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现金分期本金及对应美金 手续费 全额 sha全额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什么意思

信用卡分期的实际利息是多少_百度知道
信用卡分期的实际利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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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不能确定。由于银行的不同,分的期数的不同,利息也不同。  虽然各家银行费率都各不相同,但是都差不多(消费分期平均值为0.72%,现金分期平均值为0.75%),请参考两家银行的分期模式。  广发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  样样行消费分期:指持卡人单笔消费500元或以上人民币交易在消费后至当期账单日(含)前可申请分期偿还本金和手续费,以审核结果为准。可自由选择6/12/18/24期(每月为1期),每期手续费仅为交易本金0.7%/0.7%/0.72%/0.72%,逐期扣收。  账单分期:指在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2天期间,持卡人可对当期账单欠款申请(6/12/18/24期)分期还款,对应每期手续费仅为交易本金0.7%/0.7%/0.72%/0.72%,逐期扣收,结果及办理金额以银行审核为准。  财智金是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一项创新理财服务,可额外申请预借1笔人民币现金,自由灵活使用,轻松享6/12/18/24个月分期还款,每期仅支付本金0.75%手续费,根据每月账单还入申请时的信用卡内即可,批核金额/结果以审核为准。  注:申请金额为1000整数倍,¥2000起,款项划入本人名下国内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从信用卡扣收划款手续费,本行¥10/笔,跨行¥20/笔。  招行信用卡分期付款:  已出账单分期可分为最短2期,最长24期还款;未出账单分期可分最短2期,最长12期还款;一期为一个月。账单分期手续费计入分期还款的每月账单中,每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手续费率。2期费率1.0%/期;3期费率0.9%/期;6期费率0.75%/期;10期费率0.7%/期;12期费率0.66%/期;18期费率0.68%/期;24期费率0.68%/期。  目前现金分期期数按月分为3期、6期、10期、12期、18期、24期,每期手续费率分别为分为手续费0.95%、0.80%、0.75%、0.75%、0.75%、0.75%,每期现金分期本金及每期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温馨提醒:办理现金分期业务不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和预借现金利息。  尊尚白金分期卡手续费采取按月收取的方式,目前上市优惠期间,各期费率为3期 0.85%、6期0.7%、10期0.65%、12期0.61%、18期0.63%、24期0.63% 。  注:招行汽车分期汽车分期业务标准手续费率为12期5.5%,24期10.5%,36期14.5%;目前有多款畅销车型、分期0手续费,请查阅网站首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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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信用卡5000元现金分期分三期还清,还清之后总共还了多少钱? 账单上面写着: 每期应还金额
1714.17其中每期本金:1666.67每期手续费:47.50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好,我行现金分期多种期数可供选择,手续费分月偿还。分期期数包括3期、6期、10期、12期、18期、24期,对应的每期手续费率分别为0.95%、0.80%、0.75%、0.75%、0.75%、0.75%。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每期手续费费率,每期分期本金和每期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有其他招行信用卡的疑问,请在QQ企业好友中搜索,并添加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为好友;或者在微信中搜号码“cmb”并关注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招商银行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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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与细则
信用卡账单分期及交易分期条款及细则
信用卡账单分期及交易分期条款及细则
在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发卡行&)申请办理账单分期或交易分期业务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账单分期及交易分期条款及细则(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本细则&),尤其是通过加粗标注的条款。申请人通过发卡行指定的电子渠道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热线等)提交信用卡账单分期或交易分期申请即表示其确认已全部阅读、理解、接受并承诺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是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章程&)、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领用合约&)的补充,并且仅适用于账单分期及交易分期业务。除非在本细则中另有定义或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 本细则项下提及的相关名词术语应具有章程和领用合约中赋予的涵义。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及易于阅读而设, 并不影响本细则的解释。
1.账单分期及交易分期业务
交易分期是指就未出账单的一笔或多笔信用卡交易进行的分期。为避免疑义,发卡行不接受对未出账单的某笔交易进行部分金额的分期。持卡人仅可以在单笔信用卡交易(如为多笔交易同时进行分期则为其中最近一笔交易)消费当日(含)至最近一期账单日的入账时点(不含)之间申请交易分期。交易分期可申请的起始交易金额由发卡行不时决定和调整(现为人民币500元(含)以上)。
账单分期是指就已出账单的信用卡交易进行分期。持卡人仅可以在账单日次日(含)至该账单到期还款日的入账时点(不含)之间申请账单分期。账单分期可申请的起始金额由发卡行不时决定和调整(现为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账单分期金额上限亦由发卡行不时决定和调整,现为以下两项最孰低:(i)当前账单消费部分的应还款金额扣除当前账单消费部分的已还款金额(若有)及当前账单消费部分尚未偿还的最低还款额(若有)后的金额及(ii)本细则第2.4条所述分期金额上限。
以上二种分期业务是发卡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账单及交易进行分期、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的有偿服务。目前仅提供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账单及交易分期业务服务。
1.2 申请人
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仅限于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附属卡持卡人不得申请。
2.业务规则
2.1分期期数及费率
持卡人可选择的分期期数及手续费费率区间以《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信用卡费率表》(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费率表&)为准,每次分期申请的具体费率由发卡行根据分期申请的期数及持卡人资质等因素最终确定。
2.2每期应还本金金额
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 持卡人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为该笔分期业务的本金总额除以持卡人选择的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精确到分)将从该笔分期业务核准后最近一期账单起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构成持卡人当月最低还款额的一部分。最后一期应还本金金额应等于该笔分期交易总金额减去之前各期偿还的每期本金金额总和后的差额部分。
2.3分期手续费
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 持卡人应向发卡行支付分期业务手续费。分期业务项下的手续费为:申请分期的本金总金额X手续费费率X期数。分期业务手续费将从该笔分期业务核准后最近一期账单起逐月分摊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构成持卡人当月最低还款额的一部分。
2.4分期金额上限
持卡人可申请的的分期金额上限为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不包括临时信用额度)扣除持卡人尚未偿还的分期业务本金总额(如有)后的金额。分期业务本金将占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持卡人的分期业务申请经发卡行核准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不会立即恢复,其将仅在持卡人逐月偿还当期应还本金金额后恢复该偿还金额所应对的信用额度,直至该笔分期业务本金总额被全部清偿。
2.5不予办理的交易和款项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信用卡用途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非日常消费领域交易、房地产(含车位)投资款项等)不得申请分期业务。除此之外,持卡人还不得就以下交易和款项申请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1) 预借现金;(2)已办理分期业务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分期和交易分期);(3)占用临时信用额度的交易;(4)发卡行根据信用卡条款和条件收取的利息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等);(5)已申请用于购汇的人民币款项;(6)预授权交易;以及(7)发卡行不时合理规定的其它交易或款项。
2.6溢缴款清偿限制
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 如持卡人偿还完当期到期应还款项后信用卡账户内仍有任何溢缴款项,在下期账单日之前,该等溢缴款项将不会自动提前清偿下期分期业务所对应的应还本金,也不会自动用于支付下期的分期业务手续费。
2.7不受影响
经发卡行核准的账单或交易分期业务将不会因持卡人对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而受到影响。持卡人应继续偿还分期业务项下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业务手续费。
2.8发卡行的最终决定权
发卡行有权在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记录须良好且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等)后合理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账单或交易分期业务申请及核准的分期金额。发卡行有权拒绝持卡人分期业务申请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行提供的渠道查询其分期业务申请状态。
2.9不得撤销及变更
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即不可撤销及变更,持卡人不得要求发卡行撤销该分期业务,也不得要求发卡行变更分期期数和每期应还本金金额。
3.业务终止
3.1持卡人提前还款
尽管有本细则第2.9条的限制,对于尚未完全清偿的分期业务剩余金额,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行提供的渠道(包括发卡行客服热线)向发卡行申请提前还款。发卡行同意持卡人的提前还款申请后,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分期业务剩余本金金额,并支付全部分期业务手续费(包括已经到期的和剩余期数所对应的手续费)。
3.2发卡行终止
如(1)发生领用合约第14.1.1条、第14.1.2条和第14.1.3条中约定的相关情形,或(2)持卡人逾期未偿还任何未清偿债务(包括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且直至下一个账单日仍然未作清偿),或(3)发生发卡行合理认定的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业务的其他情形,发卡行有权立即提前终止持卡人正在进行的分期业务。分期业务一经发卡行终止,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行一次性偿付分期业务全部剩余本金金额,并支付全部分期业务手续费(包括已经到期的和剩余期数所对应的手续费)。
信用卡自动还款条款及细则
信用卡自动还款条款及细则
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还款
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还款指发卡行依据持卡人的常行指令进行的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对其指定账户进行扣划以偿还人民币信用卡项下款项。指定账户指持卡人开立于发卡行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持卡人可以在申请信用卡时或者在激活信用卡后通过致电发卡行客服热线或通过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向发卡行申请开通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持卡人申请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时应选择全额自动还款或最低自动还款,若未做选择或复选时,则默认为全额自动还款。
美元信用卡自动还款
美元信用卡自动还款指发卡行依据持卡人的常行指令进行的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对其指定账户进行扣划以偿还美元信用卡项下款项,分为美元储蓄账户自动还款、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自动购汇还款和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溢缴款自动购汇还款。详见以下表格:
指定账户类型
美元储蓄账户自动还款
持卡人于发卡行开立的美元储蓄账户
发卡行于到期还款日对美元储蓄账户直接划扣等额美元款项
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自动购汇还款
持卡人于发卡行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
发卡行于到期还款日,以当日发卡行厘定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以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内人民币金额为持卡人自动购买等值于美元信用卡项下到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以持卡人的选择为准)未还部分的美元金额,并自动归还至美元信用卡
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溢缴款自动购汇还款
持卡人于发卡行申请获得并已经激活开通的人民币信用卡账户
发卡行于到期还款日,以当日发卡行厘定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以人民币信用卡账户内持卡人自行存入的溢缴人民币金额为持卡人自动购买等值于美元信用卡项下到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以持卡人的选择为准)未还部分的美元金额,并自动归还至美元信用卡
持卡人可以在申请信用卡时或者在激活信用卡后通过致电发卡行客服热线或通过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向发卡行申请开通美元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持卡人申请美元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时应选择全额自动还款或最低自动还款,若未做选择或复选时,则默认为全额自动还款。美元储蓄账户自动还款、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自动购汇还款、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溢缴款自动购汇还款三种还款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如未选或者多选,对于人民币还款方式未绑定本行账户自动还款的客户,则默认为选择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溢缴款自动购汇还款。对于人民币还款方式为绑定本行账户自动还款的客户,则默认为选择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自动购汇还款。
如果持卡人同时使用同一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用于自动归还人民币信用卡款项及自动购汇归还美元信用卡款项,则发卡行自该账户中扣划之金额优先用于购汇偿还美元信用卡项下之款项(全额自动还款或最低自动还款,以持卡人的选择为准),剩余款项将用于偿还人民币信用卡项下之款项。
发卡行在每月的到期还款日自持卡人指定账户中进行扣划相应款项用于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还款),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还款)按信用卡项下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的日终结算金额进行操作。持卡人应确保指定账户内有足够余额供发卡行按约定执行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指令。若指定账户内余额不足清偿到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则发卡行有权于账户余额内作部分扣款、全额扣款或者不扣款(包括购汇),未清偿部分持卡人应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若因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卡号)信息错误、账户(卡号)信息发生变更、账户冻结、借记卡挂失、账户被限制交易、销户等)导致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指令无法实现,发卡行不负有提醒通知之义务, 且对于该期还款失败的账单不再执行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指令,持卡人应通过其他方式还款。因此导致的未全额偿还到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客服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变更、取消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服务。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服务开通后将自动适用于持卡人于信用卡补卡、换卡等情形后领取之新卡。
积分条款及细则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中国&)信用卡积分计划条款及细则
除非另有约定或汇丰中国另有明确说明,汇丰中国信用卡积分计划(下称&积分计划&)适用于汇丰中国发行的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汇丰中国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根据本信用卡积分计划条款及细则(下称&本条款及细则&)申请使用及兑换积分,汇丰中国信用卡附属卡持卡人的积分合并计入主卡账户,只能由主卡持卡人申请使用或兑换。
持卡人向汇丰中国申请累积、使用或兑换积分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所持有的汇丰中国信用卡被停用或被限制使用、卡片未激活或已注销、卡片过期且未续卡、或账户状态不正常;
2) 持卡人违反汇丰中国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本条款及细则或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或
3) 汇丰中国依其独立判断认为,持卡人的特定刷卡消费为恶意或虚假交易或持卡人以其他任何方式骗取积分。
持卡人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汇丰中国有权决定取消其参加本信用卡积分计划之资格,不予累积积分或将其已累积的积分做相应扣减,及/或拒绝其积分的使用或兑换。
积分有效期
汇丰中国信用卡积分将在产生积分的消费入账当日被记入信用卡积分账户。积分有效期为3年,即当年度任意时间累积的积分,在随后第3个日历年的12月30日到期。积分失效后将无法使用或兑换。
积分累积适用范围
持卡人使用汇丰中国信用卡消费时,除下列项目外,均可累积积分:
&&信用卡年费、循环信用利息、取现交易的手续费及利息、逾期缴款所衍生的费用(如违约金、利息)、依《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其它各项手续费。
&&转账交易、取现交易及现金分期交易(包括原始交易及每期分摊的应还本金金额交易)。
&&汇丰中国人民币信用卡特定类别的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及维护费用;汽车购买;批发类交易;医院;初级和高等学校;大学、学院、专业学校;慈善和社会服务、非赢利事业;罚款;保释金和债券;纳税;政府服务;使领馆收费;政府贷款;三农商户以及汇丰中国信用卡官方网站公布的特定商户类别的消费;汇丰中国另行指定的其他项目(将提前在汇丰中国信用卡官方网站公告)。以上信息将根据相关机构增减的商户类型不时做出调整,请以汇丰中国信用卡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恕不另行通知。
原始消费积分
除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及财付通快捷支付完成的交易外,使用汇丰中国信用卡消费,以每笔消费交易金额为基础按照本条款及细则规定的计算规则获得原始消费积分。
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及财付通快捷支付完成的交易不能获得原始消费积分,但可根据积分极速累积计划获得积分奖励。
积分极速累积计划
使用汇丰中国信用卡在以下场景消费,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计算规则享受额外倍数的积分奖励,消费场景及具体倍数如下:
& 交易分期及账单分期:持卡人申请分期成功后,分期本金金额的部分将获赠额外2倍积分的奖励。额外获赠的积分具体发放形式为:根据持卡人每期交易分期或账单分期分摊的应还本金金额,将相应的2倍积分在当月导入持卡人的账户中。如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为3000元,分期期数为3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为1000元,则每月会有2000积分导入持卡人账户,一共可额外获赠6000积分;
& 境外商户消费:除汇丰生活信用卡外,使用汇丰中国人民币信用卡和美元信用卡在境外商户消费时,可获得基于原始消费积分的额外1倍积分奖励。境外商户以汇丰中国认可的商户注册地为准;
& 网络消费:使用汇丰中国人民币信用卡通过银联在线支付完成的交易,可获得基于原始消费积分的额外1倍积分奖励。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及财付通快捷支付完成的交易,无法获得原始消费积分,但可根据以下第3项的计算规则获得两倍积分。其他网络消费均不享受积分奖励。
积分极速累积计划中不同的消费场景获赠的积分有赠送上限,每一日历年(截止该年的12月31日)的赠送上限如下:
汇丰卓越理财旅行信用卡(人民币卡+美元卡)赠送上限
汇丰卓越理财信用卡(人民币卡+美元卡)赠送上限
汇丰旅行信用卡(人民币卡+美元卡)赠送上限
汇丰生活信用卡(人民币卡+美元卡)赠送上限
交易分期及账单分期
境外商户消费
不参与境外商户的积分极速累积计划
2万积分/月
24万积分/年
2万积分/月
24万积分/年
2万积分/月
24万积分/年
2万积分/月
24万积分/年
积分上限仅限于持卡人在积分极速累积计划中所赚取的奖励积分,持卡人的原始消费积分累积不在此限制之内;
除交易分期及账单分期外,持卡人在积分极速累积计划中所赚取的积分入账时间与原始消费积分入账时间相同;
积分累积取决于持卡人的交易类型,于特定商户类别的消费不可获得积分,亦不适用于积分极速累积计划,详情参见下述积分累积适用范围;
积分极速累积计划中分期交易的场景不受特定商户类别的消费限制,即无论持卡人的原始消费是否能获得积分,持卡人成功申请交易分期或账单分期,均可获赠额外2倍积分。
积分极速累积计划的消费场景中,境外商户消费与网络消费的奖励积分不可同享。若持卡人通过境外网站消费属境外消费,而非网络消费,无论其身处何地。
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及财付通快捷支付完成交易所获赠的积分属于积分极速累积计划中的网络消费积分奖励,若持卡人当月的网络消费积分奖励达到2万积分后,将不可再获赠支付宝快捷支付及财付通快捷支付的奖励积分。
对于原始消费积分,每消费人民币1元累积1积分, 每消费美元1元累积8积分。具体计算规则为:取交易金额截至小数点后2位,乘以相应换算倍数后取整得到原始累积积分值,并在此基础上获赠额外的积分。
人民币交易,如消费人民币1.60元,可累积原始消费积分1分,若该笔消费符合积分极速累积计划的指定场景可额外获赠相应倍数的积分;
美元交易,如消费美元1.10元,可累积原始消费积分8分,如消费美元1.20元,可累积原始消费积分9分,若该笔消费符合积分极速累积计划的指定场景可额外获赠相应倍数的积分。
对于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完及财付通快捷支付成的交易,所获得的第一倍积分奖励计算规则同以上的原始消费积分,并在此基础上获赠第二倍积分奖励。例如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完成人民币1.6元的消费,按积分计算规则获赠的第一倍奖励积分为1积分,并在此基础上获得第二倍奖励积分,总共可获赠2积分。
&&&&持卡人如因任何理由将消费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持卡人原先已取得的有关该等商品或服务的全部积分(包含原始消费积分及积分极速累积计划奖励积分),将由汇丰中国予以全额扣除,如在扣除相应积分前,持卡人已经将积分用于兑换积分礼品,导致其信用卡账户中无足够积分可以扣除,汇丰中国将在扣减持卡人的积分余额后,对于不足部分,在持卡人积分账户中计负分,并在账单中显示。
持卡人可申请将其本人信用卡主卡账户内的积分兑换为根据积分计划可提供的航空里程、各项礼品及主卡/附属卡年费等。
汇丰中国可能不时制定或修改特定项目的兑换规则,特定项目的兑换规则将作为本条款及细则的一部分,如与本条款及细则存在不一致,就特定项目而言,以特定项目的兑换规则为准。
积分兑换申请仅限信用卡主卡持卡人提出。当信用卡积分数额达到兑换标准时,主卡持卡人可将累积积分按照相应的积分兑换标准兑换相应项目,汇丰中国将即时从持卡人积分账户中扣减相应积分。
不同卡种持卡人仅可兑换汇丰中国指定的兑换项目。
所有兑换申请不论兑换何种奖励、以何种途径提交到汇丰中国,持卡人向汇丰中国提出兑换申请,一经确认即不可变更或撤销,已申请所兑换的积分将从持卡人汇丰中国信用卡的积分账户中扣减除,更新后的积分情况将显示在下一期信用卡账单上。
积分的使用将按照积分到期的时间顺序进行兑换,即先到期的积分将优先被用于积分兑换。
如某兑换项目已兑换数量达到汇丰中国所设定的限量时,汇丰中国将尽量协助持卡人更改兑换其他项目,直至所有项目已兑换完毕,持卡人不得坚持兑换已超过限量的项目。
所有与兑换项目相关的礼品或服务由供应商向持卡人提供,并由其对兑换的礼品或服务及相关的售后服务、有关的争议、纠纷等承担责任,汇丰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修改及终止
汇丰中国有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积分计划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积分计划、调整本积分计划的积分累积奖励规则、积分使用、兑换规则等), 并于汇丰中国信用卡网站公告或通过领用合约规定的其他相关渠道通知后生效,敬请持卡人留意。持卡人如对本积分计划条款及细则有任何疑问,可要求汇丰中国予以解释。本积分计划如有未尽事宜,依照《汇丰中国信用卡章程》、《汇丰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它相关条款处理。
汇丰银行支付宝快捷支付规则条款
汇丰银行支付宝快捷支付规则条款
本协议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行&)与我行持卡人(&您&)就支付宝银行卡(本协议项下的&银行卡&包括我行签发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在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指您在我行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后,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网站或手机应用程序或H5页面输入您的真实姓名、银行卡卡号、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由支付宝将该等信息发给我行并由我行完成身份验证后,建立指定银行卡与支付宝指定会员号(以下简称&支付宝账号&)的签约关系,我行验证上述信息无误后,即视为获得您的有效授权,我行即可按照支付宝的指令从您的签约银行卡中扣划相应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支付宝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就借记卡而言,指您在我行申请与借记卡对应的银行账户时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或如果您之后通过本行提供的渠道变更了手机号码,则为您最后一次通过相关渠道变更的手机号码;就信用卡而言,指您在申请信用卡时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或如果您之后通过本行提供的渠道变更了手机号码,则为您最后一次通过相关渠道变更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您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及持卡人损失的,由您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我行及支付宝为本服务之目的使用并互相传递、核对、验证您的个人信息及银行卡信息。您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您在支付宝开立的支付宝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我行将依法对您的身份验证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我行保留变更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您理解并同意,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您已不可撤销地授权我行按照支付宝的交易指令从您的签约银行卡上扣划资金,而无需进行银行卡支付密码验证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验证。您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您在支付宝网站的相关支付页面输入快捷支付密码或按《支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方式向支付宝发送指令,即视为您确认相关的交易及相应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指令,您不应以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发送给我行的支付指令下的交易并非您本人所为或未经您本人授权同意、或者我行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要求我行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我行与支付宝保留随时变更上述验证要素作为身份校验标准的权利。
您应妥善保管快捷支付密码、本人银行卡、身份证件、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以及支付宝账号、密码、数字证书、支付盾、宝令、手机动态口令、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来自于我行及/或支付宝向您发送的校验码等与银行卡或与支付宝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设备(以下简称&快捷支付信息和设备&),如遗失或泄漏任何上述快捷支付信息和设备的,您应及时通知我行或者支付宝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对于因您本人泄露或遗失任何快捷支付信息和设备、或快捷支付信息和设备保管不善所导致的任何和所有损失和损害,我行概不承担责任。
您理解并认可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最高支付限额、签约后默认支付限额以及转账笔数。您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服务号等渠道自助查询、修改快捷支付借记卡账户支付限额、转账笔数和信用卡账户支付限额。任何情况下,您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我行及支付宝允许的最大支付限额和笔数(以较低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和笔数&),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和笔数,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您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若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若因您的前述行为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若本协议与我行的借记卡章程、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一般章则条款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就本协议所述快捷支付事宜而言,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赔偿和争议的解决
我行仅依据支付宝发送给我行的支付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您在购买商品、服务或支付过程中与支付宝、卖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间产生的一切争议均与我行无关,我行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合理承担赔付责任。如果我行因为您与支付宝、卖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争议而遭受任何索赔、损失、损害,您应负责赔偿我行并使我行免受损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如因签约的银行卡冻结、注销、挂失、解挂、换卡、异动资金变动等非正常状态,我行将根据支付宝的指令对您的身份进行重新验证,在卡片恢复正常状态及重新验证通过之前,您将无法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快捷支付服务。如因签约的银行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连续两年未通过快捷支付方式进行交易,已建立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您也可通过支付宝网站主动解除签约关系。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是,本协议终止前已发送给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仍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您确认接受时即告生效。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您在公告规定的生效日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若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快捷支付业务的相关修改、变更,请您在相关修改、变更生效前停止使用快捷支付服务。
第七条 其它
您确认,在您确认接受本协议前,您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其后果,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有准确无误的理解。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者使用快捷支付服务,即表示您已与我行达成协议及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Apple Pay条款与细则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本银行&)
信用卡Apple Pay条款与细则
客户在向本银行申请信用卡Apple Pay服务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银行信用卡Apple Pay条款与细则(&本细则&),尤其是通过粗体标注的条款。如果客户不同意本细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本细则是本银行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领用合约&)的补充,且仅适用于客户的信用卡Apple Pay服务(定义见下文)。除非在本细则中另有定义或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 本细则项下提及的相关名词术语应具有章程和领用合约中赋予的涵义。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及易于阅读而设,不影响本细则的解释。
信用卡Apple Pay服务是由本银行向持有特定移动设备(&特定设备&)的信用卡客户提供的一项移动支付服务(&Apple Pay服务&)。Apple Pay服务仅限于已持有本银行有效信用卡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客户(&持卡人&)申请。
Apple Pay服务的申请
持卡人须先申请并获得经本银行审核通过的信用卡Apple Pay设备卡号后方能使用Apple Pay服务。在申请Apple Pay设备卡号时持卡人需在特定设备中输入其持有的本银行信用卡(&关联卡&)的相关信息,申请是否通过以本银行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银行审核通过后,关联卡将与该Apple Pay设备卡号关联绑定。本银行提供的Apple Pay服务仅支持带有本银行发行的具有&银联&标志的关联卡绑定。
持卡人使用Apple Pay服务须先接受本细则,持卡人使用Apple Pay服务即表示完全同意和接受本细则并受其约束。
持卡人应自行申请Apple Pay设备卡号,且申请中所使用的在本银行信用卡系统预留的手机号码为其本人合法所有且正在正常使用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每个特定设备可同时存在的Apple Pay设备卡号数量由特定设备厂商设定和调整(现为八个)。持卡人所持有的每张信用卡可同时在多个特定设备上申请Apple Pay设备卡号,持卡人使用一张信用卡在同一特定设备上仅能申请一个Apple Pay设备卡号。
持卡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本银行为向持卡人提供Apple Pay服务使用并向特定设备厂商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提供、传递其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码、客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持卡人应确保其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且是最新的资料。
Apple Pay设备卡号的使用和管理
持卡人可通过Apple Pay设备卡号在贴有中国银联&云闪付&、&QuickPass&、&Apple Pay&等标识的POS机具、支持Apple Pay的网上商户和支持Apple Pay的银联ATM上办理业务。
Apple Pay设备卡号与关联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并共用该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以及信用卡交易限额,Apple Pay设备卡号的全部交易款项计入关联卡项下。Apple Pay设备卡号的查询密码与关联卡一致。如关联卡设定交易密码、开通刷卡凭密功能,则Apple Pay设备卡号的交易密码、刷卡凭密功能状态与关联卡一致;如关联卡未设定交易密码或未开通刷卡凭密功能,则Apple Pay设备卡号不能单独设置交易密码,也不能单独开通刷卡凭密功能。
持卡人确认并同意,根据具体交易性质,即使关联卡设置了交易密码,通过Apple Pay设备卡号进行的某些交易(如网上交易、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或其他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不提供凭密消费服务的交易等)也无需输入密码或无法通过密码完成。
Apple Pay设备卡号有效期与关联卡一致,持卡人使用Apple Pay设备卡号所产生的债务不因Apple Pay设备卡号的逾期失效而消灭。如Apple Pay设备卡号单独处于被注销、被挂失、被冻结等无法使用的异常状态时,Apple Pay设备卡号将无法使用,但关联卡不因此而无法使用。如关联卡因被注销、被挂失、被冻结等原因无法使用时,与关联卡绑定的所有Apple Pay设备卡号将因此无法使用。
如关联卡到期续卡、换卡或被注销,Apple Pay设备卡号则将作如下处理:
1)若关联卡到期续卡或换卡且新卡片在关联卡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成功激活,与关联卡绑定的Apple Pay设备卡号不因关联卡有效期届满而无法使用,Apple Pay设备卡号将自动与新卡关联绑定;
2)若关联卡到期续卡或换卡且新卡片在关联卡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未成功激活,与关联卡绑定的Apple Pay设备卡号将被暂停使用直至新卡激活成功;新关联卡激活成功后,则Apple Pay设备卡号将自动与新卡关联绑定;
3)若关联卡到期被注销,与关联卡绑定的Apple Pay设备卡号将于关联卡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注销。关联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客户即无法使用Apple Pay设备卡号进行交易。
持卡人不得以关联卡不能正常使用为由拒绝偿还其在关联卡不能正常使用期间使用与关联卡绑定的Apple Pay设备卡号进行交易而发生的应向本银行偿还的债务。
持卡人若停止使用Apple Pay设备卡号,可通过Apple Pay特定设备自行注销Apple Pay设备卡号,或联系本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进行处理。Apple Pay设备卡号注销后不能再办理任何业务,但持卡人对使用Apple Pay设备卡号产生的债务不因Apple Pay设备卡号的注销而受影响。
Apple Pay的费用和还款
本银行对Apple Pay服务暂不收取费用,但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制定或调整Apple Pay的收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项目、基准价格、收费方式等)。收费标准经本银行公布后,持卡人应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Apple Pay服务产生的交易属于持卡人的关联卡账户的一部分,其还款计算方式、周期、还款渠道等与关联卡一致。
持卡人理解并同意Apple Pay服务须依赖于特定设备及相关技术,本银行无法保证提供持续及不间断的Apple Pay服务。持卡人知晓并同意,使用Apple Pay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设备及技术故障等原因致使交易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一律以本银行的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Apple Pay的安全
为保障Apple Pay交易安全、保护持卡人及本银行的利益,持卡人同意本银行有权监测Apple Pay交易,并有权基于银行风险策略的判断拒绝Apple Pay交易,同时本银行有权冻结相关Apple Pay设备卡号。
任何使用Apple Pay生物指纹及/或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有关后果及损失。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其信用卡账户、Apple Pay设备卡号及与其相关的证件、证件号码、密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交易密码、关联卡卡号、有效期、CVV2等与Apple Pay服务、Apple Pay设备卡号和关联卡有关的一切信息(&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及特定设备。如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发生变更、遗失、泄露或特定设备丢失、被盗窃等,持卡人应及时通知本银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持卡人身份信息及卡信息等发生变更、泄露或持卡人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特定设备丢失、被盗窃或保管不善等所致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如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特定设备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办理Apple Pay设备卡号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后,挂失的Apple Pay设备卡号将不能办理任何业务。但持卡人可在特定设备上删除该挂失的Apple Pay设备卡号,并在同一特定设备上申请办理新的Apple Pay设备卡号。设备卡号的挂失不影响持卡人继续对设备卡号及关联卡项下的债务承担责任。
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可能存在特定设备生产商、移动运营商或支付网络提供商对特定设备的Apple Pay业务进行限制的情况,该情况会导致无法申请或使用Apple Pay设备卡号,出现该情况时持卡人应联系特定设备生产商、移动运营商或支付网络提供商咨询解决。
持卡人应保证特定设备的环境安全,若进行任何危及特定设备环境安全的操作后持卡人仍通过该特定设备使用Apple Pay设备卡号,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
持卡人确认,其申请Apple Pay设备卡号及使用Apple Pay服务不会违反任何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持卡人应承担因此造成本银行或任何第三方的全部损失。
持卡人同意,本银行有权随时暂停、终止Apple Pay服务或本细则,并于执行前通过本银行官方网站或任何其它方式进行公告。相关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持卡人已收到并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Apple Pay服务暂停、终止或本细则终止后,在暂停、终止前持卡人已发送至银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持卡人应承担其后果。
持卡人将特定设备或Apple Pay设备卡号出售、出租、转借或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视为违反本细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给本银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一切损失。
若有合理理由怀疑持卡人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本银行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向持卡人提供Apple Pay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本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持卡人未及时更新资料,导致Apple Pay无法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由持卡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持卡人不得利用Apple Pay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本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持卡人拒绝配合调查或本银行认为持卡人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虚假交易;
4)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5)违反本细则约定;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向持卡人提供Apple Pay服务;
2)终止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3)向持卡人追究责任。
本银行有权修改本细则,并于执行前通过本银行官方网站或其它任何形式进行公告。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变更,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Apple Pay服务,并按照规定办理Apple Pay设备卡号的注销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适用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若本细则与章程、领用合约及本银行一般章则条款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就本细则所述Apple Pay服务事宜而言,应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本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细则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并据其解释,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持卡人与本银行在履行本细则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
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
在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发卡行&)申请办理现金分期业务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本细则&),尤其是通过加粗标注的条款。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简称&持卡人&)通过发卡行指定的电子渠道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热线等)提交信用卡现金分期申请即表示其确认已全部阅读、理解、接受并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本条款及细则是《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章程&)、《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领用合约&)的补充,并且仅适用于持卡人的现金分期业务。除非在本条款及细则中另有定义或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 本细则项下提及的相关名词术语应具有章程和领用合约中赋予的涵义。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及易于阅读而设, 并不影响本条款及细则的解释。
1 现金分期业务
有临时现金需求并具备良好还款能力的持卡人可以在发卡行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现金分期业务仅限于人民币,经申请后由发卡行审核,审核通过即发放至持卡人的同名借记卡账户并由持卡人分期归还本金及手续费。
现金分期经发卡行核准后发放的资金仅能用于持卡人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不得用于股票、债券等资本投资、房地产(含车位)投资、任何经营性支出及非日常消费领域,同时持卡人使用资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监管要求。持卡人须在申请时说明真实资金用途,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发卡行保留对持卡人资金用途进行审核的权利。若发卡行有合理理由认为持卡人未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发卡行有权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第4.4条立即终止持卡人的现金分期业务。
现金分期业务仅限于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附属卡持卡人不得申请。
2 申请及放款
持卡人单次申请的现金分期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持卡人的信用卡可用现金分期额度(不含临时额度及溢缴款)。在前述金额范围内,以发卡行的核准为前提,持卡人可多次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本金将占用持卡人的现金提取额度和信用卡信用额度。占用的额度将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后全部恢复。
现金分期业务经本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发卡行将在合理期限内将款项发放至持卡人本人在发卡行开立的有效借记卡账户或持卡人本人指定且发卡行支持的其他银行借记卡账户,持卡人须确保上述账户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须与申请本行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如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以及相应的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本人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或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损失。
发卡行有权在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记录须良好且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等)后合理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现金分期业务申请及核准的分期金额。发卡行有权拒绝申请人的现金分期业务申请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行提供的渠道查询其现金分期业务申请状态。
3 费用及还款
现金分期期数及手续费费率区间以《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信用卡费率表》(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费率表&)为准,每次分期申请的具体费率由发卡行根据分期申请的期数及持卡人资质等因素最终确定。
现金分期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持卡人每期应还款金额将从现金分期业务核准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款金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每期手续费金额;其中,每期应还本金金额 = 分期还款本金总金额 & 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余数计入最后一期;现金分期业务手续费 =分期本金总金额&发卡行核定的手续费费率(精确到分)& 期数,逐月分摊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与每期手续费金额同时计入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并构成持卡人当月最低还款额的一部分。
现金分期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若持卡人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信用卡账户内仍有溢缴款,在下期账单日之前,该等溢缴款不会提前自动清偿下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4 变更与终止
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则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对于尚未到期的现金分期金额,若持卡人想提前还款,须致电发卡行信用卡客服热线进行申请。若发卡行同意持卡人的提前还款申请,除归还全部剩余本金外,持卡人还须支付所有尚未到期的现金分期期数的全部手续费,即提前还款不能免除提前归还期数的本金所对应的手续费。所有尚未偿还的现金分期本金及相应的手续费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由持卡人一次性全额清偿。
若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则现金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剩余期数的全部手续费须提前一次性清偿,即除归还全部剩余本金外,持卡人还须支付所有尚未到期的现金分期期数的全部手续费。
如(1)发生领用合约第14.1.1条、第14.1.2条和第14.1.3条中约定的相关情形,或(2)持卡人逾期未偿还任何未清偿债务(包括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且直至下一个账单日仍然未作清偿),或(3)若发卡行有合理理由认为持卡人未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无法证明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或(4)持卡人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其他条款,或(5)持卡人信用卡卡片/账户被销户、停卡、卡片到期未续卡,或(6)发生发卡行有合理理由认为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务的其他情形,发卡行有权立即提前终止持卡人正在进行的现金分期业务。现金分期业务一经终止,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行一次性偿付分期业务全部剩余本金金额,并支付全部剩余分期业务手续费(包括已经到期的和尚未到期的期数所对应的手续费)。
若本条款与细则与章程或领用合约有任何冲突,就本条款与细则所约定之现金分期业务而言,以本条款与细则为准。
注:持卡人在申请或使用汇丰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中如有疑问,可通过汇丰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投诉和建议。
汇丰银行财付通快捷支付规则条款
汇丰银行财付通快捷支付规则条款
本协议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行&)与我行持卡人(&您&)就财付通银行卡(指我行签发的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在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指您在我行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网站或手机应用程序或H5页面输入您的真实姓名、银行卡卡号、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由财付通将该等信息发给我行并由我行完成身份验证后,建立指定银行卡与财付通账号签约关系,我行验证上述信息无误后,即视为获得您的有效授权,我行即可按照财付通的指令从您的签约银行卡中扣划相应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
&手机号码&就信用卡而言,指您在申请信用卡时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或如果您之后通过我行提供的渠道变更了手机号码,则为您最后一次通过相关渠道变更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您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及持卡人损失的,由您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您同意我行及财付通为本服务之目的使用并互相传递、核对、验证您的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及银行卡相关交易信息。您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您在财付通开立的财付通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我行将依法对您的身份验证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我行保留变更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三、您理解并同意,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您已不可撤销地授权我行按照财付通的交易指令从您的签约银行卡上扣划资金,而无需进行银行卡支付密码验证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验证。您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您在财付通网站的相关支付页面输入快捷支付密码或按《财付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方式向财付通发送指令,即视为您确认相关的交易及相应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指令,您不应以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付通发送给我行的支付指令下的交易并非您本人所为或未经您本人授权同意、或者我行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要求我行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我行与财付通保留随时变更上述验证要素作为身份校验标准的权利。
四、您应妥善保管快捷支付密码、本人银行卡、身份证件、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以及财付通账号、密码、数字证书、手机动态口令、财付通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来自于我行及/或财付通向您发送的校验码等与银行卡或与财付通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设备(以下简称&快捷支付信息和设备&),如遗失或泄漏任何上述快捷支付信息和设备的,您应及时通知我行或者财付通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对于因您本人泄露或遗失任何快捷支付信息和设备、或快捷支付信息和设备保管不善所导致的任何和所有损失和损害,我行概不承担责任。
五、您理解并认可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最高支付限额、签约后默认支付限额以及转账笔数。您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服务号等渠道自助查询、修改快捷支付转账笔数和信用卡账户支付限额。任何情况下,您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我行及财付通允许的最大支付限额和笔数(以较低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和笔数&),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和笔数,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六、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您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若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若因您的前述行为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财付通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第三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若本协议与我行的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账户一般条款及一般章则条款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就本协议所述快捷支付事宜而言,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赔偿和争议的解决
我行仅依据财付通发送给我行的支付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您在购买商品、服务或支付过程中与财付通、卖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间产生的一切争议均与我行无关,我行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合理承担赔付责任。如果我行因为您与财付通、卖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争议而遭受任何索赔、损失、损害,您应负责赔偿我行并使我行免受损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如因签约的银行卡冻结、注销、挂失、解挂、换卡、异动资金变动等非正常状态,我行将根据财付通的指令对您的身份进行重新验证,在卡片恢复正常状态及重新验证通过之前,您将无法继续使用本服务。如因签约的银行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连续两年未通过快捷支付方式进行交易,已建立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您也可通过财付通网站主动解除签约关系。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是,本协议终止前已发送给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仍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您确认接受时即告生效。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您在公告规定的生效日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本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若您不同意本协议或本服务的相关修改、变更,请您在相关修改、变更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
第七条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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