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记录怎么删除,这个起诉能立案吗

只有微信收款交易记录能报案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只有微信收款交易记录能报案吗
只有微信收款交易记录能报案吗
ask****488
刑事立案咨询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无锡刑事立案律师
律所: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擅长刑事辩护
律所: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刑事辩护
相关法律咨询
热门刑事立案法律百科
最新的刑法规定都有哪些呢,那么新刑法规定有哪些内容呢,2018新刑法之非法集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有哪些,以及新刑法关于未成年抢劫量等内容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知识尽在律师365百科!
刑事立案相关知识
刑事立案相关专题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1分钟提问,免费短信提醒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页面已拦截
无锡网警提示您:
该网站已被大量用户举报,且存在未经证实的信息,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来盗取您的账号或骗取您的财产。法官说法:微信记录,打官司时能当证据吗?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作者: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黄玉梅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交流沟通的方式与平台也不断更新, 微信作为基于智能手机的一种即时网络通讯方式,自进入公众生活开始,就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成为人们通讯交流的普遍方式。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即便如此,微信证据如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在解决其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前提下,仍有望被用于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此类案件正是这一司法新实践的体现。
  闺密借刷信用卡不还钱 微信记录帮追债
  小芳与小容因住在同一个小区相识,后成为闺中密友。2014年10月,小容说做生意急需用钱,提出向小芳借信用卡使用。小容一家老小都住在小区里,两家人又很熟,小芳很放心地将额度为10万元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借给了小容。两人说好小容要按银行的时限要求及时还款,小容每月支付小芳500元费用作为报酬。
  当天,小芳就将信用卡借给了小容。双方因为很熟悉,就没有写借条。刚开始,小容刷的几次信用卡都能按时归还。但是,小容在2015年2月用信用卡刷走99300元后未按期归还。小芳收到银行的通知时,发现已联系不到小容,并且小容举家搬迁不知去向。
  小芳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因没有签写借条,小芳想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了小容的相关信息,以及两人在聊天时小容向小芳问过信用卡的密码。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容虽然未向小芳出具借条,但从小芳提交的微信记录来看,与小芳微信对话一方的照片为小容的头像,聊天对象微信相册中有小容一家的照片,微信内容显示小芳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由小容持有,且小容有使用信用卡向小芳借钱,与小芳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小容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小芳借款的事实,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芳要求小容还钱的诉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陈基周解释,本案是通过微信使用的头像照片、微信相册晒图有小容一家的照片,从而认定微信记录中与小芳聊天的对象是小容,并结合微信聊天内容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进而判决小容承担还款责任。不过,陈基周也谈到,微信证据的身份确认即微信证据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往往会成为案件事实查明的难点,主要原因是微信的使用目前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
  委托理财还是合作投资 微信聊天来佐证
  龙先生原来在银行工作,刘女士在办理业务时与其认识。在龙先生的介绍下,刘女士转款给龙先生,口头委托龙先生购买理财产品。赚得几笔利息并收回款项后,刘女士又转给龙先生60万元,但此后刘女士多次向龙先生催收款项及相关凭据,龙先生都说客户没有按时还款付息导致无法回款了,且始终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后刘女士提交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诉至法院。
  龙先生在庭审中确认微信聊天记录是双方进行的,但双方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刘女士转账的款项是双方合作投资过桥业务的资金。过桥业务是指用于垫付偿还企业银行到期贷款,协助企业重新获得银行贷款后,该企业偿还垫付本金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龙先生在收到转账款当日就将该款中的50万元加上自有资金共计10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用于投资过桥业务。但是由于投资的对象无法还款,导致该笔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刘女士除提交转账凭证外,还提交了双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双方合同关系的判断应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予以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操作方式是,刘女士仅负责提供资金,由龙先生控制及使用款项,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返还款项并支付固定收益,微信记录中龙先生仅告知刘女士资金数额、收益及支付期限,完全未涉及投资项目及经营风险等内容,查明的事实与刘女士主张的委托理财关系较相符,而不符合合作投资关系的要件。故依法认定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郑松青说,本案的微信证据因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自认,身份确认环节无需再审查。但微信记录的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即合同性质的认定有重要关联,微信记录显示龙先生仅告知刘女士资金数额、收益及支付期限,完全未涉及投资项目及经营风险等内容,佐证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应为委托理财关系,而非合作投资关系。
  情侣分手后讨债上法庭 微信证据解纷争
  小红和小明原是情侣。二人恋爱期间,小明因经常换工作,收入不稳定,隔三差五会发微信向小红伸手要钱花。分手后,小明一下子就不见踪影,小红却发现小明已经花了她近4万元,几乎是她工作后的所有积蓄。小红决定将小明告上法庭,可没有借条,只有小明当时要钱时发给她的微信作证据。
  经过法官耐心劝解,小明专程从外地赶回处理与小红的欠款纠纷,小明承认有通过微信向小红要钱,但小红在恋爱期间也有花小明的钱,小红拿给自己的钱也没有那么多。
  “微信也可当作证据”的说法可能对小明的心理产生了作用,小明同意偿还小红借款21000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亚帆解释,本案的微信证据因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自认,微信证据的关联性可以认定,双方虽未签署借条,但小明确认要钱2万多元的微信系出自其手,该内容成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法官以此证据为突破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婚外情”一纸借条收场 微信证据定是非
  陈女士与高先生均为已婚人士。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二人认识了。微信聊天一段时间发现很投缘,便展开了一段“婚外情”。生活一段时间后,随着激情退却,两人很快分手。分手时,两人结算了一番,算上陈女士曾借给高先生的3万元,加上分手男方应该给女方的“分手费”,高先生同意写一份8万元的借条给陈女士。分手后,高先生由于经济原因及对分手费有些反悔,未按约定时间偿还8万元。陈女士决定将高先生告上法庭,证据是一份借条。
  高先生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只是一般朋友关系,不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
  陈女士当庭拿出手机中的微信记录补充举证,双方曾是婚外同居关系,实际发生了借款。但从微信记录看,实际借款为3万元,不是8万元,其他部分是双方协商的分手费。
  面对陈女士的微信记录,高先生无法再否认曾经借款的事实。陈女士也确认借条金额包含了5万元分手费。
  借助微信记录反映的真实借款情况,法官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达成调解协议,高先生同意偿还陈女士借款3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芦絮解释,本案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部分与实际借款不相符,微信记录却真实的记录了双方的“婚外恋”事实,及借款金额和借条金额的由来。借条金额包含了借款3万元及分手费5万元,实际借款应该返还。
  房产卖给他人又反悔 微信记录辨违约
  林女士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于2014年8月与林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先生将房产出售给林女士。合同约定成交价、付款方式等。同时,双方还与居间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确认居间事实的存在,林女士按成交价的2.5%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其后,林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解押款20万元,还支付了居间费。接下来过户时,林女士与林先生微信联系后,林先生却说“(成交价)太低被坑,人家出145万元”、“家人不同意”,并且拒绝办理过户,并单方退回了购房款25万元。后来,林先生真的将房产另卖他人。林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林先生在庭审中说,房子未能按照约定出售给林女士,原因是多重的,既有林女士的原因,即林女士提出将由第三人网签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是原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也有自己的顾虑,因为林先生签约后才发现自己的户籍没有其他地方可供迁移。同时,合同约定在房屋权属过户登记后一个工作日至相关银行办理商业按揭贷款手续,但未对房屋过户登记时间及办理好房屋按揭贷款的最后时限作出约定,有可能导致林先生90万元的房款无法获得,遭受严重损失。《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并不存在违约。即使自己违约,也是林女士违约在先。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记录中,林先生作出“家人不同意,说户口不好放、太低被坑、人家出145万元、留着空着也无所谓”的陈述,并进而拒绝过户给林女士,可以认定房产买卖合同的违约方为林先生。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林先生承担林女士的损失。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黄建和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卖房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卖房人确认双方在微信记录中所陈述的内容,但指出房产买卖“流产”还有其他原因,且系买房人违约在先,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仅反映卖房人对价格的反悔,且卖房人并不能举证证明买房人违约的事实,从而确认违约方为卖房人,而非买房人。
  ■连线法官
  “微信”:想当证据不容易
  就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问题,记者专访了海沧法院民二庭庭长陈基周。
  陈基周解释,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已达5亿多,稳坐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首席交椅。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
  ■记者观察
  电子证据不应只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记者 安海涛
  当前,互联网已不仅仅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而是全面进入了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各类商品买卖、金融投资、婚恋求职、学习培训……互联网的发展已改变了当代人的生活方式,且大有取代传统方式之趋势。但是,科技产品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如何在享受互联网给人们带来的便捷高效的“饕餮盛宴”之时,避免被隐藏在互联网之下的各种安全隐患利刃所伤,是当下的关键问题。解决此问题的方向,应为加强各类交易及服务的安全保障环节。这一环节需要多方合力予以加强保障,政府、个人、技术层面等缺一不可。
  首先,政府要加强行业引导、制度规范、分类监管。引导互联网各类行业协会的建立,行业协会制定细化规范标准,对互联网各类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进行资质、身份监管,并提供信息公示平台。
  其次,个体应提高规范及证据意识。生意场上,个体在享受网络或电子数据带来的便捷时,注意传统的书面材料可作补充之用,如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备份,或书面协议将双方交易往来所采取的电子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微信联系方式的电子身份载明。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时,注意君子协定也有必要,即俗语所说“亲兄弟,明算账”。
  再次,在技术上采取引入第三方平台的方式介入。通过在不同的环节引入第三方平台的参与,解决交易安全问题。支付宝、专车服务都是比较成功的范例。
  如此,在纠纷发生时,电子证据将不再是岌岌可危的“救命稻草”,而是在法制规范视野下的制胜法宝。
责任编辑:杨青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 & & &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ldquo...&&nbsp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网友关系。只知道微信号,手机号。微信转账记录,去法院能起诉吗。
网友关系。只知道微信号,手机号。微信转账记录,去法院能起诉吗。
提问者:wl3753***时间: 14:10:00地点:2个回答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追问:只知道一个名字。身份证号码都不清楚,居住地址也不知道。法院会立案吗
你好,还要组织证据,而且不知道对方的名字都不能立案。
答:你好,联系微信平台解决。...
已帮助: 人
答:无法更改主体信息了,建议重新注册公众平台帐号使用。可以使用粉丝迁移功能将原平台粉...
已帮助: 人
答:你好,钱还是能够主张要回的,借给对方总共多少钱,是银行转账还是微信转账,你有没有...
已帮助: 人
答:您好,您是以什么方式被骗的?如果确有证据,对方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已帮助: 人
答:你好!你上述情况,你这边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送律师函或者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要求偿付...
已帮助: 人
其他类似咨询
答: 欠款:1、收集相关证据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委托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事宜,一旦
答: 借款合同只起诉担保人的,如果在法院执行阶段没有执行到财产,或者只拿到一部分,您完
答: 你好,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和经济补偿金,请
答: 1、一般情况,会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但要注意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只有6个月。2、你还
答: 可以提出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可以起诉主张抚养权,同时主张抚养费用。
回答:如果生下来,可以主张抚养费,如果不生确实起不了诉。
回答: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
回答: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的赔偿。
回答:你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
回答:你好,建议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回答:你好,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
回答:你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
回答:你好,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
回答:如果有协议或者合同可向法院起诉主张。
回答:没有借条或者欠条就很困难了。
回答:你好,谁主张,谁举证。
回答:你好,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
回答:你好,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
回答:你好,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回答:你好,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回答:你好,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回答:你好,婚后还贷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回答:你好,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回答:你好,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回答:你好,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回答:你好,不属于法律问题。
回答:你好,与村委会协调处理。
回答:你好,一般是不可以的
梁静飞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消费者权益专业律师、优质消费者权益法律咨询、优质消费者权益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黑龙江律师:
消费者权益专业律师:
消费者权益法律咨询:
消费者权益法律知识:微信转账算不算借款? 法院: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这个钱要还微信转账算不算借款? 法院: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这个钱要还上游新闻百家号微信多次转账算不算借款?近日,巫山县法院一起判决可以说明问题,有聊天记录,有转款记录可视为借款,借了就该还。法官介绍,这样固定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扣款记录等,就可以索还钱款。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要清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2017年2月,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通过微信交友功能相识,程某在微信聊天中日渐取得胡某信任。同年5月,程某向胡某提出借款,虽然两人尚未谋面,但胡某仍通过“微信红包”向程某转账3次,共计借出了10000元。借款发生后,程某开始回避胡某的聊天、电话等,胡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相互印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10000元应予确认。综上,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办法官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微信、支付宝等转账借钱,如何讨还也是一个难题。类似的民间借贷案纠纷也较复杂。QQ、微信、支付宝等应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注意留存。上游新闻-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原标题:微信转账算不算借款? 法院: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 这个钱要还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上游新闻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重庆第一门户客户端。爱重庆,看上游。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微信转账记录怎么删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