张某丙、韩某甲、默占路、高某乙、肖某甲、张某丁、常某甲、张某戊、胡某甲、邵某证实了丁某乙行贿款项来源及财务处理情况。丁某乙、高某乙对金条辨认无误。
6、证人张某己、路某、徐某甲、朱某甲、邢某、韩某乙、张某庚、富某、赵某乙、赵某甲证实了张某乙行贿款及办理银行卡的有关情况。扣押的三张银行卡照片及办卡资料在卷佐证。
7、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相关铁路工程合同证实了刘志远为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谋利的有关情况。
8、被告人刘志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被告人刘志远利用担任电化局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郭某甲、总经理程某、副总经理李某乙等人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铁路电力、电气化、通信、信号工程方面及郭某甲、程某职务晋升方面提供了帮助,2003年1月至2010年年底,其先后14次在办公室、成都机场、安徽省蚌埠市某宾馆等处收受郭某甲、程某、李某乙等人所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美元7万元、欧元4万元、重量为500克的金条一根、价值为一万元的玉器一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郭某甲证实:我是2002年8月至2006年3月任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我们公司是电化局下属的子公司,为了能接到相关工程加之我是在2002年由三处副处长调任二处处长,是刘志远提拔我的,我对他很感谢。送钱也是为了表达对我的关照和支持。我总共送给中铁电气化局总经理刘志远4万美元现金、6万人民币现金、500克金条一根。
2003年的下半年,当时我们二公司在组织投标遂渝(遂宁到重庆)线电气化工程,这个工程项目还没有正式招标。我考虑到为了在下一步的投标中打好基础,确保竞争优势和中标,我就想请刘志远帮忙,亲自出面与业主方沟通。于是,我叫我们二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杨某丁到我办公室来。我对杨某丁说:给我准备好1万美元现金。我就拿着这1万美元到了北京中铁电气化局刘志远的办公室。我进去后向刘志远表达想请他出面为我们二公司在遂渝线投标中做做工作的意思。随后,我就把装有1万美元的信封放在了刘志远的办公桌上。刘志远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就离开了刘志远的办公室。
到了2004年上半年,也是为了遂渝线电气化工程。当时,这个工程马上就要上网投标了。我想我们还要给刘志远送点钱表示表示,请他再出出面做做工作,以增加我们中标的机会。这样,我们还要我又安排杨某丁给我了1万美元,杨某丁交给我1万美后,我叫杨某丁弄点费用发票把账处理好。之后,我把这1万美元装进一个牛皮纸信封里,并带着这个信封去了北京中铁电气化局刘志远的办公室。我对刘志远表达了遂渝线工程马上要上网招标了,请领导抓紧时间去做做工作的意思。我把装有1万美元的信封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了刘志远的办公室。
2005年3月份,当时外面传说京沪线工程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肯定能中标,这个工程项目很大有40个亿工程量。为了能在中标后给我们二公司多分点活(工程),我就想给刘志远送2万美元,以使他能够在分配工程时关照一下我们二公司。不久,我安排我们二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杨某戊到我住的房间,我对他说:准备2万美元现金。2005年4月份的一天,我把装有2万美元现金的信封带着到了刘志远的办公室。当时刘志远一个人在他的办公室里,我把装有2万美元的信封放在刘志远的办公桌上,我向刘志远表达了局集团公司在京沪线快中标了,希望在局中标以后多多照顾二公司的意思。刘志远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就离开了刘志远的办公室。
在2005年底或2006年初,当时是为京沪线工程分配的事情,因为我们二公司建设的京沪线每公里概算指标是31万多,而我听说电化局别的子公司建设的京沪线每公里概算指标是34万多,这样导致我们二公司利润降低,我当时觉得同样是电化局下属单位,干的同样的活儿,不该有概算上的差别,应该找电化局领导协调下。我和杨某丁一起到了北京,我安排杨某丁去买一根500克的金条,之后,有一天,我带着这根金条到了刘志远的办公室。我对刘志远说:领导,感谢您多年对我和对二公司的关心和照顾,这是一点心意。刘志远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
在2003年、2004年、2005年三年的春节期间,我分别给刘志远送过2万元人民币,共计是6万元。过年送钱是因为我是刘志远提拔的,而且工程上需要他支持。
2、证人程某证实:我一共给刘志远送了6万元人民币、3万美元、4万欧元、1件价值15万元的玉把件。从我大学毕业之后,我就分配到了二公司上班,从一名普通的技术员开始做起,刘志远不管是对我们二公司还是对我程某,还是非常关照的。在2006年,我就开始担任二公司的总经理。对此,没有他刘志远局长的认可,我担任这个职务也是不可能的。
在2007年的春节前,我安排当时二公司办公室主任郭某乙给我在公司财务上借支了3万元人民币。我就带着这个装有3万元人民币的信封一个人到了刘志远办公室。我向刘志远汇报了二公司的一些工作情况后,在离开前我将装有3万元人民币的信封拿出来放在刘志远的办公桌上,并说:这是一点意思,感谢刘局的关心。刘志远说两句客气话就收下了这个信封,我就离开了刘志远的办公室。
我担任二公司总经理后,尤其是2007年,在刘志远总经理的支持下,集团公司对我们二公司给予了很大的关照,给我们分配了很多工程,我记得合肥至武汉高铁湖北段的电力与电气化工程,还有武广客专武汉至汩罗段的电力与电气化工程,这些都是集团公司给我们二公司分配的。2008年春节前,我让我们二公司办公室主任郭某乙为我准备了3万元现金,我一个人到了刘志远的办公室。我向刘志远汇报了二公司的工作后,在我离开他的办公室之前,我拿出那个装有3万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刘志远的办公桌上,对刘志远说:谢谢刘局的关心!刘志远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这个信封,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
2008年,在刘志远局长的关心下,集团公司给我们二公司也分配了一些工程,我记得的有广州至珠海城际铁路的电力与电气化工程,这个工程是集团公司给我们二公司分配的,同时,我们二公司对外投标时,刘志远局长也帮了我们不少忙,为我们帮承接这些工程找了相关的铁路局的领导,比如,宜万铁路工程和洛阳至张家界铁路工程,这两个工程的业主单位都是武汉铁路局,为了能中标,我们向刘志远局长进行汇报,请他出面找武汉铁路局领导打个招呼,至于刘志远局长找的谁,我就不知道了,这两个工程最后是由我们二公司中标承接的。所以,在2009年春节前,我安排我们二公司办公室主任郭某乙给我准备了3万美元。我到他办公室后,向刘志远局长汇报了二公司的工作,在我走之前,我把装有3万美元的信封放在了刘志远的办公桌上,我对刘志远说:感谢刘局的关心关照,这是一点意思。他客气了一下也就收下了这3万元美元。
2009年,我们二公司的发展很快,集团公司对我们的倾斜也很大。我记得那一年集团公司给二公司分配了很多工程,有京沪铁路枣庄至南京段电力与电气化工程,有海南东环电力与电气化工程,这些是我记得的集团公司分配给我们二公司的工程,同时,刘志远局长也帮我们承接了不少的工程,比如京九铁路电力与电气化工程、广铁的湘桂铁路电力与电气化工程、红乌铁路电力与电气化工程,这些工程是我们二公司对外投标的工程。在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安排我们二公司武襄项目部经理陈某甲给我准备了3万欧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一个人到北京刘志远的办公室,他当时也是一个人在办公室。我到了他的办公室后,聊了一会儿,我就对刘志远局长说:感谢刘局长对我和我们二公司的关心关照,这是我们一点心意。刘志远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这个装有3万欧元的信封。之后我就离开了刘志远的办公室。
2010年下半年,我记得当时刘志远局长到成都去,好像是参加成绵乐(成都至绵阳至乐山)电气化工程的一个什么活动,我当时也去了成都,因为我知道刘志远局长要到成都去,我就提前安排我们二公司项目部经理朱某乙给我准备了2万欧元。我从中拿出1万欧元装进了另一个牛皮信封(另1万欧元我后来已经通过刘志远送给有关业主单位的领导了),然后我就把这个装有1万欧元的信封放在我身上。在成都双流机场的候机大厅我同刘志远一起去上厕所的路上,我把这1万欧元送给刘志远。刘志远推辞了一下也就收下了。
2010年年底,我想今年跟刘志远局长送件值钱的玉器吧。之后我就到济南去了,到了我们二公司驻济南办事处。办事处主任肖某乙就开车带我去金某那里。我在金某的商店里选玉器。2011年的春节前的一天,我一个人到了刘志远的办公室,我对刘志远局长说:感谢刘局的关心了,这块玉送给你玩玩。刘志远局长还问我是什么东西,我对刘志远局长讲,这是块手把玉,这块玉还值点钱,比较贵。刘说谢谢,就收下了这块玉把件。
3、证人李某乙证实:月份的时候,我当时任二公司京沪高铁项目部经理(二公司副总经理兼),负责京沪高铁电气化项目安徽蚌埠段施工。有一天,刘志远到安徽蚌埠检查我们二公司京沪高铁项目工作。我记得他这次来的目的是为高铁的“冲高”试验而来。到了晚上八、九点,我叫我的司机杨某己开车把我送到蚌埠“锦江宾馆”。是我一个人上楼敲开了刘志远的房间。刘局由于酒喝的有点多,就躺在套间外间的沙发上,差不多快睡着了。我就在这个时候一个人进了他住的里间。到了他住的里间,我将杨某己给我准备的那5万元人民币放进了刘局在里间椅子上刘局的提包里,随后我就给他打了个招呼离开宾馆。第二天早上,我又赶到锦江宾馆陪刘局吃早餐。早餐后,刘局单独问过我说是不是我昨天晚上给他包里放了5万元钱,我说:是的,这是一点小意思,感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他还说:以后别再这样搞了。
4、证人李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对郭某甲行贿资金来源予以了证实,还有相关财务资料予以印证。杨某丁还证实,购买金条花了68400元,从平时积攒的发票中找出68450元,然后报销出资金购买的金条。
5、证人郭某乙、陈某甲、占某、朱某乙、官子君、叶某、金某、肖某乙、王某丙、黄某甲均、刘某丁、王云对程某行贿资金来源及购买玉器过程予以了证实,还有相关财务资料予以印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玉器的鉴定意见为,价值1万元。
6、证人曹某甲、杨某己对李某乙行贿资金来源予以了证实,还有相关财务资料予以佐证。
7、证人郭某甲对金条辨认无误。
8、相关工程合同证实了刘志远为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谋利的有关情况。
9、被告人刘志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被告人刘志远利用担任电化局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某戊、总经理毛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铁路电气化工程方面提供了帮助,2007年初至2011年春节前,其先后7次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戊、毛某乙等人所给予的共存有人民币100万元银行卡8张、欧元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戊证实:我是电化局第三工程公司的原总经理。我们三公司级别不够、资质不高,很难直接拿到工程,有了刘志远的支持,我们工作就容易多了,所以我就跟他送钱加深感情,获取支持。另外,刘志远是我的领导,我的个人工作和进退离不开刘志远的支持和关心,我提拔为电化局副总经理的问题上,刘志远的意见非常重要,从我任职的三公司业务的角度,也需要刘志远对三公司业务的支持,所以我给他送了钱。
第一次,在2007年年初,当时铁道部在北京开工作会。我得知这个消息后,我想这是我们三公司接工程的好机会。因为刘志远和各铁路局局长都要参加这个会议。于是我就安排三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朱某丙在三公司财务上借支10万元现金交给三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主任赵某丙,然后我又给赵某丙打电话让他去办张10万元的银行卡。我把装有10万元银行卡的半截信封放在刘志远的办公桌上,对刘志远说:领导,多多关照一下我们三公司,这是拾个。说完我就把装有10万元银行卡的信封放在了刘志远的办公桌上,他推辞了一下收下了这张银行卡。
第二次,在2008年年初,我当时在我们三公司驻北京的办事处里,我跟赵某丙说让他给我准备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他说他手上正好有一张他个人的10万元的银行卡,他让我先拿去用吧。我到刘志远的办公室去了。我对刘志远说:领导,南昌局龙岩至厦门的工程很快要招标了,他们要求必须以局的名义投标,希望您多关照一下三公司吧。然后我把装有10万元银行卡的信封放在刘志远的办公桌上,刘志远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后来我们又向这个银行卡上汇款20万元。
第三次,在2008年的6月份,当时北京至乐化段的铁路电气化工程正在招标,我就想给刘志远送银行卡。我当时安排三公司四段段长焦某甲派人送给赵某丙20万元钱,同时,我让赵某丙马上办两张银行卡,每张10万元的。我带着这两张银行卡,到了刘志远的办公室,我对刘志远说:领导,现在北京至乐化的工程正在招标,中标后关照一下我们三公司吧,把郑州局和济南局负责的工程交给我们来做。说着我就把装有两张银行卡的信封放在了刘志远的办公桌上,刘志远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第四次,也就是我送他的第五张卡的事:在2008年的9月份,南昌铁路局负责的横峰至南平段的工程在招标,我就安排焦某甲给赵某丙10万元钱,同时,我安排赵某丙办张10万元的银行卡。我把装有10万元银行卡的信封放在了刘志远办公桌上,刘志远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就离开了刘志远的办公室。
第五次,2010年元月一天,我在三公司北京办事处,杜某来找我,说京沪线电磁防护工程在投标,电化局还有其他单位也在投标,且实力比我们强,看能不能找到刘志远帮忙,于是我将杜某带来的一张银行卡(卡里有10万元)在刘志远办公室送给了他,后来我们三公司中标了。
第六次,也就是我送他的第六张、第七张银行卡。2010年的9月份,当时铁道部在上海开基建会议,刘志远要参加这个会议。当时正好我准备回北京。我得知这个会议消息后,觉得这又是我们三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好机会,我应该及时找找刘志远局长,请他在工程项目分配上照顾我们三公司。我回北京后找到我们三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段成刚,我让段成刚办两张银行卡,每张10万元。在刘志远的办公室里,我将这两张银行卡交给了刘志远了,我请求刘志远多多照顾三公司。刘志远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证人毛某乙证实:2011年1月,我刚被调任三公司总经理不久,我想借春节拜年的机会看望并感谢下中铁电气化局总经理刘志远。于是我安排三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牛某准备1万欧元现金给我。之后,牛某在郑州兑换了1万欧元现金并在我的办公室交给我了。然后,我拿着这1万欧元现金去了北京中铁电气化局,在刘志远的办公室里,我把这1万欧元现金送给刘志远了。
3、证人赵某丙证实了2007年至2009年交给刘某戊5张卡,每张人民币10万。段成刚证实2010年9月以自己名义为刘某戊办理过两张存有人民币各10万元银行卡。证人杜某证实了2010年年初送给刘志远存有1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一事。
4、证人焦某甲、吕某甲、朱某丙、杜某、王某丁对银行卡资金来源予以了证实。还有相关冲销凭证予以佐证。证人牛某对毛某乙行贿资金来源予以了证实,且有相关财务凭证佐证。
5、户名分别为赵某丙、段成刚、杜某共八张银行卡存款资料及银行卡的照片予以佐证。
6、刘志远、杜某、段成刚对银行卡辨认无误。
7、相关工程合同证实了刘志远为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谋利的有关情况。
8、被告人刘志远还对收受刘某戊、毛某乙财物一事供认不讳。
(五)被告人刘志远利用担任电化局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铁路电气工程方面提供了帮助,2005年初至2010年上半年,其先后10次在刘志远的办公室、西安市某宾馆、深圳市某宾馆等处收受白某所给予的人民币58万元、欧元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白某证实:我是2004年担任西安电气化公司总经理的,刘志远是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他是我的领导,刘志远在平时工作中对我们西安电化公司给予了关心和支持。2008年以后,刘志远在电气化工程分配等方面给予了倾斜和照顾,在刘志远的关心下,我们西安电化公司做了合武高铁合肥段电气化工程、武广高铁湖南段电气化工程、哈大高铁沈阳段电气化工程以及红乌电气化工程,这些工程都是局里中标后再分给我们西安电化公司的,我们非常感谢他的关心和支持,另外也想他以后把局里的电气化工程多分些给我们做,所以才送钱给他。
第一次是在2005年春节前,快过年了,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想给刘志远拜个年,就安排我们公司市场开发部部长淮竣权让沟海项目部经理李某丁准备2万元现金,让他陪我一起到局里看看领导。后来没过多久,淮俊权拿到钱后,我让他在北京等我,随后我赶到北京之后,让淮俊权跟我一起去中铁电气化局。在一楼大厅,他交给我一个信封袋,里面装了2万元现金,都是一百元一张的红色人民币,一万一扎,共2扎。我让他在下面等我,我一个人拿着信封就到刘志远的办公室去,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办公室,我对他说:领导这么辛苦,过年了,我过来看看您。说着就把信封袋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他说不行,不行,你拿走。我把信封放下就走了。
2006年春节前,也是快过年了,我让淮竣权准备了2万元现金,陪我一起到北京去给刘志远拜个年。我们到了北京之后,在一楼大厅,他交给我一个信封,里面装了2万元现金。当时我打开看了一下,都是一百元一张的红色人民币,一万一扎,共2扎。我还是让他在一楼等我,随后我就到刘志远的办公室去,当时也是看到他办公室没有别人我才去的,我对他说:领导辛苦了,快过年了,我过来看看您。说完我把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袋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他推辞了一下说不要,但是还是收下了。
再就是2007年春节之前,我又准备到北京去给刘志远送2万元钱。于是就让淮竣权给我准备2万元现金。过了二天,我和淮俊权到北京去,在中铁电气化局一楼大厅,他交给我一个信封袋里面装了2万元现金,也是一百元一张的红色人民币,一万一扎,共2扎。我还是让他在一楼等我,我一个人到刘志远的办公室去,趁刘志远一个人在的时候,我进去对他说:领导辛苦了,过年了,我过来看看您。说着我就把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他还是习惯性地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在2008年春节前,快过年的时候,正好我要到北京去开会,就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杨某庚准备5万元钱,陪我一起到北京去。我们到北京去开完会后的一天,我们抽空去了电气化局,当时已经快下班了,我问局办公室的同志,知道刘志远在办公室后,我叫杨某庚把钱给我,让他在一楼大厅等我。他就给我一个装了5万元现金的布文件袋,我拿着袋子就去了刘志远的办公室,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办公室,我就对他说:会开完了,我要回陕西,过年了,给领导拜个年。说着就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文件袋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
在2009年春节之前,我又让杨某庚准备5万元钱,让他跟我一起去北京。我们到了北京之后,到快下班的时候,我叫杨某庚把钱给我,让他在电气化局一楼大厅等我。他交给我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布文件袋,我拿着袋子上楼去,看到刘志远的办公室只有他一个人,我就提着布袋子进去对他说:过年了,给你拜个年。说完我就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文件袋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他也是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2010年春节之前,我还是让杨某庚准备5万元钱,跟我一起去北京。我们到了北京之后,先办完事,到快下班的时候,我叫杨某庚把钱给我,让他在电气化局一楼大厅等我。他交给我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布文件袋,我就提着布袋子到刘志远的办公室去,进去之后,我向刘志远汇报工作时对他说:领导辛苦了,给你拜个年。说完我就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文件袋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他也是客气几句就收下了。
2011年春节之前,我又让杨某庚准备5万元钱,让他跟我一起去北京。我们到了北京之后,也是在快下班的时候,我从局办公室的同志那里知道刘志远在办公室后,我就叫杨某庚把装钱的袋子给我,让他在电气化局一楼大厅等我。他就把布文件袋子交给我,我拿着袋子到刘志远的办公室,进去之后,我对他说:快过年了,给领导拜个年。说完我就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文件袋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他也是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09年上半年,中铁电气化局中标哈尔滨至大连高铁电气化工程后,局里分了由沈阳至大连段的390多公里近20个亿的电气化工程给我们公司。我就跟杨某庚说,你让李某丁准备30万元钱,到时候跟我一起北京去感谢一下刘志远。因为当时李某丁是负责高铁项目的,以后也准备让他上哈大线。所以我就安排杨某庚找李某丁准备这笔钱,但是我没有直接跟李某丁说这个事。过了一段时间,我在北京开会,杨某庚当时也在北京,我就对他说:哈大项目是我们公司有史以来最大的工程,你让李某丁把钱送到北京来,我们找时间一起去局里看下领导。过了一、二天后李某丁把30万元现金送到北京来了。当天我和杨某庚在电气化局办事,李某丁把钱送到电气化局门口交给杨某庚后就走了,随后杨某庚把一个大纸袋子交给我,我让杨某庚在一楼大厅等我,就一个人提着装钱的袋子上到十六楼,袋子挺沉的,当时刘志远的办公室里只有他一个人,我就进去对他说:刘局长,局里这次把哈大线的活(工程)给我们做,你辛苦了,我代表公司来感谢你。说着就把纸袋子放到他办公桌旁边。他说:你别这样搞,拿回去吧。我把纸袋子放下就走了。
2009年7月份左右,我们西安电气化公司中标西安地铁的一个标段后,有一次,刘志远到西安出差检查工程,他们当时住在西安东二环的“世纪金元”宾馆。我知道后就让杨某庚准备2万元钱,并让他和淮俊权跟我一起到西安去看看他。我们到了西安之后,住在刘志远下榻的宾馆附近的一个宾馆。不记得是在当天晚上还是第二天,我想单独送2万元钱给刘志远不方便,就让杨某庚去买件衬衣,把钱放在装衬衣的袋子里面就好送了。然后杨某庚去买了件衬衣过来交给我。我和杨某庚一起到“世纪金元”宾馆去后,我一个人提着装衬衣和2万元现金的纸袋子到刘志远住的房间去,我跟他说:领导,给你买了点礼物。我放下袋子后就走了。
大概是2010年初的时候,我听说刘志远要到陕西来,当时我对杨某庚说我们这些经理见一次他很不容易,你准备1万欧元给我,看什么时候送给刘志远局长。过了几天,刘志远到西安来之后,我们在陪他吃饭时,他说下午要赶到深圳去开会。当时我对他说,领导,我没去过深圳,我陪你去吧。他说那你去吧。于是我和张某癸、杨某庚陪刘志远他们到了深圳。我们住下来以后,第二天,我对杨某庚说,我想去看看刘局长,把你准备的东西给我。他就给了我一个信封袋。我当时没打开看,因为事先是我安排他准备1万欧元的。我拿上信封就去了刘志远住的宾馆。当时刘志远不在房间,去开会了,只有他秘书在房间里,我就对他秘书说,刘局长的房间挺好的,我进去看看。说着我就到套房里去了,我看到刘局长的箱子在那里,我就把箱子的拉链拉开一点,把那个信封塞进他箱子里就出来了。
2、证人淮俊权证实:年每年按照白某的安排准备2万元到电气化局给领导拜年。证人杨某庚证实:白某和其商量,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给局领导拜年送5万元现金,计20万;2009年上半年为分配哈大客专工程的事准备了30万元现金;2009年7月份,刘志远西安出差商量送2万元现金;2010年的时候,在深圳出差时,送1万欧元给刘志远。
3、证人李某丁、安某、邱某甲、黄某乙、冯某甲、吴某丙、唐某乙、吕某乙、杨某辛、秦某、张某辛、冯某乙、张某壬、杨某壬、李某戊、韩某丙、张某癸、辛某对白某行贿资金来源及财务账目处理情况予以了证实,相关行贿资金冲销凭证予以佐证。
4、相关工程合同证实了刘志远为西安电气化公司谋利的有关情况。
5、被告人刘志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六)被告人刘志远利用担任电化局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西安通信信号工程处原处长李某己、处长顾某的请托,为上述人员在职务晋升、分配住房、解决夫妻分居、获取荣誉及为该公司承接信号项目工程方面提供了帮助,2005年初至2011年1月,其先后7次在办公室收受李某己、顾某所给予的人民币44万元、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己证实:刘志远作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一把手、总经理,的确是在我们电气化局工程分配上给予我们西安通号处一定关照,比如京九铁路的通信信号工程、包西线(包头到西安)的通信信号工程、太中银(太原至中卫到银川)铁路的通信信号工程,都在经刘志远同意后分配给我们通号处的,没有他的支持,我们处是分不到这么多工程的;二是刘志远作为我们集团公司的一把手,我们在对外投标承接工程上,经常请他出面与相关业务单位协调联系,比如我前面讲的西安绕城北环线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我请刘志远出面与西安铁路局领导协调,最后这个工程就给我们处去做了,没有刘志远的出面协调,这个工程就可能不会给我们了。当然,我给刘志远个人送钱、物,在这里面也隐含有这层意思,也就是在我个人工作的调整以及我妻子工作的调动上,我对刘志远是很感激的,也是想借此机会感谢一下他刘志远对我个人工作的调整、住房的分配,这个前面我都对你们说过了,我不再重复。我到通号处当处长,没有刘志远的同意是不可能的。我在西安通号处任处长期间,因为我家住在北京,我也希望能调回北京工作,因此,在开会或刘志远到我们处检查时,我也曾几次对刘志远表达过我想调动工作请他关照的愿望。为此,我对刘志远是很感激的。2005年春节前,是我提拔为中铁电气化局西安通信信号工程处处长的第一个春节,我安排西安通信处副总经济师邹某乙借支2万元现金到我办公室交给我。到了刘志远办公室。我对刘志远说:“春节了,来看望下领导,感谢一年来领导的关心和帮助。”刘志远说:“来看看就行了,别客气。”然后,刘志远收下了我送来的2万元现金。
2006年春节前,我安排邹某乙从财务上给我借支了2万元现金。在刘志远办公室,我把2万元现金交给他了。当时办公室就只有我和刘志远两人,我对刘志远说:“春节了,来看望下领导。”刘志远说了些客套话,然后收下了。
2007年春节前,因为这年西安通号处的效益很好,我安排西安通号处经营计划部部长茹某给我10万元现金。之后,我到北京去看望刘志远。在刘志远办公室,我把10万元现金交给刘志远了。当时办公室就只有我和刘志远两人在场,我对刘志远说:“春节了,感谢领导的支持,这一年来通信处效益很好。”刘志远没有推辞,就收下了我送来的10万元现金。
2008年春节前,也是我安排茹某从处财务上给我10万元现金。之后,我到北京刘志远办公室,我把10万元现金交给刘志远了。当时办公室就只有我和刘志远两人在场,我对刘志远说:“春节了,感谢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刘志远没有推辞,就收下了我送来的10万元现金。
2、证人顾某证实:刘志远平时关心支持了我们西安通号处的工作。我们西安通号处原来没有划归中铁电气化局的时候,只有在西安范围内承接些小工程,在我任通号处党委书记那几年,也没接什么工程,每年的经济效益只有几千万元,很不理想。自从我任西安通号处处长后,全国加快了铁路和高铁电气化建设,我也多次在局里向刘志远提出过要求局里在承接电气化工程时多照顾我们西安通号处,多支持我们通号处的工作。后来,本来不属于我们西安片的电气化工程,在他的支持和关心下,局里都分了一部分电气化工程给我们做,比如南宁到广州客运专线、合肥到福州客运专线、天津到秦皇岛客运专线的电气化主体工程,都是刘志远等局领导通过做工作从北京通信信号总公司争取过来交给我们西安通号处做的,因此我们通号处的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提高,我们要感谢他。第二个是刘志远是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总经理,我们通号处是他的下属单位,通号处处长等管理层的职务任命由电气化局决定,刘志远是电气化局的一把手,在决定人事任免时,他的意见很重要。我从通号处党委书记调任通号处处长以及在我个人获得“首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方面,他给予了关心和照顾。2009年春节之前,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给西安通号处北京分公司经理毕某打电话,让他从他们公司的备用金里准备10万元钱,我就按他说的时间去了他办公室。当时只有刘志远一个人在办公室,我在向他汇报我们西安通号处的工作时,对他说过年了,给领导拜个年,感谢领导对我们通号处的支持,说完我就把那个装了10万元现金的蓝色文件袋放在他办公桌上。当时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10年春节之前,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还是给西安通号处北京分公司经理毕某打电话,让他们北京分公司准备10万元钱,我跟他汇报了下我们通号处的工作后,就对他说过年了,给领导拜个年,说完就把那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蓝色文件袋放在他办公桌上。当时他也是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11年元月份,在春节之前,有一天,我到北京去准备送点钱给电气化局领导王某壬和刘志远,也是先跟北京分公司经理毕某打电话说,你给我准备20万元备用金打到朱某丁的个人银行卡上,我过几天要到局领导那去一下。然后,北京分公司副经理兼“太中银”高铁项目经理赵克河以个人名义从北京分公司借了20万元备用金打到朱某丁办的那二张银行卡里,每张银行卡里打了10万元钱。我拿到那二张银行卡后,就跟刘志远打电话,问他在不在办公室。他说他在办公室,我随后就去了他办公室,当时只有刘志远一个人在办公室躺在沙发上,他说他腿疼,就不起来了。我就坐下来跟他简单说了几句话后,说领导这么辛苦,还帮我们揽项目,过年了,给领导拜个年。说完我就拿出一张用白纸包着的银联卡给他,纸上还写了密码的。当时他说今年就不用搞了。我把银联卡放在他身边就走了。
在今年6月初,刘志远的事情发生以后,我们局里上上下下都很紧张,我也怕我送给他的那张银行卡被查出来,所以我专程赶到北京办事处找到朱某丁,让他到银行去查查,看看我送给刘志远的那张银行卡他取了没有,要是没有取的话,你就办个挂失,赶紧销户了吧。后来,朱某丁到银行去办了挂失,并把这10万元钱取了出来,他说要交给我,我没要,让他交给通号处总工程师徐俊保管。
3、证人茹某、宁某、顾某、邹某乙、焦某乙证实了李某己行贿资金来源,相关财务凭证在卷佐证。
4、证人周某甲证实了刘志远打招呼调动燕静到北京通号院工作。燕静调动文件、金家村1号楼购房名单在卷佐证。
5、证人朱某丁、毕某、朱某戊证实了顾某行贿资金来源,相关财务凭证予以了佐证。
6、顾某任职文件、获五一劳动奖章审批表证实了顾某晋升及获取荣誉的情况。
7、相关工程合同证实了刘志远为西安通信信号工程处谋利的有关情况。
8、被告人刘志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七)被告人刘志远利用担任电化局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某子、总经理赵某丁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接铁路土建工程方面提供了帮助,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其先后5次在办公室收受张某子、赵某丁所给予的人民币4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子证实:我从2006年开始担任西安铁路工程公司总经理的,西铁公司是电化局的二级单位,刘志远是电化局总经理,对工程分配有决定权。每年春节,我都到北京去给刘志远送过钱。在2007年春节前,那时候我刚提为西安铁路工程公司总经理,我就想趁春节的时候去给刘志远拜个年。于是我就自己拿出1万元现金用信封装着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刘志远的办公室去,当时刘志远的办公室里只有他一个人在。我就对他说:刘局,过年了,给你拜个年。说完我就将装了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他说你别这样,推辞一下就收下了。我把信封放下就走了。
在2008年春节之前,我先自己拿出2万元现金用信封装着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刘志远的办公室去,当刘志远的办公室里只有他一个人在的时候,我就进去对他说:刘局,过年了,我来给你拜个年。说完我就将装了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他说行,也是礼节性地推辞一下就收下了。我放下信封就走了。事后,我是安排我们公司财务部部长张某丑弄些发票给我签字后在我们公司财务上报销了。
在2009年春节前,我想刘志远在2009年的工程分配上多照顾我们西安铁路工程公司,能多分点土建工程给我们做。于是,我又到北京去,然后给宋某乙打电话说:公司需要点费用,你给我准备20万元现金送到北京来。后来他就送了20万元现金到北京去。他到了北京之后,在电气化局门口等我,然后交给我一个纸袋子就走了。我先找局办公室问清楚刘志远在办公室之后,就提着宋某乙送来的纸袋子上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刘志远的办公室去,当刘志远的办公室里只有他一个人在的时候,我就进去对他说:刘局,感谢领导对我们公司的支持,请您多照顾点土建工程给我们做,这里有点东西,您拿去用。说完我就把纸袋子放在他办公桌下面。他说你不要这样搞,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随后我就走了。
在2010春节之前,因为2009年,我们西铁工程公司承建了西康(西安至安康)二线土建工程,这个工程也是中铁电气化局分给我们做的;再个我还想2010年,刘志远在土建工程分配上多照顾一下我们西铁公司,多给点工程我们做。所以我到了北京之后,我又给宋某乙打电话说:公司要点费用,你给我准备20万元现金。当时他说:我那里正好有20万。我说:那你把钱送到北京来吧。他当时答应了。第二天,宋某乙到了北京之后,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局门口等我,于是我就来到局门前,他把一个装了20万元钱的纸袋子交给我后就走了。这次我也是先找局办公室的同志确认刘志远在办公室之后,就提着装钱的纸袋子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刘志远的办公室去,当时刘志远的办公室只有他一个人在,我进去后对他说:刘局,感谢你对我们公司的关心,我给你带了点东西,你拿去用。说完我就将装了2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放在他办公桌的侧面。他说别再这么搞了,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随后我就走了。
2、证人赵某丁证实:我是2010年12月任西铁公司总经理的。在2011年春节前,因为当时我们西安铁路工程公司正在承建北京动车段机车检修工程,这个工程是电气化局分配给我们做的,我就想感谢一下刘志远,另外还想他再给我们分些活干。于是我从北京动车段项目部(我兼任这个项目部的负责人)找项目部工会主席王某戊拿了5万元现金。当时我对王某戊说,你给准备5万元钱,我要到局里去一下。我先是向刘志远汇报了一下公司的工程进展和资金等情况,然后我就把装钱的纸袋子放在他办公桌的旁边,对他说,领导,给你拜个年,我们公司比较困难,你多关心关心,多给点活(土建工程)我们做,我已经把队伍带到北京来了,也不能带回去。当时刘志远还打开袋子看了看说:你小子也学会搞这个了,拿这个干嘛。我说:领导辛苦了,我主要还是想多接点活做。他说那行,我知道了。就这样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就走了
3、证人宋某乙、张某丑、朱某己证实了张某子行贿资金的来源及财务处理情况,还有相关财务凭证予以佐证。
4、证人王某戊、张某寅证实了赵某丁行贿资金的来源。
5、相关工程合同证实了刘志远为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谋利的有关情况。
6、被告人刘志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八)被告人刘志远利用担任电化局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宝鸡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某的请托,为史某职务晋升、宝鸡器材公司与外国企业组建合资企业及向电化局供应铁路设备提供了帮助,2002年初至2010年5月,其先后11次在办公室、北京某饭店及刘志远公务车上收受史某所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欧元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史某证实:刘志远是电化局的总经理,2002年我任宝鸡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我们宝鸡电气化器材公司是电化局下属单位,如果没有他的支持我们工作很难开展,也提高不了经济效益,为了得到他的支持和关心才送钱给他。我从副处长提拔为处长以及成立合资企业、向电化局提供器材、器材款的结账都是刘志远关照的结果,之所以借春节时机送钱他好接受些,其实是想表达我们的感谢之意。
第一次是在2002年春节之前,当时刘志远刚担任原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局长,我当时是宝鸡电气化器材厂厂长,在春节之前,我对我们宝鸡器材厂市场部部长肖某丙说:我到北京去办事,你给我准备2万元现金。我到北京之后,先向他汇报一下工作,然后对他说:刘总辛苦了,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说完,我把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
第二次是在2004年春节以前,我也是安排宝鸡器材厂市场部部长肖某丙给我准备2万元现金。然后我就去北京就到他办公室,当他一个人在办公室的时候,我进去后也是先简单汇报下工作,然后对他说:刘总,你很辛苦,希望你多支持我们的工作。说完,我把装钱的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
第三次是在2005年春节前,我让我们宝鸡器材公司市场部部长陈某乙给我准备3万元现金。然后我就去北京到刘志远的办公室送给刘志远了。
第四次是在2007年春节之前,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让我们宝鸡器材有限公司国际合作部部长蔺小金给我准备3万元现金。然后我一个人去北京到刘志远的办公室送给刘志远了。
再就是2008年春节前,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让我们宝鸡器材公司的陈某乙(当时他是我们营销公司的经理)给我准备5万元现金。先跟刘志远打电话确定他在办公室后,我就等到他一个人在办公室的时候进去对他说:刘局,我们这次的合资谈判进行得很顺利,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当时他对我们合资谈判的事提了些要求,没说别的。我把那5万元现金连同报纸从包里拿出来放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
在2009年春节之前,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有一天,我对我们宝鸡器材公司金台分厂副厂长荆某说:你给我准备10万元现金,我到北京去要用。我就在羊房店西路的凯瑞宾馆(北京铁路局总医院附近)等他电话。我在吃饭的时候买了个纸提袋子把那10万元现金装在里面。到了晚上十点多钟,我就提着纸袋子下楼去,打开他车子的右前门,把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放在他车子的副驾驶座上对他说:刘局,谢谢你对我们的支持,这个给你自己安排。他说行,太晚了,你也早点休息吧。说完他就开车走了。
在2010年春节之前,有一天,我让宝鸡器材公司市场部部长蔺小金给我准备5万元现金。到了北京之后,我觉得送5万元太少了,就给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辰打电话说:我在北京,你赶紧给我准备5万元钱送到北京来。他说:你在北京,我跟北京办事处钟主任(钟某)联系一下,让他给你准备5万元钱,你直接去他那儿拿吧。当天晚上,我吃过饭后,刘志远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信园酒店,让我过去。我去了之后,没看到他人。后来他又打电话叫我到北京西客站附近的泰和顺饭店去。我又赶到泰和顺饭店一楼大厅。我跟刘志远见面后,他问我合资公司的事进展得怎么样?我说还可以,比较顺利。他说:你把安全、质量方面搞好。我说没问题,只是要领导在资金方面多支持点,你也吃过了,我就不请你吃饭了,给你准备了点东西。说着我就把那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交到刘志远的手上。他说:你怎么给这么多?我说一瓶拉菲酒也要2万多,你请人吃几餐饭就没了。说完我就走了。
还有就是2011年春节之前,我对我们公司荆某说:你给我准备5万元现金,我到北京要用。我就专程到刘志远办公室去,把那5万元现金交给他了。
因为刘志远是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我们宝鸡电气化器材公司是中铁电气化局的下属单位,如果没有刘志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公司的工作就很难发展,也提高不了经济效益,我为了得到他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关心,所以才送钱给他。特别是在我们公司与德国BB公司和意大利BLM公司合作合资生产铁路接触网零配件项目和让局里尽快支付拖欠我们公司材料款方面,刘志远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另外,在我个人职务升迁方面,刘志远也给予了关心和照顾。
直到2006年春节的时候,我听说刘志远准备出国考察,我就让刘振锋把那1万欧元给我。大概是在2006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到北京出差的时候,又把这1万欧元带去了,到了刘志远的办公室之后,我对刘志远说:刘局,感谢领导的支持,听说你要出国考察,这是欧元,你出国用得着。他当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再就是月份的样子,当时我们宝鸡器材公司正在参与京沪线高铁系统集成设备投标的事,这个项目只要是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基本上就会交给我们宝鸡器材有限公司来做。由于这个工程是由铁道部招标的,属于甲方控制采购标准,乙方负责采购的项目。有一天,工厂处原处长戴某打电话问我这个项目我们还做不做,要做就赶快找下刘局长。于是我就想请刘志远帮忙出面做下铁道部的工作,能让局里接下这个工程,因为当时铁道部是张曙光副部长负责高铁设备采购工作的,我知道刘志远与他关系很好。于是我向刘志远提出了这个要求,刘志远说这个事他去安排。刘志远答应做工作之后,我准备给他送20万元钱。但是当时我考虑到这笔费用的处理问题,如果安排一个人准备20万元的话,到时候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所以我就对我们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辰说:你给我准备10万元钱。后来张某辰到我办公室去交给我一个纸袋子,说这是我让准备的10万元钱。我收下袋子之后就放在办公室里。过了几天,我又把我们公司高新分厂厂长陈某乙叫到办公室对他说:你去准备10万元现金给我。不记得是在当天还是第二天,陈某乙到我办公室去交给我10万元现金,当时是用袋子装的还是用报纸包的我记不清了。然后我把他们交给我这20万元现金用一个大纸袋子装着,这20万元都是一捆一捆的,有2捆,每捆10万。随后我就坐飞机到北京去了。我到了北京之后就给刘志远打电话,说我到北京了,我们在什么地方见面?他说:你到铁道部新建调度中心门口等我,我马上过来。过了十多分钟,刘志远就过来了,我打开他的车门,对他说:刘局,我听说我们投标的京沪线项目有些变化,我们的业绩最好,供货能力也强,希望局领导能为我们争取,把这活全部揽下来。他说:别着急,估计没问题。我就把那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放到他车子的后排座上就走了。他也开车进去了。
再就是2011年5月份,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有一次,因为当时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拖欠我们宝鸡器材有限公司几个亿的材料款一直没有支付,我记得当时拖欠款有3个多亿,当时保德利合资公司的外方老板也说我们的财务状况有问题,会影响公司的生产。实际上由于资金问题,也导致我们公司每年的年终决算分红不能兑现,影响了我们公司股东的利益。当时我们公司副总经理兼保德利合资公司副经理张某卯为这事也向我反映过,他说局里久我们合资公司的货款比较多,现在老外为合作分红的事找我们闹过多次,你去局里找下领导,看局里能不能多付点货款给保德利公司。我说行。所以,我就想找刘志远说说,让他帮忙尽快支付些货款给我们。我就对张某卯说,你准备10万元现金,我到北京去找一下刘局。过了一段时间,我在去北京之前,张某卯到我办公室交给我一个塑料袋,里面用报纸包着。对我说:钱准备好了。我当时打开看了一下,是10万元现金,一万一扎,共10扎。然后我就打电话给刘志远确认他在不在北京。我到了北京之后,我先到工厂处,听说刘志远被车撞了,在北京市解放军301医院,我就去医院,等刘志远包扎好之后,我把他扶上他的车子后就回到了工厂处。然后我就一个人提着那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到刘志远办公室去,当时他办公室还有其他人在跟他说话,我等其他人走了之后再进去。我对他说:刘局,我这次来主要是为公司资金的事,请你支持一下,多拨些货款给我们公司。说着就把那个装有10万元钱的袋子放在他的沙发上。他说:你这不合适吧。我说这是应该的,说完就走了。
2、证人肖某丙、王某己、马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赵某戊、荆某、容某、蔺某、孟某丙、张某卯、王某庚、高某丙、刘某己、张某辰、钟某、伏某证实了史某行贿资金的来源,另有相关财务凭证予以佐证。
3、相关供销合同及结算凭证证实了刘志远为宝鸡器材有限公司谋利的有关情况。
4、被告人刘志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九)被告人刘志远利用担任电化局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北京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丁的请托,为陈某丁职务晋升、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电化局借款竞拍北京“未山赋”土地及开发河北衡水市干马地2009-33号项目提供了帮助,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其先后4次在办公室收受陈某丁所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欧元2万元、美元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丁证实:我是2008年12月份从我们电化局一公司副总经理的岗位上调到景旭房地产公司任总经理的,不管是从职务上还是从职级上来讲,这是电化局领导对我的关心,也就是刘志远对我的关心。我想对刘志远表达一下我对他的这种感激之情,同时也想得到他对我们景旭房地产公司进一步的关照,毕竟我是第一年到景旭房地产公司,我想为公司营造一个好的发展环境,这个好的发展环境需要刘局(刘志远)的支持,正好2009年春节快要到了,我拿着这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档案袋一个人到了刘志远的办公室。当时刘志远一个人在办公室里。我进去后,把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档案袋放在刘志远的办公桌上,对刘志远说:感谢领导的关心。刘志远推辞了一下就把这10万元人民币收下了。然后我和刘志远闲聊了几句,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
2009年,刘局(刘志远)对我们的工作很支持,我们公司在2009年拿下了丰台区“未山赋”项目的土地,这块土地当时在北京号称是“地王”,竞争很激烈的,我们景旭房地产公司很想拿下这块地,就向电化局领导作了一个关于这块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个报告交到刘局(刘志远)的时候,刘局(刘志远)是很支持我们这个报告的,在得到了他的同意后,再向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汇报,总公司同意后,电化局给了我们贷款,让我们去竞拍这块地,最后,这块地被我们景旭房地产公司以5.16亿的价格竞拍成功。可以说,这块地的竞拍成功,得到了刘局(刘志远)的大力支持的,不仅同意了我们的方案,还给了我们贷款。到了2010年春节前,我就想给刘局(刘志远)送点钱表示我们景旭房地产公司的感谢之意吧。送多少呢?我当时想了想:2009年是我到景旭房地产公司的第一年,从我个人和公司来讲,都想得到一个好的开端和发展,当时就送了10万元,今年就送5万元吧。我带着这5万元人民币一个人到刘局(刘志远)的办公室。我把这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档案袋放在刘局(刘志远)的办公桌上,对刘局(刘志远)说:感谢领导对我们的关心。刘局(刘志远)推辞了一下就收下这5万元人民币。
2011年春节前,我想给刘局(刘志远)送5万元钱。我就打电话安排“盛世长安”项目部当时的经理刘某庚,让他给我准备好5万元现金。过了几天,刘某庚到北京到我的办公室把5万元现金给了我。我就用一个牛皮纸档案袋将5万元现金装着,这5万元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1万元1扎,有5扎。我带着这5万元现金一个人送到刘局(刘志远)办公室,我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在刘局(刘志远)的办公桌上,对刘局(刘志远)说:感谢领导的关心,这是一点意思,请领导收下。刘志远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
在2010年4月份的时候,当时我们已经拿下了“未山赋”这块地,我们竞拍这块地的时候,因为这块地的地理位置比较好,竞争非常激烈,在刘局(刘志远)的关心下,我们竞拍成功,拿下了这块地。我就想对他表示感谢。怎么个感谢法呢?我当时考虑到送钱,但我觉得送人民币太多的话携带不太方便,带起来太显眼,那就把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和欧元吧。我决定送刘局(刘志远)2万美元和2万欧元。我当时算了算外币兑换比例,要兑换2万美元和2万欧元得32万元左右的人民币,于是,我在北京就电话通知“盛世长安”项目经理的刘某庚准备好32万元钱。过了几天,刘某庚带了32万元人民币现金到北京我的办公室交给我。我就一个人带着32万元现金开车到北京木樨地中国银行门口,在那里我找了个兑换外币的“黄牛”换了2万美元和2万欧元。当时32万人民币没用完,还多了2000元人民币。我把这2万美元和2万欧元装进一个“中铁电气化局”的专用信封里。2010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起来了,我一个人带着这2万美元和2万欧元就到了刘局(刘志远)的办公室。我到他办公室时,他一个人在办公室里。我把装有2万美元和2万欧元的信封放在刘局(刘志远)的办公桌上,对刘局(刘志远)说:谢谢领导,一点意思,请领导收下。刘局(刘志远)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2、证人李某庚、李某辛、刘某庚、邱某乙、王某辛证实了陈某丁行贿资金来源,另有相关财务凭证佐证。
3、证人王某壬、蒋某证实:在竞拍未山赋地块时,刘志远支持景旭公司突破最高限价拿地,并在开发过程中贷款给景旭。有相关借款资料及相关开发土地资料在卷佐证。
4、被告人刘志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被告人刘志远利用担任电化局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电气化公司原总经理李某壬、副总经理陈同忠、副总经理杨兆宇的请托,为上述人员职务晋升及为该公司承揽铁路电气化工程提供了帮助,2004年初至2011年9月,其先后15次在办公室及上海某宾馆收受李某壬、陈同忠、杨兆宇所给予的人民币26万元、欧元2.8万元、重量为200克的金条1根及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玉器一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壬证实:我是2006年上半年担任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电气化公司总经理的,2010年9月调任电气化集团副总经理。2006年,我们电气化公司参与投标石家庄至山东德州线电气化工程,当时因为我们电气化公司没有独立资质,只有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当时一公司也参与了这个项目的投标,但是根据铁道部规定,如果我们以中铁电气化局的名义投标的话,一公司作为电气化局下属子公司不能参与投标。于是,我多次向刘志远汇报我们电气化公司的实际情况,以争取他对我们电气化公司的支持。最后,集团公司决定由我们电气化公司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参与这个工程的投标,一公司就退出了,当年我们电气化公司中标了该工程,工程造价5个亿。在2007年2月份,我们电气化公司又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的名义投标沾宜至六盘水线路电气化工程并中标,工程造价3个亿。这二个项目都是在刘志远的支持下让我们电气化公司中标的。所以我想对他表示感谢。在2007年春节前,我就跟刘志远打电话说,我有点事向你汇报一下。他说在办公室,让我过去。联系好后我就到他的办公室去,我先向他汇报了一下电气化公司的工作后,对他说:刘局长,这次我们接了十个亿的工程,感谢你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也没给你买什么东西,这是我们的一点心意,说完我就把那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文件袋放在他办公桌上。当时刘志远推辞说:你弄这个干什么。我说过年了,是应该的。说完就走了。
2007年,我们电气化公司先后投标了西宁至内蒙古格尔木电气化工程和大同至太原电气化工程等多项工程,我们也是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的名义投标,这样集团公司其他兄弟单位就不能参与投标了。我们在投标这几项工程之前,我都向刘志远汇报过,目的还是想他支持我们电气化公司,这样集团其他单位就不能投标了,我们的竞争对手就少了许多,结果当年我们电气化公司中标工程量达23个亿。在2008年春节之前,我也是先跟刘志远约好说向他汇报工作,他让我到他办公室去。我到他办公室去后,先向他汇报一下我们电气化公司的工作等情况,并说:刘局长,过年了,今年公司效益还不错,你辛苦了,也没给你买什么东西,这是我们一点心意,感谢你对我们的关心。说着我就把装了5万元现金的牛皮文件袋放在他办公桌上。刘志远当时就推辞说,你们别这样,不要这样搞了。我跟他客气了几句就走了。
还有一次是2009年春节前,在2008年,我们公司承接了太原和昆明枢纽电气化改造工程和昆明到玉溪线电气化工程,工程总价19个亿。在2009年春节前几天,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我又跟刘志远打电话说:刘局长,我来向你汇报下工作。跟他约好后我就到他办公室去,也是先向他汇报了下公司的工作,并对他说:我到电气化公司这几年,领导您对我挺关心的。说着就把装有5万元现金文件袋放在他办公桌上,并对他说,这是我们的一点心意,感谢局长对我们公司的关心和支持。刘志远当时也没多说什么,之后我就离开他办公室走了。
2、证人陈同忠证实:我在任电气化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感谢刘志远对我们电气化公司的支持,我于2004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期间,分别送给刘志远1万元现金,其中2009年春节送的是2万元,总共送了8万人民币。我在2010年上半年,我到刘志远办公室去汇报工作后,我送给他28000多的欧元;还有在2010年7月份,我安排我们公司昆明项目部经理陈涛买了一个玉器送给刘志远了。我春节期间送的8万元,是我自己搞的票据报销了。
3、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为玉器价值6000元。
4、证人杨某癸证实:在2010年9月份,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有一天,刘志远到上海我们公司的沪杭高铁四电集成项目部去检查高铁冲击试验速度工作。我把刘志远他们接到宾馆后,在临走时,我到刘志远的房间去把那1万元现金交给他,对他说:刘局,您这么远过来,辛苦了,我也不能陪你,这个给您自己安排吧。说完我就先走了。我也是想借此机会感谢他对我们公司的支持。
再就是2010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当时我是京福客专安徽段四电集成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我从合肥回到北京之后,我就跟刘志远打电话,问他在不在办公室。他说在。我就到刘志远办公室去,对他说:刘局,辛苦了,我给您买了点礼品。说完我把金条放到他办公桌上就走了。他说:你不用客气,最后还是收下了。李文科买这根200克金条花了57937元买的。一个是感谢刘志远对我们公司工作的支持,二个是我那时候刚刚落实正处级待遇,为了感谢刘志远对我个人的关心,我想送几万元钱给他也不方便拿,所以才想到换成金条送给他。之所以在春节的时候送给他,也是让他好接受些。
还有就是月份的时候,我从京福客专工程项目部回到北京休假时听说刘志远的腿受伤了。于是,我从家里拿了2万元现金装在一个信封里,我就到他办公室去,当时他办公室里没有其他人,我对他说:刘局,听说您的腿受伤了,我代表项目部的弟兄们来看看您,你多保重身体,这个你拿着。他说不用客气。我说那行,您休息。我就把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也是借此机会对他表示感谢,感谢他对我们公司及项目部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5、证人梁某乙、谢某证实了李某壬行贿资金的来源,另有相关财务凭证佐证。
6、证人陈某戊、王某癸、曹某乙证实了陈同忠行贿资金的来源,另有相关财务凭证予以佐证。
7、证人李某癸证实了购买金条的情况;证人刘某辛、李某癸证实了杨兆宇行贿资金来源,有相关财务凭证予以佐证。
8、相关铁路电气化工程合同等书证证实了刘志远为电气化公司谋利的有关情况。
9、被告人刘志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一)被告人刘志远利用担任电化局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铁路运营维护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朱某庚的请托,为朱某庚在工作调动、解决夫妻分居等方面提供了帮助,2010年春节前,其在办公室收受朱某庚给予的重量为100克的金条1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朱某庚证实:我是2006年元月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调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当时我一个人从湖北调到北京,也没住处,一个人住在局招待所里。2007年我爱人刘晓燕也从二公司调到电气化局下属的电气化公司,这样一家人都来到了北京,但因为没有住房,一家人还是住在局招待所。当时,电气化局新做了房子,新房剩余一部分,另外原来的老房住户因分配了新房,空出来的房子也可以拿出来重新分配。我听说这件事后,就想找下刘志远局长,想他给我分套房子,这样一家人也有个安身之地。但分房子的事从2008年说起,一直没有实质性操作。另外我从二公司调到运管公司,随后爱人也在2007年调到电气化公司,并且在2008年也为我解决了正处职,说实话这也是刘志远对我关照的结果。所以我一直想找个机会感谢下刘志远,并想同他搞好关系,因为以后分房子还想他多关心一下。于是在2009年底的时候,要过春节之前一段时间里,具体时间现在记不清了,我一个人到公主坟附近的北京城乡贸易中心四楼的黄金专柜买了一根虎生肖的金条,重量是100克,金条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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