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治理备用金使用明细表怎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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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一)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
为了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确保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矿泉水)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对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治理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及审查,核定治理方案中明确的治理经费概算;2、是否签订《治理责任书》,并是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3、是否符合治理备用金返还条件;对是否合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指标专项督查:分半年度和年度检查,检查面10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采矿权延续、变更、新设、转让、注销、吊销的不同环节进行检查;(二)针对采矿人是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是否按照治理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治理;(三)申请返还部分的治理备用金的矿山,后续治理工作是否跟进;(四)治理备用金实行专户管理,缴纳台账是否健全。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项检查及年检工作核查各采矿人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情况;(二)发现被检查采矿人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情况的,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三)会同财政、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照《治理方案》组织验收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采矿人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低于治理方案中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概算,应责令采矿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补缴治理备用金;(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其矿产开发利用年检;(三)按《治理方案》验收合格的:1、分期实施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治理面积占矿区范围面积的比例退还治理备用金;2、治理责任书确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交工、竣工验收全额退还治理备用金。(四)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治理标准,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恢复治理的,缴存的治理备用金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与备用金退付有关问题及程序(步骤)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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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与备用金退付有关问题及程序(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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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摘要】:正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已经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分类号】:X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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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娄新高速烂尾工程添冤魂,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何在
clx011003 发表于 &19:11:34『标签:&->&』
  头顶保护伞,娄新高速烂尾工程再添两冤魂   人命如草芥,两幼童溺亡,家属有冤无处申  --强烈要求政府查处违法渎职和玩忽职守人员,给两条生命一个交代。  号16时许,湖南省新化县枫林村11组蔡立彪的两个儿子,一个5岁,一个3岁,双双在娄新高速枫林采石场留下的人为水堰里溺水丧命。  2死者姓名分别是:蔡睿轩(大),蔡睿熙(小),其父亲蔡立彪(退役军人);母亲张艳晴,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  枫林采石厂是专门为修建娄新高速开采的采石场,在新化县工商局号注册,企业法人是陈阳辉,注册号为:054。陈阳辉于日和新化上梅镇枫林村村民委员会签定了一份“枫林村第十一组牛坳土地租用协议书”,土地租用期限为3年,从日至日止,娄新高速于日正式开工,已于日正式通车。陈阳辉在新化县国土局办有“采矿许可证”,办证时交有29950元“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21号),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依承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根据其三条备用金只能用于因矿产开发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根据其第十一条:备用金收存专户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日常监测、汛期突发性矿山地质灾害调查、矿山地质灾害治理规划设计审查、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培训等相关业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在预算内安排。  陈阳辉所开的采石厂在采矿期间,和当地村民关系并不和谐,首先,陈阳辉采石场私自违反协议,本应水平方向推进的,其企业采取了垂直开采,最深处达近100m;第二:矿山开采区离村民居住处最近才200m,其爆破作业时,村民多处房屋玻璃被震碎,房屋开裂,瓦片下掉等问题,村民申请的合理赔偿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第三:碎石场现场一片零乱,悬崖峭壁、凌崖乱石、地面高低不平、大小深浅不一的石坑数目不等,风雨之时,常伴有泥石滑坡,险象横生,却无人置理;第四,村民反复多次要求采石厂恢复被其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没有得到理会,村领导和村民们联合多次向新化县国土局、新化县维稳办、上梅镇镇政府等领导部门反复报告情况,非但未引起重视,每次上报结果都是石沉大海。  日在娄新高速正式通车后,陈阳辉及其所有企业,在没有协调解决村里遗留问题及恢复其破坏的地质环境的情况下,强行于当月将机械设备撤离工地。在陈阳辉及其工地撤离后至今,村领导及村民前后10余次向镇、县政府报告,政府不予理睬,也没有一次来过现场勘察。  事出地址在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必经之路,每天有成百的学生经过此地,就在出现事故之前1个月枫林村11组村民的小孩在水坑边戏水时,掉入水中奄奄一息,幸运的是,恰好有人经过抢救上岸;而就在事出前1天,同村村民家牛在放养途中从石头开采山顶摔下,当场直接死亡;幸运之神没有再次降临,在如此事故多发的地方,还是出现了惨绝人寰的一幕,两个可爱的活生生的小生命就此含恨离世。  而29950元“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呢?所在何处?用在何处?  在号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政府部门集中一起开会,会上才真正找到这笔备用金的去向。在号,有一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村民意见调查表”被伪造而出,因为从字迹来看,上面签名的字迹大部分出自一人之手,上面6个村民的签字有4个村民否认签字。而在国土局和村里四个干部签署一份所谓的验收合格的认定表,认定表说“该矿井对当地地质环境影响不大,无农企矛盾,遗留问题由村组负责” 。从而将领钱的发票给了村长手里,村长自诉领钱的票后来被陈阳辉的副手胡军辉拿走,结果经过查证:国土局又开具一份“关于申请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报告”,报告说验收合格,同一退还备用金,而退款账号为:胡军辉:3019629.同天,胡军辉当天即去新化县财务所将备用金取走。   事实上又是如何呢?第一,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大与不大,如果去过现场勘查,那就一目了然,危机四伏,险象重生,吞噬生命的烂尾矿井工程,竟然能写出“影响不大”,人命关天,性命攸关的事情竟然“影响不大”,在他们眼里,什么才是大事?第二,“无农企业矛盾”,村民多次合理合法向政府、向采石场要求因爆破引起的房屋及恢复地质地貌,以便复垦,并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结果这些问题非但没有得到相应解决,反而遭到镇压和威胁,导致矛盾越积越深,悬而未决。第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21号),根据其第十一条:备用金收存专户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国土局从法律和权利上来讲,没有任何权利将钱转给村干部,村干部拿到领钱单后,单又落入胡军辉手里,国土局又开具证明同意将钱转给胡军辉,试问:国土局一而再,再而三的违反原则性错误,是否应该为这笔备用金的流失负最主要的责任呢?无论是村单位还是胡军辉个人,都没有权利领取这笔备用金,如果他们当时监督到位,如果去过现场勘查,又怎么会出现今天的惨剧呢?  胡军辉在领到备用金后,没有将资金用在地质的恢复治理,而是挪做它用,良心何在?责任何在?  世界上最大的悲痛,莫过于中年丧子,而且同一时间里两亲兄弟同时惨遭人为水堰吞噬,除了逝者家属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外,政府部门(国土局、安监局、高速公路管理指挥部及镇政府等)和采石场法人代表陈阳辉、领取备用金的胡军辉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村里队长曾为了这个安全事故无数次的向上级领导报告,申请填平石头坑洞,可每次都是无功而返,试想,如果早点处理这个漏洞,就不可能会有今天这样的惨案一再发生,而且在事发工地,没有任何的安全保护措施,看不到任何的警示标识;在时常滚落的石崖壁上,甚至没有一点铁网遮拦,他们把高速路上需要的石头开采完毕,兜着灭着良心的肮脏钱,甩甩屁股就溜之大吉,现在根本找不到工地负责人,只剩下无辜百姓一再饮恨,无处申冤。县政府国土局、安监局一再推脱责任,工地上机械设备趁村民不备时连夜撤逃,事后一年半政府部分没有一次来过工地监查。  7月29号16时许惨剧发生后,当地村民立即给乡、镇和县政府打电话报告,一直无人理睬,没有一个领导说过任何指示的话,也没有任何一个领导说要来观察现场。两个寻常百姓家孩童的生命竟低贱至此?夭折的结果竟然无法换回一丝怜悯与良知?死者家属通过正规渠道,得不到政府的回应,找不到肇事者及其合伙人,虽然证据确凿,却是丝毫没有半点办法替死者找回个公道,讨一个说法。每天只能痛心疾首,活人都气得奄奄一息,真是冤啊!苍天啊!好可爱好聪明的小宝宝,就这样无辜的离开了美丽的世界。  我们不禁要问,是谁赋予了施工单位无需完善烂尾工程的权利?国土局、安监局是否存在不作为?是否与施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而形成了实际的保护伞效益?在惨剧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同时,竟然能做到静听无视?天理昭彰,岂容你等贪腐份子肆意妄为?凌驾于国法道义之上?  国土局局长亲口承认他们存在在严重的原则性错位,除了监管不到位,将备用金错误的处理,并且反复的犯错。就算是国土局勇于承认错误,可我们还是无可奈何,不能将其绳之以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原因是,经过村民自发组织的去县政府拉横幅讨公道等活动,县政府组织了相关的负责人和家属及村领导洽谈,他们将责任全部推卸于采石场,而采石场的负责人陈阳辉及胡军辉是湖南省浏阳市人,做为外地人,就算我们通过正规渠道起诉,那也是遥遥无期,政府的目的其实很明确,转移矛盾的焦点,转移家属及村民的方向,好让政府部门全身而退。在洽谈失败后,他们政府提出,给予两个小孩共4万元的政府仁义救济费(注:非赔偿费),处理本事故的工作小组组长刘元清(高速公路指挥部副部长)、副组长刘小平多次反复要求家属尽早尽快的将小孩入土,并提出强制性时间限制,请问:他们这是心虚吗?试问:入土为安,到底是安他们政府的心?还是应该安死者家属的心?现在死者亲属悲痛欲绝,村民痛心疾首,证据确凿却无处申冤,他们还提出如此灭绝良心的恐吓性语言,人民政府真是让人心寒啊!  当家属满怀希望的盼望着媒体记者来采访时,记者还没有赶到第一现场,就被政府赶走;当记者采访县政府负责人时,他们还信誓旦旦的说,备用金已经被村民领走,和他们没有丝毫责任;当村民组织集体去向政府申冤时,却遭到严厉抨击,动用警察现场施压扬言抓人。政府为了修高速公路,可以不顾百姓生死,不管人民安全,天理何在?责任何在?良心何在?  泪已流干,新化县国土局监督管理不到位、将备用金的处理多次犯下严重错误;安监局、乡、镇及县政府的不作为,采石场老板及负责人的黑心烂尾工程,最终酿成了如今的悲剧,现在家属申冤无门,唯望通过向上级部门申诉情愿,希望能引起高一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从而介入调查,严惩责任人,还娄底新化县百姓一个公道。    申冤人:蔡立彪及其全家
网友09:大第1楼让人痛心啊,建议对相关部门与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10:38:09clx011003:两男童溺亡,十问新化国土局第2楼 1.&国土局唯一一次去枫林采石场现场,是去调查现场还是去验收?如果是调查,那何时再去的现场验收?具体时间? 2.&如果是验收,为什么当时在现场拍摄的验收照片和目前处处存在着的安全隐患现状一样? 3.&新化县国土局领导在办公室对着从采石场拍摄取证回来的照片,通过主观想象、猜测来验收,多次说出“我想、我认为对当地地质环境影响不大”的话,难道这就是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吗? 4.&验收合格的依据、证据从何而来?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为什么新化国土局要签署“同意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报告”? 5.&关于“关于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村民意见调查表”中调查对象蔡立忠、蔡立松、蔡友平、刘忠海此四人笔迹为什么出自一人之手? 6.&为什么调查表格中上面调查对象有6个签名,表格底部签名只有4个? 7.&采石场在高速公路通车时即撤离工地,为什么新化国土局在没有验收或明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让其撤离?监督工作是怎么做的?政府赋予国土局的执行力,此刻又去了哪里? 8.&为什么在村民及村干部反复多次向上级部门反应、申诉和控告采石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新化县国土局仍旧没有重视,没有采取任何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也没有组织任何单位或企业负责恢复地质环境? 9.&“环境治理备用金”根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21号),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依承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根据其第十一条:备用金收存专户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既然国土局同意将备用金转入矿山权人账户,那应该是验收合格后才能批准的程序,而现在县政府、国土局主要领导人却将所有责任归结于采石场,试问:如果没有国土局的同意盖章,采石场如何领取那笔备用金?既然国土局同意了退还备用金,理应是验收合格,那采石场的责任,国土局又是如何搪塞上去的?现在让死者家属诉讼采石场,难道不是在推卸责任吗?难道不是在转移矛盾吗?这就是国土局应该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方式吗? 10.&从事故发生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去了13天,目前无一个相关职能部门到事发第一现场勘查险情、安抚家属,除了给出4万的元政府救济金,没有其他实质性的方案解决事故问题,试问:如此为民办事,让百姓如何相信政府?拥护政府? &00:02:39这是第1 - 2条评论,共有2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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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和矿山土地复垦费事项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矿泉水)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治理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及审查,核定治理方案中明确的治理经费概算;2、是否签订《治理责任书》,并是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3、是否符合治理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费返还条件;对是否合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将随机抽查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通过在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内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再由非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的频次:每年随机抽查频次不少于12次、抽查面不少于5%。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项检查及年检工作核查各采矿人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费情况;(二)发现被检查采矿人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费情况的,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三)会同财政、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照《治理方案》和《复垦方案》组织验收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采矿人缴纳的治理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费低于治理方案中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和土地复垦经费概算,应责令采矿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补缴治理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费;(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费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其矿产开发利用年检;(三)按《治理方案》和《复垦方案》验收合格的:1、分期实施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治理面积占矿区范围面积的比例退还治理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费;2、治理责任书确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交工、竣工验收全额退还治理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费。(四)恢复治理工程和复垦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治理标准,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恢复治理的,缴存的治理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费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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