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投入资金记入股东债权转实收资本本,股东借款取出了,挂在其他应付款里, 账可以这样一直挂着吗

股东增资未验资怎么记账_百度知道
股东增资未验资怎么记账
股东资本实行分期缴足,一期已到位,现在三位股东中有一位股东已将二期注册资本应缴比例资金汇入公司基本账户,但其它几位股东资金未到位,因此未履行验资增资手续,请问此股东到位资金如何下账。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股东增资未验资的具体解决方法如下:1、投资款没验资的话,在财务上是无法作为投资款入账的。只能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上,先挂往来,等验资后再做相应处理。投资款如果是注册用的或增资用的,未验资前,就在往来里挂着。如果是投资者超出份额的投资,转入资本公积。公司收到投资款的账务处理可分为几种情况,但是原理都是一样的,就是借记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只是资产科目用什么,实收资本什么时候才能计入等,会有些许差异。2、在投资人投入款项,公司验资之前,那么该笔款项应该计入在其他应付款里,验资之后转为实收资本:A. 公司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B. 公司验资之后,将之前计入其他应付款的金额转入实收资本借: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贷:实收资本3、验完资做还款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1)根据验资时存入银行的存单,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2)用银行存款还老板先前的借款。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现在三位股东中有一位股东已将二期注册资本应缴比例资金汇入公司基本账户?
这个 他应该汇入你们公司开立的临时账户中 要不然验资时会有问题。如果是汇入基本户 那你记账只能挂账为其他应付款了 你们应该开立一个临时账户 (就跟一期注资时的程序一样 ),并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其他程序跟一期注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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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还没有到约定的第二期出资时限,就挂其他应付款;如到时限,就做实收资本。其实股东出资实际到位与有没有验资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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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公司要进新股东,资金分几次打进来,暂入了其他应付款 现资金已全部进入,新股东要进来分享股权_百度知道
公司要进新股东,资金分几次打进来,暂入了其他应付款 现资金已全部进入,新股东要进来分享股权
1、要做增资的话怎么处理?(之前进的资金已经用了一半了)2、如果仅把以前的股权结构做变更合理么?(账上他即有股权又有其他应付款的债权?)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已入其他应付款的资金想做增资,属于“债转股”,现在这种出资方式只允许国有企业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允许;2.不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只给新股东划分股权,是允许的。只需要到工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表,出具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即可。但是他的资金不可以计入债权,应该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3.账上既有股权又有债权说明你公司将新股东打入的资金部分计入了实收资本,这是不可以的,实收资本的变动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向工商部门提交申请表-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东打款-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非常感谢您的回家,还有些不明白的想请教一下您:1、我查了下《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里边没有明确对债转股的公司性质的规定啊2、如果不做增资,只是把原有股权做变更,那新股东投的这笔钱(金额等同于注册资本金,而且已经入了“其他应付款”)是要全部转入资本公积么?3、如果只是部分增资,所增的金额占原注册资本的比例有限制么?(新股东要有20%的股权)
1.我们这里工商局近几年这样掌握的,说是内部精神;你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事务所或工商局;2.新股东这 笔钱转入资本公积,意味着全体股东共享;记在其他应付款,意味着是该股东的债权,公司将来需要归还他,含义不同,请股东们商议确定;3.可以部分增资,没有比例限制,而且股权比例不一定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计算,股东们有权在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中规定各自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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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和会计事务所、银行沟通,由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按正常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次:如果因之前资金已经开始使用,无法和银行、会计事务所沟通,可以考虑以债权转为股权,再进行验资、工商登记。第三:温馨提示:新股东资金打进时应当有资金用途,比如注明“投资款”。第四:不可以进行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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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资应当先验资。2、不验资就花钱了,自己想办法3、不知道你说的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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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字来源于韩老师1月2日在老韩说税答疑课的音频整理。
问:韩老师好,请问企业所得税前面3个度是核定征收,10月起通知改成查账征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怎样申报?
韩海敏:因为我们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汇算清缴从1月1号开始到5月31号,整整5个月的时间,按理征收的方式在一年内是不能变的,税务机关从10月份把你们调整成查账征收,这说明已经取消了你们核定征收的资格,那么你们就要按照查账征收来申报。
那么已经预缴的核定征收,前三季度核定征收算预缴数,按照已缴或者预缴数在汇算清缴报表里进行填列,第四季度在申报的时候就要按照查账征收来申报了,汇算清缴也是按照查账征收来进行。
问:韩老师,您好!请问一下,坏账准备期末数为冲回,也就是说期初数大于期末数,在所得税汇算中怎么体现?
韩海敏:你们企业实行的是会计准则,期初比期末大,说明你们期末已经有一部分进行结转,那么你们坏账准备主要看应收账款年末余额,如果小于期初余额,说明一部分应收账款已处理了,这种情况下期初会大于期末,坏账准备由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不管多少,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影响。
问:韩老师你好,请问银行利息要有发票才能税前抵扣,在哪份文件能找到,谢谢
韩海敏:营改增以前,对银行的利息基本上都是不用发票的,用银行的扣款凭证就可以抵扣了。没有确定的文件,按理来说银行在营改增以后,也应该开增值税发票了,但是银行可能会让你准备一大堆的资料。如果当地税务机关一定要求银行开增值税发票,只能准备一堆资料到银行开票了,如果不严格要求,那么扣款凭证依旧可以用。
问:您好,韩老师。库存3000万,留抵税为零。可以从哪些方面减少库存,谢谢
韩海敏:这明显有问题,首先3000万的库存为什么留抵税为零,是不是销项特别大把留抵吃光了,这个还是属于正常的。减少库存没有办法,因为库存不是想调就能调,税局会问你库存哪里去了。
问:韩老师,普通合伙企业征收经营所得税怎么汇算,哪里有具体的规定
韩海敏:普通合伙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的,采用“先分后税”,每个合伙人根据分得的收益各自去申报各自的个人所得税。
问:韩老师你好,建筑行业挂靠单位的收入怎么核算收入。谢谢!
韩海敏: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前,挂靠单位是非常多的,挂靠单位的收入根本就不能提现在账上,收入都是放在被挂靠企业。挂靠企业只有通过承包承租经营或者项目经理承租(承包)的方式取得收入,除此之外,这个收入无法取得。
问:请问技术服务合同的印花税在金税三期中是如何比对的
韩海敏:主要看技术服务费,在A104000号报表里面有一行是关于技术服务费,你支付了多少技术服务费,那么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你有没有申报过,这两者就能进行比对,就这么简单。
问:老师你好!请教一个问题。我司要股权转让(平价转让),我先將未分配利润结转到应付股利,因账面上无资金暂不发,那就暂不交个人所得税。这样是否影响平价转让股权?麻烦您了,谢谢!
韩海敏:我给你来分析一下,股权转让平价转让还是低价转让,税务局会参考你的转让协议来看,但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会选择平价转让的方法。平价转让不单单看未分配利润的,如果你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了应付股利上,即使没有发放股息红利,也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税法遵循对的是收付实现制。
第二个问题未分配利润虽然是零了,税务局看你股权是否平价转让要依据企业是否有土地、房产、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其他使用者权益的溢价,如果这部分存在溢价,税局也是不认可平价转让的,不能单单从未分配利润判断是否平价转让,这样的转让是严谨的,你可能去税务局还是办理不了的。
问:请问租房合同签了2年 按2年的租金申报交纳了印花税 但是账面上租金是按期摊销的 就会造成申报的印花税计税基数大于期间费用中的印花税 比对是否会出现问题
韩海敏:一般来说,如果印花税缴纳的比较多,比期间费用印花税的计税基数还要大,这个比对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万一有问题,你也可以跟税务局做个说明:因为我是根据合同总金额来交的,但是我的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是要分摊的。
问:韩老师你好!有两家公司A和B,是兄弟关联方。母公司是境外的。A公司是对外的,B 公司只对内(即只有一个客户就是A)。B公司为 A公司货物提供加工业务。A、B的所得税率都是一样的,均为一般纳税人。为了让A公司账面不要亏损太多,B公司确认的销售收入不足以弥补其成本费用(即B公司少确认收入)。B公司有长期占用A公司资金,目前挂在预收账款中,没有确认为关联借款。是否风险?两家关联公司税率一样,人为在两公司间转移的亏损或利润,是否有风险?因为单看一家公司账可能不对,但两公司合起来看,应该就是真实情况。税局是只单看一家公司还是两公司合一起看?
韩海敏:第一个问题有风险,预收账款如果性质实质是关联借款,就会有风险。第二个当然也有风险,因为这两家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人,即使税率一样,但亏损期可能不一样,所以不能人为的转移利润。两家公司合起来应该是真实情况,这两家是独立的公司,不是分公司,如果是分公司就没有问题,因为独立法人应该独立计算,不能合起来看没问题就说没问题了。至于税局,可能关注的其中一家企业,如果是关联方会关联起来看,但不是合起来看,包括AB之间的预付款,都应该视同借款,这样还要算利息还要缴纳增值税。
问:韩老师您好!老板的工资都如实申报个税了,只是他不会按时把工资领完。目前他还没领走的工资有几十万元。我们做账时,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为0,将老板未领完的工资挂在“其他应付款”下。像这种未领完的工资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可以?
韩海敏:首先老板的公司要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5个条件,老板的工资不能自己定,要符合行业的标准,如果老板的工资定的很高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就扣除不了。应付薪酬为零,将老板没有领的工资挂在“其他应付款”下,账务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未领完的工资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可能会受到3号文件的影响。我们现在没有计税工资的概念,只要是合理真实的,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这块工资必须要在5月31号前发放完毕,汇算清缴的时候要看实际是没有支付,没有支付就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老师你好,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哪种好?如何申请核定征收?
韩海敏:可能从你的角度来想,是想问哪种可以少缴一点税,这个没法单项判断,查账征收可能比核定征收多,核定征收也可能比查账征收多,这是个综合判断题,要根据你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判断。而且核定征收也不是你想核定就核定,很多的行业现在都不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比如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征收,每个地方都有不一样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建议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问:老师领导买了一套上万的按摩设备给客户,那这个入招待费是吗?后续需要缴纳什么费用?
韩海敏:如果上万元的按摩设备是给客户的话,做到业务招待费。但里面还是有点问题的,因为我们说的也业务招待费都是消耗品,比如吃饭、烟、酒、化妆品等,这个上万元的按摩设备要看捐赠的对象是不是客户,如果是客户的话要做营业外支出,相当于这是个赞助。这块还是看当地执法机构的口径了,如果松一点可以做成业务招待费。
问:我们老板在上海有两家公司(注册在两个区,一个松江(一人公司)一个浦东(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个股东)),一家目前亏损2、3百万,还有家盈利几百万,法人都是他啊,我能不能从亏损的那个公司开点咨询费之类的发票(营业范围里面有的),到盈利的那家公司去啊?
韩海敏:这个要看业务是不是真实的,咨询费要有确切的咨询项目,如果没有这个项目,不单单利润没法转移弥补,还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对你们而言是同一个老板,但从法律来讲两家公司是独立的主体,我要问的是业务是不是真实,能不能经得起推销,并不是所有公司都能开咨询费的,这一点请你切记切记!
问:建筑安装业的,工程可以分包给个人吗那需要个人提供什么样的发票呢是劳务发票还是税务局代开的分包票呢?
韩海敏:不可以分包给个人但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建筑法有规定。
问:老师,你好!我公司股东自己买一辆80万汽车,台头写公司名字,钱是老板自己刷卡付的,这如何入帐?付4S店一年的服务费2万,汽车装潢费3万,如何入帐?
韩海敏:借固定资产,贷其他应付款老板80万。服务费可以作为费用化支出,借管理费用-汽车服务费2万,贷银行存款2万,汽车装潢费原则上要跟汽车连在一起,也就是装潢费要做固定资产。
问:老师您好,公司用个人得车子,签订了用车协议,车子一直放公司用,是否车子产生的费用都可以入账?
韩海敏:看什么费用,如果是保险费就不能到公司的账上,车子也不能折旧。
问:小微私人企业进货都是借法人钱,挂其他应付款太多怎么处理比较好?
韩海敏:不太好处理,企业和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题,借法人的钱容易引起稽查,接其他应付款越大,越容易被稽查,那个时候你能说的清楚就好。
问:集卡车司机的工资怎样处理才符合税务要求,他们不愿意交养老金?
韩海敏:集卡车司机是不是你们公司的雇员,如果属于你们公司的雇员,国家强制要求缴纳养老金;如果集卡车司机是你们外部的人员,就不属于你们的职工,那就不需要支付工资,而应该叫劳务费处理,劳务费交不交养老金,就跟你们没有关系了。
问:老师您好,上几期一直听您的课也购买了,但还是老问题需要问您,其他应付款实在没法付出怎么处理呢?
韩海敏:很难处理,其他应付款是怎么形成的每个企业都不一样。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企业有两套账,内账跟外账,外账是应付税务局的,内账是老板自己看,卖出去的很多都不通过外账,外账资金不够了,才通过向老板借款的方式,把内账的资金通过桥借到外账上去。本来都是老板的钱,现在通过人为的方式划到内账上来,所以这一部分真的不好处理。
而且还有一部分的企业,其他应付款往往是跟虚开发票有关,比如虚开了100万的发票,我汇给了对方100万,只收对方5万块钱,这95万要回来就不能回到外账上,只能回到老板的内账。但公司要正常经营,现金流就不能断,这95万最终还是要回到公司正常账户来,所以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回来。这种情况除非主账上一定要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把其他应付款的账给平了,否则永远平不了。所以要分具体情况来处理。
问:老师,未分配利润能直接转到实收资本吗?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实收资本只有100万。未分配利润账面上看有200多万,可以直接转到实收资本吗?
韩海敏:可以,未分配利润当然可以直接转实收资本,但是不要忘了一件事情,未分配利润转到实收资本,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前提是这些股东都是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问:韩老师,您好!请问下批发行业的,如果有买一送一的业务,怎么处理比较好哈?
韩海敏:买一送一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都不算视同销售,这一部分要看总的价款,并且根据总的收入进行分摊。
问:韩老师您好,请问公司以前年度挂账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如何做调整处理?实际上是应该是款之前都是老板己经付了,以前是代理记账做账老板也没有跟代理记账讲清楚,所以一直挂着。数额上百万啊,请老师指导指导,谢谢!
韩海敏:应付账款如果老板当初已经付了,那么就要把账结平,不然其他应付款一直挂着金额有上百万,很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到。你这个企业肯定有小金库,主账跟外账已经分不清了,之前是代理记账还是自己记账已经不重要了,现在主要的是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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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股东借款属于变相抽逃资本吗?&——中小企业验资业务
  B公司为五位自然人出资组建的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是2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出资,其中大股东投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其他四位小股东各出资25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2.5%。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不久以后,大股东就将投入的资金借走,B公司在会计账面上的记录是:“借:其他应收款——XXX(大股东姓名),贷:银行存款”,记账凭证下面也没有任何附件资料。但B公司为此出具了情况说明,认为这是一笔股东借款的业务,是正常的,只是由于大股东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至今仍未归还,声称可以补齐借款手续。B公司在完成公司年度工商检验以后打算请该注册会计师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300万元的手续,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是500万元,继续全部以货币资金增资。注册会计师为此感到风险很大。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应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每年年初,不少注册会计师都在为出具工商年检的专项审计报告而忙忙碌碌。某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工商年检专项审计和相关的验资业务时发现不少类似股东借款的问题,引起了该注册会计师的高度重视。
  例如,C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是200万元,由十为股东投资设立,其中货币资金出资与实物出资各占50%,已查见验资报告。某注册会计师抽查C公司年底现金余额为45万元,进行现金审计后发现,C公司的库存现金中有白条40万元,其中股东A以购房的名义借款25万元,股东B以购车的名义借款15万元,两位股东借款均发生在公司成立的年初,其金额与其出资额相等。尽管股东A和股东B有借款字条并承诺归还,但没有经过其他股东的出面认可等相关文件,至注册会计师审计时仍然是白条挂在账外,没有入账。该注册会计师对此认为是两位股东出资不实,变相抽走资本的表现,而C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观点表示不满。
  诸如此类的案例与问题,不仅在实施工商年检专项审计时出现了,在执行验资业务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也会经常遇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企业年度检查(也称企业工商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用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目前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化的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工商年检主要内容中包括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等。
  为了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检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动情况,确认企业是否具备继续经营的资格,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每年的公告中规定:企业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还应提交注册资本到位的审计报告”。为此,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9)1号文中特别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查验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发现公司初始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实或注册资本抽走等情况应客观地予以披露。”可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属于专项性质,有特珠的针对性,其主要内容应是对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因此,工商年检专项审计报告属于“事后监督”性质,是具有企业经营资格再确认功能的一种专项审查。
  通过工商年检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再确认,有利于防止和纠正企业经营资格的缺位(如抽逃出资)和越位(如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把好市场主体准入的关口,所以,已经引起了工商局、企业与注册会计师的共同重视。
  上述案例的一个共同的行为特征就是股东借款,出现的一个共同疑问就是股东借款是否属于变相抽逃资本的行为,其实质要害在于确认这种行为究竟是不是股东借款以及股东借款的行为是否违法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
  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在日回函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过这个问题,详见《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全文如下: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形式部分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苏工商[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从上述答复分析来看,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会受到法律保护。合法应当是指借款手续、借款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例如,股东借款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等;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其借款行为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此等等。
  根据上述答复,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合法,例如,没有经过其他股东的认可,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没有进行必要的账户处理,没有按规定履行借款的权利与义务,甚至出现“霸王条款”,随意侵占其他股东的利益等,就不属于合法范畴了。如果股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还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事实上,利用股东借款的外在形式而实施抽逃资本的实质性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常见的手法主要是利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抽走资本,形式上是长期借方挂账,内容多为股东借款;更有甚者,抽走的资本已被同户名货款或往来款轧底掉。审计时,应关注有无股东同户名的往来款等。还有利用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预收预付长期挂账不结清;还有利用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等方式抽逃资本等等。应当看到,利用股东借款抽逃资本只是千变万化抽资方式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从审查得到的有关事实来看,有的股东向被投资公司非法借款不仅其行为具有抽逃资本的嫌疑,其动机可能就是一种典型的变相抽逃资本的心态。
  中国实行严格的资本金管理制度,政府对此负有监管责任,投资者和经营者负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职责。新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有的投资者却希望“一资多用(一笔资金多种用途”)和“空麻袋搬米”等,所以会出现一些“富了和尚穷了庙”、“股东掏空公司”等违法行为也是不足为奇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从结构上专辟一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以及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内容上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或者侵害股东利益的,赋予股东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权。董事、监事和高管成为被诉对象的可能性较之以前增大,体现了“治人才能治本”的立法宗旨,加重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现将新《公司法》中相关的规定摘要如下:
  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21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强调高管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问题属于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掏空公司,不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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