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淘宝促销活动有哪些存在哪些误解

交定金领礼品再退钱 这种“促销”活动其实是诈骗_网易新闻
交定金领礼品再退钱 这种“促销”活动其实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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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定金领礼品再退钱 这种“促销”活动其实是诈骗)
华龙网2月17日15时21分讯(记者 阙影)先送塑料盆、手镯之类的小礼品博得村民好感和信任,再让村民交600元押金领取“高科技”铁锅进行诈骗。近日,在重庆永川临江镇就有不少村民掉入了这样一起骗局。目前,5名嫌疑人全部落网。永川公安民警提醒:流动摊贩、临时促销不能随便相信,订金更不能随便交。
 “商家搞促销”慷慨发放小礼品
去年年底,永川临江镇隆顺村来了一伙外地人,他们开着车,车上的高音喇叭里循环播放着一条广告:“电器商家年终活动,免费礼品等你领。”
不少村民循着广告声聚集到了一空坝子上,发现有三男两女正在给村民发小礼品,是一个塑料盆。在派发礼品的同时,他们还告诉村民,第二天,他们要来展示店里的先进家电,还有更丰厚的大礼要送。
日,这伙人果真又来了,还给到场村民免费送了手镯。接着,他们又准备给大家送按摩梳子,但这次,他们告诉村民需要交50元押金才能领取按摩梳子,之后再凭礼品卡退还押金。很多村名交了押金,之后也退回了押金。
以免费送锅为诱饵 骗村民交押金
送出两种礼品后,村民对该“商家”的宣传活动已是深信不疑。此时,他们又拿出了三个黄色的锅,分别煮了米饭,炖了鸡,让大家尝,还告诉大家这锅是免火再煮锅,特别先进。
“只需交押金,就可以免费领锅。”他们告诉村民,只要交100元领一张卡,再交500元押金就能领走一口再煮锅。第二天,村民可凭再煮锅的说明书退回600元。
在场的村民争先恐后地交了押金,但由于数量有限,只有45名村民领到了再煮锅。可第二天,45名村民拿着说明书再次来到空坝子,却见不到这伙搞促销的外地人了。大家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到派出所报了警。
嫌疑人落网 警方提醒:遇到“好事”要三思
经过大量摸排、调查,民警成功锁定该诈骗团伙成员尹某、柏某等5人。今年1月24日,办案民警经过周密部署,在合川将涉案人员尹某抓获,不久,柏某、雷某、游某、徐某等人也先后投案自首。
经审,尹某等5人交代了他们在2016年下半年,先后在永川临江、永川三教、璧山丁家、合川等地农村以商家搞宣传为名,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永川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信意外获利,不贪小便宜,对不知名商家免费送出的礼品要慎之又慎,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蒙受损失。
(原标题:交定金领礼品再退钱 这种“促销”活动其实是诈骗)
本文来源:华龙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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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的涉税处理问题分析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的涉税解析
原作者:&&原文发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企业在运营中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常常采用促销策略,促销策略是促销决策与促销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的促销策略常见的是免费类促销。免费促销是指消费者免费获得赠给的某种特定的物品或享受某种利益的促销活动。目的是创造高试用率及有效的品牌转换率,促使试用者成为现实的购买者,扩大和建立既有品牌和新品牌的销售区域,提高促销业绩,树立产品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一般来说,免费促销活动刺激强度大、吸引力高,是消费者普遍乐于接受的一种促销形式。免费促销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特点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有免费样品、免费优待券、加量不加价促销等几种形式。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处理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赠送礼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有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新颁布的通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是: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意味着以前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客户、然后把相关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抑制。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分为自制和外购二种情况,自制的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的用于对外无偿赠送,根据《》,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由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入礼品时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但如果是用于交际应酬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2)赠送礼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符合三种纳税条件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被查出时,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罚款、缴纳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对于非自产的礼品,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人,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给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属于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属于企业促销活动的,可以全额予以税前扣除。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
&&&&增值税方面
&&&&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
&&&(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指“购进”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因此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方面,执行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意废止了以前的两个文件,《》()、2002年发布的《》()。
&&&&1、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赠送礼品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总之,企业发生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经济业务,在增值税上要根据是否属于个人消费性质以及货物来源区分是按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转出进行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分两步走,一是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二是要根据支出性质确定相关费用是否为限额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要正确计算符合纳税的三种条件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财税[2011]50号:业务促销中礼品赠送的涉税问题
原作者:&&原文发表:&&&来源:税务规划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专门下文进行了明确。在《》()中,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被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类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促销礼品赠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因此,这种赠送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了。换句话说,也就是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所以,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涉及赠品(包括实物和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50号文也给予了明确: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当然,在第二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中,必须是企业直接向个人发放赠品,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的形式有所变化,则未必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某洗发水生产企业推出了一款新洗发水,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如果该洗发品企业直接将赠品随机发放(包括现场发放或邮寄发放),都需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该企业不是直接发放,而是把赠品无偿提供给某时尚杂志(当然,一般该洗发水生产企业在该杂志上做了相应的广告),通过时尚杂志捆绑发放的,此时,该洗发水生产企业是把赠品无偿赠送给杂志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而杂志在销售时捆绑提供该赠品,则属于50号文第一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中“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杂志发行机构也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赠品发放类型,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问题主要出在如下三个方面,需要企业注意:
第一:除了在第三种情况中,因为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先完税后再给予赠送外,对于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下的赠品,企业是很难扣缴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这就意味着,在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下,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基本是由企业承担的。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虽然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但是企业不能将承担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问题。由于现在各地都在推行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因此,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除了第三种情况关于个人抽奖所得的,一般人数少,可以操作外,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企业即使自行承担了个人所得税,也很难获取这些取得赠品个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这部分项目也要进行明细申报,企业可能会面临现实操作中的很大难题。
第三: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的个人发放赠品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此时计税依据的确定可以根据50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促销礼品赠送的流转税处理
实际上,企业促销礼品赠送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流转税的处理问题,对于货物赠送的,涉及增值税,对于劳务赠送的,涉及营业税问题。
对于企业在促销活动赠品赠送的增值税问题,在国家层面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我们很长时间来的做法是将企业的这种赠品的赠送行为作为无偿赠与行为,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近年来,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有所变动,主要针对是50号文中第一条提到的一些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促销礼品赠送行为。
比如,《》()规定: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中对于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问题,规定: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50号文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类型中,企业发放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如果企业赠送的是服务,涉及到的就是营业税问题。对于营业税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一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和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属于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并无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此时是不需要征收营业税的。
比如,对于50号第一条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如果涉及赠送劳务的,对单位只按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实行消费积分,积累一定的积分可以兑换一定的餐饮消费金额,或者企业采取充值100元按120元算可消费金额,这里都是按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征税。而对于50号文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中,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开业第一天,对随机对象实行免费试吃,此时企业虽然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未取得营业额,也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举的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则其应纳税营业额为0,应纳税额也为0.这一点和增值税有所不同。
三、礼品赠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而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以及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奖励支出,在性质上如何界定呢?如果界定为捐赠,则这些捐赠则不属于公益、救济行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块在实务中还有待探讨。我们认为,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和广告中的对随机对象发放的相关赠品支出,应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限额扣除。对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非本单位人员发放的赠品支出如何处理,可能有很大争议,实务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视为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发放的是一些印有企业宣传标识的小额礼品,符合业务宣传费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
但是,如果属于大额的礼品赠送,比如某企业开年会,参会者每人发一台苹果手机或笔记本电脑这种大额商品,这一块也作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支出,一些地方实务中很难得到认同。但是,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这部分奖励支出应该作为企业的合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毕竟这部分支出企业在产品或服务定价时肯定应该考虑了,对应的收入已经在销售收入中体现了。
最后,企业促销赠送行为中,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一律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11]50号解读:明确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原作者:&原文发表:&&来源:中国税务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一文,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对上述问题作简要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不征收个税的情形,其赠送礼品是基于销售或服务有关的,并非无偿的,本质上是有偿赠送。
二、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样,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三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赠送为无偿的,个人不需要付出对价。
三、如何判断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
从规定的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可以看出,企业赠送的礼品如果直接和销售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赠送的礼品与销售或提供服务没有直接性(相当于是无偿赠送),则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赠送礼品给客户,与企业销售或提供服务没有直接相关性。
此外,纳税人应注意,上述两类对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基于符合条件的销售或服务的赠送,是单独不征收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方面,企业采取基于销售或服务的赠送促销方式,如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中,实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与的折扣让利,那么根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只要按规定的操作,赠送的礼品是不需要单独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与销售或服务的赠送,相当于无偿赠送,需要征收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四、根据自产或外购礼品性质来确定计税依据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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