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购个人房屋中,本户主办理建筑行业特征营业执照,与村部签写挂靠协议书,每年交管理费给村部。

办公司执照和个体有什么不同_百度知道
办公司执照和个体有什么不同
办个体的话与半公司的营业执照有什么经营范围的局限,我办个体的经营范围有那些?办公司的话经营范围有那些?税务上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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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司营业执照1、查重名,查询是否有重名的企业(汉语拼音相同也算重名);2、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明一定是真实的,因税务部门要上门核查后才办理购发票手续),虚假的办公地址一是税务部门不售发票,二是第二年工商年检要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提交全体股东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照片;4、有实物或非实物无形资产评估的要经有关部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5、提交《企业章程》等;将注册资金存入工商部门指事银行;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统计证等;7、到公安部门备案的机构刻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国、地税代码章;8、拿到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地工商所报到;10、拿到营业执照后在提定的期限内到区县国税局办理国税登记(七天内再到国税所报到),最好同时办理IC卡(760元)或网上申报(200元)手续)和购买发票的手续;11、拿到营业执照后在提定的期限内到区且地税局办理地税登记(七天内再到地税所报到)如果需要服务业发票,最好同时办理购票手续(一般情况下税务人员要上门核查后才批),申请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有:(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3)经营场所证明;(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个人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个体工商户提交);(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指定(委托)书;(7)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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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照分为: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 下面分别介绍,具本你办哪类自己选择 第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办理哪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登记注册。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 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3、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字号名称,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地证明,变更经营 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注销;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4、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 (2)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最长期限六个月);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2)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3)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工商局、财政部、物价局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每户20元,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10元;重新补(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工本费3元;临时营业执照,每户收取登记费20元。 办理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个体工商户应办理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税登记证 4、地税登记证 5、章一套(公、财、私) (四)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第二、什么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怎样办理?有限公司应当办理哪件证件?有限公司税收? (一)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人公司10万,两人以上公司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日 计价格[号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副本每个10元。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有限公司办理程序: 1.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银行开立验资临时帐户存钱验资; 3.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 刻章公司刻章;(公安局批准的企业) 5. 当地技术质量检验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地税登记; 7. 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国税登记; 8. 银行申请设立基本户; (四)有限公司应当办理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4、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 5、验资报告(企业留低) 6、公司章程一份 有限公司费用 1、核名费用30元 2、验资费用1000元(各地区有差异) 3、工商注册费0.08%(按注册资本0.08%收取) 4、代码证费108元 5、国、地税100元 6、刻章600元(各地区有差异) (五)有限公司一般应交的税种如下: 1、企业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2、从事生产、销售、修理修配的的企业一般要交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新设立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能达到100万,商业年收入能达到180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4%。增值税在国税申报缴纳。 3、从事提供应税劳务(餐饮、服务、广告、运输、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的行业20%,如网吧等。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4、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5、此外企业还交纳一些附加税和小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纳了后者就要用交纳数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小税种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此外还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附加税和小税种都是在地税交纳 第三、个体工商户与有限公司区别? (一)债务上的区别: 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相应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税收区别: 最主要的区别就是: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 而有限公司则是要求企业必须核算健全,要有帐,交税也是根据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有收入就交没有就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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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亚工商 - 经理 四级 12-6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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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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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审批资料纳税人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申请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1、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申请书;2、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年审合格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锡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在锡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是否独立核算,是否符合查帐征收条件,工程用工情况。(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的审核要点见附件。)3、建安施工企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4、建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5、建安施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 6、建安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书”或证明复印件;7、建安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8、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复印件(指报批合同);9、建安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在锡或总机构帐户);10、建安施工企业审批工程项目涉及人员名单(截止申请之日前工程项目的涉及人员,附身份证复印件);11、上述第10条所列全体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缴纳的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证明(由原个人所得税征收税务机关出具)。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单位公章: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施工的,既要有总公司公章,又要分公司公章。(2)工程总分包合同:有分包的必须提供总分包合同。(3)建安施工企业在锡临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下内容为系统自动转化的文字版,可能排版等有问题,仅供您参考:异地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审批资料纳税人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申请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时应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申请书; 2、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年审合格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 出具的在锡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在锡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是否独立核算,是否符合查帐征收条件,工程 用工情况。 (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的审核要点见附件。 ) 3、建安施工企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4、建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建安施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 6、建安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书”或证明复 印件; 7、建安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 8、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 复印件(指报批合同) ; 9、建安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在锡或总机构帐户) ; 10、建安施工企业审批工程项目涉及人员名单(截止申请之 日前工程项目的涉及人员,附身份证复印件) ; 11、上述第 10 条所列全体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缴纳的工 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证明 (由原个人所得税征收税务机关 出具) 。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单位公章: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施工的,既要有总公司 公章,又要分公司公章。 (2)工程总分包合同:有分包的必须提供总分包合同。 (3)建安施工企业在锡临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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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 & 2017 www.xue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永州市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挂靠、承包等经营行为所得税征收管理调查报告
永州市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挂靠、承包等经营行为所得税征收管理调查报告
作者:陈立阳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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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房地产和基础建设项目遍地开花,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使得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的企业及个人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为地方税收提供了较充溢的税源。由于我市的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的生产经营具有非常浓重的地域特色,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筑安装企业较少,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不规范,建筑安装市场竞争无序,导致挂靠、承包经营行为较为普遍。房地产开发从取得土地到销售,涉及部门多,开发的周期长,形式复杂多样,与之息息相关的建筑行业更是形式多样。经过深入多家企业、询问纳税人和专管员、调阅大集中系统数据信息,了解到我市目前建筑安装行业除政府城市规划、环保基础设施工程外,基本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这种经营现象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新问题,特别是所得税征管一直以来是地税机关征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一、 我市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挂靠、承包等经营的主要类型、方式和法律规定
目前,我市房地产开发除自主开发外,主要是借用房地产企业资质挂靠经营,建筑业除了借用建筑安装企业资质挂靠经营外,还有各种承包经营模式。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挂靠或承包类型和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纯粹”挂靠模式。挂靠方凭关系只借用房地产或建筑安装企业的“外壳”,象征性的给被挂靠企业相关人员一些“好处费”,被挂靠企业提供有关资质证书,不派专业人员到项目或施工场地进行技术指导,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独立开发项目或承揽工程。二是“有条件”挂靠模式。挂靠方依照行业“潜规则”按项目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被挂靠企业“管理费”,被挂靠企业除提供有关资质证书外,还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项目或工程的技术管理,但不参与项目方人财物的管理。三是项目承包模式。这主要存在于建筑安装工程方面。项目的实际参与人和受益人是建筑企业的员工,他们按照建筑企业内部的承包经营规定,自行组织资金和人员承包该建筑企业承揽的某项工程,按企业规定的比例上交管理费和安排企业员工工作。四是挂靠联合开发模式。这主要存在于房地产开发方面。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个人或单位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投资人)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五是“分散开发,集中挂靠”模式。这种模式的经营方式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其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私自转让给其他若干个人,公司负责办理开发项目的报建手续,其实际开发商和受益人是个人。六是从挂靠企业来源及挂靠企业的性质上分析有挂靠本地企业的,也有挂靠外地企业的,有国有企业,有集体企业、有事业单位、还有私人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房地产开发和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一定资质,所以很多个人合伙开发房地产和小型施工企业或个人承建的项目只能挂靠在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大型施工企业才能进行。房地产和建筑业经营模式比较常见的是按照经营成果归属划分为自主经营、分转包经营、挂靠经营,近年来挂靠模式尤其被广泛采用。如我市冷水滩区的房地产地开发项目110多个,其中22个项目是个人或个人(公司)合伙竞拍到土地后挂靠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办理报建手续,其实际经营过程并不需要挂靠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106个建安工程是工程承包人即所谓的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挂靠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并向建筑公司上交管理费,建筑公司虽然也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并对工程质量进行一定的监督,但整个工程项目主要是由包工头自己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仅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双方签订的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合同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禁止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内部承包合同无疑是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在司法判决案例中,比如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与左少荣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一般判定借用人是第一责任人,被挂靠公司对借用人负连带责任。尽管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建筑工程非法分包、转包及挂靠施工,但受各种驱动,非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现象仍较为普遍。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二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在我国法律法规上是明文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或出借开发资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中,对此类挂靠行为按照无照经营进行管理。在司法实践中,比如江苏省泰州李某与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法院以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参与开发项目任何实际工作为由判决该合同无效。但由于永州市在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立项、报建等方面的管理不尽规范,个人“拿地”借“壳”下蛋的现象比比皆是,整个房地产开发市场比较混乱,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不少的麻烦。
二、我市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挂靠、承包等经营的账务核算模式
房地产行业挂靠经营的账务核算一般都是按项目进行核算,由挂靠人聘请财务人员单独建帐进行核算,账务核算不是很健全,收入成本费用归集相对比较混乱,所有经营成果都不纳入被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核算,造成税务管理现在两难的局面:税务机关想对该企业企业所得税进行查帐征收,虽其设立相关帐簿,但其账目混乱,收入和成本费用残缺不全,税务机关想对该企业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但它又有相关的账簿和会计报表和凭证,只不过不全面准确而已,这也无形中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风险行为的发生;在实际中,被挂靠房地产企业和个人由于双方私下协议并未把收取的管理费作为收入或费用支出进行管理,也未敢将其挂靠行为报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登记备案,主管地税机关由于无法取得相关的证据和资料无法证实其挂靠行为。
我市的建筑安装企业行业挂靠、承包等经营的账务核算模式分二种:一是事业单位管理下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这类企业只把工程收入作为其它应付款进行核算,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把其余的工程款通过其它应付款科目付给挂靠和承包人,对成本费用等内容不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挂靠、承包人也未聘请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二是其它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公司都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虽然聘请了会计人员但都未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和申报表,也没有对其收入和成本和取得的管理费进行核算,挂靠、承包人也未聘请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三是资金结算很不规范,一些企业经营的单位,却将资金结算到个人账户;还有一些纳税主体与发票开具的名称不一致、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名称不一致,导致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 当前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挂靠、承包等经营的所得税管理情况
我们对我市冷水滩城区的房地产行业调查发现,永州市统计局发布的经济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冷水滩区房地产行业产值86.46亿元,建筑安装行业产值117.71亿元。冷水滩区局2010年至2014年共征收入库房地产行业税收20亿元,建筑安装行业税收5.5亿元,占5年总收入35亿元的72.85%,其中房地产行业所得税收入2亿元,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收入1.3亿元。由此计算出冷水滩区房地产行业应税所得率为9.25%,建筑安装行业应税所得率为4.4%,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地税局测算的应税所得率比例(房地产12%,建安8%)。目前,我局对这两个行业的所得税管理绝大部分是实行核定征收,从表面上看似税负公平,但从税收贡献率来说,不管盈利水平的高低,税负率都一样,这是不公平的。
<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年以前,该局对房地产行业的所得税管理主要是采取核定征收,对建筑安装行业的所得税征管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的办法,通过对全市的房地产建筑行业调查,对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营的开发项目除个别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外,其他都是按3%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挂靠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都是按2.7%或2.5%附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本区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主要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和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税收管理,即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对挂靠建筑企业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主要采取按开具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的金额附征2%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证据显示该企业聘用了大量的非本企业劳务工,则另外再附征1%的个人所得税,因无从证明该企业聘用了劳务工的数据及如何把握大量的比例,所以目前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措施没有实施。
(五)对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建筑安装工程发票时均未附征个人所得税,但按照0.2%的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证据显示该企业聘用了大量的非本企业劳务工,则另外再附征1%的个人所得税,因无从证明该企业聘用了劳务工的数据及如何把握大量的比例,所以目前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措施没有实施。
(六)对小额零星工程在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按所开发票金额附征1.8%的个人所得税。
四、当前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挂靠、承包等经营的所得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的出具责任不明。财税 [2009]31号文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文件没有明确要求该报告由企业自行出具或由中介机构出具,如由企业出具,则可信度降低,如由中介机构出具,由于存在各种利益关系,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且这一方面的报告没有统一标准的格式,从而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2、“完工”政策尚不够具体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将完工确认条件放宽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对“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及“开始实际投入使用”存在理解偏差,可否理解为办理第一套开发产品的交付手续或第一套开发产品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文件未予以明确。
3、财务核算不规范
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而从检查的情况看,很多企业实际上都是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的,成本核算混乱,收入与支出不相匹配。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立项、建筑到竣工、到发售清盘等,涉及的环节多,结算情况复杂。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混乱,收入与费用支出的比例不相匹配,没有按相应的项目归集成本费用,而是按实际发生额不分项目全部计入,甚至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仍然不结转有关收入。
4、票据不合法、不真实
进行财务核算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一些开发企业入账的票据不合法、不真实,这种状况在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和新开办的房地产企业中更为严重。有的以套开发票多列费用,甚至有的以假发票虚列费用。他们以此手段大肆偷逃企业所得税,而查证此类税收违法行为时往往需要进行大量的外调,而有关部门又不给予积极的配合,造成检查核实难,检查时间长,收效不大。
5、计税营业额申报不真实、不准确或不申报
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故意缩小营业额,少申报或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当前常见的手段有:一是价外费用或代收费用不计入营业额内,如收取的水电增容费、电表费、装修管理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等。即房地产销售时,向住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或代收费用,在会计处理上不计或少计收入,或直接冲减成本,导致计税营业额的减少,偷逃税款;二是以房换地、以房产抵偿债务、费用不计应税营业额,如以商品房抵顶银行借款本息,抵顶应支付的建安工程款、广告费用、水电费用等支出直接记入应付款科目,不计应税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三是还建房拆迁面积偿还部分不计营业收入,偷逃税款。房开企业以等面积商品房安置动迁户,未进行价款结算为由,不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只将收取的差价申报纳税;四是将预售房款记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目上,或对已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不及时结转收入,挂往来账,长期不申报纳税。还有的采取把售房款长期存储在经营科(售楼部门),随意调节、隐瞒每期应结转的收入;五是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记入“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不申报纳税。按揭有真假之分,所谓真的,指的是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从手续到用途均是真实的,但开发企业收到货款后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挂在“应付账款”等科目上,延迟纳税;所谓假的,即指企业假借个人购房从银行骗贷,依税法规定,这种“假按揭”行为,企业贷款手续完备,也签定了购销合同,商品房也转移给了消费者,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依法纳税,但企业将这笔钱放在“应付账款” 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上,延迟纳税;六是以房抵顶应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的股息、红利不计销售不动产营业额。
(二) 房地产行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对房地产业缺乏综合协调管理。工商、国土、规划、建设、金融和税务往往各自为政,根据部门职能实施行政管理,不能有效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换,对房地产业社会化综合协调管理水平尚处于较底层次,客观上导致了税收源头管理困难和有效管理滞后等实际问题。如: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照样可以通过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资质审查;
2、少数开发商对税法遵从度差。由于以追求最大利润为根本目的,少数开发商在项目开工后不能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往往不择手段以达到其偷逃或挤占国家税款的目的。而房地产行业本身所具有相对于制造业和“三产”经营周期短的特点也导致了少数不法开发商偷税侥幸心理增加,“查到了是你的,查不到或查晚了是我的”的恶意偷税心理恶性膨胀。具体表现为不能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不能按规定如实申报其应税所得;
3、一线人员尚不能完全适应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一是思想观念有待于进一步转变。要有效实现由管事制向管事制与管户制相结合的转变,基层一线人员无论是思想观念还是工作重点均有待于进一步转变;二是专业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我局基层税机关对房地产业的所得税征管来看,由于该行业属于新生产业且具有投资主体多、经营周期长、经营方式活、成本项目“杂”和涉税金额大等较为特殊的行业经营特点,给一线人员管住、管好该行业的税源提出了很高的专业技能要求。三是“风险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房地产经营所具有的投资主体多、经营周期长、经营方式活、成本项目“杂”和涉税金额大以及地税机关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等特点,注定了对该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较大的执法风险,迫切需要加强对该行业的税收监管。而少数基层干部对此还缺乏足够的认识,疏于管理或管理滞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存在,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税收隐患和执法风险上升的情况客观存在。
(三)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成本核算不真实。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数据不真实。向项目经理及下属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按规定确认、申报营业收入;企业成本核算,挂靠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严重失实;为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能分摊到每个建设项目,完工工程结转成本、费用时,费用分割不清;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机械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人为操纵损益,控制报表有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严重失实。
2、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
3、本市建筑企业均按工程收入总额附征2%的企业所得税,而外来施工企业只需提供《外出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就可以附征0.2%的企业所得税,这对本地建筑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外来施工企业基本上都实行的是工程项目挂靠经营的方式,按照国税函[号规定应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外来施工企业均未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5、收取管理费的建筑企业只核算管理费收入,并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及附税,代扣代缴建筑业地方各税,不核算工程收入,这与现行的营业税法规相悖,也使得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6、企业的核算方式与现有财务制度不相符。建安工程挂靠,是指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建筑安装,在整个发包过程中由被挂靠方与建设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所有的法律责任均由被挂靠方承担,被挂靠方全额开具发票与建设方结算工程价款。现今被挂靠企业全额开具发票却只将取得的挂靠管理费计收入、将支付给挂靠方的款项挂“往来”的作法违背了财务制度,同时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从财务角度分析,被挂靠方全额开具发票就应全额作收入,其支付给挂靠方的款项应作为其经营成本凭发票在税前扣除,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差额即为被挂靠方取得的管理费收入。
(四)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2、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3、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4、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5、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五、加强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挂靠、承包等经营所得税管理的措施建议
&&&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进一步规范与强化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挂靠、承包经营行为的所得税征管,具体对策是:
1、统一规范挂靠方式下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使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与营业税的计税收入一致。规范挂靠与被挂靠企业财务核算,按照“收支配套,全面核算“的原则”,被挂靠建筑安装企业应当将挂靠方的收入、费用成本一并核算,正确核算应税收入;按照“粗细结合,利于核算”的原则,正确确定开发成本核算对象,严格划清各个开发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费用界限,保证成本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2、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的监控力度,房地产企业开发立项、开工、完工时都要及时将与税收有关的数据、资料报送地税部门,以便主管地税部门开展日常的征管检查。
3、调查摸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源状况,组织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评估,逐一分析各辖区内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指标,科学测算其行业合理税负,以利正确指导房地产行业税收。
4、建立国、地税与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工作的联动性,适时掌控与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5、强化房地产业税务稽查,加大其税务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以维护房产开发企业日常的税收秩序,以查促管。
6、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针对建筑行业工程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式复杂的特点,建议比照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即企业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或2%预征,年终按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进行汇算清缴,从而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大量流失的现状。
7、针对查账征收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账面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的实际,建议对总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进行进一步进行细化,对凡有证据证明工程项目实行承包、挂靠经营并且经营成果归承包、挂靠人所有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确保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8、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项目的所得税管理。
对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如经营期在180天以上的,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依据国税函[号第三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之规定,对建筑企业总机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机关在为企业开具建筑业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0.2%预征;跨地区分支机构在限期内没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需要开具发票的,暂按开票金额的1%或2%预征企业所得税。
9、规范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对建筑工程项目经营成果全部或部分归属个人及个人挂靠建筑企业承揽建筑工程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所在企业为领购发票的,由企业按工程项目收入代扣代缴;为代开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发票时按开具发票金额的1%征收。
建议:挂靠企业凡是资金支付到企业账户的按企业所得税征收,凡是资金支付到个人账户的按个人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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