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阳北站到龙洞堡机场清洁承包有几年合同?

还没有建程网账号?
湘ICP备号&&&全国服务热线:0
&&&商务邮箱:
(c) jc85.com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交易所带来的风险本站概不负责!客服电话:010-
> 招标信息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机坪车辆监管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
关注微信公众号,实时订阅招标信息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 /,或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机坪车辆监管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码:DLZB.COM_93690
开标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受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机坪车辆监管系统建设项目组织国内公开招标。
一、招标编号: GBG
二、招标内容: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机坪车辆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1)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90内。
(2)完工后进入为期3个的试运行。
(3)系统质保期:2年。
(4)服务地点:贵阳机场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货及装企业。投标人必须具备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贰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必须同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贰级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2)投标人必须为制造商、代理商或持有制造商授权函的承包商(承包商必须具有本次招标项目主要设备的制造商针对本次投标的授权书,授权书上制造商必须承诺对所供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负责);
(3)项目经理资格: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同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为本单位员工,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经理,且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在项目实施现场;
(4)技术负责人资格:具备中级(含)及以上职称,为本单位员工,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技术负责人;
(5)投标人必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投标人需要获得CMMI3及以上证书。所投车载定位终端设备必须获得 CCEE认证或 CE认证或 UL 认证和 CCC 认证。
(6)投标人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及发售招标文件间:2017年928日至2017年103日止,每日9:00-17:00(京间,节假日只用方式2报名)。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或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联系人:张培电话:010-手机:邮箱:传真:010-
您的会员由于不在服务期而导致失效,请重新完善以下资料递交审核。
3-30个字母和数字。
6-20个字符,区分大小写。
重复输入密码
请再输入一遍上面填写的密码。
请填写公司全称,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否则无法通过审核。
请与身份证姓名保持一致,否则无法通过审核。
请使用常用邮箱(E-mail)地址,推荐填写公司共用邮箱。
此号码用于业主或招标机构直接与您取得联系。
投标关键词
(至少填写一个)
请加区号,格式范例:010-
客户咨询电话:010-
中招国信(北京)招标有限公司 (ICP证:京B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4号5号楼百乐宾馆永定路分公司2133室
联系电话:010-
合作网站:
400 103 9990 转 806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清镇市红枫湖镇芦猫塘村村民委员会与贵阳荣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81民初1304号原告:清镇市红枫湖镇芦猫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芦猫塘村。法定代表人:蒙际军,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林,法律工作者。被告:贵阳荣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一剑,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原告清镇市红枫湖镇芦猫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芦猫塘村)与被告贵阳荣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善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猫塘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善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芦猫塘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被告荣善公司向原告芦猫塘村支付所欠土地流转租金66330元、土地承包金滞纳金3165.75元,合计69495.75元;3、诉讼费由被告荣善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经相关部门牵线引进,被告荣善公司决定在芦猫塘村开发食用菌生产项目,日,被告荣善公司与原告芦猫塘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芦猫塘村将位于该村芦猫塘组的80.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荣善公司发展生产食用菌项目,流转期限为20年,从日起至日止,流转租金为前三年每年每亩400元,以后每三年递增50元/亩,每三年一个支付周期,在每个周期开始的五天内支付当个周期的流转费用,延期一月以上,每月按当月租金的5%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芦猫塘村遂将流转土地交付给被告荣善公司,被告荣善公司在将土地基本平整、修砌大部分围墙后,因土地和环保政策限制,未继续建设,项目亦未建成投产,流转的土地荒废至今。截止2016年8月,拖欠原告芦猫塘村土地流转租金已22个月,原告芦猫塘村在多次联系被告荣善公司未果的情况下,日在被告荣善公司驻地张贴解除土地流转协议通知,在日在贵州报登报解除土地流转协议。原告芦猫塘村认为起诉状中对被告荣善公司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计算错误,重新计算为土地流转租金66330元、土地流转租金滞纳金3165.75元,合计69495.75元,并在庭审中对诉讼请求作相应变更。被告荣善公司未答辩。原告芦猫塘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被告荣善公司未提交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相关部门牵线引进,被告荣善公司决定在芦猫塘村开发食用菌生产项目,日,被告荣善公司与原告芦猫塘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并经红枫湖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作为鉴证单位签章备案。该协议约定:原告芦猫塘村将位于该村芦猫塘组的80.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荣善公司发展生产食用菌项目,流转期限为20年,从日起至日止,流转租金为前三年每年每亩400元,以后每三年递增50元/亩,每三年一个支付周期,在每个周期开始的五天内支付当个周期的流转费用,延期一月以上,每月按当月租金的5%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荣善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土地流转租金96480元,原告芦猫塘村遂将流转土地交付给被告荣善公司,流转土地大部分原为耕地,被告荣善公司在将土地基本平整修砌围墙约700余米(空心砖),修砌简易工房56平方米(长14米,宽4米,空心砖、石棉瓦结构,房内除丢弃的垃圾空无他物)后,因土地和环保政策限制,未继续建设,流转的土地荒废至今。被告荣善公司现已未正常经营。截止2016年8月,被告荣善公司拖欠原告芦猫塘村土地流转租金已22个月。原告芦猫塘村在多次联系被告荣善公司未果的情况下,于日在被告荣善公司驻地张贴《通知》,告知被告荣善公司已严重违约,要求被告荣善公司自通知之日起一月内联系协商相关事宜,逾期视为被告荣善公司放弃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日,原告芦猫塘村在贵州报刊登《通知》,要求被告荣善公司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原告芦猫塘村磋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相关事宜,逾期原告芦猫塘村将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的权利。被告荣善公司至今未与原告芦猫塘村协商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相关事宜,原告芦猫塘村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芦猫塘村认为起诉状中对被告荣善公司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计算错误,重新计算为土地流转租金66330元、土地流转租金滞纳金3165.75元,合计69495.75元,并在庭审中对诉讼请求作相应变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湖潮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解决原行政区内招商引资项目遗留问题的请求》、《贵州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公文处理笺》、贵州报报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芦猫塘村与被告荣善公司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被告支付第一期租金后,至2016年8月,共拖欠原告芦猫塘村土地流转租金22个月之久,拖欠土地流转租金、滞纳金共计69495.75元。被告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经原告芦猫塘村催告后,被告荣善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且被告荣善公司将所流转的土地荒废至今,显然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土地流转合同应予解除。对原告芦猫塘村请求被告荣善公司支付拖欠的土地流转租金和滞纳金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另外一个因素系与土地、环保政策限制有关,而此因素非被告荣善公司完全责任所致,因此原告芦猫塘村要求被告荣善公司全额给付截止日的土地流转租金和滞纳金共69495.75元显失公平,本院根据查实的客观事实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为40000元。另被告荣善公司修建的围墙和简易工房客观存在,因被告荣善公司既不应诉,也不派员处理此事。土地流转合同解除后,原告芦猫塘村宜妥善管理附属设施,待时机成熟时,另寻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告芦猫塘村请求解除土地流转协议的诉讼意见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清镇市红枫湖镇芦猫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贵阳荣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二、限被告贵阳荣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清镇市红枫湖镇芦猫塘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及滞纳金人民币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被告贵阳荣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有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 俊人民陪审员  刘翠琴人民陪审员  颜杨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永红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民航二所中标贵阳机场扩建项目
民航二所中标贵阳机场扩建项目
摘 要:近日,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与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扩建工程指挥部签订了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安防系统、航站楼弱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行李处理系统工程合同。
【题 名】民航二所中标贵阳机场扩建项目
【作 者】无
【机 构】
【刊 名】《西南航空》2012年 第5期 24-24页 共1页
【关键词】贵阳机场 中国民航 扩建项目 机场扩建工程 中标 行李处理系统 安防系统 工程合同
【文 摘】近日,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与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扩建工程指挥部签订了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安防系统、航站楼弱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行李处理系统工程合同。
【下载地址】
本文导航:
贵阳机场,中国民航,扩建项目,机场扩建工程,中标,行李处理系统,安防系统,工程合同
上一篇:暂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贵阳北站到龙洞堡机场 的文章

 

随机推荐